书城政治中国共产党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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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历史发展(4)

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党章,产生于党的二大。而提出和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五大之后的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党的三大和四大进行了前两次修正)。“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1928年7月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明确提出了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需要遵循的三条根本原则。总体看,六大以前党的章程中没有专门规定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员所应享有的权利都隐含在其他相关条文的规定之中。如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党章》规定:“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规定:“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遇必要时,得由地方执行委员会决定其参加地方大会,但无表决权)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规定:“候补中央委员得参加中央委员会议及扩大中央委员会议,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但中央委员缺席时,候补委员临时依次递补,则取得表决权。”“候补政治局委员参加政治局会议时,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正式政治局委员离职时候补政治局委员依次递补。”很明显,党章中的这些条款,还是说明党员拥有参与权、选举权、发言权以及表决权等基本权利的。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指出“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这一条款实际上也说明了党内的权力来自于党员,党的会议要向党员定期报告工作,因此也表明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

总体上看,党的六大及六大以前的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还是很少的,而且都隐含在其他条款之中,没有明确的专门规定。这说明对党员权利的保障和主体地位的确认还缺乏足够的深刻认识,而随着革命形势的深入发展,党的队伍的发展壮大,在规定党员应尽义务的同时明确相应的权利则是非常迫切的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

1945年4月,党的七大在延安召开。七大通过的党章是党的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党员权利的一部党章。党章的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党员享有的权利有:“1.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2.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4.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党员权利规定的这四条,明确说明党员拥有参与权、讨论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建议权、批评权,这些权利既是党员基本而重要的权利,也间接地说明了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另外,七大党章关于党员权利还有其它条款的说明,第十章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党的组织及党员个人给予处分,须将处分的理由通知被处分者。凡被处分后不服者,均可进行辩护,并可要求复议及向上级机关申诉。各级党委对于任何党员的申诉书,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六十七条规定“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的组织,在决定和批准关于党员党籍问题时,应保持高度的慎重,仔细听取本人的申诉和分析其犯错误时的情况。”党的七大关于党员申诉权和辩护权的规定,表明党对党员权利的尊重、慎重和保障,也表明党内已具有高水平的民主程度,党员在党内的服从与“被管理者”角色开始向“主人”角色转变。党的七大关于党员拥有权利的明确规定,对于党员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来讲,是基本的保障和重要的动力,从而使发扬党内民主和发挥党员积极性有了法规保障,党的建设的民主化、法制化与科学化达到了更高水平。

4.全面阐释民主集中制

***曾指出:“我们中国党的建设,一开始在主观上就是按照列宁的原则和道路进行的,布尔什维克党的一些组织原则,在我们多数的党员中就能背诵出来。”这表明党的创建之时就是奉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但是,党首次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在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的第一个章程中。到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则首次明确民主集中制的三条原则。总体上看,从七大之前党章中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论述来看,还是比较肤浅的。

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做了明确规定和说明。“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同时提出了四条原则:“1.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3.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4.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为了更为准确的说明党的这一根本组织原则,党的七大党章立足“领导机关”、面向实际工作,来论述“民主原则”和“集中原则”的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问题。“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才能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并使这种纪律成为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纪律,才能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才能建立与巩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这一论述从领导机关实际工作的角度指明了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遵照党内民主原则进行工作时,不能妨害党内的集中原则,不能使正当的有利于集中行动的党内民主被误解为无政府倾向(向党闹独立性和极端民主化)。”这一论述从领导机关实际工作的角度指明“集中原则”的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问题。不难看出,从六届六中全会强调党内纪律角度的“四个服从”,到党的六大的“三项原则”,再到七大党章的“四项原则”,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对原则运用的说明越来越具体,而这一切都有助于推动党内民主运行的秩序化、保障党员地位和权利的规范化。

党的七大对民主集中制的阐述不仅体现在党章的规定中,还体现在***所作的《论党》报告中。“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目字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而是党的领导者被领导者的结合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的集中制。”从规律的角度来界定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地表明全党所有同志都要遵循并正确运用这一“规律”,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才能步入健康的轨道。在报告中,***认为民主集中制是“高度的民主”与“高度的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是集中的基础,但真正的民主又来自于党的集中领导。因为党的集中领导是民主正确运行方向的保证,是增进党的团结、增强党的战斗力的保证。“党内民主制,不是没有领导的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不是党内的无政府状态。”“党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不是离开民主的,不是个人专制主义。”

总之,党的七大党章及***的报告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和阐释,是建党以来党主动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党内民主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

(三)执政条件下曲折发展阶段(1949-1978年)

从党的建设进程来看,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发展实践,在新中国的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1949-1978)期间,总体上处于执政条件下的曲折发展状态。这一阶段的“曲折性”,从“阶段性”看,主要表现在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1949-1956)、党内民主走向“集权”(1957-1965)、党内民主的严重危机(1966-1978)三个阶段;从“内容及其表现形式”看,1956年“八大”的“民主高潮”,1957年反右扩大化的“民主转向”,1966年开始的“民主危机”。

1.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1949-1956年)

第一,加强党的制度与组织建设,提供党内民主发展的制度与组织保障。

1949年11月《关于成立中央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发布,1952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发布,这两个文件为保护党员权利和发展党内民主提供了组织保障。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执政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既是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各项具体政策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保护党员民主权利的组织保障。

1951年和1953年,党召开了两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会议的一个重点就是检查、总结和部署党内民主制度和原则的有效落实问题。***指出:“在提高党的纪律性的同时,必须扩大党内的民主。”“适当地扩大党内的民主,实际地而不只是形式地建立党的各级党委制、代表会议与代表大会制,并使它们加强工作,是加强我们党的各级组织机构的重要环节。”

第二,开展整党整风运动,创新党内民主发展的途经。

1950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判和自我批判的决定》,发动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批判与监督。《决定》指出:“我们的党已经领导着全国的政权,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很容易危害广大人民的利益,而由于政权领导者的地位,领导者威信的提高,就容易产生骄傲情绪,在党内党外拒绝批评,压制批评。”这种完全公开的自由的民主运动,对于认可党员主体地位、推动党员权利行使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科学引导与适度控制却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

1950-1954年,中央先后开展了整风和整党运动。这次整风整党运动和“三反”“五反”运动在实践中实现了结合与互动。薄一波在谈到“三反”运动时,指出“今天人们仍很怀念的50年代那股清新优良的党风和社会风气,之所以能够形成和保持,应该说是同‘三反’斗争的及时开展,全党同志从中受到警醒与教育紧密相关的。”不难看出,整风整党运动是党基于新的形势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加强以党内民主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而“三反”“五反”运动也以扩大的或者说创新的民主形式,一定程度上推动和监督着党内民主的建设和发展。当然,从实际情况看,这种民主运动形式难以控制在合理而适度的范围,容易反向冲击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

第三,党的“八大”关于党的建设的总结与规划。

1956年9月召开的“八大”,就党内民主而言,是一次高峰,无论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使党内民主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党内民主的实践方面,八大有两个制高点,一个是丰富的评判,一个是出人意外的民主选举。党的“八大”本身就是民主的大会,“发言人数之多,代表面之广泛,在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历史上少见,体现出高度的政治热情和空前的民主气氛。”

党的“八大”在党的制度建设方面最突出的就是党的代表大会的常任制。邓小平在“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代表由于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选举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他们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因此,我们相信,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的发展。”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党内民主的重大创新,遗憾的是后来未能完全付诸实践。

从认可党员主体地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来看,一是民主权利的扩大,二是反对个人崇拜。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扩大到七项。与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相比,扩大的三项权利主要是,党员的保留意见权、申诉和控告权、知情权(当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或鉴定时)。这三项权利进一步扩充了党员权利,而且基本是“救济性”权利,在更深的程度上说明党对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认可和保障。“八大”党章指出,“任何政党和任何个人在自己的活动中都不会是没有缺点和错误的。中国共产党和它的党员必须经常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揭露和消除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以教育自己和人民。”很明显,章程把反对个人崇拜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向性举措。后来党的历史发展,表明这一决定具有显著的预见性。

2.党内民主走向“集权”(1957-1965年)

邓小平指出:“八大以后,我们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许多成就,同时也遭到了严重挫折。”学者林尚立认为,“八大犹如一个分水岭,把改革开放前新中国的社会发展分成了两个阶段。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在此发生转弯,同样中国的政治发展也在此发生转弯,这其中就包括党内民主的探索和实践。”八大之后对整风运动中滋生的右派的反击及其扩大化,是党内民主走向“集权”的“预演”,作出阶级斗争为社会主要矛盾判断的八届三中全会是“序幕”,而1958年南宁会议则是正式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