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共产党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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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发展趋势(3)

制度建设方式,并不仅仅局限于制度形成方式本身,而且关乎着增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扩大群众基础的问题,也就是以合法性为核心内容的执政基础问题。哈贝马斯认为:“任何一种政治系统,如果它不抓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对它所持有的)忠诚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执政党,在其制度建设中,合法性也是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因素。如党务公开制度,既是党的组织基于党的性质规定和章程宗旨而在制度建设上的自觉选择,也适应并体现了广大党员的民主意愿。从党务公开制度本身看,作为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基础性制度,有利于党员介入党内权力运行、表达决策建议、发挥监督作用。“党务公开作为党内民主的基础和标志,在执政合法性方面居于重要地位。党务公开制度有利于摆脱党的执政合法性危机,增强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

增强制度形成的合法性,就要变革传统的党组织单方面制定和颁布制度的建设方式。增强党内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就是要以党员意愿的真实表达与有效汇聚为基础。一般地说,制度所蕴含的党员意愿越丰富,制度的合法性就越显著。因此,增强制度的合法性,就要从制度建设方式着手。制度的建设方式,虽然最终都以组织颁布的形式出现,但从形成过程来看却有三种情形:自上而下的党的组织单方面的制定,自下而上的党员推动的结果,上下结合并经过意见征集、听证、公示与颁布等几个环节。毫无疑问,第三种制度的形成方式其合法性最显著。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制度出台前组织的调查研究是必要的,但“调查研究”并不能替代党员意愿及党外民意的真实表达,因为其中还有一些“技术性”处理的环节。因此,诸如“听证会”等形式,理应作为党内民主制度形成的必备环节,并在制度建设实践中予以推广。

(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进一步强化党内权力运行监督

党员权利的保障与党内权力的监督,都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可以促进党内权力的监督;加强党内权力的监督,并不是削弱党员的权利,而是突显党员的监督主体地位。如果说加强权力监督“削弱”了党员权利的话,那也只是对部分掌握党内权力的党员干部“用权”或“行权”的限制与规范,对于普通党员而言,只会是监督主体的强化。保障党员权利与加强党内权力监督是并行不悖的,而且两者之间在实践中有着复杂的“正向”与“反向”的关联:要么呈现“正向”的互促关系,要么呈现“反向”的强弱间的转化或牵制关系。现实的局面看,大致是党员权利的保障不够充分,党内权力的监督不够有力。因此,理想的局面是:以保障党员权利为起点,进一步促进党内权力合理配置,进一步推动党内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现党员权利保障与党内权力监督“正向”的互促互进、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局面。

保障党员权利与加强党内权力监督,作为当前及今后党内民主发展的一种趋势,应主要着力于两个方面:以权力配置的清晰合理为基础,以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和权力的监督强化为重点。

1.保障党员权利,进一步推动党内权力的合理配置

党员权利不同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具有“与生俱来”的特性,而党员权利的获取始于党员资格的获得。显然,党员权利获取中有一定的“组织赋予”的色彩,但却不能依此而混淆党内权力的来源。没有党员,也就没有党的组织;正是由于党员的存在和权力授予,才有了党的组织存在和组织权力,而不是相反。换句话说,不存在先有一个“空洞”的组织,再通过发展党员而获得“实体”的组织。因此,党内权力源于党员授权。

如果我们把保障党员权利视为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础,那么,党内权力制约则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关键。党内权力制约,从党员来说,有一个对权力的监督问题;从党的组织来说,则有一个权力配置的问题。前者的实质在于党内权力向党员权利的回归,后者的实质在于党内权力合理配置基础上的权力运行受制于党员权利、服务于党员权利。

前一章中的部分内容专门论述过党内权力配置与制约问题,其核心思想就是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之下,以三个不同的组织(专门委员会)分别负有和行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这种党内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的思路,党的历史上出现过,后来由于多种原因而废止过,现在则有重新恢复并强化的必要。

2.保障党员权利,进一步推动党内权力运行公开和监督有力

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是实现权力运行监督的前提。就党内权力而言,立足党员权利保障,当前以及今后的焦点和关键点在于:决策权、执行权、用人权和监督权,即围绕党的代表代表大会的决策权的公开透明,围绕党的组织的权力运行机制的执行权的公开透明,围绕党内选拔干部的用人权的公开透明,围绕党员监督主体的监督权的保障与落实。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根本制度,也是党内民主的基本的组织载体。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党的最高决策机构。在现行党的领导体制下(没有单设“决策委员会”),增强党的决策权的公开透明,主要应推进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改革选举制度,二是代表大会的常任制和党的代表的任期制。这里的“改革选举制度”主要是做好党的代表选举工作,选出合格的代表是实现以决策能力为基础的决策科学的保证。前文也论述过党内选举制度改革问题,诸如候选人提名方式的改革,以及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竞争选举等选举方式的改革,而改革选举制度的重点应放在扩大与推广基层的直接选举工作。这里的“常任制”与“任期制”改革,党的代表大会的“常任制”应向负有实质性权力和职责的常设机构的方向发展,核心是提高党内决策权的运用效力。党代表的“任期制”,主要在于推进党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和监督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方面发挥作用,核心在于强化权力执行的监督。

党的组织内部,主要是组织间的权力配置的优化和权力运行的监督,核心在执行权的公开透明。关于这个方面,党的十七大有一个重大制度安排,就是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当前及今后,两个方面应为党内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的努力方向:一是党的组织内部的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权力的合理分解与民主集中;二是扩大与科学运用“票决制”。党的组织内部的领导班子成员间的权力分解,主要是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于主要领导的现象,同时权力的合理分解又为权力运行中的监督提供更具现实性、针对性的必要条件,而在这一环节推广“权力的合理分解”与“权力的民主集中”有机结合,则是一种必需。“票决制”并不是党内所有问题的普适性的解决方式,重点应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坚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以全委会委员“票决制”来决定,同时“票决制”应根据不同的问题而有区别的使用“记名”和“无记名”的方式,目的在于有效保护票决的使用者、增强票决事项的科学性与真实性。

围绕干部选拔任用的“用人权”,是党内极为重要、极为敏感的一项权力,而进一步扩大“用人权”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等则是必要而关键的。因此,在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继续坚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全委会投票表决、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以及党政领导问责与引咎辞职等制度。总之,“用人权”的改革趋向,就是为了实现干部选拔以及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就是为了充分实现党员及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增强党员及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当选领导干部满意度,保证党内权力来源于党员、服务于党员,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

党员作为党内的重要监督主体,是一种“权利监督”,即权利对权力的监督。“权利监督”形式,一般地说,其监督效力都比较“虚弱”,而结合其他监督形式,形成监督合力,是提升党内监督力度的重要途径。为此,第一,建立并完善党内巡视制度;第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重点监督与加强党内关键岗位的重点监督相结合;第三,健全党内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以及罢免等制度;第四,实现党内“权利监督”与“权力监督”的结合,实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结合,特别是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最终实现全面监督、全程监督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