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职工安全教育手册
2499300000015

第15章 安全生产的设备与管理(5)

(1)焊工手套应选用耐磨、耐辐射热的皮革或棉帆布和皮革合制材料制成,其长度不应小于500毫米,要缝制结实。焊工不应戴有破损和潮湿的手套。

(2)焊工在可能导电的焊接场所工作时,所用的手套应该用具有绝缘性能的材料(或附加绝缘层)制成,并经耐电压5000伏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焊工防护鞋的安全要求

(1)焊工防护鞋应具有绝缘、抗热、不易燃、耐磨损和防滑的性能。

(2)电焊工穿用防护鞋的橡胶鞋底,应经耐电压5000伏的试验合格。如在易燃易爆场合焊接时,鞋底不应有鞋钉,以免产生摩擦火星。

(3)在有积水的地面焊接切割时,焊工应穿用经过耐电压6000伏,试验合格的防水橡胶鞋。

电焊、切割的其他防护用具

电焊、切割工作场所,由于弧光辐射、溶渣飞溅,影响周围视线,应设置弧光防护室或护屏。护屏应选用不燃材料制成,其表面应涂上黑色或深灰色油漆,高度不应低于18米,下部应留有25厘米流通空气的空隙。

焊工登高或在可能发生坠落的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所用的安全带,应符合GB720和GB721《安全带》的要求。安全带上安全绳的挂钩应挂牢。

焊工用的安全帽应符合GB2811《安全帽》的要求。

焊工使用的工具袋、桶应完好无孔洞。焊工常用的手锤、渣铲、钢丝刷等工具应连接牢固。

焊工所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源线,应采用YQ或YQW型橡胶套绝缘电缆,导线完好无破损,灯具开关无漏电,电压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或用12伏的安全电压,灯具的灯泡应有金属网罩防护。

3.电焊机操作的安全要求

电焊机必须符合现行有关焊机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1)如果手工电弧焊机的空载电压高于现行相应焊机标准规定的限值,而又在有触电危险的场所作业,则对焊机必须采用空载自动断电装置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2)电焊机的工作环境应与焊机技术说明书上的规定相符。如在气温过低或过高、湿度过大、气压过低以及在腐蚀性或爆炸性等特殊环境中作业,应使用适合特殊环境条件性能的电焊机,或采取防护措施。

(3)防止电焊机受到碰撞或剧烈震动(特别是整流式焊机)。室外使用的电焊机必须有防雨雪的防护设施。

(4)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当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5)电源控制装置应装在电焊机附近人手便于操作的地方,周围留有安全通道。

(6)采用启动器启动的焊机,必须先合上电源开关,再启动焊机。

(7)焊机的一次电源线,长度一般不宜超过2~3米,当有临时任务需要较长的电源线时,应沿墙或立柱用瓷瓶隔离布设,其高度必须距地面25米以上,不允许将电源线拖在地面上。

(8)电焊机外露的带电部分应设有完好的防护(隔离)装置,电焊机裸露接线柱必须设有防护罩。

(9)使用插头插座连接的焊机,插销孔的接线端应用绝缘板隔离,并装在绝缘板平面内。

(10)禁止连接建筑物金属构架和设备等作为焊接电源回路。

4.气焊与气割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1)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

(2)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冻。

(3)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4)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的车上使用。

(5)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

(6)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7)氧气、溶解乙炔气等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不小于98~196千帕表压的余气。

(8)气瓶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禁止改动,严禁充装与气瓶漆色标志不符的气体。

(9)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扳手启闭瓶阀。

(10)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11)禁止使用气瓶作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衬垫。

(12)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灌装的气瓶,应关闭瓶阀,旋紧瓶帽,标明空瓶字样或记号。

(13)氧气、乙炔的管道,均应涂上相应气瓶漆色规定的颜色和标明名称,便于识别。

5.乙炔发生器的安全要求

(1)乙炔发生器与回火防止器的设计、制造应符合乙炔发生器标准和国家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相应的要求。

(2)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必须经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归口等有关单位鉴定合格,报国家劳动安全部门批准后,才能生产。禁止自制、仿制或改装乙炔发生器与回火防止器。维修后的乙炔发生器应经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有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3)中压、低压乙炔发生器都必须设有相应的回火防止器、安全阀、爆破片以及相应的压力表等安全装置和防止超压爆炸时的卸压装置。

(4)固定式乙炔发生器应按TJ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安装、使用。

(5)应根据乙炔发生器的技术性能要求选用爆破片,爆破片应定期检查更换。

(6)乙炔发生器电石分解区的最高水温不应超过95℃,经过冷却的乙炔出口温度不应超过40℃,当环境气温较高时,允许出口温度高于环境温度10℃。

(7)乙炔发生器内的活动部件,不得与器内其他结构摩擦、碰撞而产生火花。

(8)定期检查乙炔压力表与安全阀的准确性。

(9)禁止乙炔发生器在超过乙炔最高工作压力或超负荷以及供水不足的情况下使用。

(10)电石粒度要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的要求,禁止使用不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规定的电石。

(11)乙炔发生器在使用前必须装够规定的水量,及时排出气室积存的灰渣。每班应补充或换新水,保证发气室内冷却良好。

(12)乙炔发生器新装入电石产气后,应先排放器内及管路中留存的乙炔——空气混合气。

(13)乙炔导管必须从回火防止器出口接出,禁止直接与乙炔发生器出口连接。

(14)工作结束,必须排除乙炔发生器中的灰渣和积污。

(15)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与明火、火花点、高压电线等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米。

(16)禁止将移动式乙炔发生器放在风机、空气压缩机站、制氧站等处的吸气口和避雷针接地引线导体附近,以及放置在电气回路的轨道或金属构件接地体上。

(17)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应防止曝晒以及来自高处的飞散火花或坠落物件等引起的危害。

(18)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6.乙炔发生器的安全操作

(1)根据乙炔发生器及操作条件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回火防止器。

(2)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必须设有卸压孔、爆破片并且便于检查、易于排除和清洗器内的积污。

(3)水封式回火防止器要竖直安装,与乙炔导管的连接必须严密不漏气。

(4)每一把焊炬或割炬,都必须与独立的、合格的岗位回火防止器配用。

(5)每班工作前都应先检查回火防止器,保持密封性良好和逆止阀动作灵活可靠。

(6)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每班工作中必须保持器内规定的水位。

(7)干式回火防止器每月应检查一次并清洗残留在器内的烟灰和污迹,以保证气流畅通、工作可靠。

7.电石、电石坑的安全要求

(1)电石运输、贮存、破碎、电石室(库)以及渣坑等,应符合TJ31的规定。

(2)桶装电石应存放在地面干燥、空气畅通、不漏雨水的室内,地面应高于路面,以免进水。

(3)禁止采用滚滑装卸、搬运电石桶,以免电石与桶壁撞击发生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