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职工安全教育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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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安全生产的制度与法规(3)

(2)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3)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害有毒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4)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

(5)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6)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7)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8)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9)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10)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11)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12)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13)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7.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并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职业病卫生要求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故应急救援预案。

(7)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8.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于1956年5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本规程对工厂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做了规定。要求:

(1)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

(2)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3)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35℃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5℃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暖设备。

(4)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厂应该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

(5)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盐水。

(6)汽水等清凉饮料。

(7)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8)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36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12伏特。

(9)工业锅炉的运行工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

(10)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十米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11)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12)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13)发生大量蒸气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14)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湿式作业。

(15)对于有传染疾病危险的原料进行加工的时候,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9.工伤保险条例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

(1)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2)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3)本条例明确了工伤的范围,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4)本条例规定工伤的认定程序如下: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认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5)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