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土耳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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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宗教与法律制度的改革

近代以来,土耳其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发展道路,一条是坚持走世俗化的社会发展道路,另外一条是以伊斯兰教作为建国纲领的社会发展道路。两者之间的政治斗争非常激烈,体现了两种不同的价值观。1923年世俗化的土耳其共和国成立以后,为了确保土耳其共和国社会的稳定与安全,并纯洁伊斯兰教信仰,把宗教信仰作为个人的行为,世俗化社会改革的倡导者凯末尔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使宗教同国家政权相分离。1924年3月3日,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接连通过了数个法令,把宗教改革推向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在土耳其,宗教同国家事务相分离的思想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当时的青年土耳其党人的支持者穆斯塔法·法泽尔帕夏在给素丹阿布杜尔·阿齐兹的信中提到:“如果统治者混淆宗教与国家,既会破坏国家,也会毁灭宗教。”另外,在20世纪初奥斯曼帝国第二次立宪时期,在广大的青年土耳其党人中间,那种“如果国家和宗教事务不分离,我们的解放、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的思想也极为普遍。例如,青年土耳其党人的著名诗人格卡尔普在其作品《国家》一诗中,明确反对宗教法,坚决捍卫世俗法,认为宗教的梅希哈特职位同法律不相适应,要求彻底消除在立法与司法中的宗教同世俗的双重性。因为在广大的青年土耳其党人看来,制定法律、管理国家的权力不应该属于宗教,而应该完全属于世俗国家。然而,宗教改革势必将触动伊斯兰教的世袭领地,并动摇伊斯兰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统治地位,因而会遇到无穷的社会压力,遭受到宗教势力的顽强反抗。

长期以来,在土耳其社会一直有两种传统并存,一种是在奥斯曼帝国时期定型的本土文化,另一种是由西方列强入侵后形成的所谓西学传统。这两种传统既相互碰撞、摩擦、猜忌、嫉恨,也相互熟悉、容忍、吸收、同化,但一直都没有很好地完成整合过程。在坦齐马特时代,伊斯兰民法典《麦加拉》的改编整理并出版就是最好的说明。当时,大维齐阿里帕夏极力主张翻译法国的民法典,想把其作为奥斯曼帝国民法典的蓝本。但在高级伊玛目的群体中,以杰夫代特为代表的伊斯兰教学者们和比较保守的政府官员则认为不可翻译法国的民法典,只能从本国法律中制定出所需要的民法典。结果奥斯曼帝国政府被迫放弃了采用法国民法典的要求,而在宗教保守派分子杰夫代特地主持下,由一伙伊斯兰教学者和保守的政府官员们汇编出版了16卷的《麦加拉》。《麦加拉》尽管采用了西方编辑律例的方法,并承认时代变了法律条款亦应随之变化的原则,但它只是选编了伊斯兰教哈乃斐教法学派对于各种案例的见解,因而维护了伊斯兰教教法在土耳其民法领域中的绝对统治地位。凯末尔领导下的土耳其共和国的宗教改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土耳其大国民议会的有关法令,宣布撤销伊斯兰教教法和教产基金部,成立隶属总理府的宗教事务局。并规定伊玛目、布道师、穆安津(宣礼人)等教职人员的任免一律由宗教事务局局长负责,宗教事务局也是穆夫提的主管机关。宗教事务局局长作为伊斯兰教界的最高首脑,可以解释伊斯兰教教法,发表具有最高宗教权威的法特瓦,但作为国家政府部门的一名官员,他在采取重大决定之前必须与自己的世俗上司磋商。由于土耳其国内伊斯兰教逊尼派缺乏严格完善的宗教组织体制,所以凯末尔设立宗教事务局不失为独创性的尝试,既消除了伊斯兰教凌驾于国家世俗政体之上的组织机制,又使伊斯兰教完全处于政府的直接监控之下。此外,按照土耳其有关宗教改革的规定,伊斯兰教的教产基金也一律移交总理府,由新成立的国家教产基金处管理使用,统一纳入国家的财政预算;二是根据土耳其大国民议会的有关法令,规定全国的教育机构统一隶属于国家教育部,并关闭所有教法和教产基金或私人基金会管理下的所有学校。为了培养高级宗教学者,国家教育部在伊斯坦布尔大学开设了神学院。此外,为培养称职的伊玛目、布道师等普通神职人员,土耳其政府还专门开办了一些特殊的宗教职业学校。

以上这些宗教改革措施的理由既简单又有说服力,即一个国家只能实行一种教育体制,因为双重教育体制只能培养出两种不同价值观念的人,从而破坏广大民众对国家思想感情的统一性。

1928年,凯末尔领导下的土耳其政府感觉到伊斯兰教的礼拜仪式等也需要进行一些改革,使其更加现代化和民族化,所以把这个任务交给了伊斯坦布尔大学的神学院,并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以史学家富阿德·柯普吕教授为首的伊斯兰教改革委员会。该委员会建议,为了使宗教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跟上时代的发展变化,必须用突厥语进行祈祷和布道,并着手用拉丁新文字翻译《古兰经》。1932年1月,在伊斯坦布尔的圣·索菲亚大清真寺的尖塔上,人们第一次用突厥语发出了“真主伟大”的宣礼声。2月初,苏莱曼大清真寺也改用突厥语布道。1933年,土耳其政府明令全国所有的清真寺一律采用突厥语代替阿拉伯语宣礼。虽然在凯末尔的领导下,土耳其的宗教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国家的宗教教权性质仍然在许多方面表现了出来。例如,根据1924年4月大国民议会通过的新宪法,伊斯兰教仍为“国家的宗教”,议会负有监督实施宗教法规的职责,伊斯兰教教法仍然是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特别是家庭、婚姻和财产继承的主要依据。特别是许多伊斯兰教教团,以其庞大的社会组织和对世俗政权具有影响的独特制度,成为干预国家政权事务的重要因素。

1925年5月,土耳其政府借口组织库尔德人起义,取缔了在东部地区活动的纳克什班迪教团。8月,凯末尔正式提出伊斯兰教教团的问题,认为只有建立在科学知识基础之上的文明道路才是真正的“道路”(此教团的突厥语名称“塔里卡特”的含义为“道路”)。他说:“土耳其共和国不能是教团、教长、教士门徒和俗人教友这样一些人的国家。”凯末尔并从怎样教育启蒙民众,如何建立现代文明社会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了宗教改革的要求。不久,土耳其政府和议会相继作出决定,取缔所有伊斯兰教教团,关闭道堂并没收其财产。新颁布的法律还禁止使用教长、教团教士、圣门后裔、教团首领等宗教头衔或称号及其服饰。此外,念咒、占卜、魔法、书写符咒、问卦等活动,也均被视为犯罪行为。在1926年颁布的新刑法中,第163条还规定不得组织以宗教或宗教情感为政治基础的社团,凡“滥用宗教、宗教情绪或在宗教上被视为神圣之物,借此在人民中间进行不拘任何形式的煽动,以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者,或为此目的而集会结社者,都应按刑法加以惩处。”在新刑法的第241、242、529条中,还规定禁止神职人员阻挠政府、国家法律的实施,禁止在礼拜场外举行宗教庆典和仪式。此外,在1938年通过的结社法中,还禁止政党参加宗教活动,进行宗教宣传,在宗教、教派、教团基础上组建政治团体。为了加强对清真寺的控制,土耳其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法令,要求所有在清真寺里讲解伊斯兰经文的阿訇,都必须先从宗教基金部领取执照,以避免这些人在清真寺信口开河,奢谈“宗教、政治和经济”。

1928年,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对宪法进行第一次重大修改,删去了“伊斯兰教是国家宗教”和“教法规则由大国民议会贯彻实施”的提法,总统、总理、议员的就职宣誓均改为以个人荣誉进行。据此,土耳其共和国在法律上已经完全成为一个地地道道的世俗国家。1937年,土耳其再次修改宪法,将包括世俗主义在内的凯末尔主义的六项原则纳入宪法。因此,坚持政教分离的世俗主义,直到今日仍然是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此外,在彻底改变土耳其人的家庭生活方式这样一项更为艰巨的政治任务中,凯末尔认为有必要对国家的整个法律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随着撤销伊斯兰教法法庭,土耳其共和国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制定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新民法、新刑法等法律,培养出具有新气质、新观念的法官和律师,为此,共和国政府在首都安卡拉开设了法学院。凯末尔在开学典礼上提出了“要建立一套全新的法律,从而彻底摧毁旧的法律制度基础”的任务。凯末尔主张制定全新的民法,认为“家庭生活是文明的基础,是进步和权利的基石,而不良的家庭生活,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经济及政治生活的软弱”。1924年9月11日,根据凯末尔的提名,一个以26位著名法律界人士组成的委员会,开始根据瑞士的民法典草拟一份适合于土耳其社会需要的新民法。草成的法典在1926年2月17日由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一致通过,并于10月4日起正式生效。土耳其共和国的新民法废除了多妻制和休妻制,承认并保证妇女在家庭、社会、经济生活中同男子的平等地位,为妇女解放奠定了法律基础。新民法中有两条规定同世俗原则关系最为密切,例如,第110条规定结婚要登记,要领取结婚证,在出示结婚证书之前不能举行宗教婚礼。第266条对宗教教育作出规定:“子女的宗教教育由父母决定……成年人可以自由选择宗教”。此外,妇女社会政治地位的提高,主要还体现在就业领域的扩大和获得更多的政治权利上。如在新民法中特别规定:要保障妇女可以从事除军事以外的各项社会职业。于是在土耳其出现了许多女医生、女法官、女律师、女飞行员等。1927年10月,根据土耳其政府颁布的有关新法令,妇女们还获得了在国家政府机关任职的权利。1931年4月,妇女们获准可以参与地方市政选举。1933年8月,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修改了农村法,使妇女们有了可以进入农村长老委员会的权利。1934年2月,根据土耳其新的选举法,妇女们获得了参加全国大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被选举的新一届大国民议会中,共计拥有18名女议员,占该届议员总数的4.5%。这种女议员在国家议会中所占的比例之高,在土耳其和伊斯兰国家历史上是空前的壮举,甚至走在了某些西方国家的前面。

总之,土耳其共和国法律制度的变革,对于其社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是难以形容、难以估量的。传统的伊斯兰教教法被宣布为无效,多妻制、休妻行为等一切妨碍妇女自由与尊严的古老禁例都一律被废除了,从而建立了一种真正男女平等的结婚与离婚制度。另外,最令人感动与震惊的是,从此,一个穆斯女子林和一个非穆斯林男子结婚,在法律上是完全可能的了,这在土耳其的历史上,是完全难以想象的。同时,所有的土耳其男子也都取得了自由改变他们宗教信仰的合法权利。凯末尔领导下进行的世俗化社会改革,使土耳其在历史上顺利地完成了封建君主制向资产阶级共和制,伊斯兰教神权政治向世俗化政治的社会转变,从而打破了几百年来影响土耳其人社会发展的桎梏,全面地促进了土耳其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各个方面的迅速发展,为推动土耳其的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基础,在中东地区乃至全世界影响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