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是人类历史上的重大社会文化现象之一,经过一千多年的发展,由阿拉伯民族的宗教逐渐发展成为地跨亚、非、欧三大洲的世界性宗教,成了被传入地区和民族的一种共同宗教信仰、文化体系以及生活方式。历史上,伊斯兰教一直是土耳其人的国教,土耳其一直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宗教神权国家,全国大约有98%的人信仰伊斯兰教,伊斯兰教一直束缚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土耳其人是在8~10世纪以后,经过多年的教化和影响而皈依了伊斯兰教,现在已有一千多年的伊斯兰教文化传统,因此,伊斯兰教作为土耳其人传统文化中最核心的成分,不可能不影响到土耳其人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以及社会生活与政治制度的全部结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凡在土耳其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无不显示出了伊斯兰教的积极控驭与渗透。历史上,土耳其人把自己与伊斯兰教完全等同起来的做法,使他们对伊斯兰教表现出无限的忠诚,视传播和维护伊斯兰教为其神圣的使命,以致于使得土耳其民族这一概念,因受伊斯兰教的长期影响而根本就无法显露出来。土耳其人近现代社会的历史变迁具有巨大的、深刻的和急骤的特征,是一个动态发展演变的整体过程。特别是自从1923年10月29日土耳其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国父凯末尔的民族、民主、世俗化思想的倡导下,土耳其人崇尚西方文明,走出了历史的徘徊歧途,逐渐地融入到了世界主流文明之中,实现了其历史宏愿,那就是采取了西方文明的政治制度,实行了宗教与国家政治分离的世俗化制度,即宣布土耳其是一个非宗教的现代国家,但同时又保留了土耳其的文化传统,允许伊斯兰教在私人生活领域中发挥其固有的文明作用,从而彻底摆脱了宗教神权对土耳其社会的束缚。这一方面表明在土耳其共和国每位公民都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反对宗教干涉人们的世俗生活和国家政治事务,最终顺利地完成了如此艰巨的制度性社会转变;另一方面也表明土耳其人将与历史上的大宗教主义时代彻底告别,开始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政治现代化的社会发展时期,以便使伊斯兰教更加具有一个现代化、民族化和世俗化的形式,决不让伊斯兰教的僧侣们参与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生活。在伊斯兰国家的历史上,政治与宗教往往是合为一体的,政治为强烈的宗教精神所支持。因此,伊斯兰教作为一种历史积淀的特殊文化现象,它包含着信仰体系、社会意识、道德规范、价值观念、民风民俗、语言文字、科学技术成就等极其广泛的内容。伊斯兰教作为一种宗教、一种生活方式和文化形态,在土耳其人中间经过一千年的传播和发展,逐渐形成了具有土耳其特色的伊斯兰教传统,而这种传统又具有很浓厚的保守主义色彩。因此,具有土耳其特色的伊斯兰教传统与土耳其的现代性之间造成了很深的矛盾,所以要进行现代化、促进土耳其共和国的全面发展,就必须开展全面性的世俗化社会改革。
土耳其人现代化的发展,以不可阻挡之势使伊斯兰宗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而伊斯兰宗教所面临的这种巨大挑战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土耳其人对社会的现代性所采取的态度是全盘接受现代性因素中的世俗化价值观,抛弃传统的宗教生活,并在传统主义与现代性之间进行调适,使其宗教信仰与世俗生活方式作出一些适应时代的变化,用世俗主义的尺度与理念来规范土耳其社会与国家,而把宗教仅仅理解为“私人的事情”。土耳其宗教世俗化的促发力,主要是来自其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现代性特征。例如,生活模式的变化、经济地位的上升,宗教多元化的发展,以及自由民主的社会氛围等。而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现代性特征贬低了伊斯兰宗教的权威性,弘扬了世俗性,表现为宗教虔敬的降低是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是以世俗化为主要特征的土耳其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因为,土耳其宗教世俗化的发展不只是文化自身的价值取向,也是与政治、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文社会环境的变化密不可分的。
长期以来,在土耳其的人文社会生活中,怎样处理宗教与世俗、传统与现代的关系,一直是件非常棘手的事情。因为在土耳其,虽然社会经历了许多陵谷变迁,世道人心也发生了许多变化,但是传统的伊斯兰宗教观念仍然在一些民众心中根深蒂固,从而使得土耳其宗教世俗化的改革道路漫长又艰辛。1928年6月,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对宪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宪法删除了“伊斯兰教为国教”和“教法规则由大国民议会贯彻实施”的内容,认为像其他的社会制度一样,宗教经贸往来必须迎合社会生活变化的需要,必须跟上历史发展的时代步伐,使精神生活同物质生活一样,完全按照科学的路线进行改革,使其同别的各项社会制度保持一种高度的和谐,使伊斯兰教在土耳其的社会发展中显示出它所具有的那种活力和进步性。据此,土耳其共和国在法律上已经完全成为一个地地道道的世俗化国家。
在土耳其世俗化的社会改革中,土耳其政府除了在修改后的宪法中删除了“伊斯兰教为国教”的主要内容外,1931年4月,国父凯末尔还提出了六项被称为有根本意义的原则。1937年8月,由凯末尔领导的土耳其共和人民党在召开的代表大会上一致通过了这六项原则,共和人民党的党徽把这些原则标为“六个箭头”,并且把它写入新修改的宪法总则的第二条中。这六项原则即共和主义、民族主义、人民主义、国家主义、世俗主义和改革主义。共和主义、民族主义和世俗主义的含义在凯末尔的革命生涯和他的一系列讲演中已经很清楚了。可称为革命的改革主义也同样非常清楚,那就是迅速、持续而非暴力的社会变革。人民主义则以人民主权以及不分阶级只有一个人民这样的概念而著称。新增加的一项原则为国家主义,意指土耳其政府积极指导和参与社会经济生活。被写进新宪法中的六项原则,成为土耳其共和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思想基础和行为准则。特别是世俗主义,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则和指路明灯,为土耳其社会的不断进步提供了改革的哲学思想和具体政策。1934年12月5日,根据土耳其共和国社会世俗化生活发展的需要,大国民议会对宪法又进行了修改,给予了土耳其妇女更多参政议政的权利。在传统上,按照伊斯兰教的规定,妇女是不能像男性一样具有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的。土耳其旧的宪法规定:年满18岁的男子有选举权,年满30岁的男子有被选举权,而妇女什么权利都没有。修改后的新宪法规定:年满22岁的男女均有选举权,年满30岁的女子有被选举权。宪法的这一修改,表明了土耳其共和国妇女的政治地位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妇女的彻底解放奠定了法律基础。1934年12月30日,土耳其举行了第一次由妇女直接参加的大国民议会的选举,在新一届大国民议会中共拥有18名女议员,占该届议员总数的4.5%。这在土耳其和伊斯兰国家历史上是空前的壮举,甚至走在了某些西方国家的前面。土耳其宪法的修改不仅保障了妇女们可以获得更多参政议政的政治权利,还扩大了妇女们的就业领域,使妇女们取得了在国家政府机关任职的权利,于是在土耳其出现了许多女医生、女法官、女律师、女教师、女飞行员等。这种法律制度世俗性的变革,对于其社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是难以形容的。总之,在凯末尔一系列世俗化改革的推动下,一切妨碍土耳其妇女自由与尊严的古老禁例都一律被废除了,建立起了妇女在家庭、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同男子一律平等的法律制度,从此,男女平等、妇女参政议政在法律上已经是完全可能的了。此外,在新的法律制度中,同世俗原则关系最为密切的一条规定是所有土耳其男子也都取得了自由改变他们宗教信仰的合法权利,这在传统的伊斯兰教教法中是严格禁止的。土耳其社会的这种急剧性变化,主要表现为强调尊重个人隐私,抛弃传统的宗教精神,树立起土耳其世俗化的民族精神,彻底摆脱宗教对社会发展的束缚,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了一套私生活领域的行为规范及交往准则,使长期被压抑的精神生活获得了彻底的解放,从而推动了土耳其社会政治与经济的迅速发展。所谓宗教的世俗化就是说,在土耳其社会允许伊斯兰教作为一种宗教而存在,但不能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因为宗教毕竟有维护社会公正和整合社会伦理的功能。土耳其宗教的世俗化,对于进一步实行彻底的政教分离,扩大和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确保世俗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巩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之,土耳其是一个充满了对立与否定的矛盾统一体,是一个多样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的世俗化国家,这个世俗化的国家需要不断地协调平衡多样性的文化因素,从而使现代性的思想取代传统性的伊斯兰宗教思想,成为土耳其主要的民族认同标志和有利于加快现代化进程的力量。同时,也要使伊斯兰教的一些观念,如认为所有信徒都是同一民族和共同体的成员,以及涵盖了所有信徒从生到死的生活所有方面的伊斯兰文明在社会整合与社会凝聚力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所以,土耳其人的宗教是一种在世俗制度下发挥社会功能的宗教,它与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所追求的神权政治,有本质上的不同,具有民族主义、世俗主义和传统主义的色彩,是把伊斯兰教看作伊斯兰文化与传统的一部分,使其宗教完全走上了一条世俗化与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完成了人类还俗、社会祛魅的历史进程。因此,可以概括地讲:土耳其是一个世俗化的国家、信教的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