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怎样当好“小巷总理”:居委会干部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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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居委会工作很重要 很光荣

人们常把居委会干部赞誉为“小巷总理”,这些“小巷总理”要串百家门,知百家情,解百家难,暖百家心,大到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小到谁家夫妻不和需要调解,谁家无劳动能力或下岗需要照顾,事事都要做到体贴、细致、周到。2000年4月21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志在抚顺召开的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上,全神贯注地听取了和平街第九居委会主任郑桂兰发言后,发自肺腑地说出了下述一段话:“居委会工作很重要,很光荣,也很辛苦。我要向你们表示感谢,因为你们不辞辛苦,不怕麻烦,为居民排忧解难。”

(第一节)居委会组织性质及其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加强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城市居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是做好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依据。

居委会的组织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这一精神,2000年12月12日,《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这一文件提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根本性质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居委会的性质,马学理、白益华、李万英等专家进行了以下具体阐述:(一)居委会是基层组织它是城市基层政权及其派出机构指导下的以居民社区为单位的全体居民的组织,它没有从上到下的一套组织系统,居民小组属于它本身的组成部分。它是落实城市管理工作和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的基础组织,许多事情都要通过它在居民群众中得到落实。它面对的工作对象是少则三、五百户,多则一、两千户的基层居民群众。

(二)居委会是群众性组织它是按居民居住状况设立的全体居民自己的组织。居民群众通过自愿结合的方式,自己组织起来办理自身的事务。它既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它不同于按年龄、性别、职业等特点组成的社会群众团体。居委会干部要经社区居民选举产生,负责办理本社区的群众事务。它的一切活动都是依据法规政策,按照大家自愿的原则,采取沟通协商、宣传教育、动员说服等方式,运用道德、舆论和社会评价的力量来进行的。它的主体是居住在本社区内的所有居民,具有广泛的群众性。

(三)居委会是自治性组织所谓自治,就是全体居民自己组织起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居民群众在居委会的组织下,本着“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齐心协力,自己解决社会事务上的各种问题,特别是政府力所不能而又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增进居民之间的团结、和谐与友谊互助精神。居委会的自治不是无原则的自治,而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自治,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自治,是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的自治。居委会要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指导,但政府的指导,不能变为包揽和过多的干预,要切实保障居委会行使法律规定的自治权力,办好本居民区的各项事业。总之,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是由全体公民参加,采用民主的方法组织起来,依靠自己的力量,管好自己的事情,它真正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居委会这三个方面的特点缺一不可,它们构成了完整的统一体,决定和体现了它的性质。缺了一个特点,就有可能混同于其他组织,无法与其他组织区别开来,就有可能混淆其性质。

居委会的建立与发展

城市居民委员会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而诞生的。50年来,它走过了曲折的发展历程。

从1949年末到1956年为居委会的创立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在摧毁国民党的“保甲组织”的基础上,不少城市的居民建立了维护自身利益,为大家办事而名称不一的群众组织。天津是最早命名居民委员会的城市。1954年国家颁布《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后,居委会在全国各城市普遍建立起来。

50年代后期,展开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不少城市把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合并,改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后来受到狠抓阶级斗争“极左”路线的不良影响,其主要任务是搞阶级斗争;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中,居民委员会被迫更名为“革命居民委员会”。名曰“革命”,实际上难以开展正常工作,甚至遭到严重的干扰、破坏。

从1976年到1986年是居委会整顿和建立健全组织的阶段。全国各城市的居委会根据1982年颁布的《宪法》普遍进行了组织整顿,建立健全了居委会的组织机构。

从1986年12月至现在,居委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全面发展的阶段。1986年12月,民政部在石家庄市召开了全国城市街道居委会工作座谈会议,总结、交流了30多年来居委会工作经验,研究了如何进一步加强居委会建设、充分发挥自治作用等问题。1989年12月1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一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对于保障居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自治权利,对于加强居委会建设,发挥居民自治作用,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稳定社会,推动城市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把我国尽快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到1999年底,全国城市共有居(家)委会11.5万个,居民小组117.2万个,居(家)委会干部近50万人。多年来,广大居委会干部在城市管理、社区服务、维护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落实政府的各项任务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于家属委员会

规模较大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一般都形成了比较集中的家属聚居区。在这些聚居区内,大都单独成立了家属委员会,其性质、职能、任务与居民委员会相同。家属委员会不同于居民委员会的地方,主要有三点:1.家属委员会主要是为本单位职工及家属服务的,他们一般都集中居住在单位宿舍区大院内,和社会上的联系相对较少。

2.接受双重指导。就是说不仅要在城市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工作,还要接受本单位的指导。

3.家委会工作经费和家委会工作成员的生活补助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这主要是从家属委员会便于开展工作和尽量减少国家负担的角度来规定的,不影响家属委员会的自治性质。

这种把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交织在一起的家属委员会,是我国传统管理体制下形成的“大单位、小社会”的必然产物。

由于职工调动、军人转业等情况,使家属区内越来越多的住户不再属于本单位,这就使一个单位的家属委员会越来越多地代管其他单位的家属。有的单位把工作调动和住房挂钩,这又势必影响人员的合理流动。因此,不少地方出现了把家属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或者把家属委员会划小,使其就近隶属于居民委员会的情况。

在大中城市,单位承担社会服务弊多利少。每个单位都力图搞“大而全”、“小而全”,必然增加行政干部,花费国家资金,并造成市政建设的混乱,延缓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随着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服务的社会化,职工生活福利等问题应由市政建设和管理部门去解决,从而使各单位集中精力搞好自身业务,而不必把大量时间和精力用在自我服务上。

(第二节)居委会的工作任务

居委会是我国城市覆盖面最广、最普遍的群众自治组织,在城市社区担负着十分重要的任务。

居委会的工作任务

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居委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条款,居委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国家法规和党的政策集中了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代表了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遵守国家法规和党的政策,响应政府的号召,是每一个居民的职责和义务,也是每一个社会团体或组织所必须做到的。居委会不仅要身体力行,模范地遵守与执行国家的法规、党的政策,还要积极动员和教育广大居民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国家的法规、政策。

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居民符合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应当行使的权利和应当享受的利益。同时教育居民自觉履行宪法、法律所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公共财产是劳动者共同辛勤劳动的成果,是国家和民族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是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基础。居委会一方面应教育居民像爱护自己的眼睛那样爱护公共财产;另一方面采取切实措施,包括用居民公约来约束等,防止本社区的公共设施遭到破坏。

加强本居民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是居委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对居民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在居民中开展文明街道、文明楼院和五好家庭的评比表彰活动,通过这一活动树立良好的风尚,使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团结友爱,建立起新型的人际关系;举办文化室、活动站,开展各种健康文明活泼的活动。

(二)贯彻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事务就是涉及本社区全体居民共同的行政事务,如对烈军属的帮助,对残疾人的关心、照顾,对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孤儿的包扶服务,以及小街小巷道路的修整、自行车的存放、文化活动的组织等。公益事业,就是适应居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而办理的有益于全体居民的公共福利事业,如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室等。

居委会应组织发动社区居民、驻地单位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通过发挥自我服务的作用,从实际出发,积极办理一些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解决好各种不同层次的居民的困难,做好居民的物质和文化的服务工作,这不仅可以为居民群众提供方便,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而且还能够增强整个社区居民的凝聚力。

(四)调解民间纠纷。民间纠纷,一般指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民事纠纷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种内容,一种是由婚姻、家庭引起的纠纷;另一种是由于财产权益引起的纠纷。居民之间有了矛盾,发生了纠纷,由居委会的人员出面,依照国家的法规、政策进行调解,不起诉,不上公堂,不伤感情,就把问题解决了,这是我国从国内革命战争年代到新中国成立以来行之有效的办法。现在,城市发生的一些伤害事件,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应该发生的严重后果,如果把居民调解工作做好了,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之中,就会增进居民之间的团结,减少许多危害社会治安的事情发生。居委会经过正确调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使有错误思想和行为的一方受到教育,驱邪扶正,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重要的是居委会要引导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睦。

(五)动员和组织居民开展群防群治,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居委会是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的有力助手。在国际上还存在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敌对势力;在国内,极少数敌对分子妄图推翻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上还存在一些流氓盗窃集团,他们严重扰乱、破坏了社会秩序,危害了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打击敌对分子和犯罪分子,搞好社会治安,要依靠社会力量,实行专政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只有把群众发动起来,大家都来检举、监督和依法管制坏人,造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声势,才能稳定基层,巩固安定团结的局面。因此,维护社会治安,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居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六)动员和组织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本社区的社会单位做好“门前三包”,搞好环境卫生。

(七)动员和组织居民维护本社区的绿地,积极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制止损坏、侵占绿地的行为。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本社区的出租房屋进行管理,制止违法建设。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来人员管理工作。

(十)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的工作;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服务、下岗人员及无业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维护妇女、儿童、青少年、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同居委会虽然是一种指导关系,行政机关的工作任务一般不应下交给居委会;但是,对于行政机关进行的一些与城市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行政工作,居委会应该给以支持和配合。居委会扎根于基层,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充分具备把政府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条件。居委会作为连接政府同居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把政府工作任务落实到居民中去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十一)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居委会同居民群众朝夕相处,最了解广大居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最能代表居民群众的心声。因此,居委会要及时地、准确地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这不仅有利于政府改进工作,克服官僚主义,接受群众监督,搞好廉政建设,而且有利于提高居民群众的参政议政意识和调动他们当家作主的积极性。

居委会工作任务的特征

楚国清等专家对居委会的工作任务总结了以下四个特征:(一)多元性居民委员会担负着多方面的任务,其中既有经济建设的任务,又有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既有居民群众要求办理的一些事情,又有政府委办的一些工作;既有公共事务,又有公益事业;既要搞好居民的生活福利工作,又要协助政府维护好社会治安。

(二)社会性居民委员会工作既不是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也不是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更不是某一社会团体的单项工作。居民委员会承担的工作大都是和居民群众相关的社会工作,如调解纠纷、治安巡逻、清洁卫生、计划生育工作、小区内的车辆管理、兴办各种便民利民服务等。

(三)双向性居民委员会一方面要办理群众自己的一些事情,另一方面又要办理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交办的一些事情。既要对居民负责,为本社区居民搞好服务,又要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负责,办理好一些交办事项。既要及时把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及时传达给居民,又要把居民群众的一些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反映给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因此,居民委员会要扮演好自己的“双重”角色,做好双向沟通。

(四)服务性居委会所有工作基本目的是为了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既需要为一些特殊居民(孤老、残疾人、烈军属等)提供服务,又需要开展面对全体居民的服务项目,而且随着居民需求的变化和增多,居民委员会也要及时地变换服务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不同需求。

保障居委会的合法权益

为了使居委会有效地完成所肩负的任务,无论是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或有关部门,还是居民群众或有关驻地单位,都应以实际行动保障居委会的合法权益和依法行使职责。对此,武汉市人民政府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做了如下规定:(一)居委会成员的产生和撤换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二)居委会在研究与驻本社区单位有关的问题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有关单位要遵守所在地居委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居委会成员到驻本社区单位和有关部门联系工作时,这些单位和部门应热情接待和积极支持。

(三)有关部门不能把不属于居委会职责范围的工作交给居委会承担,确需居委会帮助完成的,经与居委会协商同意后,再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居委会有权拒绝有关部门直接布置的工作任务。

(四)居委会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居民活动组织权;居民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决策管理权;居民公约监督权;集体财产管理权;自有资金支配权;居民参军、招工就业推荐权;五好家庭、文明单位的评议权。

(五)产权属居委会的办公、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经济实体等用房、设备以及居委会的收入、上级下拨的办公经费归居委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上收、平调和挪用。审计、财政、民政部门每年要对居委会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六)各单位要教育职工增强做文明居民的意识,支持居委会的工作,参加居委会的有关活动。居民要尊重和爱护居委会成员,积极配合工作。对干扰、妨碍居委会工作的居民,所在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法规、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节)热心社区建设、服务事业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的社会化、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居委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作用越来越大。

居委会的地位和作用

对居委会的地位和作用,综合王振耀、白益华、陈润田等专家的论著,归纳以下五个方面:(一)居委会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宪法规定,我国广大人民拥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而居委会则是城市居民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因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这种组织中,除个别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广大成年居民都可以享受到选举和被选举组织管理者的权利,都有参与讨论决定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居民群众通过居委会可以实实在在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二)居委会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依靠力量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机关面对广大居民群众,不仅肩负着密切党群关系、政群关系的使命,而且需要发动群众来开展一系列行政工作和社会工作。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具备把政府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的组织条件,并且,许多项工作由居委会来做比由政府机关去做更适当、更有效。因此,居委会便理所当然地成了基层政权的依靠力量,发挥着协助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的功能,发挥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政策和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义务的功能。

常言说:“大厦之构,起于基石”。如果说国家政权是一座宏伟的大厦,基层政权就是这座宏伟大厦的坚实的基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则是这座宏伟大厦坚实基础的千万块基石。

(三)居委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是党和政府的优良传统。居委会通过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和基层政府的指导,通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架起了党和政府同广大居民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他们一方面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传达给广大居民,另一方面,又把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建议及时、准确地反映给人民政府,从而使得党和政府能够通过居委会及时地倾听到群众的呼声,同时也使居民群众能够通过居委会了解、掌握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由此可见,居委会发挥着密切党和人民群众之间血肉联系的作用。

(四)居委会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中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内容。近20余年以来,各地居民委员会从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出发,陆续兴办了大量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社区经济的大发展构成了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居委会开展的社会教育、社区文化、移风易俗、道德建设、社区服务以及社会福利、社会治安等等活动,不仅是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可以说,如果没有居委会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城市的社会现代化就难以顺利实现。

(五)居委会是社会稳定机制的基础因素社会控制也称社会制约,其涵义是通过社会力量控制人的不良品性,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的行为,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有效的社会控制要靠社会规范充分地发挥作用。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它包括法律、纪律、道德、习俗等。居委会开展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使本社区居民遵守良好的社会规范,而消除一切不良的习俗、行为。

稳定和发展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所在,是全国人民的共同需要。近几年来,刑事和治安事件增多,经济和民事纠纷频繁。这些问题,有的当然要由专政机关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性的遏制,但更多的是靠非强制性的社会控制手段来进行制约,这就必然依靠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居委会通过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群众防范、人民调解、社会管理与服务、制定居民公约和开展五好家庭、五好文明楼、院等活动,在社会稳定机制中充分发挥其社会控制作用。

联合国在1983年就曾宣告:20世纪不断推进的城市化,将成为21世纪轰轰烈烈的、举世瞩目的伟大剧目(《社会》1989年第4期)。农村社区将向城市社区转化,城市人口越来越多。人口的快速集中及其形成的复杂城市社会,使人们的各种活动之间具有更加紧密的制约关系。要妥善解决各种城市的社会问题,使城市居民生活在一个正常的、有秩序的环境里,就必须在城市中实行有效的、全面的管理,同时要求全方位地强化城市服务功能。因此,充分发挥居委会特有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自治功能,协调城市居民在各种活动中的关系,对加强城市社会管理和强化城市服务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热心社区管理、服务事业

至今,有些人看不起居委会的工作,不尊重居委会干部,这些都是摆不到桌面、见不得阳光的腐朽的世俗、偏见。居委会干部以居民利益为最高利益,全心全意为居民办实事、办好事,他们“上为政府分忧,下为居民排难”,理应受到尊重。他们的工作岗位是光荣的。

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各种不同的分工,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向前发展,人们的需要更加丰富多彩,社会分工也就越来越细密和越来越重要了。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人民是社会的主人。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任何个人劳动都是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整个社会就像一部不停运转的机器,各行各业都是这台机器上的零部件。任何劳动者在政治上都一律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要以主人翁的态度,把个人的理想和振兴中华的共同理想结合起来,在自己的岗位上辛勤劳动,努力工作,为人民做出了贡献,那么,他就会受到社会的尊重。请看下面题为“化干戈为玉帛”与“夫妻重新亲热”的两个故事。

一天晚上,当阳市熊家山居委会主任熊国叔听说东正街南门井巷子一户杨姓兄弟二人大吵大闹,弟弟杨叔扬言要动刀杀人。熊主任立即放下手中的活急忙赶到杨家。原来是兄弟二人为处理祖屋分割析产问题,杨叔一时动怒而引起一场风波。其兄杨伯噙着老泪激动地向熊主任诉说事情经过和满腹委屈。在谈话中,杨伯偶而提及他兄弟俩在台湾的一位在大学任教的叔父,前些年回家乡探亲,语重心长地要他们“兄弟友爱,亲情敦睦,不要伤了和气,令他失望。”熊主任连夜劝导、告诫杨叔,基本压住了他的火气。事后,居委会又几次研究劝解办法,分别做兄弟俩的说劝工作,并与房产部门一起走访调查,核实情况,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认定了他们各自的权属。经过一段时间,这兄弟俩在熊主任的特意安排下,又坐到了一起,热泪拥抱,叙说着几乎失去的手足情谊。当地居民群众听说这事后无不说好:熊主任不仅平息了一场未遂的刑事案件,而且为党和政府的统战工作形象增添了一分光辉。

某户夫妻常常吵架,丈夫比较懒散,又抽烟,又喝酒。后来丈夫下岗,二人矛盾尖锐,妻子提出离婚。丈夫这时才惊醒起来,表示改正自己的毛病,但妻子态度仍不转变。居委会赵主任知道后,发动居委会干部和居民群众,千方百计为这个男子重新找到了一份合适的工作,并不断地对他加以鼓励。从此,他变成了另一个人,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主动认真,干得十分出色,在家抢着干家务事,生活也很注意节俭。于是一对夫妻又亲热和好起来,小日子越过越红火。

看到上面两个例子后,那些看不起居委会工作的人不能不感到羞愧吧。胡耀邦同志在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时,曾认真地指出:“凡是辛勤劳动,为国家为人民做了贡献的劳动者,都是光彩的。那些在困难、危险环境下,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同志最光荣。”

朱镕基同志于2000年4月25日在大连市深入社区座谈,当听完大家的汇报后,他满怀深情地说:“你们的工作联系着千家万户,做到了严密、细致、周到、体贴。我是国务院总理,你们是大街小巷的‘总理’,我应该向你们学习。”居委会的工作确实是很辛苦、很重要、很光荣的。

复习思考题

1.居委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2.居委会有哪些工作任务?

3.居委会工作任务有哪些特征?

4.如何保障居委会的合法权益?

5.你对居委会的地位和作用是怎样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