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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2)

解析:

(1)仲裁条款无效。因为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履行而无效。

(2)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因为该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3)起诉不正确。《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因此房洁棉纺厂的起诉是不正确的。

(4)人民法院的审理合法。本案中,房洁棉纺厂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天天服饰公司又已应诉答辩,因此应当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各种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由于这些活动形成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当事人的起诉、应诉行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的作证、鉴定人的鉴定行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等都是诉讼行为。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的不同以及诉讼形式上的差异,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和经济纠纷的活动。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为调整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院与法院之间、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各种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12年8月31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2)独立审判的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5)适用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6)语言、文字使用自由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7)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调解贯彻整个诉讼过程。不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都可以进行调解。

(8)辩论原则。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使用法律的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相互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有权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撤回起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承认、反驳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等。

二、民事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经济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二)诉讼代理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民事诉讼的管辖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的诉讼管辖主要有五种: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转移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体现出我国人民法院之间管辖的纵向分工。级别管辖分为四级:

1.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体现了人民法院之间管辖的横向分工。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该各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异常情况下,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经济纠纷案件只能由特定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的某个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例10-5】王某和李某均为A市人,双方在B市登记结婚。后来李某在C市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某服刑2年后,王某将户口迁到D市,并欲起诉与尚在服刑的李某离婚。请问王某应该到哪个市的法院起诉?

解析:

王某应该到D市的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王某是与尚在服刑中的李某离婚,故该案可以由王某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即由D市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