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赋税役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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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汉代之前的赋役演变

(一)春秋之前

从夏、商一直到西周,赋税大多以贡、赋这两种形式存在,其实质就是统治阶级直接占有生产者的劳动产品。比如,商代臣民向国君进献的财物称为土贡,西周土贡有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称作九贡。

1.西周之前

根据有关文献记载,夏、商、周三代都是定额贡纳制度,征收标准是若干年农业收成的平均数。根据多数历史学家的意见,这个征收的额度应该是十分之一,也就是著名的“什一税”。“十里抽一”这个比例在古代中国持续了很久。

根据一些出土的文物和史料可以知道,商朝的贡纳关系包括“外服”和“内服”两种,二者有较大差别。所谓 “外服”,是一些臣服于商政权的部落,如侯、甸、男、卫等,对以商为中心的国家或部落联盟首领所进献的贡纳。这种贡纳没有固定的数量和期限,只是一种表示友善的象征性形式。“内服”主要出自在朝中任职的部落首领,上贡物品多是大量的牲畜或其他一些珍奇动物及卜甲、卜骨、弓、玉等等。

2.西周时期

(1)综合式赋税制度的形成

到了西周时期,贡纳逐渐形成等级制度。上古的文献中记载了九种赋税形式,其中既包括田赋、人头税,又包括商税、货税。这些赋税,采取的是“近轻远重”的原则,以周王所在的王城为中心向外延展。王城近郊税率为5%,距离王城越远的地方税率就越高,最高可达20%。这样制定税率的理由是,距王城近的人民须负担较重的徭役,所以其税率就应该轻一些。并且当时已经是依照土地肥沃程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赋税。相关文献中记载着具体的实行方法:最好的土地被分给七口之家,中等的土地分给六口之家,下等的土地分给五口之家;而分到最好土地的七口之家,应该出三人为统治者服务,六口之家两家一共出力役五人,五口之家出力役二人。这样就形成了按亩数和肥沃程度分配土地、按人口和土地分配力役的综合式赋税制度。

(2)井田制及其税法

田税由田而出,因此有必要说明当时的土地制度,即井田制。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始于夏、商,盛行于西周。当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故称作井田。上古时候,以三百步为边长围成一块正方形田地。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都继承自夏制。西周时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封建领主不得私自买卖和转让,还要交纳一定的贡赋给周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井田制是商周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它还保留有原始社会公有制下农村公社对土地管理的某些形式,但其性质已是一种奴隶制下的土地剥削制度。

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有公田”与“九夫为井无公田”这两个系统。

当时九个以一里为边长围成的正方形田地称为井田,中间的那块田地是公田,周围的八块是私田;每块私田对应一户人家。“八家为井有公田”的意思是说,八户人家在共同耕作公田之后,再耕作自己的那块私田。“八家为井有公田”这个制度的实质是以“助”的形式纳税,“助”就是在公田中服劳役,也就是力役的意思。而“九夫为井无公田”的制度内容是九个农户各自负责上述的井田的九分之一,井田中没有公田而全部是私田,最后赋税的形式是每块田地按照“什一税”的比率上缴收成。“九夫为井无公田”这个制度的实质是以 “贡”的形式纳税,“贡”就是缴纳土地生产的实物。

当时的赋役制度叫做“彻法”,内容就是“贡”“助”这两种制度的结合。古时实行易田制 (即轮耕制),即“不易之田”一家是一百亩,“一易之田”一家二百亩,“再易之田”一家三百亩。年年耕种的为“不易之田”,一年轮换耕种一次的为“一易之田”,休耕两年再耕种一次的为“再易之田”。至于在一易之田、再易之田中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

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没有所有权 ,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夏朝、商朝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做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由此,自上而下,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

(二)春秋战国时期

1.春秋时期

春秋时期,由于井田制日益瓦解,旧的奴隶制的剥削方式已无法继续维持下去,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亩而税”的赋税制度,即按土地的数量来定税。如齐国的“相地而襄征”,鲁国的“初税亩”,楚国的“量入修赋”,都是按土地的多少、好坏而征收差额赋税。这对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和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壮大,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1)齐国“相地而襄征”的土地政策

“相地而襄征”也称“相地而衰征”,是春秋时期齐国实行的一项新的土地征税制度,是管仲经济改革中的重要内容。简单地说,就是指根据土地的好坏、收成的多少来征收田税。当时的文献中都记载了这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如 《国语·齐语》就记载说,“相地而衰征”就是根据土地质量的好坏,即肥瘠程度按亩征税。还有更详细的记载说,根据土地的亩数纳税,收成最好的年景采取十分之三的税率,收成一般的年景采取十分之二的税率,收成不好的年景采取十分之一的税率,饥荒的年景免税。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无疑是一项重大的改革,它的意义是开始承认田地私有,出现了瓦解土地归周王所有的“井田制”的倾向。

(2)鲁国的“初税亩”

初税亩是公元前594年在鲁国开始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当时,由于牛耕和铁农具的普及和应用,农业生产力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掌握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也急剧增加。实行“初税亩”田赋制度之前,鲁国实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导致农业对财政贡献不断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不断下降。因此适应新形势的赋税政策应运而生。

从字面意义上解释,“初”是开始的意思,“税亩”就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初税亩”的具体方法是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初税亩”是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平等赋税制度的最初形式,是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它在激发劳动者生产积极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当时社会条件下比较科学的选择。“初税亩”的实施也使社会分配方式发生了显著改变,按实际田亩产量十分之一纳税的具体方式,使劳动者切实体会到了努力耕作所带来的收益,从而促使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效率。

(3)鲁国“初税亩”和齐国“相地而衰征”的区别

“初税亩”这种按耕地的实际亩数收取实物赋税的做法与齐国管仲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而衰征”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一定的区别。管仲改革后的“相地而衰征”政策仍是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之上的,而鲁国“初税亩”的实施等于承认了土地的私有。管仲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征收的前提是农户租用了属于国家的土地,税收还带有“地租”的性质;而“初税亩”则是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赋税。也就是说,“初税亩”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所以大多数研究者倾向于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2.战国时期

公元前5世纪的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应付战争的需要,争相进行赋税制度改革。虽然名目和形式各异,但总的来说,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已掌握了政治权力,他们普遍采用地租的形式来剥削农民。例如秦国的商鞅变法,就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事例。《史记》中记载,当时商鞅任左庶长,颁布条令废除井田制。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承认土地私有,并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按人丁征户赋。此后秦政府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他国土地等,但后来又陆续转向私有。这样就破坏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商鞅还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鼓励耕织和分户,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商鞅还招募无地农民到秦国开荒。为鼓励小农经济,还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的,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发展封建经济。

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商鞅制造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如今传世有“商鞅量”。 商鞅的这一做法意义重大,使全国上下有了标准的度量准则,为人们从事经济、文化的交流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也对赋税制和俸禄制的统一产生了积极作用。

由此可见,秦国进行了赋税制度的改革,征收的赋税不仅有田赋还有户赋。这些改革,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为以后秦政权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随着税、赋的分离,在战国时期力役也成为独立的概念。确立了赋、税、力役的“三征”结构,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沿用的赋役体系。因此,从赋役制度的沿革来看,一般把春秋战国时期看做是中国古代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的历史阶段。

(三)秦汉时期

1.秦代赋税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先后灭韩、赵、魏、楚、燕、齐六国,完成了统一中国的大业,建立了第一个多民族的、统一的封建大帝国——秦朝。秦朝赋税制度基本继承了商鞅变法的内容,如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税率约为十分之一;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封建地主有利,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能维护大一统的局面。

公元前216年,嬴政颁布法令,命令地主和有地农民自报占有土地数,按定制缴纳赋税。秦田律规定:每顷土地应向国家缴纳饲草三石(石为古代计量单位,一石为十斗,约等于现在120斤),禾秆二石。如果隐瞒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如果征收田租的官员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就以隐瞒田租之罪论处。历史学家对秦朝收取田租的计税对象和税率形式有两种不同说法。一种意见是不以土地为准而以人头收税,另一种意见是主张秦朝的田租作为一种土地税,是根据土地纳税的。根据现有材料和历史经验推测,秦朝对各地征收的田租很可能制定了各自固定的税额。

口赋,又称户赋,是官吏到百姓的家中,以户为单位进行收取的赋税。税额未知,应该不少于汉代的算赋,即每人120钱。

秦朝的力役分为徭、戍两类。所谓“月为更卒”,指秦朝男女每年要完成一个月的徭役。所谓“正卒之役”,是以一年为服役期限的,这在秦律中多称为“戍”。当然,力役是针对被统治的广大人民的。爵位高于一定的等级,就可以免除徭役。

2.汉代税制

根据《汉书·食货志》可以知道,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汉代实行的是减轻田租而加重人头税的政策。

人头税分算赋和口赋两种。汉初规定,15至56岁的人,不管是男是女,每人每年纳赋120钱,叫算赋;7至14岁的小孩,每人每年纳赋20钱,叫口赋。

与秦律类似,汉律要求农民按田亩如实向国家报告应缴租额,报告不实或家长不亲自报告,要罚铜二斤,还要把未报的农作物及钱物没收入县一级的国库。与秦不同的是,汉初鉴于秦亡的教训,采取了休养生息的政策,减轻人民的负担,以保证其统治的稳定。汉高祖(前202—前195年在位)时规定田租按产量征收,十五税一,即税率为十五分之一;景帝(前157—前141年在位)时改为三十税一,汉代从此多遵从景帝的这个税率。

徭役分为劳役和兵役。成年男子一生要服两年兵役,每年服一个月劳役。自周代起,徭役即有赋役与职役之别。赋役是人民在一定时间内为某种事项提供的劳役;职役是为各级地方行政机构承担的无偿公职。秦代时用商鞅之法,人民每月在当地的郡县政府中担任无偿公职,此外还需要在军队中服役。一般是服一年的军役,再服一年的力役。汉代因循未改,成年人满20岁就要开始服徭役,到年满55岁时可以不再负担徭役。不去服役的人也可以出钱代替服役,叫做“更赋”,费用为每月出钱二千文。因此“更赋”实际上也是徭役的一种。

西汉末篡权的王莽曾评论西汉的赋税,认为汉朝减轻田租,把税率定为三十税一,但是更赋和徭役不断增加,豪强地主又欺压百姓、侵占土地,因此所谓三十税一,并没有实行过,实际上的税率几乎是十分之五。这说明休养生息、轻徭薄赋这些政策,并没有统治者宣传得那样好,而是具有强烈的局限性。此外,依据重农抑商的国策,汉代对商人和商业课以重税。商人要将自己的资产及收入禀报给官府,隐匿不报者及禀报不实者,均处以充军戍边一年、财产没收的处罚,而举报人可以得到罚金的一半作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