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工会小组长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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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工会小组长的自身权利维护(2)

(2)保障兼职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兼职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自身权益却难以得到保障的现象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兼职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工会法》规定:“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出现一些企业通过解除或终止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劳动合同的方式对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况。对同属兼职工会干部的工会小组长的保护也应适用于这一规定。此外,针对有的单位不经民主程序任意撤换或者罢免专兼职工会主席的现象,《工会法》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针对有的专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被随意调动,而事先也不征求该工会组织及其上级工会组织同意的情况,《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这些规定,从法律上为兼职工会干部完成任期内的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工会小组长是经工会小组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任期与基层工会或分工会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的工作受法律保障,因此,不经民主程序任意撤换、罢免或者随意调动其工作的情况,是绝对不允许的。

(3)保护兼职工会干部免受侵害。近年来,各地对专兼职工会主席、工会干部包括工会小组长进行打击报复的人身伤害事件屡有发生。为此《工会法》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专兼职工会干部,都作出了保护性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以及“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分别作出了行政和司法处罚规定。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基层专兼职工会干部,使基层工会小组长大胆开展工作。

除上述规定外,基层工会小组长如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待遇,上级工会要坚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小组长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只是刚刚取得了一些经验,还需继续探索,尤其是要探索改变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小组长受劳资关系制约难以维权状况的有效办法和途径,这是对建立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小组长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的进一步强调和有力地推进。

3.工会小组长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

工会小组长明确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保护机制后,当因履责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自我维权,这就需要重视提高自我维权能力问题。

培养过硬的自身素质

“我维护职工的利益,谁来维护我的利益?”这是工会小组长在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经常遇到的困惑。其实工会小组长自身权益的维护,固然要靠党政和上级工会的理解与支持,靠健全有效的维权机制,但重要的是工会小组长自身也要具备并不断提高自我维权能力。

所谓自我维权能力即是指工会小组长在履行职责、从事工会工作过程中,特别是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过程中,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运用多种手段、通过多种途径抵制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本领,它是工会小组长综合素质的体现。工会小组长自我维权能力属于工会小组长自我保护管理范畴,其最主要特征就是以工会小组长自身的能力照管自己,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工会小组长的合法权益包括许多方面,如民事权利、劳动权利、婚姻家庭权利、诉讼权利等等,而与之最密切的则是与劳动权利相关的权益,这是保证工会小组长进行再生产和老有所养的最基本的权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着资本主义国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工会小组长享有资本主义社会工会工作者无法享有的权利。我国《工会法》为确保工会活动的顺利开展,在规定了工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对工会工作者的保障。而工会小组长自我维权能力的根本功能和作用就是要保障《劳动法》、《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小组长基本权利、权益的实现和不被侵害。

自我维权能力是工会小组长必须具备的最基本能力之一,在新形势下,工会小组长努力提升这一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工会小组长有效抵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侵害。工会小组长是工会小组工作的领导者,在自身和代表工会小组履行职责中,为完成工会任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要与班组乃至企事业单位行政就各种争议或者矛盾进行交涉协商,尤其是在企事业单位出现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时,工会小组长更有责任代表班组职工与班组乃至企事业单位行政进行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而在这个过程中,工会小组长就处在矛盾的焦点上,因而遭受企业打击报复的情况屡有发生,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小组长的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小组长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等,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小组长只有具备较强的自我维权能力,善于运用法律政策和其他有效手段,并争取上级工会的支持,才能强有力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有利于工会小组长更好履行工会的维护基本职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会小组长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法律政策和机制都有必要保护好工会小组长,使他们能够大胆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履行好职责保驾护航,而工会小组长也必须善于利用这一有利的外部环境,不断提升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真正把法律政策的有利规定落到实处,这样才能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不仅理直,而且气壮。

(3)有利于工会小组长家庭生活的稳定幸福。工会小组长在家庭中一般都是核心成员,许多同志是上有高堂、下有子女,同时扮演着多种角色,可谓是家庭中的顶梁柱。假如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打击报复不能正常工作及至劳动权益受侵害,不仅给工会小组长本身带来不愉快和精神物质损失,而且必定使其家庭受到影响。所以,为了家庭生活的稳定幸福,工会小组长也要不断增强自我维权能力。

(4)有利于增强工会的地位。工会小组长是工会小组工作的领导者,其一言一行都对工会组织内部和外部产生着重大影响。假如工会小组长因为职工维权遭受打击报复而又无力抵制的话,这必定会影响其他工会工作者的维权信心,也会影响到工会在职工群众中的威信,同时还会造成社会对工会的轻视,总之是对工会的地位和威信十分不利,乃至影响到工会工作的开展。所以,培养过硬的自身素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工会小组长只有通过不断提高自我维权能力,才能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捍卫工会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在工会内外和职工群众中赢得信任和尊敬,从而提高工会地位。

工会小组长的自我维权能力培养

提高工会小组长自我维权能力关键是依法,即知法、守法、用法,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工会小组长自身的合法权益,其遵循的原则是: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通常是指把法律作为同一尺度适用于全体公民,使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和财产状况等差别而有所不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是说,按照这一要求及国家规定,工会小组长作为工会小组领导者首先要守法,做守法的模范,但在自身和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同样有权利依法自我维权。

(2)合法。合法原则是指工会小组长的领导活动必须依法而行,使每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合法原则既包括符合国家实体法的规定,也包括符合国家程序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不合法,则从行为开始时就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只能自负。因此,工会小组长只有坚持合法原则,才能实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3)相互配合。这一原则是指工会小组长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依靠工会组织的力量,与工会法律工作部门尤其是律师相互支持,相互协作,在工会外部则应主动争取上级党政和有关法律部门的支持。工会小组长搞好相互配合,就能形成强大的维权力量。

工会小组长提高自我维权能力的途径

(1)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现实中,企业工会组织被随意撤并的事时有发生,工会小组长在任职期内被无端罢免、随意调动的事也屡有所闻,更有甚者是工会小组长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遭打击报复。究其原因,除了企业行政领导法制意识淡薄以及体制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外,一些工会小组长缺乏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自我维权能力,也是这类现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随着国家和工会法制化建设的加强,工会小组长也要不断增强依法自我维权能力,这不仅是工会小组长个人的权益问题,而且也是关系到整个工会组织和职工权益的大问题。如果工会小组长对违反《工会法》、侵犯自身和工会权益的事不敢吭声,不敢依法自我维权,那就等于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2)学习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工会小组长的自我维权是依法维护,依法维护首先是依法,依法就是要学法、懂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立法也将随之完备和完善。工会小组长的自我维权行为也必须依法而行,否则不可能成功。因此,工会小组长要加强对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不仅要学好《宪法》、《工会法》,而且要学好《劳动法》、《公司法》等一系列劳动、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唯有如此,工会小组长才能精通和掌握自我维权的法律武器,才能获得自我维权的成功。

(3)借助律师的帮助来提高自己的用法力度。学法的目的在于应用,而法律本身专业性很强,工会小组长不可能对纷繁复杂的法律做到完全运用自如,也无此精力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因此,需要借助有专业法律知识和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的帮助。这不仅会使工会小组长的领导工作更科学、更合法,而且一旦发生工会小组长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即可依法力争,更有力、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总之,通过和律师的合作,可增强工会小组长自身的“免疫力”。

(4)向实践学习。通过不断用法,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用法艺术,增强依法自我维权能力。我国的法律应该说已经比较完备了,但已生效的法律并未完全取得应用的“实效”。相当一部分工会小组长不用或还不习惯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光有用法认识上的飞跃,而没有用法实践上的突破,工会小组长仍不能提高自我维权的能力。为此,工会小组长只有在实践中勤于学法,不断用法,在不断探索中找出最佳用法经验,才能使自己的用法能力和艺术得以提高。同时要不断地总结用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通过学习、实践、不断的积累,便会成为一个用法经验丰富的人,就会成为一个用法方面的“法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