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竞赛要满足企业与职工不同的利益诉求。开展劳动竞赛具有很强的目的性,那就是既要满足职工群众的利益要求、调动起职工参加劳动竞赛和生产积极性,同时又要着眼企业的发展,满足实现企业利益的需求。台州的劳动竞赛把“双赢”立为目标,把职工参与竞赛产生的物质利益和精神荣誉与在劳动竞赛中创造的成果与效益挂钩。劳动竞赛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从上到下”的单向性,促进了企业管理的科学化,这种新型的劳动竞赛,正是构筑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新探索。同时开展劳动竞赛促进了企业增长效益,职工提高了工资收入,职工的技术技能水平、综合素质都有很大提高,这就足以说明,以取得“双赢”效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劳动竞赛的正确途径。
(2)劳动竞赛要找准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纽结点”。劳动竞赛不是以损害企业或劳动者某一方的利益为代价,而是共同促进效益提高、效益提升、共享“蛋糕”做大后产生的利益。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劳动竞赛有着深刻的客观经济依据和现实基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壮大的需要,与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需要,两者之间通过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找到了利益的“纽结点”,这个“纽结点”,正是企业、劳动者双方利益的“共生共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企业面临着强烈的竞争环境,为了解决内部要素制约、成本上升、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和比较优势下降等问题,企业往往需要加快“转型”,这就迫切需要一种科学的发展观念和发展模式,需要新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而劳动竞赛能够丰富企业管理手段、促进管理科学化,能够促进人才资源开发、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可望促进企业加快转型,推进产业升级,增强软实力,提高生产效率,所以,在台州等地非公有制企业中能够使劳动竞赛很好开展乃势所必然。
(3)劳动竞赛的传统优势要与时代内涵相融合。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作为调动职工积极性和促进企业发展有效手段的劳动竞赛,也必须及时地注入新的时代内涵,只有把传统优势与时代内涵相融合,努力适应时代和职工、企业发展的需要,劳动竞赛才能显示出勃勃的发展生机。台州开展劳动竞赛的创新性就在于:贡献力从单纯体力型向体力与智力结合型转变,特别是围绕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动员一线职工及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为技术创新建功立业;激励机制由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向精神物质奖励并重转变,表现突出的职工不仅能涨工资,还能获得职务晋升、学习深造等奖励,体现了利益公平原则,也保持了劳动竞赛的内在驱动力;组织形式从注重阶段突击型向常态长效型转变,把劳动竞赛的机制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和目标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全过程。
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劳动竞赛是一种新的实践和新的探索,我们应当不为总结新经验,进一步开展推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竞赛,使其在促进职工与企业的全面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2.工会劳动模范的工作方法
劳动模范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成绩卓著的劳动者,经职工民主评选,各级领导审核和政府审批后授予的荣誉称号。劳动模范分层设置,可分为全国劳动模范,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级劳动模范,以及市、县级和大企业评选的劳动模范。当前,全国劳动模范是我们国家最高的荣誉称号。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上级领导机关或企业内部对某些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有较大成绩和贡献的个人授予的荣誉称号。先进生产(工作)者同样是分层设置、分层授予,并被视为劳动模范,享受同等待遇。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从形式上看,是荣誉称号,然而在实质上,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则是先进生产力和工人阶级先进思想的杰出代表,是广大职工群众学习的榜样。做好劳模工作,有利于实现先进人物的先进思想、先进经验向社会财富的转化,有利于大力发展先进生产力、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带动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体现和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劳模工作是中国工人运动的组成部分,也历来是工会经济技术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劳动法》规定,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我国《工会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工会根据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这就指明了工会在劳模工作中的地位、作用、职责和工会劳模工作的内容、任务。工会做好劳模工作的方法主要包括:劳模的评选表彰工作方法、劳模的教育、培养、使用工作方法和劳模的日常管理工作方法等。
劳模的评选表彰工作方法
劳模的评选表彰是工会劳模工作中的重点工作。劳动模范是时代的楷模、职工群众的旗帜,不同时代的劳模应有不同时代的风采。评选劳模必须体现先进性和时代性,工会要采用正确的方法来保证评选质量。
(1)坚持劳模评选条件。保证劳模评选质量,关键是要坚持劳模评选条件,不能随意降低或偏离标准。劳模评选条件是动态的、与时俱进的,它随社会的进步、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要求而不断丰富和完善。现阶段,劳动模范必须热爱祖国,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思想、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勇于开拓创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受到群众公认。劳模评选只有坚持上述标准,才能真正选出无愧于时代的先进典型来。
(2)严格履行劳模评选程序。程序是结果产生的必经过程,只有程序公开、公正,才能使评出的结果令人信服。劳动模范评选程序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逐级审查,最后主持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审定等步骤。其具体做法是:
①基层单位推荐全国劳模、全国先进工作者人选,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因特定原因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有困难的,可召开代表组长会议讨论通过。是企业负责人的还要经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劳动、安全及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审查。农民需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正式上报前须张榜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②中央、省、部属单位,其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如有推荐人选,应及时与所在地、市联系;县所辖单位的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同意的基础上,由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③除特殊情况外,各级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必须有一定的基础荣誉。全国劳模和全国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其基础荣誉必须获得部级荣誉称号。
④省级以上劳模推荐人选经各市评选委员会讨论同意后,须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征求职工群众意见,再向省劳模评选委员会推荐。全国劳模和全国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经省劳模评选委员会讨论同意后,须在省级新闻媒体公示,征求职工群众意见,再向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推荐。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首次在全国实行公示,这是我国劳模评选工作的一项重大革新,它有利于落实人民群众在其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