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认证中心根据分中心提供的项目情况,估算检查时间(一般需要两次检查:生产过程一次、加工一次)。
(3)认证中心根据检查时间和认证收费管理细则,制定初步检查计划和估算认证费用。
(4)认证中心向企业寄发《受理通知书》《有机食品认证检查合同》(简称《检查合同》)并同时通知分中心。3.签订有机食品认证检查合同
()申请人确认《受理通知书》后,与认证中心签订《检查合同》。
(2)根据《检查合同》的要求,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的50%,以保证认证前期工作的正常开展。
(3)申请人委派内部检查员(生产、加工各1人)配合认证工作,并进一步准备相关材料。
(4)所有材料均使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拷贝给分中心。4.初审(1)分中心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者进行综合审查。
(2)分中心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拷贝给认证中心。(3)认证中心审查并做出“何时”进行检查的决定。
(4)当审查不合格,认证中心通知申请人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5.实地检查评估认证中心在确认申请者交纳颁证所需的各项费用后。
(1)全部材料审查合格以后,认证中心派出有资质的检查员。
(2)检查员应从认证中心或分中心处取得申请人相关资料,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以及产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3)必要时,检查员需对土壤、产品抽样,由申请人将样品送指定的质检机构检测。
6.编写检查报告检查员完成检查后,按认证中心要求编写检查报告。检查员在检查完成后两周内将检查报告送达认证中心。
7.综合审查评估意见认证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调查表等相关材料以及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报告等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编制颁证评估表。提出评估意见并报技术委员会审议。
8.认证决定人员/技术委员会决议认证决定人员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认证中心的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做出同意颁证、有条件颁证、有机转换颁证或拒绝颁证的决定。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当申请项目较为复杂(如养殖、渔业、加工等项目)时,或在一段时间内(如6个月),召开技术委员会工作会议,对相应项目作出认证决定:认证决定人员/技术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如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
()同意颁证。申请内容完全符合有机食品标准,颁发有机食品证书。
(2)有条件颁证。申请内容基本符合有机食品标准,但某些方面尚需改进,在申请人书面承诺按要求进行改进以后,亦可颁发有机食品证书。
(3)有机转换颁证。申请人的基地进入转换期一年以上,并继续实施有机转换计划,颁发有机转换基地证书。从有机转换基地收获的产品,按照有机方式加工,可作为有机转换产品,即“转换期有机食品”销售。
(4)拒绝颁证。申请内容达不到有机食品标准要求,技术委员会拒绝颁证,并说明理由。
9.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根据证书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签订《有机食品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并办理有机食品商标的使用手续。
四、QS及其认证
(一)什么是QS?
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hy Safety)的英文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就代表着经过国家的批准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我国将全面启动对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膨化食品、调味品、饮料、饼干、罐头等10大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将用3~5年时间,对全部28类食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这是与国际接轨,加强食品安全意识的大势所趋。
到目前为止和食品相关的产品也已经逐步列入QS范围了,比如说食品的塑料包装和容器、纸包装和容器、化妆品、食用酒Afr Afr棺等等。
(二)QS标志的含义
QS是英文Quality Safety(Quality Safety)的缩写,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和使用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该标志由“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加贴(印)有“QS”标志的食品,即意味着该食品符合了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三)QS认证程序
1.申请阶段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市(地)级质量技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审查阶段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送出汇总材料后,保证国家质检总局在10个工作日内能够收到该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3.发证阶段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4·许可证相关时间
(1)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2)换证。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3)年审。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若发现有严重不合格项就将吊销其QS证。该项工作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筹进行。
(4)变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四)QS认证的内容、范围及意义
1 QS认证内容
(1)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2)是对企业生产的出厂产品实施强制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原已拿证的企业,属于委托检验的必须在年底前建立自己的实验室,否则将取消其QS证。
(3)是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检验合格的食品加贴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
2.QS认证范围所有经过加工的食品(现做现卖的、初级加工的产品不在此范围);化妆品;塑料和纸包装容器;食用化工产品;食品加工用的相关设备;牙膏。
3 QS认证意义
(1)获得入市资格。通过认证,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有效通行证。
(2)规范食品生产。依照产品良好生产操作规程规范产品的生产过程。
(3)提高产品质量。通过质量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对产品实现全过程实施控制,减少质量波动、减少不合格品,从而有效的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4)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化管理,对每一项生产活动实施控制。
(5)降低成本。通过管理体系文件的制定,规范每一位员工的行为,科学、合理的运用资源,减少返工,降低成本,进而提高企业的效益。
五、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认证
1农产品地理标志概念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的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为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所称农产品主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2.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程序农产品地理标识登记保护申请人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服务性组织。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资质证明;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产品实物样品或样品图片;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证明性材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以及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六、食用农产品的可追溯体系及作用
1·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体系追溯是指从供应链的终端(产品使用者)到始端(产品生产者或原料供应商)识别产品或产品成分来源的过程,即通过记录或标识追溯产品的历史、用途或位置的过程。其主要目的:一是提高农产品供应链的透明度,增强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任度。二是有效查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主要责任,以便准确采取措施,如实施召回制度等。
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体系是指为消费者提供产地、生产方式、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产品从产到销的全过程信息的可识别体系。可追溯体系建立在生产过程记录的基础上,可分为生产、加工、包装、标识、贮存记录等几个环节。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有哪些要求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2)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3)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