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4.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1)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3)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5.我国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的主要措施保护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是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任务。
()禁止性行为的规定。禁止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即禁止毒鱼、炸鱼、电鱼行为;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对渔获物中幼鱼比例的限制;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等等。
(2)确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制度。水产种质资源是渔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有益于水生动植物种群的繁衍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3)强调水生野生动植物的重点保护。
()渔业资源环境的保护。
6.捕捞权的取得方式捕捞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特许取得。通常情况下从事捕捞业,均须取得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特别许可,《渔业法》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二是自由取得。从事娱乐性游钓业以及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采集业,不需特许即可自由获得捕捞权,只是该渔业权的行使应受政府管理的一定限制。
§§§第四节农村社会生活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及民事主体
1.民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民法中自然人、公民和法人的概念自然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一个独立的人,不区分年龄、性别、国籍,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公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如具有中国国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管他身在何处。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4.法人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任何人均一"样。
2.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
3.我国《民法通则》中,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至于何种状况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对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两种: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分别规定了两种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言语表达其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诸如当事人之间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口头形式是社会公众在社会生活中广泛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其优点是快捷、迅速,但是,因其缺乏客观记载,在发生纠纷时难于取证,所以,口头形式大多用于即时清结的小额交易行为,而金额较大的、非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行为人以文字符号表达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书面形式的优点是通过文字符号将行为人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客观地记载于一定的载体上,成为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有利于防止民事活动中的异议和便于民事纠纷的处理。
(3)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行为人虽然并没有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某种客观事实状态就是表达同意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
(4)其他形式。
4.无效的民事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下列为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3)—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还会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1)财产返还。由于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从民事行为中取得的财产就失去了合法根据,所以,当事人应将其从该民事行为中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财产返还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前者是有过错的一方将其从无效民事行为中所得财产返还给对方,而对方所得财产则不予以返还,依法另行处理。后者则是双方各自将其从无效民事行为中所得财产分别返还给对方。
(2)赔偿损失。无效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相应地产生损失赔偿的后果。该后果的承担是与当事人的过错相联系的。应依据当事人的过错确认其赔偿责任。
(3)追缴财产。在法律规定情况下,执法机关要将当事人因无效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予以追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四、代理
1.代理及其特点
()代理。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的特点。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果的行为;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代理的形式代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其中最重要的分类方法是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的不同,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据本人意思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又称为意定代理。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这种法律规定,即法定授权行为,是国家立法机关基于保护公民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3)指定代理。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称为指定代理。这里所谓的“有关单位”,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
五、监护
1.监护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2.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3)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
六、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地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
2.民事权利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债权。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4)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5)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七、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