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学实施教化的同时,州刺史于辖区内,还大力改易陈规陋习,这也是历朝政府所注重的民政之一。曹操于建安九年(204年)任冀州牧时,听说冀州风俗“父子异部,更相毁誉”,甚以为羞。十年九月,即下令整齐风俗。此后一些出牧方岳的州刺史也勇于革除旧俗。晋山涛“出为冀州刺史,加宁远将军。冀州俗薄,无相推毂。涛甄拔隐屈,搜访贤才,旌命三十余人,皆显名当时。人怀慕尚,风俗颇革”。梁天监时,王神念出任青冀二州刺史。在所任州郡必禁止淫祠。当时青、冀州东北有石鹿山临海,先有神庙,妖巫欺惑百姓,远近祈祷,糜费极多。王神念到州,下令毁庙,风俗为之变。《魏书》卷7《高祖纪下》载:“太和十一年(487年)冬十月,甲戌,诏曰:’孟冬十月,民闲岁隙,宜于此时导以德义。可下诸州,党里之内,推贤而长者,教其乡里人父慈、子孝、兄友、弟顺、夫和、妻柔。不率长教者,具以名闻。‘”《周书》卷35《薛慎传》载:“保定初,出为湖州刺史。……蛮俗,婚娶之后,父母虽在,即与别居。慎谓守令曰:’牧守令长是化民者也,岂有其子娶妻,便与父母离析。非唯氓俗之失,亦是牧守之罪。‘慎乃亲自诱导,示以孝慈,并遣守令各喻所部。有数户蛮,别居数年,遂还侍养,及行得果膳,归奉父母。慎感其从善之速,具以状闻。有诏蠲其赋役。于是风化大行,有同华俗。”卷26《长孙俭传》载长孙俭为荆州刺史时,“荆蛮旧俗,少不敬长。俭殷勤劝导,风俗大革”。卷37《寇俊传》载:“(北魏孝庄帝)永安二年(529年),出为左将军,〔梁〕州刺史。民俗荒犷,多为盗贼。俊乃令郡县立庠序,劝其耕桑,敦以礼让,数年之中,风俗顿革。”
上述诸例都说明,作为一级地方长官,亲民劝善化俗,责不容辞。
(四)为朝廷荐才
为朝廷举荐贤能,是州设立之初就被赋予的职司。魏晋南北朝时期,这项职司仍然不变。为了能给朝廷贡举更多的人才,各政权所辖州郡皆置中正之官,专门从事人才考察贡举。曹魏时,制律以“六条察吏”,其中第五条即规定,“察民有孝悌廉洁行修正茂才异等者”。晋《贡士令》规定:“举秀才皆行仪典,为一州之俊。”“东晋元帝制,扬州岁举二人,诸州各一人……宋制,丹阳、吴、会稽、吴兴四郡岁举二人,余郡各一人,凡州秀才、郡孝廉,至皆策试,天子或亲临之。”梁时,“诏于州郡县置州望、郡宗、乡豪各一人,专掌搜荐”。梁武帝普通七年(526年)下诏:“州年举二人、大郡一人。”为了能使异才俊能之人及时地补充到政府官僚机构中,朝廷还不停地“诏州郡举勇猛秀异之才”。“可普下牧守,广加搜采。其有孝友闻族,义让光闾,或匿名屠钓,隐身耕牧,足以整理浇风,扶益淳化者,凡厥一善,咸无遗逸。”“今可宣下州郡,搜扬幽仄,詄采乡邑,随名荐上。”“诏在朝及州郡各举清人任治民者,皆以礼送京师……班下方岳,旁求俊义,穷其屠钓,尽其岩穴,以时奏闻。”《魏书》卷7《高祖纪下》记载:“太和十有九年(495年)夏四月,辛酉,诏兖州刺史举部内士人才堪军国及守宰治行,具以名闻。冬十月,辛酉,诏州郡诸有士庶经行修敏、文思遒逸,才长吏治、堪干政事者,以时发遣。”卷10《孝庄纪》载:“武泰元年五月,壬午,诏求德行、文艺、政事强直者,县令、太守、刺史皆叙其志业,具以表闻。得三人以上者,县令、太守、刺史赏一阶,举非其人,亦黜一阶。”
《周书》卷6《武帝纪下》载:“建德六年(577年)三月,壬午,诏山东诸州,各举名经干治者二人。若奇才异术,卓尔不群者,弗拘多少。秋七月,己丑,诏山东诸州举有才者,上县六人,中县五人,下县四人,赴行在所,共论治政得失。”卷8《静帝纪》载:“大定元年(581年)春正月,丙午,诏曰:’帝王设官,惟才是务,人臣报国,荐贤为重。……‘于是遣戎秩上开府以上,职事下大夫以上,外官刺史以上,各举清平勤干者三人。被举之人,居官三年有功过者,所举之人,随加赏罚。”所以,州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成为向国家贡士的主渠道。贡士也属于州的重要职司。
(五)陈奏时政
州牧、刺史有责任和义务向朝廷陈奏国家的时政利弊、官员的动静得失之宜。其所陈奏的时政利弊,不仅是有关其所统辖区内的重要政事,而且对关乎整个国家的军政、外交、经济、文教重大问题均应及时陈奏。尤其对官员的忠奸顺逆、动静得失的举报则更是不分朝内朝外,官职高低,都有义务及时向朝廷上言。这在曹魏立国初就已有明令。曹魏文帝延康元年(220年)初即位即下令:“百官有司,其务以职尽规谏,将率陈军法,朝士明制度,牧守申政事,缙绅考六艺,吾将兼览焉。”齐王芳时,邓艾为兖州刺史,上言国家应力农蓄粮,考绩奖赏以积粟富民为依据。西晋时,益州刺史王?,上伐吴之疏,正体现了他的基本职责。东晋孝武帝时,“诏公卿牧守普议得失……”宋文帝元嘉十七年(440年)下令,部分减免扬、南徐等州种粮租谷及州郡估税市调。在诏令下达的同时,又要求州郡:“如有不便,即以事别言,不得苟趣一时,以乖隐恤之旨。”孝武帝“责百官谠言”。明帝时更下诏:“其有嘉谋直献,匡俗济时,咸切事陈奏,无或依隐。”梁武帝受禅后多次下令:“自今台阁省府州郡镇戍应有职僚之所,时共集议,各陈损益,具以奏闻。”“可申下四方,政有不便于民者,所在具条以闻。守宰若清洁可称,或侵渔为蠹,分别奏上,将行黜陟。”“凡厥在朝,各献谠言,政治不便于民者,可悉陈之。若在四远,刺史二千石长吏,并以奏闻。”“凡远近分置、内外条流、四方所立屯、传、邸、冶,市埭、桁渡、津税、田园,新旧守宰,游军戍逻,有不便于民者,尚书州郡各速条上,当随言除省,以舒民患。”
北魏虽立国较晚,而对州的职司要求与南朝不异。《魏书》卷7《高祖纪上》载:“太和七年(483年),九月壬寅,诏曰:’自今群官奏事,当献可替否,无或面从,俾朕之过,彰于远近。‘八年(484年)八月甲辰,诏曰:’今制百辟卿士,工商吏民,各上便宜。利民益治,损化伤政,直言极谏,勿有所隐……‘”
《周书》卷4《明帝纪》载:“武成元年(559年)六月戊子,大雨霖。诏曰:’公卿大夫士爰及牧守黎庶等,今宜各上封事,谠言极谏,罔有所讳。‘”卷5《武帝纪上》记:“保定三年(563年)夏四月,壬戌,诏百官及民庶上封事,极言得失。……建德元年(572年)夏四月,丙戌,诏百官军民上封事,极言得失。”
(六)征赋进贡
赋税是国用的主要来源,为庶政之母。编户是缴税的主体。作为牧民之官的州刺史,要负责为朝廷征取赋税。不过,在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体制中,其征取赋税的方式是层层督促,即州依照朝廷的税制,向郡县传达征取的数量和品种。郡在州的监督下,责成属县努力征取。如不能及时征毕,郡守要受纠劾。东晋简文帝时,桓温领扬州牧,部内会稽内史王彪之,曾因郡属“山阴县折布米不时毕,郡不弹纠”,为桓温所劾。“上免彪之”。桓温奏劾的直接原因,是王彪之不遣使向他修敬,而王彪之不纠劾属县滞纳税赋的过错,使其找到借口。说明郡在国家赋税征收上对所管县令有督察职责,而州则有直接督促之责。有时,甚至还有刺史自己上阵督征民调的情况。为此,州郡必须在朝廷的督促下,与朝廷特使一起,“宣行条制,隐口漏丁,即听附实”。
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库又称台仓。州郡征赋依例要输入台仓。牧守不仅要督促所属郡县的赋税征集,还要负责检送。
州牧在监督赋税征收中的另一职司是参与均平赋税数额,或者还可以在权限范围之内减免一定的赋税。《陈书》卷5《宣帝纪》载:“……牧守莅民,廉平未洽,年常租赋,多致逋余。”这是在批评州郡牧守在征取赋税时,不能合理地均平民赋,致使有一部分编户不能按时缴纳。宋时江州刺史王弘,“至州,省赋简役,百姓安之”。估计王弘所简赋役,属于国赋之外的州郡等地方性税收。州刺史在督促国赋征收上的表现如何,是州郡参加考核的基本内容。
州有义务督促国赋征收,但又必须是在一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司,而不能越权滥征。
首先,税目税种由朝廷制定。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的税赋除田租、户调等项目外,还有“四方所立屯、传、邸、冶、市埭、桁渡,津税、田园”等方面的杂税,这些税目税种的设立权在朝廷。如曹魏政权规定编户应缴税目是户调(绵、绢)、田租两项,“余不得擅兴”。西晋平吴之后,由朝廷“制户调之式”。南朝政权规定“其军国所须杂物,随土所出,临时折课市取,乃无恒定法令。列州郡县,制其任土所出,以为征赋”。
其次,征赋的标准、对象、折变,纳赋者的赋税减免、增加以及临时调征、发拨财赋等权力由朝廷主掌,州可以在其中作一些调整。宋文帝元嘉中,始兴太守徐豁欲减武吏田租,无权自定,于是上表陈说,“宜更量课限,使得存立。今若减其米课,虽有交损,考之将来,理有深益”。说明国家税赋标准即使规定得很不合适,地方州郡也无权更改。孝武帝时,王玄谟为雍州刺史,“令九品以上租,使贫富相通,境内莫不嗟怨。”说明州有权在州应缴赋税总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本州认为适当的征收方式。不过东晋南朝时期,可能州对所辖区内的工商税目有一定的权力决定增加或是除免。东晋初,甘卓为梁州刺史。“……估税悉除,市无二价。州境所有鱼池,先恒责税,卓不收其利,皆给贫民……”这条史料又可说明,梁州的工商估税及鱼池收入,归州支配。正因此,州才能自行决定是征是免。如工商估税要上缴国库,州则无权擅自减免。以梁州例他州,可能皆同。
再次,对国赋的检送、储存、保管,即所谓的仓政,由朝廷决定。两晋南北朝时,政府为收纳国赋,建有很多仓库。“诸州郡台传,亦各有仓。”台仓国赋由朝廷直接主管。州郡如有请调,则要向尚书台上书申请。
向朝廷进贡是州郡在政治上臣服效忠朝廷的具体表现,也是州郡的一项义务。建安初,刘馥为扬州刺史,向朝廷“贡献相继”。西晋末,江州刺史华轶,在天子孤危,四方瓦解之时,“每遣贡献入洛,不失臣节”。入齐以后,地方州郡是否忠君,就看他向朝廷进贡了多少地方特产。如齐建元初,交趾人李叔献为交州刺史。“叔献受命,既而断割外国,贡献寡少。世祖欲讨之,永明三年(485年),以司农刘楷为交州刺史,发南康、庐陵、始兴郡兵征交州。”后叔献遣使表示愿宽缓数年,献十二对纯银兜鍪孔雀縝,齐世祖仍不答应。益州刺史刘悛,“罢广、司二州,倾资贡献,家无留储。在蜀作金浴盆,余金物称是。罢任,以本号还都,欲献之,而世祖晏驾,郁林新立,悛奉献减少,郁林知之,讽有司收悛付廷尉,将加诛戮。高宗启救之,见原,禁锢终身”。惠休,“永明四年(486年),为广州刺史。罢任,献奉倾资”。齐武帝称惠休下情后于前后人。崔慧景“每罢州,辄倾资献奉,动数百万,世祖以此嘉之”。孔臔之,“出为临海太守,在任清约,罢郡还,献干姜二十斤,世祖嫌少”。明帝时由于地方进献太滥,特下诏:“自今雕文篆刻,岁时光新,可悉停省。蕃牧守宰,或有荐献,事非任土,严加禁断。”州郡牧守进献,又引起令长进献,致使明帝再次诏断。梁时,州郡县献奉朝廷依然成风。梁武帝登基伊始即下诏:“断诸郡县献奉二宫。惟诸州及会稽职惟岳牧,许荐任土……”陈初,欧阳为广州刺史,“又多致铜鼓、生口,献奉珍异,前后委积,颇有助于军国焉”传》。】。陈文帝时,华皎为湘州刺史。“皎起自下吏,善营产业,湘川地多所出,所得并入朝廷,粮运竹木,委输甚众;至于油蜜脯菜之属,莫不营办。又征伐川洞,多致铜鼓、生口,并送于京师。”北魏政权下的各州,冬天要为朝廷收集冰块,供夏季消暑之用。还要向朝廷进献各种山禽野味。皇帝的各种宗庙祭祀,州郡要进贡各自的新鲜“时物”和奇果异瓜。北周武帝建德元年(572年),“诏断四方非常贡献”。可知,要断掉的是“非常贡献”,经常性的贡献一点儿也不能少。
(七)平理狱讼
这是州刺史的另一重要职司。魏晋南北朝时期,朝廷极其重视州郡狱讼,并且始终是朝廷考核地方官的主要内容之一。曹魏时期,刑杀之柄,决于州郡牧守。西晋时,一改过去地方令长竟囚,郡遣督邮案验后即可定罪行刑的做法,将京畿地区的狱事归廷尉审理,京畿以外地区的狱讼归刺史审理。宋齐梁陈诸朝,沿袭两晋制度不变,也都把京畿以外的狱讼委之刺史全权判理。所以,州主狱讼成为地方司法的主要方面。刺史主狱,时有错判、任情以及壅滞狱案的情形,因此,朝廷也就不时下诏要求州郡“详省律令,思存利民”。“诸州郡县,时理狱讼,勿使冤滞,并若亲览。”为避免出现冤狱,皇帝除自己巡狩地方州郡,亲自听讼外,还常派大使巡视地方州郡,覆案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