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现代产科急危重症诊疗学
2936000000035

第35章 分娩期并发症(4)

2.实验室检查

(1)三项筛选试验阳性,即血小板计数<100x109/L,血浆凝血酶时间>15s,血浆纤维蛋白原<1.5g/L,即可确诊为DIC。由于妊娠期纤维蛋白原可比正常高2~3倍,血小板在孕期略有下降,上述两项在DIC早期仍可处于正常范围,故应进行动态观察,呈持续下降趋势则具有临床意义。

(2)如上述三项中仅有两项异常时,则尚需一项纤溶确诊试验,异常者方可确诊为DIC。如鱼精蛋白副凝试验(3P试验)阳性,或凝血酶时间>25:,或血清纤维蛋白降解产物>40mg/L,始可确诊DIC。

(3)血凝块观察是一个简便、迅速而较实用的血凝障碍的检查方法,在无条件做上述实验室检查时,可以采用。亦可利用抽血的血液在病房进行观察。抽血5ml,放入玻璃试管内,观察血块形成时间及稳定性。正常是6~10min血液凝固成块,血块占全血的30%~60%,2h1次摇动试管,凝块不受影响。如有血凝障碍,则>10min血液不凝,或有凝血块亦很脆弱,不稳定或在30-60mm内全部或部分溶化,表明纤维蛋白原含量低和(或)纤溶亢进,结合临床表现,有助于诊断。

3.肝素试探性治疗 若DIC临床表现比较典型,且病情危急,等不及血液检查结果;或血液初次检查结果,有些项目未发现以上所述异常,而临床表现又较典型者,可一面做肝素试探性治疗,一面动态观察临床表现与血液再次检查结果。试探治疗效果的好坏,亦可反证诊断是否正确。凡具有DIC的高危孕妇,如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宫内死胎等患者,在做孕期检查时,应将DIC的三项筛选试验列入常规检查项目以备对照,作为动态变化的观察依据。

四、治疗

1.治疗原则 DIC不是一个独立疾病,但任何疾病一旦发生DIC就必然加重原病情的发展,因此其治疗原则是标本兼顾,因果并治。及时除去诱因,尽早娩出胎儿胎盘后,将使DIC迅速缓解;若只治疗DIC而不切断病原,则不可能阻止DIC的继续发展,与防止内脏遭受严重损害。

(1)迅速去除病因,补足血容量,解除血管痉挛,纠正酸中毒,尽早进行疗。

(2)扩容可选用右旋糖酐-40,后者不但具有阻止血小板凝聚功能,且有增强肝素的抗凝作用。不应首先选用输血来扩容,避免助长消耗过程。

(3)纠正酸中毒。休克伴随的代谢性酸中毒可使凝血过程加强,减弱肝素抗凝效力,因此必须先期应用NaHCO3以纠正酸中毒,且有促进肝素的抗凝作用。

(4)纤维蛋白原的补充和抗纤溶药物的应用。早期不宜急于应用抗纤溶药物。因为早期纤溶阶段对疏通微循环有其有利一面,且DIC引起的出血主要是由于大量纤维蛋白原、纤维蛋白两者的裂解产物的强大抗凝作用,而不是单纯的纤维蛋白原减少;随着裂解产物的排出,出血就会停止。在应激条件下,机体产生纤维蛋白原的速度加快,只要DIC过程停止,血浆中纤维蛋白原浓度很快就会自行回升,因而过早补充纤维蛋白原有害而无利。

2.原发病治疗 积极改善微循环,纠正休克,为及时去除原发病灶或采取急症手术创造有利条件,这是决定治疗效果的关键。如严重胎盘早期剥离并发DIC时,通过剖宫产术娩出胎儿,取出胎盘,清除宫腔残余物质或切除子宫以断绝凝血活酶进入循环,有利于纠正或消除DIC。感染性休克并发DIC时,应使用足量抗菌药物,彻底清除感染灶,均有利于制止DIC的继续恶化。

3.及早应用肝素及注意事项

(1)肝素是DIC的重要对抗剂,它可抑制凝血因子X的活性,抑制凝血酶原的形成与转变为凝血酶,制止纤维蛋白原转变为纤维蛋白,并能中和5-羟色胺的血管痉挛作用,防止血小板黏附于血管内皮损伤处。故肝素可阻止血小板和纤维蛋白原等凝血因子继续消耗,防止DIC的继续发展,为重建正常凝血功能创造条件。因此如基本病因一时不能去除,如羊水栓塞、感染性休克!死胎不下等,作为阻止DIC的对症治疗,要尽早应用肝素,且用量要足。若基本病因已及时去除,如胎盘早期剥离时,胎儿胎盘已娩出,则可不必应用肝素。

(2)肝素要用得早,要早在DIC处于高凝阶段时,早在促凝物质进入母血循环的早期,将要消耗或已部分消耗凝血因子之时,如用量足,可立即化险为夷,抢救DIC可获得完全成功。可是临床往往在确认DIC时,已处于高凝向低凝期转变,或低凝向纤溶期发展,此时血液已不凝,但血中仍有大量促凝因子,还须用肝素以抗凝,亦能收到预期效果。至于慢性、诱因未去除的病例,促凝物质仍可能不断进入母血循环,肝素则须持续应用,以保护还未被消耗的凝血因子,不再继续被消耗,直至临床情况好转,出血停止,血压稳定,血液指标恢复正常为止。停药后,6~8h复查。以后每日检查1次,连续3~5d,防止复发。

(3)具体用量。一般每次按0.5~1mg/18计算(1ms相当于125U),首次量50-10008稀释于5%葡萄糖液100ml内静脉滴注,在30~60min内滴完,继之以50-100mg稀释后,连续缓慢静脉滴注,每4h测1次凝血时间(试管法),要求凝血时间延长至20~30min,若达不到此要求,则须加快滴速,一般24h用量在20008左右。亦可间断给药,4h1次,使用前先测定凝血时间以调整剂量。

如肯定高凝状态,且无凝血因子严重缺乏者,如羊水栓塞的发病初期,首次剂量可稍大,60~70ms静脉注射,以求速效。

(4)应用肝素期间要严密观察患者,每4h检查凝血时间(试管法)及凝血酶原时间,并以此调整下一次给药剂量,使凝血时间一般控制在30min之内。若凝血时间明显延长(>30min)而伴有大出血时,应减量或延长给药时间。并应随时准备好鱼精蛋白,遇有明显出血应立即静脉注射相等于最后1次肝素量的鱼精蛋白以对抗之。

急性DIC患者一般在应用肝素后,出血迅速减少。通过观察阴道流出的血液,如出现血丝状物或有小的凝血块,观察5~10min,血块不溶解,提示凝血因子已不再消耗,可大大减少肝素用量或停药。

(5)产科DIC是否应用肝素应根据诱发疾病来决定,除羊水栓塞必须采用肝素治疗外,不是所有产科DIC均需肝素治疗。如妊娠合并重症肝炎出现DIC时,即不宜应用肝素;因肝功能受损不能合成凝血因子,且肝素需在肝脏灭活,因此应用肝素可引起难以控制的出血。有人则认为重症肝炎合并DIC时,在积极纠正全身情况以后,及早终止妊娠;只有未临产或产后12h后可采用小剂量(12.5~25mg)或肝素化鲜血(12.5~25mg肝素置于200ml鲜血中),静脉滴注。胎盘早期剥离、死胎不下等患者,则以早期去除病因为主,及早结束分娩,可不用肝素。重症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合并DIC时,应用肝素要慎重,尤其平均动脉压≧140mmHg(18.7kPa)者,更不宜应用,因脑血管丧失调节功能,易发生颅内出血;为尽快阻止DIC的发展,应积极、果断去除病因,立即剖宫产,终止妊娠。同时迅速纠正血容量,以输入新鲜血液为主。

4.抗纤溶药物的应用及凝血因子的补充

(1)抗纤溶药物的应用。纤溶是机体针对DIC的一种代偿功能,有助于防止和清除微循环内的纤维蛋白栓塞;对于维护组织灌注,防止栓塞坏死,具有积极意义;只要DIC停止与应激刺激消除就会逐步自行停止。如在DIC中、晚期,继发性纤溶活力过强,导致难以控制的大量出血、渗血和纤溶性紫癜时,为避免由于抑制继发纤溶而造成更广泛的微血栓,必须在肝素化基础上慎用小剂量纤溶抑制药,切不可单用纤溶抑制药。甚至有人在防治过度纤溶上,比较单用肝素与并用肝素及抗纤溶药氨基己酸的疗效,发现后者并不比单用肝素好。因此,即使DIC晚期出现明显纤溶亢进,亦应慎用纤溶抑制药。如有必要应用纤溶抑制药者,必须与肝素并用;或在肝素化基础上少量应用氨基己酸,有肾功能障碍者则改用氨甲苯酸(对羧基苄胺,止血芳酸)。

(2)凝血因子的补充。补充凝血因子的有利时机是DICE停止发展,已经不再有促凝物质进入母血循环。因此,如DIC不很严重且不再继续发展,已被消耗的凝血因子,如同血小板及纤维蛋白原一样,依赖机体的代偿,迅速恢复,不必补充。若患者出血倾向严重,则须适当补充凝血因子。在纤溶亢进期间,输入的凝血因子可迅速被破坏和降解,故在补充前宜先给纤溶抑制药。临床常常无把握确定促凝物质是否已在血中完全消失,凝血是否还在进行,为安全起见,也宜与小量肝素同用。近年鉴于多种凝血因子的血液制品或干冻新鲜血浆有传播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危险,在为DIC患者补充凝血因子时,应新鲜血。

凝血因子II、VII、IX、X为维生素K依赖因子,恢复血浆中这些因子的浓度应给以维生素K120~40mg/d静脉滴注,或肌内注射维生素K38mg/d;并积极采取护肝措施。给予肾上腺皮质激素则可增加糖原含量及提高肝内蛋白合成。

5.加强支持疗法 由于严重DIC可引起组织代谢急剧障碍,加之能量摄入不足及消耗增加,故必须加强支持疗法,尤其要重视营养支持,以满足机体的能量和蛋白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