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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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条文释义(3)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水泥生产企业生产散装水泥税收实行优惠,是国家重要产业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了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便于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的规定

工业固体废弃物是指在工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燃料废渣、化工生产及冶炼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又称工业废渣或工业垃圾。2008年我国水泥生产中固体废物利用率平均达到22%左右,也就是说生产每吨水泥利用固体废物可以达到220公斤。每立方米预拌混凝土按人平均配比粉煤灰80公斤、工业矿渣粉100公斤、水泥330公斤计,则每立方米预拌混凝土可综合利用固体废物180公斤。预拌砂浆也可利用尾矿废石、钢渣、矿渣等固体废弃物用于生产。因此,国家通过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工业尾矿等固体废弃物,从而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一)对销售自产货物实行的增值税。规定中的货物包括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含混凝土、砂浆。(二)对销售自产货物的增值税即征即退。规定中的货物包括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达到上述规定的生产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后,可依法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释义》》

本条是关于鼓励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领域的技术创新以及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关于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优惠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主要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自动化施工、电子计量等机械新产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中的化学添加剂或改性剂等新产品;散装水泥中转配送、专用车辆物流控制技术;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节能、环保新工艺及关键技术等。

二、关于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为落实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对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税需要注意的问题做了规定:一是明确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税范围。二是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三是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同时还规定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差别电价等有关规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水泥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

一、关于实行差别电价的意义

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提出,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正确引导投资,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扩张,促进建立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都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完善差别电价,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有高耗能企业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能源供应紧张局面,提高高耗能产业的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关于实行差别电价的对象和标准

我省水泥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主要对象是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6]608号)提出了对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凡列入2010年之前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生产线(相关设区市政府对外公布的淘汰企业名单),其电价在原来执行的电度电价基础上,2007年1月1日起加价0.15元;2008年1月1日起加价0.20元;其他落后水泥产能的生产线其电价在原来执行的电度电价的基础上加价0.05元。加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泵车、预拌砂浆运输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的公路及桥梁通行费,根据国家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享受优惠。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公路和桥梁通行费优惠措施的规定。

一、关于专用车辆公路和桥梁通行费优惠措施

公路和桥梁通行费是指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过桥、过路费或高速公路的养路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预拌砂浆运输车系工程特种专用车辆,只能转载散装水泥、混凝土和砂浆,运货品种单一,单程回空,运输成本高。散装水泥出厂供应价格一般比袋装水泥便宜约十多元,但送到使用单位的价格有的却比袋装水泥高,其原因主要是散装水泥运输成本比袋装水泥约高一倍。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具有很大的社会与环境效益,是国家确定的予以鼓励的产业,为促进散装水泥及其应用领域的发展,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预拌砂浆运输车系工程特种专用车辆在运载散装水泥时,根据国家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享受优惠。

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

《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中提出,有关部门加大法规、政策的调控力度,创造发展散装水泥的良好外部环境,对发展散装水泥要给予必要的重视和支持。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运输的管理和指导,对散装水泥专用运输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进入城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我省于2004年出台的《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闽经贸建材[2004]198号)第十七条规定:散装水泥专用汽车、预拌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需要通过的各收费站点可采取购买月票,并减半优惠的办法缴纳通行费,这项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进一步推动散装水泥发展,降低运输成本,提高供应能力,条例规定散装水泥运输汽车等专用车辆的公路及桥梁通行费,根据国家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享受优惠。

同时,根据本条规定,一方面在国家实行“费改税”政策后,一些后续配套性规定陆续出台,如果国家在税收或者通行费方面给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优惠待遇,应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鼓励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的政策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专用车辆的规费缴纳标准给予优惠。这也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优惠措施留下余地。

第十二条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泵车、预拌砂浆运输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在运行过程中,应当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对需要进入城市交通控制地段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通行手续。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专用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的规定。

一、关于专用运输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专用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符合安全的要求。本条对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的要求,主要是指道路通行的安全。通常情况下,为了防止预拌混凝土凝固,保证工程质量,满足混凝土浇注的不间断供应,预拌混凝土搅拌车在行驶过程中,其罐体一直在旋转,以使水泥处于流动状态。因此,这些专用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特别是拐弯时重心很不稳定,如果不注意安全驾驶,甚至超速的话,极易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此外,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专用运输车辆经常在人口稠密的城市道路行使与作业,如果发生事故,后果十分严重。基于以上考虑,本条规定专用运输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符合安全的要求。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该项要求,加强对从事专用运输车辆驾驶员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方面的培训和管理。

二是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198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不仅能够降低成本,还能够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提高社会效益。基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考虑,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在装卸、运输过程中所使用的专用运输车辆,一般是全程密封的,不会导致粉尘污染。但是,有些单位和驾驶人员由于管理不到位,责任心不强、车辆欠缺保养等原因,在行驶过程中未将密封圈盖紧,或者在卸除散装水泥后,不清理留附在车辆外部的粉尘、砂石,造成“滴撒漏”,成为城市环境污染源。为了避免此类环境污染情况的发生,本条规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到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清洁、防止“滴撒漏”等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

二、关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一)办理通行手续的必要性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属于大型载重车辆,对其需要进入城市交通控制地段的,需要办理通行手续,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是交通流量及安全的控制。在城市的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大量的建设施工项目位于人口密集、交通流量大的城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保障道路顺畅,特别是上下班高峰期间道路通畅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必要对专用运输车辆的通行时段、路线进行限制或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