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大学·中庸(中华国学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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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释“本末”章

【原文】

子曰①:“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②者不得尽其辞③,大畏民志④,此谓知本⑤。

【注释】

①子曰:这段话见《论语·颜渊》篇。子,孔子。听:听取,判断。此处指审理。讼:诉讼,争讼。犹人:与其他人一样。人,别人。

②无情:不是真实情况。

③尽:竭尽。辞:指狡辩的厥词。

④畏:作动词用,意为“让……敬服”。民志:民心。

⑤本:根本的道理。

【译文】

孔子讲:“审理诉讼(打官司),我与其他人一样,能做到将案情断得曲直分明,但我和其他人不同的是,必须使诉讼这类事件根本不发生,达到绝迹才好。”从孔子讲的这段话里,我们可以领悟到:圣人能使那些心中奸诈不实之徒不敢随便说尽他们那狡辩的厥词,并且引导他们搞好自身修养,从而使民众敬服盛德,没有争讼打官司的。这就叫做认识根本的道理。

【朱熹提示】

右传之四章,释“本末”。

【译文】

朱熹说,以上一段是传文的第四章,解释“本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