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景祺是雍正朝第一个以文字之故被杀的人。究其原因,是他党附年羹尧。雍正力矫朋党之弊,就拿他开了刀。汪景祺,号星堂,少年轻狂,尔后潦倒文场数十年,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才考取了个举人的功名,故而心中燥热,急于速化。雍正二年(1724年)他离京前往陕西布政使胡期恒处“打秋风”。胡是年羹尧死党,年羹尧时任川陕总督,佩抚远大将军印,圣眷正隆,权势炙手可热。汪景祺借胡期恒这层关系,上书年羹尧自荐。为得到年的青睐,信中极尽阿谀谄媚之能事,说历代名将郭子仪、裴度、韩铸、范仲淹比起年大将军,“不啻荧光之于日月,勺水之于沧溟”。在这封自荐信快煞尾时,汪景祺肉麻地说,如果不能瞻仰“宇宙第一伟人”年大将军金面的话,则“此身虚生于人间”了。年羹尧看了,心里很受用。就这样,汪景祺成了年的人幕之宾。不料年羹尧好运不长,从雍正三年起,雍正就开始究治年及年党,理由是年恃宠而骄,擅作威福,植党营私。当年九月命将年羹尧从杭州将军任上解京治罪。在查抄年寓时,发现了汪景祺所写的《读书堂西征随笔》。雍正阅后,恨得咬牙切齿,挥笔在该书封面上批写:“悖谬狂乱,至于此极!惜见此之晚,留以待他日,弗使此种得漏网也。”果然,当年十二月,刚处决了年羹尧,便把“此种”汪景祺照大不敬律立斩枭示。“大不敬”,系《大清律例》中所谓“常赦所不原的”“十恶”重罪之一,汪景祺为什么坐以“大不敬”呢?请看罗列的汪的罪款:《读书堂西征随笔》中诗句“皇帝挥毫不值钱”意在讥刺圣祖康熙皇帝;该书还载有讥诽康熙皇帝的尊谥不应称“圣祖”,非议雍正得年号用“正”字,有“一止之象”等内容;其《功臣不可为》一文责备人主猜忌,以檀道济、萧懿比年羹尧。雍正心里很清楚,汪景祺如果仅止吹捧党附年羹尧,自然罪不至死。所以不惜从他的《读书堂西征随笔》中罗织出诽谤先帝、本朝的罪状,再加上“大不敬”的吓人罪名,然后堂堂正正地置之重典。“大不敬”罪刑罚极重,不只立斩,还要“枭示”。“枭示”,亦称“枭首”,即砍下人头,悬杆示众,多用于犯强盗罪者,其他恶逆重犯,也有用枭首刑的,汪景祺即属此例。按照雍正特旨,汪景祺的头颅要长期悬挂在宣武门外最热闹的菜市口。那里既是刑场,又是大道通衢,南来北往的人,特别是那些南边来的汉族士大夫和普通读书人见了,怎能不触目惊心呢?
经过十年风吹雨打,烈日暴晒,汪景祺等人头颅的皮肉和发辫早已剥离殆尽,只剩下白森森的几颗骷髅在凄风苦雨中晃荡。乾隆对此早有所闻,但皇父尸骨未寒,自不宜主动采取纠正前朝弊政的声势过大的举动。如今既有大臣从有碍观瞻着眼,奏请将汪景祺等人首级掣杆掩埋,所以立即降旨命“照所奏行”。接着,又命赦免了被发遣边外的汪景祺及查嗣庭的亲属。当然,这一连串的举措对遏制雍正朝文字狱泛滥的趋势充其量不过是治标而已,但无异于向天下臣民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朝中有人开始考虑通过健全法制的途径,从根本上杜绝清初以来持续发生的以文字罪人的悲剧重演,他就是上海籍监察御史曹一士。
雍正十三年(1735年)十一月,曹一士经过深思熟虑,字斟句酌地草成《奏陈清查比附妖言之狱并禁挟仇诬告之事折》进呈乾隆皇帝。折中首先回顾了康熙晚年,特别是雍正即位以来,文祸肆虐带来的严重危害:“比年以来,闾巷细人不识两朝所以诛殛大憝(指戴名世和汪景祺)之故,往往挟睚眦之怨,借影响之词,攻讦私书,指摘字句,有司见事生风,多方穷鞫,或至波累师生,株连亲族,破家亡命”,其结果,“使天下告讦不休,士子以文为戒”,影响统治秩序的稳定。曹一士最后建议皇帝下旨命各省总督、巡抚全面检查以前是否有此类狱案,条列上请,以俟明旨钦定甄别;今后凡有检举诗文书札悖逆讥刺者,审无确凿形迹,即以所告本人之罪,依律反坐。乾隆十分慎重,将曹一士奏折发交刑部讨论上奏。刑部也很慎重,三个月后,才拿出“应如所奏”的最后意见。他们又补充了一条极关重要的建议:“承审各官有率行比附成狱者,以故入人罪论。”乾隆立即予以批准实行。
什么叫“反坐”?“坐”,就是加以某项罪名的意思。“反坐”,简言之,即以某人控告他人的罪名,反加之某人。清律规定,凡故意捏造事实,向官府控告他人,使无罪之人被判有罪,罪轻之人被判重罪,告人者要按诬告他人的罪名,受到相应甚至加重的刑罚,称“诬告反坐”。曹一士这里说的是,如有人挑剔别人文字作品的瑕疵诬告其“悖逆”,而审无“确凿形迹”的话,就“反坐”诬告者以“悖逆”之罪,凌迟处死,亲属缘坐。诬告仇家,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在专制时代,气候适宜时,最省事最易得手的伎俩就是对诗词书札吹毛求疵,鸡蛋里挑骨头,因为对文字字面意思的解释,最易颠倒黑白,上下其手。雍正年间翰林院庶吉士徐骏写了两句诗:“明月有情还顾我,清风无意不留人。”被人告发,说他“思念明朝,出语诋毁,大逆不道”,经刑部审讯,雍正批准,把徐骏杀掉了。“明月”、“清风”,哪一个文人不曾吟诵过?徐骏却为此招来杀身之祸。这可怎么得了!看来只有望月结舌,临风缄口了。曹一士奏折的锋芒所向,就是像徐骏案中这类专以文字罗织他人死罪的恶棍,只要“反坐”一个,跃跃欲试者可能都会闻风丧胆。
什么叫“故人人罪”?即法官故意将无罪判为有罪,将轻罪判为重罪。清律规定,承审官“出入人罪”,凡不意误犯,处罚较轻;凡知而故犯,则要受到重惩。曹一士提出“反坐”,意在遏制起自民间的文祸的萌生;而刑部覆奏又在文祸既生之后,从承审文字之狱的官府方面,责成其慎重甄别,将其消弭,否则就要冒丢掉乌纱的危险。
随后在《大清律例》中增加了以下一条专门针对“以文字罪人”这种违法行为的治罪法条:
有举首诗文书札悖逆者,除显有逆迹,仍照律拟罪外,若只字句失检,涉于疑似,并无确实悖逆形迹者,将举首之人,即以所诬之罪,依律反坐,至死罪者,分别已决、未决,照例办理。承审官不行详察辄波累株连者,该督抚科道查出题参,将承审官照故入人罪律交部议处。
严格来讲,《大清律例》并无“以文字罪人”的法律根据,清朝皇帝也从来不肯承认自己以文字罪人;相反,《大清律例》却明确载有将“以文字罪人”定为犯罪行为并加以惩治的条例,那就是上述乾隆元年(1736年)由御史曹一士倡议、刑部遵旨覆奏、乾隆皇帝批准,最后在修订律例时加载《大清律例》的重要律条。
既然如此,清朝,特别是康、雍、乾三帝在位的一百多年间,何以制造了那么多的文字狱呢?问题就发生在究竟如何界定“形迹”或“实迹”的内涵和外延。曹一士以及制定上述乾隆元年法条的刑部大臣们从无数摧残人性、扼杀思想的血淋淋的文字狱案中模模糊糊地感觉到了不能光凭诗词书札的字句定罪。曹一士强调必须有“确凿形迹”,《大清律例》中上述律例也强调“确实悖逆形迹”为最后定案的根据。这样来界定“形迹”一词,可谓抓住了文字狱案如何定罪的要害;这样来界定“形迹”一词,和今天法律意义上“行为”这一概念十分接近。雍正皇帝和中年以后的乾隆皇帝都堪称搞文字狱的专家,他们总是指斥犯罪者有“种种叛逆实迹”,他们所说的“实迹”是不是我们今天所讲的“行为”呢?请看雍正朝著名的查嗣庭案:雍正说我治查嗣庭的罪,并不是因为他去江西典试时出的试题有毛病,如果这样做,别人会说查嗣庭出于无心,“偶因文字获罪”;我之所以杀查嗣庭,是因为他有“种种实迹”。这“种种实迹”原来是抄查嗣庭家时发现的两本日记,在那里面记下了查嗣庭对已去世的康熙皇帝的种种不满,和对雍正初政的一些微词。查嗣庭对自己所写的日记隐秘之至,从来没有明示于他人。如果不是雍正抄了他的家,可能谁也不知道他有这样一本日记,因此,不能把他定性为反清的宣传煽动罪——当然这是今天的认识。这桩著名的文字狱很有典型性,它表明以雍正为代表的清朝皇帝的逻辑很简捷:凡是讥讽皇帝,诋毁清朝,不管你有没有宣传煽动的行为,都要视为“谋叛大逆”的“实迹”,罪名定得十分可怕。清代文字狱特别多,与对“实迹”做如此强词夺理的解释,随意扩大其外延,实在有很大关系。这样看来,至少在雍乾之际,统治集团上层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实迹”或“形迹”的解释,与雍正皇帝有所不同。那个摇头晃脑吟风诵月的倒霉的徐骏,如果在乾隆初年被人举发,承审官就很有可能依法审查一下他究竟有没有确凿的反清形迹,当然更有可能的是,没人敢以身试法,举发他“大逆不道”,清代文字狱史上也就见不到这个案子了。
曹一士等人强调文字狱案应以“确凿形迹”定罪的认识十分可贵。专制时代文字狱林林总总,不暇细分,其最本质的共同特征则是不以作者的行为方式作为主要罪证,而仅仅从作品的文字推求作者的思想倾向将其置之以法。这里面固然有对字面意思加以歪曲荒唐解释的,甚至有本意在奉承人主而糊里胡涂得罪的,但也有相当数量的文字狱不能说作为罪证的文字作品没有反对以至诋毁国君及朝政的意味。这后一种情况最难讲清楚,你说我是善意批评,当政者非说你是恶毒攻击。专制时代,皇帝“口含天宪”,你纵有一百张嘴也辩不清,很可能不让你说话就把你杀了。1842年马克思针对普鲁士政府“书报检查令”中“对政府措施发表的见解,其倾向必须是善良的,而不是敌对的和恶意的”这句话,尖锐地指出:“这样一来,作家就成了最可怕的恐怖主义的牺牲品。”原因很简单,法律没有规定客观标准,“倾向”究竟如何,只能由代表专制统治意志的法官去判断。那么什么才是法律定罪的客观标准呢?马克思认为,不应当是“当事人的思想方式”,而只能是当事人的“行为本身”。他说:“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所以,按照今天的法理和法律观点来看,一切针对思想倾向的文字狱都是非法的,都是专制主义、恐怖主义法律的产物。在马克思之前一百年,曹一士等人竟朦朦胧胧地感觉到此中的真谛,实在难能可贵。
然而非常遗憾的是,他们的认识不彻底,所拟的相应法条也存在自相抵触之处,给日后乾隆及其子孙,还有那些专门揣摩皇帝风旨的伶俐官员们开了践踏法制的后门。你看,反对“以文字罪人”旗帜最鲜明的曹一士竞认为康熙、雍正“两朝诛殛大憝”的戴名世《南山集》案和查嗣庭日记案这样再明显不过的文字狱倒是神圣而不可非议的。他特别声明,他的反对以文字罪人并不包括“圣祖”和“世宗”发动的这两个特殊的大狱;乾隆元年新定律例尽管反对以文字定罪,但又预留下什么“有举首诗文书札悖逆者,除显有逆迹,仍照律拟罪外”之类可供专制帝王曲法玩法的含糊之词。这样一来,又把什么是“实迹”的最后解释权拱手交给了专制皇帝。所以,说到底,当时包括曹一士这样勇敢的有识之士在内,谁也不敢,也不能期望通过法制手段约束最高统治者制造文字狱的手脚。如果乾隆和他的子孙认为政治上确有制造文字狱的强烈需要的话,他仍然可以放手大干起来。当然,乾隆元年新帝即位伊始,他真诚地不想这么做。
在乾隆初政的十几年间,能够称得上文字狱的大概就只有谢济世私注经书案一件。谢济世在雍正朝因为私注《大学》,“心怀怨望”,险些丢了脑袋。朝代更迭,物换星移,他的积习却难以改变,仍旧在那里注经,仍旧不用程、朱的注释。乾隆对此早有不满,到乾隆六年(1741年)终于感到不宜再宽容下去了,于是亲自揭发了这件事,下令查办。但他与雍正不同,没有说谢济世有政治问题,只说他“迂”。至于说他的居官操守,乾隆说:“朕可保其无他也。”从乾隆对谢济世的批评来看,保全的意思是十分明显的。在最后结案时,乾隆特向天下臣民郑重表示:“朕从不以语言文字罪人。”谢济世本人仍做他的原官湖南粮道,不过,被指为“自逞臆见,倡为异说,肆诋程朱”的谢注经书则不便存留于世,所以连同书版,一把火全都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