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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中国黄金交易的中枢——上海黄金交易所

黄金的投资渠道与方式种类繁多,从品种来看,中国目前可参与的有纸黄金、实物黄金和黄金期货。纸黄金参与门槛低、费用低廉,适合短差;实物黄金适合长期持有;黄金期货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因此我们专设两章来讲解。下一章我们讲解黄金T+D、黄金期货等专业性更强,风险更大的品种。此外,本书还提及了与黄金投资相关的一些内容,如黄金饰品、黄金股票、黄金理财产品、黄金ETF等,可供读者参考。

从投资渠道来看,目前我国内地受法律保护,有明确政策规范的黄金投资渠道有5种:一是上海黄金交易所提供的黄金现货产品;二是商业银行或黄金公司提供的实物黄金;三是商业银行提供的纸黄金业务;四是上海期货交易所提供的黄金期货交易;五是中国金币总公司下属的深圳金币经销中心及其授权的特许经销商。

而作为中国合法黄金交易的最主要中枢,我们先介绍黄金交易所,这有助于读者对中国黄金市场体系有个宏观和全面的了解,当然,也有助于大家有效避免非法黄金交易,避免上当受骗。

所谓交易所,就是商品或金融产品交易的场所之一,它区别于普通市场或商场的特点是集中交易和中介交易。所谓集中交易,就是该场所集中了大量的买家和卖家,一个国家甚至全球的同类商品的买卖双方都来此交易,因此,交易所的数量很少。例如,黄金交易所,中国只有上海一家,全国所有的大宗买卖黄金的机构都在此交易。因为供求双方集中交易,使得成交价格能充分反映该种商品的供求关系,其价格就会较普通的市场更合理、真实和权威。供求双方集中交易的另一个好处是交易的效率大大提高,成交的概率也大大提高。如果交易方要自己寻找买家或卖家,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后双方的价格还要被对方接受,这个过程不但费时费力,成交的概率也是很低的。

所谓中介交易,就是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议价,而是通过交易所的计算机主机或场内交易员进行竞价,参与者无论买还是卖,只要申报的价格合理,自然就能成交,但却不知道和谁做成的交易。这其实是买卖大集中所带来的必然的交易方式。试想,大量的买家或卖家如果在一个交易所内自己寻找交易对象的话,其混乱程度和成交的难度可想而知。

交易所交易模式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集中和统一的结算系统。在交易所完成的交易,买家并不是直接付款给卖家,而是通过统一的结算系统完成。即买家将钱付给结算公司,由结算公司将货款付给卖家。当然,交易所的货物交割,也不同于普通的市场。

交易所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模式。会员制交易所不是营利机构,只给交易的参与者提供一个交易场所,但对这些参与者都要求有一定的条件,符合这些条件的参与者才能进场交易,即成为会员。中国目前的交易所无论黄金交易所还是其他交易所,都是会员制的。公司制交易所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著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就是一家上市公司。它通过会员交纳会费、提高有偿的交易席位、上市品种收费等方式进行经营。做过股票的人,对交易所的概念容易理解。大家知道,中国内地目前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股票交易所,股票买卖不能直接到交易所进行,必须通过两家交易所的会员即证券公司进行交易。同样,个人投资者买卖黄金,也不能直接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必须通过其会员进行。

2.1.1 交易所简介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于2002年10月30日正式开业。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资信的单位组成。现有会员162家,分散在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会员。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批准的其他业务,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自营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目前会员单位中年产金量约占全国的80%;用金量占全国的90%;冶炼能力占全国的90%。

标准黄金、铂金交易通过交易所的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撮合成交。非标准品种通过询价等方式进行,实行自主报价、协商成交。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所主要实行标准化撮合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晚上21:00-2:30.目前,交易的商品有黄金、白银和铂金,交易标的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标准。黄金有Au99.95、Au99.99、Au50g、Au100g 4个现货实盘交易品种和Au(T+5)与Au(T+D)两个延期交易品种及Au(T+N1)、Au(T+N2)两个中远期交易品种;白银有Ag99.9、Ag99.99现货实盘交易品种和Ag(T+D)现货保证金交易品种;铂金有Pt99.95现货实盘交易品种;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和华夏银行等作为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的交割原则,在全国37个城市设立55家指定仓库,金锭和金条由交易所统一调运配送。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建立,与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一起构建成我国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未来,交易所将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一如既往,与时俱进,为我国黄金市场的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2.1.2 基本制度

了解黄金交易所的基本交易制度,对我们的投资非常重要。

1.资产保证制度

现货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把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全额存入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卖方会员则必须把要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远期交易也是如此,但是卖方会员可以按一定比例将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并不需要存放黄金。

2.涨、跌停板制度

所谓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每日的价格涨跌都有最高的幅度限制,成交价不能超过这个幅度,这是为了防范风险和防止过度投机。交易所根据不同上市品种确定价格涨跌的最大幅度(涨、跌停板制度),全额交易在2006年11月前为±10%,2006年11月22日开始调整为±30%。分期付款交易和延期交收交易在2006年5月前为±5%,2006年5月22日后调整为±7%。

3.限仓制度

限仓制度就是交易的参与者可以买卖的最大交易额,规定这个数额一是为了防范风险过分集中,二是为了防止出现操作市场行为。目前,根据会员及客户的基础保证金设定其最大交易限额,如果想增加持仓则需增加基础保证金(每10万元增加150手)。

4.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对其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的80%以上时,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和头寸情况,客户则需要通过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5.强行平仓制度

所谓强行平仓,就是交易所在未经会员和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交易强行了结。当会员、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交易所对其实行强行平仓。

(1)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追加的资金转入交易所账户,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

(2)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3)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4)其他应予以强行平仓的情况。

6.风险警示制度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7.结算制度

交易所承担着黄金交易中的结算任务,实行T+O的结算速度办理资金结算。全额交易买方在交易前要将全额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卖方要将售出的实物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仓库的方式进行交易;现货交易中会员(自营或代理)卖出黄金所得金额的90%可以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但是买入的黄金只能在当天结算完成之后即第二个交易日才可以用于交易,不能用于当天交易;对分期付款交易和延期交收交易采取首付款制度进行结算的会员,首付款在2006年5月前为成交总额的7%,2006年5月22日后调整为10%。每日进行无负债结算实施风险准备金制度,类似于股市的结算制度,在股市交易中,当天买入的股票第二天才能卖出,而当天卖出股票后,资金则在当天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