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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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1)

[1]这四篇文章现收录于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新版的《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一书中,本书未再收录。—编者注企业家与所有制—经济体制[1]改革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摘要 本文主要研究企业家与所有制的关系。基本结论是:企业家是一种特定的财产关系的产物。没有这样的财产关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家;因此,为了造就一支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必须改革现在的财产所有制度。本文并认为,在既有的财产关系下,试图解决政企分开不可能;用“股份制”等来解决所有权约束无效;用“资产经营责任制”、“租赁”等来解决经营者行为的短期化不可能;等等。

全文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研究股份制与企业家职能的分解。我们对在股份制与企业家之间关系问题上流行的几个错误观点进行了批判。在第一部分研究结论的基础上,第二部分全面分析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

一、股份制与企业家职能的分解

有关企业家与所有制关系问题上的一些错误认识,大多导源于对西方股份制的错误理解,由这些错误理解又导出了“冒牌”的股份制及其他一些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出发点的改革思路。因此,有必要先讨论清楚股份制与企业家的关系。

(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还是企业家职能的分解?

传统理论认为,在私人企业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所有者直接充当企业家,但自股份制企业出现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只是一个吃红利的股东,而真正的企业家是并不占有财产的职业经理。这种表面上看来头头是道的观点,实际上包含着一个极大的谬误。

所谓企业家,就是承担经营风险、从事经营管理并取得经营收入的人格代表。这样定义的企业家是作为一个责权利的统一体而存在的。承担经营风险是一种责任,从事经营管理是一种权力,取得经营收入则是一种利益。只承担风险、取得收入但不从事经营者不能称为完整意义上的企业家;同样,只从事经营管理而不承担风险和取得经营收入者也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企业家。

在私人企业制度下,所有者自己承担经营风险,自主从事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己所有,所以他无疑是一个完整的企业家。但是在股份企业制度下,承担经营风险和取得经营收入的人主要是企业所有者—股东,而从事经营管理的职责主要落在职业经理身上。这表明,在股份制下,企业家职能分解了。无论是股东,还是职业经理,单独来看,他们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企业家,他们作为一个整体才发挥企业家职能。

说股东以承担经营风险和取得经营收入为主并不意味着他们不承担一定的经营职能。说职业经理以从事经营管理为主也不意味着他们不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和取得一定的经营收入。事实上,作为企业家职能的经营应该包括资本经营和管理经营两个方面。在股份制下,股东即便不直接从事管理经营活动,也要从事资本经营活动。股东承担风险并不是被动的,他要选择资产代表,选择投资方向,比如买这个企业的股票不买那个企业的股票,这本身就是一种经营职能的体现。另一方面,职业经理虽然不承担财产风险(因为他并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但自然避免不了承担经营上的责任。如果经营不善,企业破产,他将随之失去作为职业经营者的信用。即便他不直接占有经营利润,他的收入也与企业经营状况高度相关。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从私人企业向股份企业的转化,与其说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不如说是企业家职能的分解。

下面,我们用框图来勾画从私人企业制度到股份企业制度转变中的这个变化。我们用有阴影的框来代表承担经营风险和取得经营收入的职能,用白框来代表从事经营管理的职能。图1表示私人企业制度下的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到,在私人企业制度下,作为所有者的企业家,既承担经营风险,取得经营收入,又从事经营管理。图2表示股份制企业的情况,其中把整个框子一分为二的斜线表示企业家职能的分解线。从图中可以看出,在股份企业下,完整的企业家职能由股东和职业经理共同承担,股东承担斜线下部的职能(承担风险为主),职业经理承担斜线上部的职能(从事经营为主)。

基于上述认识,我愿用“所有者企业家”与“职业企业家”来代替“所有者”与“经营者”这两个容易发生歧义的概念。有时,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也使用“股东”与“经营者”、“第一类企业家”与“第二类企业家”这样一些等价的概念。当我们单独使用“经营者”来代表“职业经理”时,我们的概念与传统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当然,只要不引起歧义,我们也就不特别注明了。

(二)是所有权的否定还是所有权表现形式的变化?

建立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这个假设前提上,自然就得出了股份制下所有权被弱化甚至被否定的结论。在我看来,这个结论同样是很荒谬的。

股份制的出现,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资本所有权的分散性与生产集中性的矛盾;二是风险能力的分布与经营能力的分布不对称。许多人对第一个原因注意比较多,而对第二个原因则注重不够。我认为,从第二个原因出发,更能抓住问题的本质。

所谓风险能力的分布与经营能力的分布不对称,指的是,那些拥有财产且愿意为取得利润收入而承担风险的人并不一定具有直接经营企业的才能,而那些具有经营才能的人却缺少经营企业所需要的资本。一个人要完全承担经营风险,必须有相应的财产保证,但对于相当一部分人来说,这个要求是难以达到的。股份制解决了这个矛盾。一方面,它使第一类人得以实现财产增值的目的;另一方面,它为第二类人创造了发挥经营才能的机会。

现在要搞清楚的是,那些拥有财产的股东为什么甘冒风险把自己的财产交给非亲非故的职业经理经营?那些并非企业所有者的职业经理又为什么要关心财产增值?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下,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不可剥夺的所有权,任何人都无权在没有取得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支配他们的财产;每个人关心他人也只是出于对自己的关心。因此,职业经理取得经营权,肯定是出于股东的自愿;职业经理关心企业财产,肯定是他不得不这样做。没有股东的自愿许诺,职业经理不可能取得经营权。股东为什么自愿交出经营权?是因为他确信后者会对他负责,并且有能力使他的财产增值。因此,股东与职业经理的关系,实际上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受托人必须首先取得委托人的信任,而这种信任的前提是前者对后者负责。如果职业经理不能真正对股东的财产增值负责,他就不可能获得经营企业的资格。因此,职业经理的存在正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的;没有股东对财产的所有权,职业经理也就不会存在。

由此看来,股份制是以股东“确信”职业经理对财产负责为前提的。但是,任何确信都包含着某种脆弱性。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和最终的风险承担者,必须享有充分的财产支配权。唯其如此,他才能迫使职业经理真正对自己负责。

幸运的是,股份制在创造出企业家职能分解的同时,也创造出了保证其合作的手段。股东行使所有权是他作为所有者企业家的职能的体现,它主要通过两种形式表现出来。第一种形式是选举董事会作为自己的代表,通过董事会任命经理,并监督其活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也就是对股东负责,这个责任是明确的。但是,仅仅通过这种形式并不能保证股东行使完全的所有权,因为从股东到董事会的关系本身也包含着一种脆弱性。由于所有股东的判断不可能完全一致,董事会只能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民主集中制下,大量小股东即便参加股东大会,他的意见也未必能“集中”进去。更何况,他常常无暇顾及参加股东大会。因此,必须有一种不同于董事会制约式的所有权行使方式。这种方式就是股票市场。股东通过股票市场自由买卖股票,意味着他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的支配权。股票价格是对职业经理经营业绩的评价。当经理经营业绩不佳时,股东就通过抛售股票表示对经理的不信任(这甚至可能导致董事会的改组)。如果这种不信任达到一定程度,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企业就要破产(持有股票的人肯定要遭受较大的损失),经理也就失去了当职业企业家的资格。

因此,那种仅仅根据股东是否直接管理企业来判断所有权是否起作用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当然,股票价格并不是一个很精确的指示器,股东在买卖股票时可能受假象的欺骗。这就需要股东有机智敏锐的洞察力。这也正是我们把股东称为企业家的原因所在。

这样说并不是否认董事会制约的重要性。事实上,要使一个职业经理像企业家那样行动,董事会制约和股票市场制约都是不可缺少的。不过,在一定的范围内,二者之间也确实存在着一种替代关系。这就是,股票市场越是不发达,董事会制约的重要性就越大。在股票分散的情况下,少数持有较大份额的大股东实际上支配着董事会,小股东一般没有直接发言权,但这并不能证明小股东的所有权削弱了。小股东的目的在于取得股息收入。由于大股东的利益与企业经营状况直接相关,他们也有较好的企业家素质,能对经理阶层形成更有效的内在制约,所以由他们把持董事会对小股东并不是一件坏事;倒不如说,小股东从中分享了大股东创造的一种“外部经济”。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许多小股东愿意把自己的投票权委托给大股东。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股份制只是所有权表现形式的变化,而不是所有权的削弱,更不是对所有权的否定。职业企业家的存在永远以所有者企业家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没有后者对前者的制约,如果没有真正承担风险的所有者的存在,职业经理就不可能对财产负责,就不可能把财产增值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从而也就不能称其为真正的企业家。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股份制出现之后企业行为关系中发生的某些变化。这种变化简单地可以称为股份制企业中的“官僚主义倾向”。产生“官僚主义倾向”的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股东方面不能具体地掌握经营状况和企业内部情况,所以他的抑制机能并不总是有效;另一方面,由于职业经理本人并不是利润的直接占有者,所以容易滋生“求安无事”的思想。但股份企业的经营者之所以没有堕落成为国营企业的“官僚经理”,正在于企业内部信息的社会化和股票市场的发展加强了股东对职业经理的监督,同时,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变化也强化了后者对财产的关心程度。股东把财产交给职业经理是要冒风险的,但这种风险是他作为企业家(而不是食利者)必须冒的风险,正如他自己直接经营企业也要冒风险一样。

(三)是“满意利润”还是“最大利润”?

认为股份制使所有权弱化的观点还来自这样一个判断:在私人企业下,经营者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但在股份企业下,股东只要求一个“满意利润”,经营者更多地追求的是“市场份额”最大化或“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或“个人声望”,而不是“利润最大化”。对于这样一个似是而非的判断,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回答:

首先,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总是以一定的约束条件为前提的。无论是早期的私人企业家,还是现代的职业企业家,他们都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他们的行为都要受到一些非金钱因素的制约。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只有后者才关心企业的形象和个人声望,而前者并不关心企业形象和个人声望。因为形象和声望对任何人都是一种有生产力的资本。

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只是过去的经济学家的假设,而不是现实的企业家的行为规则。

其次,企业家追求的利润最大化是长期利润最大化而不是短期利润最大化。长期利润最大化也就是未来各时期利润贴现值之和的最大化。为了长期利润而牺牲短期利润,这并不是职业经理的创造,而是自古以来企业家的共同行为准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扩大市场份额”即便以牺牲眼前利润为代价,也不过是实现长期利润最大化的手段而已。因为在竞争的市场上,只有占有市场,才能占有利润。难道早期企业家之间的“价格战”不正是这一规则的典型表现吗?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只有职业经理才追求“市场份额”呢?至于在现实中,一个经营者的行为究竟是“长期化”的,还是“短期化”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者本人对未来的预期,而与经营者是所有者还是职业经理没有多大关系。经营的外部环境越是不确定,经营者对未来的预期越是悲观,他的行为就越趋向于“短期化”。

第三,利润总是与风险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来说,预期利润大的项目风险也大。因此,离开风险谈利润是没有意义的。企业家的任何决策都是在对利润和风险进行权衡之后作出的。我们没有理由认为私人企业家一定是“亡命之徒”,而职业经理一定“谨小慎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