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日据时期台湾与大陆关系史研究(1895—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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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台后台湾与大陆关系的新变化(4)

第三节台后台湾与大陆贸易关系的新变化——以金顺益案为中心

“郊行”在台湾商业史上曾经占据重要的地位,有清一代,郊商经营着海峡两岸贸易活动,为两岸社会经济发展和相互间的商品流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割台后台湾郊商的经营活动陷入了极大的困境,郊行组织也渐趋式微。导致此一情形出现的原因何在?两岸学者曾有诸多分析,但不够全面。我们从清廷外务部档案中整理出光绪二十八年台湾商船金顺益号违约案的相关史料,该案为人们提供了分析这一问题的新视角,并可从中窥见割台后海峡两岸贸易关系的新变化。

一、金顺益案始末

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闽海关福州口税务司杜德维向福州将军兼船政大臣崇善禀呈台湾商船金顺益号违约进入内地贸易一案,整个案件经过情形为:

光绪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金顺益号由福州口报往台湾,据其所呈舱口单内载有茶饼、大杉木、竹扁担、竹筛、木台、柴棍、木桶等货物。然而,该船却并未赴台,反而于九月初五日驶入厦门,声称由福州开来,进口舱单内仅载茶饼及新增早谷一项,其余大杉木等件货物不知所踪。九月二十一日又由厦门报往福州。由于金顺益号往返福厦间均费时三十日,且进出口舱单严重不符,福州税务司怀疑其有“沿途私进不通商口岸贸易”的嫌疑,随即派员登船查验。从该船出入货总簿中得悉,金顺益号离开福州后,即在刘岐购买早糙、早谷各五六千斤,早糙一项于九月初二日在石码出售,而石码属不通商口岸,这就明显构成了私入不通商口岸贸易之事实。至于原载大杉木等件,据其船商孙培申及出海薛藩禀称是在湄州海面遇风抛弃,但其自称遇风的九月初二日却记有在石码出售早糙一事,显然二者自相矛盾。此外,该船商又禀称在厦门和昌行驳兑洋油一百连,于福清时卖与信利号,更属“自认有人内地贸易情事矣”。为此,福州税务司杜德维认定:“此船由福州出口往厦门,沿途所经刘歧、石码等处,按照簿载俱有私做买卖证据,其可疑固在;彼由厦回闽,复据自行禀称有在福清售卖洋油情事,其可信又在。此税务司查光绪二十二年九月十四日总理衙门遵旨互换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第五款内称:如日本船违章到中国别口非系准停泊之港、并非准通商或在沿海沿江各处地方私做买卖,即将船货一并由中国罚充入官等语,此次金顺益日本商船实属有违定章,照约应将船货罚充入官。”

福州将军批复称:“查核税务司所呈各节,日本商船金顺益在非准通商各口私做买卖,甚为明白,自应查照约章办理,如该商船以为自无犯法,即禀报领事官申辨,仍查照会审章程公同查办,以昭折服。”福州税务司随即与日本驻福州领事馆交涉,得到的答复是:“金顺益船实有违约入内地贸易情事,应即照章程办理,本领事并无异言。”福州税务司即照章将该船入官变价出售,得款充公。

二、有关处置台湾商船问题之争议

按照《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的规定,日本商船不准私人非通商口岸交易,台湾依《马关条约》割让给日本之后,原先川航两岸从事贸易的郊商,顿时变为所谓的“日商”,而台湾船也变成所谓的“日本船”,这就使得台湾商船赴大陆也必须依照上述条约“一体遵守”。金顺益案便是因台湾商船属性改变所直接导致的一个牺牲品。而金顺益案的成功解决,也大大鼓舞了海关的士气,福州税务司即提出:“自台湾割弃以后,福厦等口挂日本旗民船络绎如梭,其间不免有私入内地贸易情弊,殊觉防不胜防,且沿海地方辽阔,税务司亦苦于鞭长之莫及,不能一一查缉。今拟申请申明约章,饬行沿海一带大小文武地方官及税关厘卡,一体知照,嗣后务各设法认真侦缉,如遇有日本商船擅入内地并非遇风遭险之事而至确有私做贸易行迹者,即予随时扣留,并无论何船,一经到口,即应到船细验牌照,系属华船抑为洋船。倘果不服查验,则其行迹可疑,必为日本牌之船,始敢有所恃而无恐,各该地方官并于此无庸畏难,务其扣获,一面知会税务司立派巡役前往拿解回关,按约究办,以符定章。”

为了便于管理,福州税务司提出针对往来于海峡两岸的台湾商船的特殊政策,呈请外务照会日本驻京使馆商议办理,这一政策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以后来往中国福厦等处通商口岸贸易之日本船,必须由台湾日本官发给牌照,不得迳由驻札各口岸之领事官给牌,以杜冒滥情弊。”第二,“其已领日本牌、悬挂日本旗之船,应饬令该船将船式油漆别为一类,所有船名及由何处领牌之日本船当用大字在船旁漆书明白,并船名于船梁上用火熔为记,俾易辨别。”他们认为,照此办理,“则各该船或尚不至公然驶入内地贸易,庶几杜渐防微,遵守条约,即以保卫饱源”。

外务部在接获福州将军呈文后,即照会日本驻华公使内田康哉,“今闽海关因挂日本旗之民船,不免有私入内地贸易情弊,拟订明以后勿由驻各口之领事发给船牌,并改别船式之处,系为设法严防流弊起见,谅贵大臣并必以此办法为合宜。”我们知道,往返于台海两岸间的台湾商船,实际就是普通的中国帆船,其船形制式与大陆民船并无二致,只是由于台湾割让导致身份变迁而改挂日本旗,被视为“日本台湾商船”。为了避免与大陆船只相混淆及查缉便利起见,福州税务司提出这一方案有它一定的道理,并且也得到福建当局和清廷外务部的支持。实际上,不单是船形制式方面,对于操闽南语且与大陆人民外形毫无二致的台湾人到大陆旅行、经商,福建当局就曾提出要求他们改换洋服以示区别的要求,这反映出随着割让后台湾人身份变化而引起的诸多纷扰开始困扰着福建当局,因为这已经牵涉到对日关系的外交层面,不得不谨慎行事。

但是,中方的建议并未被日方所采纳,内田康哉在照复中称,台湾船只依据台湾船籍规则,概由驻外领事给照,因而不便更改。至于改变船体色彩以为区别一事,则因台湾船在船桅及船尾已有与大陆船只不同的标志,“更未易另订条款”。故事实上,台海两岸往来的台湾船在船只外形上并没有什么改变,清廷试图借金顺益号违约案进一步规范台海两岸航运秩序的设想落空了。

三、如何对待“日木台湾人”

历史的发展常常让置身其中的人们感到彷徨和无奈。台湾人在《马关条约》签订后两年内若仍居留台湾,依据该约将自行转变成日本国臣民。相关研究表明,除少数人外,大部分人因身家财产都在台湾,是不可能离开的,于是毫无例外地成了日本籍。对于台湾的郊商来说,无论是台南台北各大郊行,历来经营的都是台湾与大陆间的贸易,现在却因台湾割让使得两岸贸易变成“国际贸易”,台湾商人到大陆变成“洋(日)商”,并且只能在通商口岸贸易,若如清代惯常进入沿海各港,则将有如金顺益号般遭罚没充官。也就是说,两岸关系的重大改变,相当程度地封堵了台湾郊商的生存空间。而郊商们为了生存,往往不顾禁令,私入非通商口岸贸易,在给自身带来麻烦的同时,亦易于引起中日间的交涉。针对这一情况,厦门关税务司包罗曾提出变通解决办法:

所有外国帆船前往福建不通商之各口岸,多属日本船,来自台湾。虽有日本牌,实是华船,本欲行驶中国口岸者,禁止似近于刻,其要则在乎使有合宜之管辖。本税务司之意,中日两国若能互立约章,准令台湾帆船到未通商口岸贸易,则甚善也。日本领事官可请各通商口岸之税务司,每船发给行驶一年之牌照,每船每年纳费银十两,每次往来皆须到新关报名。如察出有未领牌照,私行前往者,即查拿入官。如水手人等在内地不循法规或别有滋事之处,可将船牌撤消,不准该船再作贸易。

总税务司赫德在转呈包罗意见致外务部文中也表达了对此事的关注,但称具体决策向有待外务部定夺,他说:“又日本台湾帆船前往厦门附近不通商口岸贸易一节,此等帆船如此贸易,与各国商船往来通商口岸不同,缘该船本为华民之船,且久经来往台厦之间,与内地船无异,只因台湾改隶日本,随视为外国之船。或应按照各国约章严禁前往不通商之口,或照旧念其昔日之情,准其如此仍行贸易,于情于理,均各有词,未便由该关自定,总税务司之意见如此,似应一并呈请贵部酌核可也。”

厦门关税务司提出允许台湾商船循旧例仍可入不通商口岸贸易的主张,似乎出于念及台湾原属大清且均为华民之旧情,认为不应待之过于苛刻。但这只是问题的一面,重要的是,倘若照此方案执行,海关的势力范围将得到极大扩张。首先,台湾船只每年要到海关报到、查验、纳税,这就掌握了台湾商船的操控权;其次,由于允许台湾船到非通商口岸贸易,海关即可借查缉之名将权力延伸到各非通商口岸,而这正是海关多年来力图达成的目标之一。譬如厦门关就曾极力敦促清政府将刘五店、石码等分关统归厦门关一并交税务司兼管。海关方面提出的允许商船仍旧准入非通商口岸贸易的建议表面上为“念其昔日之情”,实则暗念膨胀海关权力之意,对此不可不察。

清朝廷对于所谓“日本台湾船”的态度,集中体现在下面这份文件中,由于这是割台后清政府在对台经贸方面的一项政策宣示,有着重要史料价值,特摘引如下:

札总税务司台湾商船若柱日本商旗前往不通商口岸应禁止由榷算司

呈为札行事,本年闰四月二十四日,据申称,日本台湾帆船前往厦门附近不通商口岸贸易一节,该船本为华民之船,久经来往台厦之间,与内地船无异,或应按照约章严禁前往,或照旧准其贸易,呈请酌核等因。本部查台厦一带,所有不通商口岸,凡外国船均应禁止贸易,该帆船旧系华民,若以改隶日本、悬挂日本商旗,即不能与华民之船视同一律,应由该关按约严禁前往,以示区别,相应札行总税务司查照饬遵可也,须至札者

右札总税务司赫 准此

光绪廿十二年闰四月 日

从这份文件可以看出,清政府认为,既然台湾割让后“改隶日本”,商船上悬挂日本旗帜,那就不能与以前等同视之,而只能依据相关条约办事。尽管有关资料未列出清政府采行此项政策的原因,但我们可以想见,倘若允许台湾帆船入非通商口岸贸易,那么同样挂日本旗的日本商船也可能混迹其中,在海关具体查缉工作上是很难严格区分的。再则依据利益均沾原则,其他列强也会据此向清政府提出类似的要求,那么局面就更加难以收拾了。因此,清政府的此项决定,表面上似乎不近情理,实则不得已而为之,其宗旨不外是为了维护中国的主权。类似的政策在处理有关台湾人身份、服饰等问题上也都曾出现过,可以说,清廷在处理台湾问题上显示出相当的困扰和无奈。

四、台湾郊行衰蓄原因的再思考

关于台湾郊行衰落原因,林满红、黄福才、卓克华等两岸学者均有所探讨,他们一致认为:“乙未割台是台湾行郊没落并终告消灭之一大关键”,同时进一步分析其中起主导作用的因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台湾割让,众多实力郊商内渡,以至百业萧条。如台南三郊“以前各郊商业各自停止,或收回清国,或贸易暂停”。

第二,为消除郊行在台湾民间的影响力,日本殖民者对其进行改组,或改为“组合”,或变为纯宗教团体(如神明会),以致各郊行名存实亡。

第三,限制台湾商船赴大陆贸易,大陆船只来台只准由三大口出入,“而自昔郊商营业区域几全在大陆沿海口岸,经此限制,贸易线一断,无口吞吐,焉能生存”。

毫无疑问,这些都是导致台湾郊行衰落的重要因素。但是,我们发现,上述分析全部是从台湾方面及日本殖民当局的政策变化这一角度进行的,而郊行与其他商业组织的显着不同是,它从事的是海峡两岸的商业贸易活动,牵涉到的不仅仅是台湾,还包括大陆。因此,在探讨台湾郊行衰落原因的时候,似乎还应尝试着从大陆方面来检讨引致这一结果的可能因素。事实表明,割台后清政府的对台经贸政策变化,是造成两岸帆船贸易萎缩及台湾郊行衰落的又一关键因素,本章揭示的金顺益违约案即明白地显示了这一点。

金顺益违约案是中日《马关条约》签订、台湾割让、大陆与台湾关系发生剧变后发生的一个全新案例。这是因为类似金顺益号台湾帆船进入大陆沿海口岸贸易在台湾割让前完全是合法的,同时它也是台湾郊商历来经营两岸贸易的常态,例如清代宜兰郊商,其“往江浙福州曰北船,往广曰南船,往漳泉惠厦曰唐山船”,涉及港口遍及大陆沿岸大小四十余处。日本据台后,台湾人身份发生了变化,台湾郊行船只也变成了所谓“日本台湾帆船”,台湾与大陆的关系被纳入日本与中国关系的大框架中,必须受到中日两国所签署条约的规范和约束。

而面对两岸关系的变局,清政府也不得不调整它的对台经贸政策,割台后不久的光绪二十三年,总税务司即呈文称:“马关条约签定以后,情事改变,台湾一处,应作为外国看待”,并开具洋货土货进出口征税办法四款以祈施行。总理衙门也认为,“台湾即非内地,该处进出口货物,非改造通商各口税章办理,不足昭划一。”因此,规定台湾土货进入大陆必须照洋货收税。换句话说,台湾割让后,由于台湾因不平等的《马关条约》而成为所谓“日本国土”,台湾商品也就同样成了“日本台湾货”,即“洋货”,再不得享受原先土货的地位,而必须收税。这样,台湾郊商势必大幅增加贸易经营的成本。金顺益案发生后,清政府又进一步严格限定台湾帆船不得私入非通商口岸贸易,这就更大大压缩了台湾郊商的活动范围,加上两岸学者所指出的日本殖民者对郊商的打压措施,在此双重影响下,台湾郊行迅速走向衰落便是不可避免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