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两岸关系的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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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台湾问题的宪法学思考(2)

首先,特别行政区制度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定位,是“一国两制”理论在政治制度领域的集中体现。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关系,一种可以从量上加以衡量,即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最具重要性的制度,专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基本政治制度是在我国政治生活方面具有基础性的制度,如已经在政治层面被确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另一种可以在本质上,从“主体补充”的结构上加以衡判,亦即根本政治制度所决定的是国家主体的政治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和主干,而基本政治制度则是依附于根本政治制度,为体现国家的民主性和多元性而对根本政治制度形成补充的政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解决我国历史遗留问题的政治制度,其与在中国主体部分所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等一般行政区域形成“主体-补充”的结构,因而构成了我国国家主体政治制度的一种有机补充。特别行政区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定位及其论证,与“一国两制”中“两制”的辩证关系是相对应的。在“一国两制”理论中,“两制”并不是同等重要、具有相同地位的,社会主义制度无疑是主体,而资本主义制度则是在特殊地区所实行的制度,构成了对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补充。由此可见,将特别行政区制度定性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在“一国两制”理论直接指导下所形成的。

其次,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宪制性制度,是由“一国两制”理论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在规范上的表述所决定的。我国现行宪法第31条将“一国两制”理论用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方式予以表述,规定了在特别行政区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实行不同于国家主体部分的制度。两个基本法以宪法第31条为立法依据,在首要位置确认了“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并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与国家主体部分不同的资本主义制度。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最高依据;基本法是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直接依据。两个层次的三部宪制性法律在规范上确认了“一国两制”的地位,并将之以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方式予以表述,使得特别行政区制度在法律层面上,构成了我国的一项宪制性制度。将特别行政区制度在法律上定位为宪制性制度,有着三点意义:其一,宪制性制度既突出了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规范性和确定性,而明晰了特别行政区制度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更加全面地描述了特别行政区制度在我国国家管理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其二,香港和澳门的法治传统深厚,居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较高,对于法律的认同度也较高,将特别行政区制度定位为宪制性制度,能够更加突出地强调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属性,尤其是其宪法属性,有利于培养和提高港澳社会和民众对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制度认同;其三,特别行政区制度既然为宪制性制度,其变迁也应当依循宪制性的方法和途径,尤其是遵守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结果,因而能够保证香港和澳门未来的政制变化永远处于合乎我国现行宪法和基本法的轨道上。

总而言之,不论是从政治层面还是从法律层面定位特别行政区制度,都不能脱离“一国两制”理论,“一国两制”理论为以上两个层次的定位提供了直接依据,因而是合理定位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理论指南。

四、“一国两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大贡献

由于历史和民族原因而产生的分离主义,是世界性的难题。世界各国,尤其是一些大国,都或多或少地面临着解决国内分离主义、维护国家统一的问题。为此,世界各国都采取了各式各样的方法和策略,诸如给予主张分离地区较多的自治权、在宪法中规定主张分离地区特殊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规定分离地区行使自决权的方式等,都是各国处理类似问题的常见方式。但是,世界各国所采取的方法和策略所获取的效果不同,有的国家最终不得不走向允许主张分离地区独立或允许主张分离地区采取特定方式谋求独立(主要是公民投票)的道路。分离主义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域完整的严峻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困扰着世界各国政府,同时对于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的理论创新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一国两制”理论是为解决国家统一问题而提出的理论体系,不仅适应中国国情,而且是对于世界各国解决本国的分离主义和国家统一问题都有重要启示作用。“一国两制”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家的样貌和固有形态,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因而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大贡献。

第一,“一国两制”理论打破意识形态的界限,将国家与意识形态一一对应的关系予以更改,极大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采取一元的意识形态,并实行由该意识形态所决定的社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国家与意识形态关系的主要观点。根据社会形态演进更替的相关理论,社会主义社会是比资本主义社会更加高级的社会形态,因而两者并不能相容于一个国家内。“一国两制”理论打破“姓资姓社”的意识形态界限,以国家统一为目的,提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看上去格格不入的社会形态可以并存于一个国家,而且两者还具有相互促进的关系,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有着巨大的创新作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对“一国两制”理论的实践表明,“一国两制”理论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极大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之一。

第二,“一国两制”理论所构造的“主权统一而治权相对分离”的国家纵向权力配置模式,对于世界各国解决分离主义问题提供了参考。中央与地方关系在世界范围内均是困扰各国的棘手问题,尤其是存在分离主义的国家,处理中央与主张分离地区的关系,更是困扰各种中央政府的重大疑难问题。“一国两制”理论在打破意识形态界限的同时,用治权相对分离、以高度自治权换取和保证主权统一的做法,无疑对于政治学和法学都有着重大的理论创新。尽管世界绝大多数存在分离主义的国家,在社会形态上都是资本主义的,但在拥有主权和政府行使治权方面具有相同的特征。因此,“一国两制”理论不仅可以适用于解决中国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国际社会解决国家统一、应对分离主义的问题,都可以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第三,“一国两制”理论指导建构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统一的有效办法。“一国两制”理论对于人类政治文明的贡献不仅是理论层面的,更体现为对于人类政治制度的贡献:特别行政区制度改变了单一制国家内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一般模式,也不同于联邦制国家内联邦与联邦组成单位的关系模式,而是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形成的特殊制度安排,对于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统一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对于此,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其一,根据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产生特点,特别行政区一般设立在因历史遗留问题而有别于国家主体部分的特殊地区,因而是为解决分离主义地区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而专设的行政区域,有别于普通行政单位,对于单一制国家合理安排主张分离地区地位有着参考意义;其二,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在量上较单一制国家内普通行政单位享有的权限大,但在权力的性质上又不同于联邦制国家内联邦组成单位所具有的“固有权力”,而是体现出“授权”的关系,且受到主权的严格制约,因而为单一制国家权衡授权和统一的关系提供了足资参照的权力配置模式;其三,特别行政区制度突出法治手段和法律思维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及其调整都处于宪法和基本法的框架内,体现了从人治到法治的人类政治文明一般发展规律,对于单一制国家通过法治手段维护国家统一,也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

五、结语

“一国两制”理论是包含着丰富问题意识的理论体系,在解决相应问题的过程中获得了成功的实践,并逐渐生长为具有严密逻辑体系并体现一般规律的重大创新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政治文明在理论、制度和实践上的创新性发展成果。对于“一国两制”理论进行理论定位的目的,既在于从理论上澄清“一国两制”的理论属性,廓清“一国两制”的理论面貌,明晰“一国两制”的理论地位,但更为重要的,是在香港、澳门总体稳定和谐但仍面临严峻挑战的背景下,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一国两制”的理论深意,更加充分地发挥“一国两制”在解决当前港澳问题难点、热点问题,并保证港澳地区长治久安中的重要作用,使其能够在新阶段成为人们进一步解放思想的动力泉。从此意义而言,有必要在讨论“一国两制”理论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一国两制”理论的内涵,将之构建成为号召爱国爱港和爱国爱澳人士的理论旗帜,成为凝聚内地与港澳共识的理论平台,使港澳民众都能通过“一国两制”理论的实践,共享做中国人的尊严和荣耀。

十六大以来中央对台工作的理论创新:回顾、成就与展望

中共十六大以来,两岸关系经历了大波折、大变动和大发展的历史时期。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秉持求真务实的执政理念,因应台海形势发展需求,提出了一系列新主张、新政策和新论断。实践证明,十六大以来中央对台工作的理论创新,为新时期遏制“台湾法理独立”、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推动祖国和平统一的历史进程,起到了战略指导作用。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回顾十六大以来中央对台工作的理论创新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展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前景,对于当前对台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回顾: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

中共十八大报告将十六大以来形成的对台战略思想概括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重要思想”。这一战略思想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和国防等诸多方面,是对台工作新的综合性战略体系,也是十六大以来中央对台工作理论创新的最大成果。这一理论成果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六个部分,以下分述之。

(一)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战略思考

大陆过去的两岸政策主要关注两个问题:其一是以两岸完全统一为目标的各项政策与制度安排,如“一国两制”的理论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其二是在两岸尚未统一情况下的具体交流合作,如“三通四流”、扩大两岸民间交往、鼓励台商投资等内容。就目前两岸关系的现状而言,实现完全统一还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因而如何从战略上概括两岸关系在这一阶段的互动特征,是一个重大战略问题。2005年以来,中央逐渐形成了“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思考,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来概括两岸在完全统一前的互动关系。

2005年4月,胡锦涛在会见时任国民党主席连战时,首次提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一词,并比较完整地论述了“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内涵,阐明了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基础、根本归宿、有效途径和方法,从而奠定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政策基础。2006年4月,胡锦涛于再次会见连战时对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重要意义进行了论述,突出强调“和平发展理应是两岸关系发展的主题”,“两岸同胞应当携起手来,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共同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局面”。胡锦涛在2008年12月31日的讲话中,对于“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重要思想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总结与概括。2007年11月,“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又被完整地写进了中共十七大报告,成为统摄对台政策的主导思想。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肯定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与实现和平统一的密切联系,从而深化并巩固了对“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必要性的认识。

“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对于两岸关系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第一,提出介于两岸统一和两岸具体交流之间的总括性概念,为两岸在尚未统一情况下的交往关系,从分散和孤立向着全面和系统转变提供了理论依托,也澄清了人们对于两岸关系现状认识可能产生的某些误区。第二,把握了两岸关系现状与完全统一之间的“度”,承认两岸完全统一的历史性和阶段性,切合两岸关系(尤其是台湾地区内部局势)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持两岸政策的连贯性和有效性。第三,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是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为主轴,经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外交等框架内、以保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为目的的框架体系,最终落实为两岸为推动和平发展而制定的各项政策、法律和制度,因而“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提法又为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在两岸关系论域内的运用提供了契机,是推动两岸关系法治化的重要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