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别笑!这才是中国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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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夏商西周:上古的光荣与梦想(4)

这个环节叫“问名”。媒人顺带问了乙某的生辰八字,喜滋滋地回去找到某甲。两人一起到某甲的宗庙里,拜祭某甲的祖宗,呈上某甲和乙某的生辰八字求庙里的卜人给算上一卦。卜人就拿着乌龟壳和草之类的东西,捣鼓了好一阵,蠕动了干瘪的嘴唇,例行公事般说:“吉。”这个环节叫“纳吉”。这时候某甲就把家里的小猪储蓄罐拿出来砸掉,把钱取出来,小心翼翼给了媒人。媒人鄙夷地看一眼,拿去给女方。这个叫“纳征”。一旦乙某家拿了这个钱,就不允许反悔。这时候婚姻就具备了法律效力。某甲再跑到宗庙,求卜人算了哪天是黄道吉日,再告诉乙某家。这是“请期”。到了这一天,某甲就欢欢喜喜地跑到乙某家,把乙某一路迎回来举办婚礼。这叫“亲迎”。然后俩人一起进一个布置好的新房,上床,然后……这叫“洞房”(貌似大家都知道……)。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个环节下来,婚礼算正式结束。古时候没有手机,得媒人来回跑。媒人的作用就体现在这里,很不容易的。等到某甲生了小孩子,在三个月内要取名字,取好了再去官府进行登记。这就是一个小某甲的生涯开始了。如果某甲死了,那么继承发生。继承的办法我们在宗法制度里面已经讲过啦,这里就不重复了。

以上讲了西周人的生活,而调整这些生活的就是礼。如果换算成今天的法律术语,有土地法、继承法、婚姻法等等民事法律,甚至礼的精神性原则是不是可以说是宪法(事实上宪法学的张千帆先生专门写了一篇此方面的论文《在自然法与一般法之间: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大家可以看看)?谁说中国古代没有民法谁无知,谁去证明中国古代有民法谁无聊。我们下节讲某甲的死掉。

在西周犯罪

某甲在自己家里,面无表情地撕着一只烧鸡吃。甲的爸爸冲进来一把抢过烧鸡,拿着边吃边走掉了。某甲默默地看着爸爸得意而远去的背影,感觉喉咙口有一种愤慨的冲动。

聊公从屏风后走出来,撺掇:“告他。”某甲凝重地点了点头。聊公递过一束箭,说:“这是讼费。本朝规定,为防止滥诉,收束矢以为讼费。”某甲继续点点头。

某甲提了这束箭,去找本行政区的法官。城里人找“乡士”,乡下人找“遂士”。某甲有城市户口,便找到乡士。乡士收下了箭,问:“讼还是狱?”某甲看聊公。聊公曰:“本朝诉讼分两类,以罪名相告曰狱,以财货相告曰讼。西洋人管这叫做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差不多就是这么个意思。”

某甲觉得自己的爸爸抢烧鸡乃是一件“抢夺罪”,却又拿不准,只好嗫嚅着“讼”。乡士嗯了一声,眼皮也不抬地问:“所告何人?”某甲曰:“父。”乡士终于抬起眼来透过老花镜看着某甲,说:“君臣父子无狱讼。”

“Cut!”聊公走出来,解说道, “《礼记》有云:‘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所以儿子是不能告老子的。如果坚持告,告者有罪。前面整个关于宗法制到封建制的立足,都在于伦理。儿子告老子,其伦理基础势必遭毁坏。我们录制这个节目,其教育意义正在于此。”

这种情况下某甲只好郁闷地回去了。

那么如果所告的不是父亲,而是某乙呢?好,诉讼程序进一步推进。

乡士派了张龙赵虎把某乙传唤来。张龙赵虎回来说:“某乙乃是齐国的国君,正在鲁国进行国事访问,来不了,全权委托秘书某丙担任其代理人。”乡士搔了搔头,说:“开庭吧。”聊公曰:“慢!”然后对着镜头说:“这里讲解一下。西周打官司要求双方当事人都到庭,此为‘两造具备’。大夫级别以上贵族有权派自己的臣下做代理,这大约就是我国代理制度的起源吧!”然后恭敬地对乡士说:“尊敬的法官大人,请继续。”

乡士不满地敲了敲法锤:“肃静肃静!某甲,你先说。”某甲说某乙抢他的烧鸡,某丙作了辩护。乡士为难地说:“两边都有道理呀!那么只好——上烙铁!哈哈哈!”乡士哈哈狞笑着撕掉面皮,原来却是皋陶,身边的公孙策皂隶一干人等一起对着某甲狞笑起来……

“某甲!某甲!”乡士连敲法锤。某甲从幻想中惊醒,只好颤抖着说某乙抢他的烧鸡,某丙作了辩护。乡士为难地说:“两边都有道理呀!那么只好——公孙策!”公孙策从一个阴暗的角落里狞笑着走出来,某甲转身就准备跑。

“报告大人!属下刚才观察了,某丙辩护时前言不搭后语(辞),面色青一阵紫一阵(色),呼吸紊乱急促(气),听觉也出现了问题,我刚才连叫他三声他都没听见(耳),并且眼神涣散游离(目)。毫无疑问,正是某丙在说谎!”

“Cut!”聊公走出来,对着镜头说,“西周审理案件已经开始重视证据。通过辞、色、气、耳、目五方面进行观察,以判断当事人是否在说谎。这叫做‘五声听狱讼’,乃是世界上最早的将心理学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测谎技术。虽然还很粗糙,但是相比起同时期的欧洲还在沿用的神判法,肯定是文明而人道且科学的曙光啊!当然啦,这是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采用的侦破办法。有证据,则从证据。”

聊公喝了口清茶润润嗓子,继续说:“根据相关记载,当时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勘验结论等。比如《周礼》有规定,打土地官司的,拿官府地图做证据;打契约官司的,拿契约文书作证据;证人作证的,必须发个毒誓说我要是做伪证叫我生个孩子没屁眼以保证口供的真实性。”

乡士听了公孙策之言,就以此作为审理的结论。比照了刑书,没见有“抢烧鸡”条。参看以前的判例,有“某丁抢夺烤鸭案”,颇类似。就问某甲:“某乙抢你烧鸡,是眚呀,还是非眚呀?”某甲直直地看着乡士,忍不住又扭过头来用无辜的眼神向聊公求助。

聊公摇着鹅毛扇,笑曰:“所谓眚,乃是过失也;所谓非眚,乃是故意也。 ”某甲便道:“回大人,非眚。”乡士点点头,又问:“那某乙是惟终呀,还是非终呀?”某甲又可怜巴巴看聊公。聊公“啪”地打开一柄折扇,曰:“惟终就是惯犯,非终就是偶犯。”某甲想了想,回道:“想是非终吧!”乡士再一点头,便判道:“按照以前的惯例,要判某乙劓刑。但考虑到刑不上大夫,嗯,可以改罚二百五十锾。某丙,你看怎么样啊?”某丙连连点头,甘愿受罚。于是一桩官司至此终了。

几句后话先交代掉:

1.

倘若乡士不立案开庭,某甲可以上访告御状。告御状的办法有两个:一是跑到王宫正门外边去敲“路鼓”,就会有太仆出来接了你的状子,交给周王。二是跑到路边站在一块红色的“肺石”上。站到被人看见了,就会过来接了你的状子,交给周王。我想多数人还是愿意敲路鼓。当然,这个站肺石也有个防止滥诉的作用在里头,类似后世的杀威棒。

2.

倘若乡士收了某乙贿赂而枉法,某甲也可以上诉,两案并告。一告某乙抢你烧鸡吃,二告乡士“惟货”。嗯,这是我国最早的法官责任制度啦,叫做“五过之疵”,分为惟官(依仗权势)、惟反(挟私报复)、惟货(收受贿赂)、惟内(庇护亲属,盖此时尚无回避制度也)、惟来(受人请托)五种行为。

3.

死刑在这时候已经分等级使用了,平头老百姓“弃市”——杀死了扔在菜市场上叫人唾弃三天;而贵族则可以留全尸——由专门的行刑者秘密缢死以照顾其面子。

4.

不判死刑的,除了割鼻子剁腿而外,已经有了徒刑的发明。关在牢里,进行劳动。这种办法,显然比处肉刑文明得多,既保全了犯人肢体有利于他改过自新,又可以让他劳动以促进生产。但这种办法现在还不普及。不过没关系,是金子总要发光的,好的刑罚也不例外。徒刑在未来将成为最主要的刑种。

5.

这时候的监狱叫“圜土”或者“囹圄”。一个土墙围起的圆屋子。有专门的牢头叫“司圜”,有专门的狱具叫桎、梏、拲,分别是戴在脚、颈、手上的,都是木头的。

下面再重点解释一个上一章的遗留问题:究竟什么叫做“刑不上大夫”。刑不上大夫,我们解释它说:大夫以上不受刑,此乃封建等级特权之铁证。这种说法,属于完全不顾历史事实而睁眼瞎说。从桀纣到周厉周幽周宣王,哪个没有给大夫用过刑?关龙逢比干杜伯乃至管叔蔡叔都受过刑罚。这样的话,要放到原始语境里面去理解。原文拿出来看:

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