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从斯密到马克思:经济哲学方法的历史性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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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古典历史主义的经济哲学方法(9)

休谟经济哲学中社会性方法的重点在于个人,而斯密的重点则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尽管斯密在把握这种关系时没能达到足够的高度,但他毕竟走向了一种与欧陆理性主义思想家明显不同的思路。而在我看来,休谟在这方面的突破应该说不是很明显。休谟的这种“社会”观点在他的具体的经济学观点中也有明显的体现。在《论商业》一文中,他的确谈到了物品的交换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一般公认,国家的昌盛,黎民百姓的幸福,都同商业有着密切难分的关系。”休谟:《休谟经济论文选》,陈玮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页。但问题的关键是,他在这一问题上的实际思路与斯密的思路是有很大不同的。斯密用“交换”来说明它对于物质生产力的不断的促进作用,在《国富论》中他提出了分工和交换能使工人操作的熟练程度增加,能缩短劳动时间在工种转换之间的损失,能促进机械的发明等三条理解这一点的思路。而休谟的思路则是这样的:如果没有物品之间的交换的话,那么,当人们已经生产超过他们生活所需的财物时,他们的生产情绪就会低落,就会没有生产热情。由此,懒惰的习性就是乘虚而入,蔓延滋长,致使大部分田地无人耕作而导致荒废。这种状态是与个人的利益追求方向相反的。交换正是因此而应运而生。很显然,这里的交换也是因为一个好的“社会”的要求而产生的,而不是一种客观性的现实存在,更不是发生学意义上的历史性现实。休谟的商业理论中没有重点论及在斯密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分工概念,其原因也正在于此。事实上,休谟并没有触及资本主义经济现实中的交换与分工的不可分割的关系,他的交换概念更多地是建立在独立和完整的生产主体之间的物品交换关系之上的,而不是被斯密所抓住的那种资本主义劳动分工的基础之上的。休谟把交换概念引向了人的生产热情的理论层面,其原因也在于此。

以此为基础,休谟进一步指出,由于交换能促进人们的生产热情,因而能导致生产出更多的超过人们的生活必需的产品,因此,社会就可以把一部分生产人员从生产过程中抽调出来,用来从事繁荣文化的工作或者直接加入军队,使国家更加强大。“概而言之,只有制造部门积存了大量的产品,社会可以对这种产品提出所有权,而又不致剥夺任何个人的生活必需品时,制造业才能增加国家的实力。因此,任何国家用于超出维持起码生产的产品越多,就越强盛,因为从事这种劳动的人可以极容易地转入社会劳务。”休谟:《休谟经济论文选》,陈玮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页。“社会也极容易把工业部门中的许多人转入军队,并用农民劳动的剩余产物来供养他们”。正像上面所分析过的一样,休谟这里的“社会”明显的是集经济与伦理于一身的抽象的社会。休谟在倡导商业和交换对社会的促进作用的同时,还强调爱国主义精神等道德因素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其原因也在于此。他说:如果我们能把一座城市转化为一座坚固的军营,在每个人身上培养一种真正的尚武精神,一种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献身精神,使得人人勤王国事,奋勇争先,赴汤蹈火,在所不辞,那末这种爱国热忱,正如古代所显示的那样,就足以充分激励发扬吃苦耐劳精神,使社会得以生存下去。同上书,第12页。在《论货币》和《论贸易平衡》等论文中,休谟的社会性观点对他的经济思想也有很大的影响。休谟是一位货币数量论者。我们在这里且不谈他的货币数量论本身的经验主义错误,即使是在阐述这一货币数量论的过程中,休谟也不是完全从经济要素的角度来切入的,而是在一些地方加进了人们的生产情绪等因素。休谟说,商品价格上涨虽然是金银增加的必然结果,但它却不是紧跟着金银的增加而发生的,而是要在一段时间之后才可能出现。在这段时间中,金银的增加是能够刺激每个人的勤勉心,从而能使其生产情绪得到普遍高涨的。休谟的具体思路是这样的:任何数量的金银最初输入一个国家时总是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这些人利用手中的这些金银来牟利的行为无形中刺激了人们的生产热情的普遍高涨,因为,当工人碰到一个肯出好价钱的雇主时当然是乐于热情的工作的。而当他们拿着较高的工资到市场上买东西时,看到市场上的商品依然是原来的价钱,也就自然地会买回更多的东西供养家之用。市场上商品的畅销自然也会刺激其他领域中各阶层人们的生产热情。参见休谟《休谟经济论文选》,陈玮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3页。这种在经济学的思路中加进情感等因素的分析方法是休谟在其独特的社会性观点指导之下的必然结果。我以为,休谟在一些具体的经济学观点上与斯密相比处于相对滞后状态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与这种方法论直接相关。在《论贸易平衡》一文中关于对外国商品征收关税问题上的观点也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休谟在一般的层面上是反对对外国商品征收关税的,“我敢断言,一般地说,任何一个国家的商业发展和财富增长,非但无损于、而且有助于所有邻国的商业发展和财富增长”同上书,第69页。。但问题的关键是,休谟所反对的实际上只是不考虑保护国内生产、而仅仅以单纯限制输入以获得贸易顺差为目的的关税。对于旨在保护国内产业的关税和保护措施,他不但不反对,而且还是提倡的。他说:“不能把对外国商品征收的各种关税一律看作偏见或无用之举。比方说,对德国亚麻织物征收关税,就能鼓励本国制造商,使从业人员和工业成倍地增加。对白兰地征收关税,就能增加朗姆酒的销路,对我国的南部殖民地是一种支持。”同上书,第67页。休谟的这种经济学思路实际上是把他所认为的由人们的经验实践所能达成的那种理想化的“社会”的观点运用到了经济问题的分析之中,他通过不同的关税的调节所希望达到的是一种经济秩序的人为平衡,在这种观点背后的是通过人为的,即他的思路中的经验实践的努力所希望达到的社会关系的平衡。应该说,斯密经济学思路中的那种完全由经济因素自身运作的思路在这里并不十分明显。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休谟经济学思路中的社会观在本质上只是一种亚经验性的社会观。

二 作为经济学思路之补充手段的伦理学

我们知道,在斯密的经济学思路中,交换关系本身就是其理论研究的对象。正因为这样,他才能理所当然地完全立足于经济关系本身,即使是不完全同意经济自由交换所带来的道德后果参见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39页。但也不把经济学思路和道德思路掺和在一起。斯密的经济学思路是一条独立的理论思路。把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分别加以研究,这是斯密整个社会科学研究体系的一个特点。而对于休谟来说,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其经济学的思路中很多地方都加进了道德和情感的因素。休谟的经济学所研究的与其说是社会经济关系本身,还不如说是最能给个人提供生存和发展方面的帮助的那种“应有”式的社会经济关系。从方法论的角度来分析,可以看出,其实这是他的以个人为理论支点的经验主义方法论之必然结果。

作为面向新兴的工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开明绅士,休谟肯定不会同意曼德维尔在《蜜蜂的寓言》中所阐述的那种把追求私人利益称为恶的观点,尽管曼德维尔认为在恶的自利的基础上通过交换所达成的是一种善的社会。但休谟的经验主义指的是个人通过以利益为基础的经验实践,通过一种互动的自发过程达成一个充满智慧和美德的社会,因此,如果只是在经济学层面上来展开这一方法论逻辑,那么,显然有两个方面需要得到补充。第一,由于人们只有在很小范围的社会中才可能完全由自己的经验实践,由自己的知性来判断自己的某一个行为如果违反了社会的规则,对自己本身的利益可能造成的损害,因此,如果把观察的视野扩大到大范围的社会,那么,还需要加入什么样的机制才能使每一个人都认识到社会对个人的重要性?第二,在面向社会规则的经验实践中,个人如果完全站在经济的层面上,那最后是否能达成所希望的社会规则?在休谟的理论线索中,没有斯密那里所具有的那种“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他是把自然进程建立在个人的经验实践之上的。因此,休谟要想突破曼德维尔理论中的个人的恶和社会的善之间的表面上的不一致性,就必须重新解释个人对利益的追求的观点。要做到这一点,显然必须在个人范畴中加入纯经济因素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道德因素等。

事实上,休谟在《人性论》和经济学论文中正是这样做的。在《人性论》中,休谟在论述了与财产权问题直接相关的正义规则的确立问题之后,马上就转入了对为什么遵守这些规则是道德的美,违反这些规则是道德的丑的论述之中。在他看来,道德问题与正义或非义问题紧密相连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从利益角度的考虑还不足以完全解释个人对社会性规则的认同。他说:他们最初只是由于利益的考虑,才一般地并在每个特殊例子下被诱导了以这些规则加于自己身上,并加以遵守;而且在社会最初成立的时候,这个动机也就是足够的强有力的。不过当社会的人数增多、扩大成一个部族或民族时,这个利益就较为疏远了;而且人们也不容易看到,这些规则每一次所遭到的破坏,随着就有混乱发生,如像在狭小的社会中那样。休谟:《人性论》,关文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39页。不过,尽管利益原则在较大范围的社会中不能方便地使用,但没有关系,因为还可以凭着道德的原则来达成社会正义。尽管当非义的行为与我们距离很远、并且也丝毫影响不到我们的利益时,我们要凭着利益的原则是很难经验到不遵守社会规则的危害的,但“它仍然使我们不高兴,因为我们认为它是危害人类社会的,而且谁要和非义的人接近,谁就要遭到他的侵害……所以道德的善恶的感觉就随着正义和非义而发生”同上书,第540页。。休谟在这里加进了一条道德的线索。他的思路实际上是这样的:在最初的社会阶段(这里的“社会”当然是他意义上的社会,正像他把家庭也看成是社会一样),人们是凭着利益的原则来经验“社会”对个人的有益性的,但一旦这种社会规则建立起来后,人们便随即建立起遵守或违反这种社会规则在道德上的善恶感。当社会的范围扩大之后,由于利益的原则不能十分方便地被经验到,因此,社会正义的规则在更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人们的道德感基础之上的。“感动我们最深切的就是我们的名誉,而我们的名誉在最大程度上是决定于我们对他人财产的行为。由于这个缘故,顾到自己的品格、或想与他人和好相处的人们,都必须给自己立一条不可违反的法则,即不受任何诱惑的驱使、去违犯一个正直而高尚的人所必须具备的那些原则。”休谟:《人性论》,关文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41页。在最初论述社会规则的必要性时,休谟讲的很明确,那是因为个人经验到如果不遵守社会规范自己的利益也要受损失。可现在他讲的却是道德的原则。应该说,这在休谟的思路中是很正常的,因为在缺乏以经济关系本身为中心的理论思路的前提下,休谟在以个人为中心的思路上建立起来的自然进程理论(即认为不同的个人在利益追求方面的互动能够产生一个充满美德的社会的观点)单凭“经济人”的思路事实上是不可能达成的,加进道德的线索是他的必然选择。只有具有道德感情的人的那些追求利益的行为,才可能通过经验实践达成休谟意义上的“社会”,这应该说是休谟思路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