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别妻女去大后方
实际上在上海沦陷之前,倪徵就和法院的同事们在私底下议论过未来,也都做好了不畏艰难,坚决避走大后方的打算。然而真正到了那一天,他多少还是有些伤感的。此时,他的女儿乃先刚刚出生。早在6年前,倪徵曾经有过一个儿子,只可惜因难产,出生三天就夭折了,夫人张凤桢因此备受打击,很长时间都无法恢复。如今,他好不容易又有了小女,怎舍得与她分离。可带着女儿一起走,显然不可能。路途遥远,困难重重,连他自己都无法预知能不能活着走到后方,何况体弱的妻子和襁褓中的女儿,以及刚刚搬来与他们同住的年迈岳父。权衡再三后,他平静地接受了现实,留下他们祖孙三代,他自己走。
在重庆,倪徵恢复了他的法律生活,先在江津当了一段时间的检察官,最终还是又回到了他的“轨道”。
1943年1月,他奉司法行政部之命就任重庆地方法院院长。巧合的是,也就在这个月11日,中美签订了一份关于废除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及有关规定的条约,规定美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和1901年北京议定书所赋予的司法特权。这是抗战时期共同抗日的需要。随后,英国也声明放弃了领事裁判权。接着,其他相关国家也发表了同样的声明。此时,距《虎门条约》整整百年。中国的法权从这个时候起,真正地恢复了完整。
第四章远走大后方更有意义的是,领事裁判权取消后的第一个涉及外国人的案子,正是由倪徵负责审理的。那个民事案子的被告是一个美国人。没有了当事人所属国的领事参与会审,也没有了当事人所属国的律师侃侃而谈,法庭上只有中国法官和中国律师,适用的是中国法律。那个外国人,只是被告而已,与原告具有相等的法律地位。
就倪徵而言,从他5岁时听闻会审公廨,到此时此刻领事裁判权被彻底取消,似乎一直有根命运之绳牵引着他,使他的从法足迹,始终沿着会审公廨由盛而衰的道辙,一路向前。从这个角度说,他似乎就是为此而生,为此而活的。而当他一切都准备好了以后,历史给了他一个机会,一个捍卫国族的尊严、为死难的同胞雪耻的机会。
2.历史提供机会
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时,倪徵正在美国。他是抗战胜利前一个月,离开重庆赴美国的。在这之前,美国前驻华法院法官密尔顿·海尔密克访华,倪徵是作为回访而去的美国。在美国,他听到了令人震惊的消息——美国在日本投放了两颗原子弹,波及之处,城市几成瓦砾。倪徵及其周围的人都意识到,战争结束了。
在审判**战犯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开审后两个月,1946年1月19日,根据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在德国波茨坦签署的《波茨坦公告》,1945年9月2日的日本投降书,1945年12月16日苏、美、英(中国后来也同意)签署的《莫斯科决议》这三个国际协议,盟国驻日最高统帅麦克阿瑟经与受降诸盟国磋商后,颁布了《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并于同日颁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成立。
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的宪章内容在关于法庭的管辖权及法庭应审理的罪行方面是一致的,即法庭有权审理三种罪:破坏和平罪、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罪(即战争犯罪)、违反人道罪。按照盟国国际委员会决议的规定,两个国际军事法庭以审理破坏和平罪(即甲级战犯)为主要任务。
按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有11个国家(美、中、英、苏、加、法、澳、荷、新、印、菲)参加此次审判,因而法庭的法官有11名。中国的法官是毕业于清华学校,曾获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的国民政府立法委外交委员会主席梅汝璈。
同时宪章规定,各国选派数额不等的检察官参与检察工作。毕业于清华学校,又曾留学美国耶鲁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归国后一直从事司法教学和法院工作的向哲浚成为检察官的不二人选。他带着秘书兼英文翻译、东吴法学院毕业后在上海银行任律师的裘劭恒,一路辗转赶赴东京,随即向盟军总部国际检察局提交了一份中方确定的11名战犯名单,却不知道其中的本庄繁已经自杀。
除了这份名单,他们别无他物,这让国际检察局很是诧异。“难道你们只是来交名单的吗?难道你们不准备出庭打官司吗?”向哲浚下意识地扶了扶眼镜,和裘劭恒面面相觑。他们没有得到任何有关指示,也不知道要带什么资料、文件,之前他们甚至不知道到东京来应该干什么。这固然是因为司法行政部交代不清,但也说明他们潜意识里没有任何人都必须经过严密的法律程序方能确认有罪或无罪的观念。在他们看来,日本战犯的犯罪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他们侵略,因为他们屠杀。
当时持有这种观念的人不在少数。日本宣布投降后,不止受害者以及幸存者们对日本战犯充满了复仇的强烈欲望。在亚洲,甚至在法治比较完善的欧美,也一样充斥着这样的声音:与其浪费资源走法律程序审判,不如直接绞死他们。
当然也不乏冷静理性睿智者,如美国人弗朗西斯·比德尔。早在战争结束前,他就很有远见地意识到公权和私权、法律和私刑、正义的审判和报复的绞杀之间的关系。他在给罗斯福总统的一封信中,很诚恳地建议道:“公正、有效地解决问题的方式在于使用法律手段。在审判之后,宣告这些罪犯有罪,才能进一步最大限度地赢得我们这个时代的公众的支持,并且赢得历史的尊重。除此之外,使用这种法律手段,还将使全人类在未来的岁月里,能获取研究**罪行与犯罪程度的真实记录。”最终,比德尔的这一理性观念被同盟国接受,审判战犯的国际法庭的设立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
9天后,国际检察局局长、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首席检察官季南召开首次11国检察官参加的检察会议。面对中方提交的唯一的一份名单,这个高大肥胖、红鼻子红脸的美国老头,将名单烦躁地挥来挥去,“就这些?就这些?”其实,对于季南来说,不仅是中国,国际检察局掌握的资料、证据也很有限。日本人在溃败前大量销毁有用文件,甚至连下令销毁文件的命令也被销毁了。
这个时候,向哲浚渐渐弄明白了。在参与这次审判的11个国家的法官中,有7位来自英语国家,即美、英、加、澳、新、印、菲,他们的审判程序适用英美法,只有中、法、苏、荷四国是非英语国,而且适用大陆法。7比4,于是此次的东京审判程序按照英美法制度进行。
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在于审判方式不同,即英美法适用对质制,审讯提问由双方的律师担任(在公诉案件中,由检察官和律师),法官只相当于仲裁的角色,负责对证据的取舍;而大陆法适用纠问制,即所有的提问由法官主持。对待证据,英美法采取“法定证据主义”,即一切证据都要经过双方的对质、辩论和证明,以确认证据是否可靠,是否被采信;大陆法采取“自由心证主义”,即保证法官的内心自由,对证据的取舍,受法官个人的好恶、观念、思想的影响较大。所以,在英美法的审判制度下,检察官和律师起着较大的作用,而判定有罪或无罪的唯一前提,便是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