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世界现代化历程(南亚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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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政治模式:具有印度特色的联邦制与议会民主制(10)

与经济相联系的是政治上印度民族解放运动领导力量也与中国不同。在印度,领导民族解放运动的中坚力量是印度民族资产阶级及其政党国大党。印度国大党成立于1885年,成立初期是民族运动温和派团体,主要反映上层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利益。到20世纪以后,国大党力量不断壮大,逐渐成为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有反帝情绪的地主阶级的政党。但作为资产阶级政党的印度国大党有一个重要特点与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政党有所不同。这就是由于建立较早,且领导有方,所以印度国大党的组织网络遍布印度全国,并且以争取印度独立为党的奋斗目标,而国大党的奋斗目标实际上就成为当时印度全体人民的奋斗目标。所以国大党不仅吸引了大量资产阶级加入,而且吸引了大量贫苦农民和工人参加。这种状况一方面壮大了国大党的力量,另一方面使国大党也必须考虑印度下层群众的利益,采取一些措施以适应印度下层群众的要求。国大党的这种做法反过来又增强了其对下层群众的吸引力,终于使其成为全印度代表性最为广泛的政党,成为印度独立斗争的无可替代的领导者。反观印度的无产阶级,虽然比中国的无产阶级成熟得早,也更为强大,印度共产党也早在1920年就已经建立,但由于英国殖民主义在印度实行严密控制和残暴镇压,加上印共本身在路线上和政策上种种失误,致使其始终未能成为印度独立斗争的领导者。印度的独立斗争自始至终都是在国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从20年代开始,国大党在甘地、尼赫鲁等领袖的领导下,打出印度独立的口号,以“甘地主义”为指导思想,对英国殖民主义发起“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到1947年终于迫使英国殖民主义退出印度,印度获得国家独立,国大党自然而然地成为执政党。国大党的资产阶级性质决定它必然在政治上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实行西方式的议会民主制。

第七,独立经历与印度民主。殖民地或者被占领国家独立或解放的经历对于其独立后政治体制的选择有直接影响。前面我们提到,经过近两个世纪的经营,英国殖民者在印度建造了一套组织严密、覆盖全国的暴力统治机器,实行残暴的殖民统治,不仅共产主义势力在印度难以生存,就是民族资产阶级领导的独立运动的发展也受到极大压制,这使印度根本无法采用暴力革命方式实现国家独立,而英国移植来的议会民主制却为印度提供了一种通过议会斗争实现国家独立的可能性。印度资产阶级及其政党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所谓“非暴力不合作”方式,包括利用议会斗争等各种形式进行合法斗争,最终实现了国家独立。这种经历不仅使印度资产阶级及其政党培养起了对西方议会制度的信仰,掌握了运用议会制度进行斗争的技巧,也使其他阶层和政党习惯并接受了运用议会制度进行斗争和生活的方式,为独立后实行议会民主制提供了客观条件。

此外,由于领导印度独立运动中的领袖大多接受过西式教育,受西方民主思想影响较深,他们对印度选择议会民主制中也有重要影响。特别是自1929年起就担任国大党主席的尼赫鲁,1905至1912年间曾在英国留学7年,深受英国式议会民主制熏陶,主观上认同并接受英国式议会民主制。所以,印度独立后,尼赫鲁力主印度应当建立议会民主制。(印度独立前后,关于印度未来应当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有不同的争论,特别是在尼赫鲁与甘地之间对未来社会的设想方面存在着根本分歧。)由于尼赫鲁在国大党党内以及整个印度都享有崇高威望,都有不可替代的绝对影响力,印度实行议会民主制成为水到渠成的事情。

第八,法治传统与印度民主。法治和民主密切相关、相辅相成,没有健全的法治制度和成熟的法治思想,民主不仅不可能巩固,反而可能会引发社会动荡,因为很多时候民主不能解决一切事情,公正的法律才是最后的裁决者。印度具有“法治”传统,与中国“德治”的社会传统区别较大,却与西方法治社会相有相似之点。《摩奴法典》是印度古代最主要法律,此外印度教还有各种各样的其它法典。这些法典是指导人们日常生活的准则,即“达摩”(darma,汉译为“法”)的,其概念大意是“法则、规范、秩序、习俗、职业、职责”等。这里的“法”同现代西方意义上的“法律”虽不是一回事,但却是印度教之法,是种姓之法。《摩奴法典》中就至少包括宪法、刑法、婚姻法、民法、行政法、动物保护法等诸多法律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印度教社会也是一个‘法制’社会,人们习惯‘依法行事’”。依照印度教的看法,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是依照“法”运行的,社会各个阶层都必须守“法”。这种法律与神学密切结合的传统更培养了人们对“法”的敬畏态度。每个人都在“法”的约束之内。因此,印度教之“法”具有“普适性”,任何人的行为都在法的约束之内。与此同时,在传统的印度社会中,立法与执法又相对独立。婆罗门僧侣是各类法律的制订者,而国家的管理者不是婆罗门而是刹帝利。国王虽有很大行政权力但必须依法行事。“在世俗势力和僧侣势力即立法者与执法者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这与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的所谓‘三权分立’,即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互相制约”很是接近。而且,印度历史上虽然王朝屡屡更迭,异民族像走马灯不断征服,但印度教的“法统”却一直未断。这一点与当代西方许多国家尽管政府更迭、总统总理频繁易人而法律政策却保持不变的情形十分相似。印度的这种法制传统,恰好与西方式议会民主制所需要的法治保障有“契合点”。

第五节印度民主制度的双重作用

从印度独立以来的实践来看,尽管政治格局发生了重大演变,也发生过数次政治危机,但是印度从没有出现过军事政变,更没有过军事专政,始终保持了国家的完整统一和社会的基本稳定。这其中,民主制度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这一点必须予以充分肯定。但是,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政治制度是完美无缺的,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是双重的,既有一定积极作用,又有一定消极作用,区别只是在于程度不同而已,即使被很多人推崇备至的西方式民主制度也是这样。从印度独立后的政治发展来看,民主制度在对印度社会发展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很多不可忽视的消极作用。能否有效避免和解决这些消极因素,决定着印度的民主制度能否更好地为印度现代化发挥保障和推动作用。

一、印度政治制度的积极作用

我们认为,一国政治制度是否适合于本国国情,有很多衡量标准,但关键要看该国实行的政治制度在确保国家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三个方面是否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印度政治制度对印度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学界已给予很多概括和分析。一般认为,印度政治制度在确保国家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等几个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我们认为,与确保国家统一、维护社会稳定两个方面相比,印度政治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或者说印度政治制度与印度经济发展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这方面目前学界还存在一定争议,我们将在后面章节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阐述。这里,我们只从确保国家统一和维护社会稳定两个方面对印度政治制度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进行总结和分析。

1.确保了印度的国家统一。印度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多语言、多种姓的国家。从世界很多国家的历史和实践来看,这种多元化的形态很容易导致国家的分裂。但独立以来的印度却成功地确保了多样化社会的协调和多元化国家的统一。印度独立以来,虽然民族冲突、教派纷争十分剧烈,但却并未因此而使印度四分五裂。这其中印度的政治制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从印度宪法来看,印度宪法不仅详细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框架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具体内容,而且对印度的各种姓、各教派、各集团、各部落、各地区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规范。这种详尽、全面、明确的规范确保了宪法精神能被正确理解、而不被曲解,有利于维护印度国家的完整统一。(2)从印度的联邦制来看,前面我们在分析印度联邦制特点的时候已经指出,虽然印度宪法规定,印度实行联邦制的国家结构,但其联邦制具有很强的单一制特点,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穿了联邦制的衣服,实际上却是单一制的躯体,这种明显偏向单一制的联邦制,通过各种制度规定把各邦牢牢地与联邦政府捆绑在一起,对维护印度的国家统一具有重要保障作用。(3)从印度的议会民主制来看,议会民主制下的议会机构特别是中央层面的议会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各地方政治势力表达自身政治立场、争取自身利益的重要场所,在这种情况下,各邦之间以及各邦与中央政府之间的矛盾,一般都可以通过议会斗争的形式以和平的手段加以解决,从而缓解了不同政治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对维护国家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2.维护了印度的社会稳定。(1)从印度宪法来看,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就印度宪法来说,其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具有刚柔相济、适时而修的特点,可以说是既稳定、又灵活,总体上能够积极适应和有效应对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具体来说,在修改程序方面,一方面,虽然议会两院任何一院提出的宪法修正议案都可以提交议会审议表决,这一点同普通法律的修正案提出办法一样,但另一方面,任何一个宪法修正案不仅需经议会两院以双重多数通过,而且某些修正案还需多数邦批准。所谓双重多数,也就是议案在两院进行审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议员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经两院议员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这一点又与其他法律只需经议会两院出席并参加投票的议员的多数通过即可有明显不同。在修改内容方面,根据印度宪法规定,议会修改宪法的内容范围并不受任何限制,也就是说议会可以按宪法规定的程序修改宪法中的任何条款。这就保证了印度宪法能够根据印度政治、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而及时做出相应的变化,从而使社会变革通过修改宪法、以和平的方式进行,避免社会动荡,不至于造成社会混乱。(2)从政治权力架构来看,权力架构形式的稳定与否决定社会的稳定程度。在这方面,虽然在形式上印度的议会民主制和西方的议会民主制并无区别,但在实际运行上,由于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负责组织政府,这就使宪法赋予议会的很多权力,实际上都掌握在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手中,最终造成行政权独大的政治运行模式。比如,在立法权方面,虽然宪法规定议会是立法机构,但立法提议权和立法过程却全在政府的控制之中;而且,由于所谓委托立法的存在,在很多时候使政府取得了实际上的立法权,而削弱了议会的立法权;在财政权方面,虽然宪法规定人民院有权否决或改变政府财政预算,但实际上人民院根本没有有效手段监督政府的财政预算是否合理,所谓监督只不过是走形式而已,因此一般情况下议会只能按政府的要求批准财政预算方案,而不提出任何异议;在行政监督权方面,虽然宪法规定议会有权通过提出不信任案的方式使政府倒台,但由于组织政府的政党本身在人民院是多数党(或政党联合),这就使议会的这种权力根本不可能行使,因为执政党决不会通过对自己的不信任案。总之,印度的政治制度表面上是全力均衡的三权分立,但实际上却是行政权独大,权力过分集中于政府。政治学规律显示,权力适度的集中有利于政局稳定,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其实,不单单是印度,如果我们考察西方发达国家政治制度近几十年来来的发展历史,也可以看出,政治权力都有向行政权集中的趋势。(3)从政治斗争形式来看,社会动荡往往源自于暴力形式的政治斗争。就印度来说,尽管存在各种不足,但印度的议会民主制毕竟已经获得各方认可,各种政治力量都能通过议会斗争的形式来解决问题,都能接受通过定期选举的方式实现国家政权的更替,而不是以暴力革命或街头政治的形式解决问题或实现国家政权的更替。对于当代国家来说,实现了这一点,就建立起了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