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冠以阿拉伯新柏拉图主义的奠基者、伟大的伊斯兰哲学家法拉比(870~950)的经济价值观也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他指出人类有两种生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前者取自外界,使人体健康成长,获得“第一完美”,为人的活动奠定基础;后者并不依赖物质世界,而是以自我为满足,过一种高尚的生活,实现“最终完美”,这才是“最大的幸福”。他认为人类应该追求幸福,“幸福是人所向往和努力达到的最大目标”。但他的幸福观是伦理层面的,“人所追求的就是善和全,幸福是最大的善,人一旦达到自身的这个善,他的幸福就全了。”由此,他将人类的经济行为分为好坏:符合美德标准的经济行为如施济、帮助他人的行为值得称赞,美德城的首领应“不贪食、不好穿戴、不图色,不追求尘世一切娱乐和享受;他应不贪财、不图私利”,非道德的经济行为如愚昧城的居民“他们活着仅仅为了享受,视健康、财富、享乐等为人生的最高追求”,“敛财致富的聚财城、沉浸于肉欲享受的卑劣城”的居民的行为则属于恶劣的行为。还有的经济行为属于好坏之间,如“慷慨在浪费和吝惜之间”。法拉比的经济思想受柏拉图影响颇深,主要体现在伦理层面上。在分配上,他主张实现社会公正,公正并非平等,而是每个人获得与他的地位与贡献相应的份额。但平等最终又归于公正。法拉比的分配观同他的社会分层理论有关,他具有社会职业等级划分的思想,“从等级划分的角度出发,法拉比把美德城中从事各种工作的人分成不同的等级,其首领便属第一等,而从事服务性工作的属最末等”。“美德城首领犹如第一精神,品位最高,其次是那些比较接近首领的国家行政官员;包括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平民百姓的品位最低”。法拉比认为“美德城之所以能秩序井然,与其合理结构不无关系,因此,体现合理结构的社会阶层等级划分是不容改变的”。法拉比虽然强调社会职业的等级划分,但同时又强调社会的集体合作,当然包括社会经济的合作,他指出:“每一个人都具有一种本性,这种本性就是为了生存、为了达到更完善的境界而需要得到许多东西,而这些所需之物不是靠他本人的力量能获取的,而是需要有一个群体,这一群体中的每一个人分别为他提供他所需要的东西,每一个人均有这样的要求。因此,任何人都不能凭他自己天生的能力而达到完善。人欲达至完善,只能依靠相互合作的各种群体的力量……”
被尊称为“哲学家之王”的伊本·西那(980~1037)认为:“人与其他动物的不同在于,人如孤零零一人,万事自己动手,没有同伙协助他取得生活必需品,那他就不能很好地生活。”共同的经济活动,是构成人类社会的主要因素,但不是惟一的因素。他提倡等价交换的原则,甚至说好话也有代价。应该大力反对游手好闲,依赖他人为生。至于那些丧失劳动力的人,则由社会包下来,从公共基金中拨出他们的生活费。公共基金主要来自税收和罚款。在反对无所事事的同时,禁止“非社会性工作”,例如通过结帮营私、赌博等“转移社会财产”,采取放高利贷等方法“实际上过寄生生活”。
伊斯兰思想史上影响深远的思想家加扎利(1058~1110)在其哲学着作《圣学复兴》中阐述了伊斯兰伦理学,认为伊斯兰伦理学建立在四个四分之一的基础上:崇拜、习俗、危点、拯救,每一部分各有“十书”。崇拜部分涉及经济问题的有“施舍秘密书”、“守斋秘密书”,将施舍、守斋等涉及宗教社会福利、消费的行为同宗教崇拜相结合。习俗部分涉及经济问题的有“谋生情况书”等。危点部分涉及经济问题的有“食欲与性欲两大肉欲疫病书”、“责备金钱和吝惜书”、“责备欺诈书”。拯救部分涉及经济问题的有“贫困与修道书”等。总体来看,大都涉及的是伊斯兰经济伦理方面的内容。如他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待社会福利问题:“道德并非就是行为,也许本性慷慨的人因为失去钱财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慷慨,也许生性吝吝的人反而出于某动机或伪善而出手大方。”。他批判了纵情肉欲享受、抗拒不了世俗欲望的引诱、为现世而不顾来世的消费行为,认为:“不为肉欲享受或理性享受所动,他们深知尘世的幸福是短暂的、有限的,而在真主处的一切才是最佳的、持久的,因此他们严守教律规定,虔心崇拜真主。这种人的幸福才是真正的幸福。”被称为“奇异的哲学家、冥想的诗圣,12世纪的鲁滨逊、阿拉伯的但丁”的哲理小说家伊本·图斐力(1110~1185)在其哲理小说《觉悟者的儿子》中写了一个“自然人”(哈义)漂流在荒岛上的故事,作者通过这个故事表达了自己的独特思想,其中内含着一些经济思想——作者具有自然主义、生态保护主义、节欲主义的经济价值观念:“哈义”认为一切生物都是为自身、为真主而存在的,他不赞成“世界万物为人而存在”之说,认为人不可以任意支配、使用、消费它们,只能以身体的基本需要为限。“哈义”宁愿采摘熟透的果实而食;食后很虔诚地将其种子埋入土中,以培育之直到成长;以免有某种植物,由于人的贪欲而死亡。到不得已时,“哈义”才以肉食养生。这是“哈义”对物质的要求所遵循的规律。他管理植物、保护动物,使荒岛变成极乐园。在这里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消费思想:一是消费的目的在于满足人类基本的生存需要;二是消费思想同环保思想相结合,并体现了作者的人与自然相融合经济思想和生产与环保相协调思想。但作者表达的这种非社会的经济思想对现实社会没有实际意义:现实的世界是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有着复杂的、密不可分的关系的世界,而不是孤单一人独立生存的世界。当然,作者的环保经济思想具有超前性和积极意义。
被称为阿拉伯逍遥学派哲学集大成者伊本·鲁世德(1126~1198)主张恢复伊斯兰社团初兴时那种比较平等的生活,认为平等是理想社会所应实现的目标之一。他反对积聚财富。在他理想的“善人城”里不使用金钱,实现人人平等,各人无偿取得自己所必需的物品。表明伊本·鲁世德具有某种程度的朦胧“共产主义”经济思想。
从一定意义上说,上述穆斯林学者,特别是伊本·赫勒敦可以被作为重商主义、重农主义和经典作家(即亚当·斯密、李嘉图、马尔萨斯)、新经典作家(即凯恩斯)的先驱者。
第二节 伊斯兰经济政策与制度的创新
随着伊斯兰教势力扩展到阿拉伯半岛以外地区,随着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阿拉伯帝国建立与发展,穆斯林国家的统治者面临许多新情况与新经济问题。伊斯兰初创之际所制定的政策与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必须创造新的经济管理、经济制度观念,采取新的经济政策、进行新的经济制度创新。从第二任哈里发欧麦尔开始的经济政策、经济制度创新,体现了一些新的经济思想。
一、欧麦尔时代经济政策与制度的创新
(一)财税与分配制度
1.原有财税制度、政策的灵活运用
穆罕默德逝世后,艾布·伯克尔成为穆斯林的领导人,称为哈里发。他在位时间很短,主要忙于平定叛乱。他坚持穆罕默德时期的经济政策与消费观念。如他制定的俸禄制度以“人人平等”为原则,在消费上他以简朴而着称。还没有来得及进行政策、制度上的创新事业。
欧麦尔作为第二任哈里发,率领穆斯林军队在短短六七年间灭亡了萨珊帝国,打败了统治西亚、北非的拜占廷帝国并把它从西亚和埃及赶走,进军北非,建立了强大的阿拉伯帝国。伴随着势力扩张,也带来了一些过去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从《古兰经》和“圣训”中找不到解决这些问题的答案。例如,如何对待住在伊拉克的台格里卜部落问题?阿拉伯人占领伊拉克南部的塞瓦德和北部的哲齐赖后,按以前的规定应该把这两个地区的土地作为战利品分给将士,土地上的基督教徒必须缴纳人头税(吉兹叶)。但这些地区的台格里卜人虽信奉基督教,却是阿拉伯移民,是可以免缴人头税的。那么,如何处理呢?欧麦尔让他们免缴人头税,却又比照一般穆斯林的什一税(施济捐)加倍征收。这样,“人头税”免缴了,却以“施济捐”的名义得到补偿。这样做既不违反阿拉伯人免缴“人头税”的规定,又解决了新的矛盾和问题,体现了欧麦尔执行伊斯兰传统经济政策的灵活性,也体现他具有务实的经济思想与作风。
2.年俸制度的创立
欧麦尔第四次到叙利亚时,曾同远征将领商讨税收财务工作。在此之前,阿拉伯远征军一直没有固定的军饷、薪俸,战士仅依靠战利品生活。战利品分为两类,一类叫“费伊”,包括各种课税,如人丁税、商业税等。“费伊”被分为5份,分给战士和后方的穆斯林。另一类叫“厄尼麦”,包括俘虏和土地等。面对广阔的被征服领土,许多人建议给获得胜利的将士分配被征服地区的土地。但欧麦尔不许。他不准将士占有土地,以免分心,削弱战斗力。欧麦尔接受了一个波斯人的建议,仿效萨珊王朝,建立年俸制度。
年俸制度即“迪瓦尼”(Diwan)制度是处理国家收入与财务收支的制度。根据历史学家马韦尔迪的记载:“迪瓦尼”是管理国家财务和战士与公职人员年俸的机关。伊本·赫勒敦认为:“迪瓦尼”的职能更广,它管理国家的收支,登记领取年俸的官兵的花名册,估计他们的生活需要,制定他们的年俸多寡,划分国家工作,管理各种档案,如财政收支档案等。这些档案通通称为“迪瓦尼”。公元636年制定了年俸花名册(白拉祖里则认为是641年制订的)这样,每个出征者都有固定的收入。
年俸的多寡,视其与先知的血缘关系而定:由先知近亲开始,首先是哈希姆族,然后是古莱氏部落的其他家族,再次才是一般部落。同时,也按入教先后决定年俸:参加过巴德尔战役的人,以及所有迁士与辅士,每人年俸为5000迪尔汗,他们的同盟者和他们的“马瓦里”,也同样为5000迪尔汗。白德尔战役时奉教而又参加过伍侯德战役者,年俸为4000迪尔汗。另外,还要从战利品中留出1/5分给后方穆斯林,把这些财物分给贫穷无告者、旅行在外者、被敌人蓄为奴隶需要赎金者,以及一切致力于“真主之道”者。有人认为年俸按等级分配不符合伊斯兰的平等原则,导致了不良的后果。过去艾布·伯克尔制定的俸禄制是根据“人人平等”的原则,而欧麦尔却按等级发放。欧麦尔主张,同穆罕默德敌对作战的人,不能同与他并肩作战者等同而论。他根据入教先后把穆斯林分为若干等级。从此,穆斯林对伊斯兰平等的原则,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了严重的历史后果。欧麦尔的年俸制体现了一种按“资历”分配的方法,它是封建等级制社会的必然要求与体现,表明阿拉伯社会正在向封建社会过渡。
3.赋税制度的区域化特征
欧麦尔在伊拉克采用波斯萨珊王朝的财务制度,在叙利亚和埃及采用拜占廷制度,在呼罗珊和中亚细亚,又有不同的制度。这就说明阿拉伯—伊斯兰帝国各地的税收制度很不一致。各国的制度不同,风尚不同,而且占领的方式也不同,这就使得欧麦尔不可能制订出一种统一的、适用于各地区的税赋制度。或者可以这样说:阿拉伯帝国缺乏统一的经济基础,因而没有统一的经济制度。所以研究阿拉伯帝国的社会经济制度极其困难。欧麦尔执政时财富剧增,战利品、土地税,人丁税、什一税等等滚滚而来,都归人财库。
4.人丁税和土地税
人丁税是对基督教徒、犹太教徒、袄教徒以及萨比教(拜星教)徒所征收的一种税。富人年缴40第尔汗,中产者年缴20第尔汗,穷人年缴10第尔汗,对老、残、妇孺和奴隶,不收人丁税。这些宗教的信徒,称为“被保护的人”(又称“吉米人”,Dhimmis,意即被保护的)。
若信奉了伊斯兰教,可免缴人丁税。一神教徒缴纳人丁税后,可以受到生命与财产的保护,并享有信仰宗教和举行宗教活动的自由。至于土地税,则指耕种土地者应缴纳的课税,而土地税的征收,各地不同,必须看当地是武力攻克的还是和平归顺的、土地是丰收的还是欠收的,还要根据农作物的种类以及水利的情况来分别制定。
5.土地的“国家所有”的观念
哈里发欧麦尔禁止阿拉伯人占有土地,攻克一个地方后,地主逃亡,遗留下的土地均归为“国家的土地”(实即哈里发的土地),称为“萨瓦斐”(Sawaf,意思是“纯粹的”,“萨瓦斐土地”意即纯粹归哈里发所有的土地)。仍由当地农民耕种,缴纳地租。不许阿拉伯人在被占领的土地上从事耕种,以免削弱阿拉伯人的战斗力。要阿拉伯人保卫土地,保证田赋和丁税的征收。“这样做一方面保证了农业生产,稳定了国家财源;一方面让阿拉伯人专心在军队服役,不受农事的干扰。同时,阿拉伯士卒来自沙漠地区,本不习农事,当地农民从事农业远较阿拉伯人为宜”。总之,欧麦尔的土地政策强化了“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