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7世纪,阿拉伯汉志地区一位精明能干的商人穆罕默德从希拉山洞修行出来,陆续用优美的散文“公布了安拉的一系列启示”,即《古兰经》,其中包括经济方面的命诫。根据启示精神,穆罕默德又在创建、发展伊斯兰教的过程中对许多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见解,后来被他的弟子整理、汇编为《圣训经》,其中包括许多有关经济问题的看法。《古兰经》与《圣训经》成为伊斯兰教的经典。由于伊斯兰教具有强烈的遵从原教旨义特点,后来产生的伊斯兰教法中的经济法与穆斯林的经济思想,均从上述两部分经典的命诫、教义的旨义出发来确立与阐述。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主要是《古兰经》与《圣训经》中所包含的经济思想。
第一节 二元社会历史背景
为什么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具有许多独特的内容呢?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同它产生的历史文化背景有关。
首先,伊斯兰教产生以前,阿拉伯社会在总体上仍属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制社会的末期。氏族是社会的细胞,有共同血缘关系的氏族组成的部落是基本的社会单位。氏族制社会具有这样一些特点:较为强烈的血缘亲情意识、集体主义意识、平等意识、公平意识、诚实守信意识、忠诚意识等朴素的社会意识。当时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游牧的贝杜因人每年都要周期性地沿固定路线迁徙,赶着共同经营的驼群和羊群,逐水草而居。在部落内部,牧场、水源、耕地甚至牲畜也是氏族集体的财产,通常只有帐篷和可以携带的物品才属于私有。在这样的社会里,集体荣誉和利益高于一切,只有作为集体的成员才具有社会价值。个人要对整体氏族和部落绝对忠诚,而部落和氏族则保障他的权利和生计。在这样的社会里自然会形成上述社会意识。这些朴素的社会意识在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中有着深刻的印记。如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中十分强调公平、合作、诚实、守信,就同其产生的背景有密切关系。其次,7世纪的阿拉伯社会所处的氏族社会末期,商品经济已有一定的发展,私有观念、私有财产也已发展到一定程度,尤其是汉志地区的商业城镇,其商品经济达到相当规模,贫富分化也达到一定程度。商业贵族惟利是图、克扣斤两、不守信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不道德现象时有发生;欺凌孤儿、弱者,侵吞孤儿财产等非法经济掠夺现象也存在着。《古兰经》与《圣训经》中有许多是谴责这种现象的命诫与谈话。再次,伊斯兰经典中所具有的重视商业和崇尚商人价值观也同伊斯兰教产生的社会背景有关。伊斯兰教发源地阿拉伯半岛的汉志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东、西方交通要道之一。伊斯兰教产生前,汉志人执掌着本地区商业的牛耳,在麦加、麦地那等城市,几乎人人都参与商业活动。在麦加,富商的地位十分显赫,其中“以古莱氏族为最着”,从事商业的“古莱氏族又是麦加城中管理天房的主人,而阿拉伯人是非常尊重天房的尊严与圣洁的”。这反映了商人在麦加的高贵。这种特殊的社会经济背景、自然地理条件和阿拉伯人的传统生活与文化决定了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中具有重视商业、崇尚商人的价值观念特点。
另外,正是由于伊斯兰教产生前阿拉伯社会所处的氏族社会末期,导致当时的社会具有二元社会与二元价值取向的特征:一方面是氏族制社会的基本结构仍然保存,其强调伦理道德、集体主义、公平、公正、正义、平等、平均主义、合作精神的价值取向仍然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氏族制正在瓦解,私有财产、私有观念正在蔓延、发展,贫富分化加剧,社会等级正在形成,强调维护私有财产、维护一定程度的社会等级的价值取向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这种二元社会与二元价值取向的背景特征与当时商业经济与游牧经济并存的状况也有某种关系:游牧经济在阿拉伯半岛的大部分地区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商业经济则集中于半岛的汉志地区的城镇之中。游牧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维护氏族制社会的作用,它商品经济程度低,生产效率、效益十分低下,难以滋生大量的私有财产与私有观念。而商业经济的利润高,积累财富的速度十分快,又是滋生私有观念的温床。阿拉伯半岛不同的两种经济形态成为维系当时二元社会与二元价值取向的经济基础。这种二元经济形态与二元社会、二元社会价值取向在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中烙下了深刻的烙印: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一方面维护私有财产权利,肯定了现实社会中贫富差异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则坚决反对贫富分化严重,主张通过税收、捐献等方法来均平贫富差别,所以,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均平观是相对均平观,在这里,二元社会价值取向得到了集中的反映、协调与统一。
第二节 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基本内容
伊斯兰经典《古兰经》与《圣训经》中有大量关于财产权、商业活动、商业道德、商业规范、社会福利、消费、课税、农林牧业、利贷方面的命诫、要求、论述,其中涉及商业问题的论述最多。后来逐步形成、完善的伊斯兰教法也包括许多经济立法的内容,但这些内容的基本原则并没有超出伊斯兰经典经济主张的内容。因为按照伊斯兰教法的立法原则,《古兰经》、《圣训经》为其最基本的立法依据,所以《古兰经》、《圣训经》的内容即是伊斯兰教法的核心与基本内容。伊斯兰教法中源于“公议”、“类比”的那部分内容,在思想上、精神上同《古兰经》、《圣训经》的内容相一致。所以,伊斯兰经典经济主张又实际包括了伊斯兰教法的基本经济思想。
一、核心问题是财产权
伊斯兰经济思想的核心问题是财产权。伊斯兰教财产权观念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分配权、继承权、债务权、经营管理等方面内容。
(一)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观念
伊斯兰教是典型的一神教,认为所信奉的真主是独一无二的,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恩养者、主宰者,“他凭真理创造了天地,他超乎他们所用以配他的。他用精液创造了人”(16:3)。人类赖以生存、生活的一切财富皆为真主所创。“我在大地上为你们和你们所不能供养者而创造了许多生活资料”(15:20)。“他已为你们创造了大地上的一切事物”。真主对于人类的恩惠无微不至,“他创造了牲畜,你们可以其毛和皮御寒,可以其乳和肉充饥”。“牲畜把你们的货物驮运到你们须经困难才能到达的地方去……他创造马、骡、驴,以供你们骑乘,以作你们的装饰……他从云中降下雨水,你们可以用做饮料,你们赖以放牧的树木因之而生长。他为你们而生产庄稼、油橄榄、椰枣、葡萄和各种果实……他制服海洋,以便你们渔取其中的鲜肉,做你们的食品;或采取其中的珠宝,做你们的装饰”(16:5—14)。从饮食、衣服、装饰品到交通工具,真主为人类创造出了维持生命、同自然斗争和社会交往所需的一切东西。年版。书中凡《古兰经》引文,均在引文尾以此形式指明章节。
根据万物源于真主的观念,伊斯兰教进一步提出了真主是一切财富的所有者的观点,“天地的库藏,只是真主的”(63:7)。由于真主毕竟是“神灵”,它无法直接拥有财产、分配财产、管理财产,财产的实际占有者、使用者、支配者是人类。所以,伊斯兰教所认为的财产所有者实质只能是财富名义上的所有者。真主虽然不直接地、具体地占有财产,但由于在伊斯兰教中真主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伊斯兰教的创造人又以真主使者的地位传达着“真主”有关财产问题的思想、意志、命诫,这些命诫体现了真主有关财产问题的原则性意见。而这一切又被虔诚的教民所坚定地信奉,这就使这些思想、意志、命诫通过影响人们的心灵而影响人们在处理财产问题上的行为。这样,真主作为财产的所有者便在实际上原则性地影响着人世间有关财产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在真主的最后一位惟一的使者穆罕默德去世以后,真主意志的观念性表现在于经典中文字记载的真主的命诫。对于穆斯林来说,这种文字化了的思想命诫具有永恒、至上信条的意义。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伊斯兰教还创立了一套宗教制度、法律制度,运用国家机器来保障有关财产权问题的原则性思想、命诫的贯彻和实施。这样,作为财产所有者真主的有关财产权思想、命诫,便具有了理性化、原则化、制度化、法律化特性,从而使真主成为原则上的、“实在”的财产所有者了。
既然真主是一切财富的所有者,那么世人对于财产的权利只能是一种占有权。人们可以占有财产,但这种占有只是暂时的、相对的,因为世人临终时无法将所有的财产携入另一个世界。人们所占有的财产是受真主的托付而代替真主在世间掌管的。“你们应当信仰真主和使者,你们应当分舍他所委你们代管的财产,你们中信道而且施舍者,将受重大的报酬”(57:7)。既然是代真主掌管财产,就必须按真主的意愿、按符合真主意志的制度、法规来处理财产。人们占有财产的权利应受财产原则的、终极的所有者的制约。只要人们的行为符合这些命诫、原则、制度、法律,人们便实际地拥有自己所占有的财产,人们可以按自己的意志(在命诫、原则、制度、法律规范制约下的意志)支配、处理、使用自己所占有的财产。所以,财产的实际所有权是掌握在人的手中。
伊斯兰教主张财产占有权的合法、合理获得。(1)鼓励人们通过生产性的工作获得和增加财产,扩大对财产的占有。伊斯兰教认为,尽管世间万物都属于真主,但财富是真主赐给人们的最高福祉之一,只有通过努力工作,才能得到真主更高的恩赐。凡是在体力和智力上有工作能力的人都应该自食其力,不应成为家庭或社会的负担。(2)鼓励人们通过公平交易获得财富和扩大对财产的占有。在《古兰经》和《圣训经》中有大量有关商业活动的训导,“穆圣说,我是个商人,每派商队,必在早晨,获利甚大”,允许通过商业贸易获取利润,但各种交易必须诚实、公平,不得损害他人利益。(3)为“主道”立功受奖所获,如战利品的获得。(4)真主在世间的使者及其继承人哈里发的分配所获,等等。伊斯兰教禁止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富。凡是以抢劫、偷窃、敲诈、欺骗、赌博、放债、投机、垄断、受贿等手段取得的钱财都是罪恶的,在穆斯林社会中,对违反这些禁规的处罚都有具体的教法条律。
伊斯兰教对于财产的使用权也有许多命诫和规定。(1)伊斯兰教不允许财产(包括生产资料)闲置,规定必须充分地使用财产,使之造福于社会,《圣训经》中记载有先知穆罕默德的这样一段话:“假如一个人没有理由地三年不使用他所占有的土地,那么他就没有权利再继续占有它。”(2)主张有节制地、适中地享用财产。伊斯兰教认为财产本身并不是穆斯林追求的目的,而是用于为实现更高的目的,即为真主的事业而奋斗的一种手段。财产的作用只应是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维持人类的生存,使之更好地为真主服务。人的欲望是无穷的,过分追求享受只能使人变得自私、冷酷、贪婪,所以人们在使用财产时应该有节制,“挥霍者确是恶魔的朋友”(17:27)。“他们用钱的时候,既不挥霍,又不吝啬,谨守中道”(25:67)。(3)伊斯兰教禁止不合法地享用财产的活动,如饮酒、吃禁食、赌博或放荡不羁的行为等,而应将财产用于教法允许或赞扬的消费范围,如维持一般生活、抚养亲属、接受教育、施舍和为“主道”奉献等等。
伊斯兰教反对财产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不允许敛聚和囤积财富,反对个人过多地享有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以免导致社会中的贫富悬殊。伊斯兰教通过一系列措施,包括财产税制度(天课,又译扎卡特)、继承法、禁止高利贷、禁止囤积财富、提倡施舍等教法、教规以限制财产集中于少数人之手。但伊斯兰教又同时强调,在符合和遵守伊斯兰教的一系列有关命诫、原则、制度、法律的前提下,个人对财产的占有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这些权利同样受到“沙里亚赫”(教法)的保护,“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4:29)。实际上肯定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伊斯兰教有关财产的债务和继承问题的主张也体现出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