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伊斯兰经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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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6)

方法之四是减免贫穷者的债务。伊斯兰教一方面坚决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主张债务人必须还债,另一方面提倡债权人在债务人因贫穷确实无力还债时,可酌情减免。穆罕默德说:“谁照顾困难的债户或免其偿付,到了无阴影可乘的后世,真主必让谁处于真主宝座的荫蔽之下。”另外,伊斯兰教还认为富人有分担困难的债务人负担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把债务转到富人身上,债权人应该接受”。

方法之五是在遗产的再分配过程中所采取的济贫措施。伊斯兰教遗产分配法是伊斯兰教为避免财产高度集中于少数人手中所实行的财产再分配措施之一。其中明确规定:“析产的时候,如有亲戚、孤儿、贫民在场,你们当以一部分遗产周济他们。”(4:8)这样,不仅将大部分遗产分配给亡者的亲属,也将一部分遗产分配给贫困者,这符合伊斯兰教济贫的社会福利思想,也成为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措施之一。方法之六是明确规定战争中徼获的战利品也有一定的比例属于贫民。《古兰经》说:“你们应当知道:你们所获得的战利品,无论是什么,都应当以五分之一归真主、使者、至亲、孤儿、赤贫、旅客……”(8:41)按规定,每一次战役所获战利品,均留下1/5,其中一部分用于济贫。

方法之七是通过严禁高利贷来防止贫困人口进一步增加。伊斯兰教严禁高利贷,《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如果你们真是信士,那么,你们当敬畏真主,当放弃余欠的重利。”(2:278)穆罕默德也说:“当高利贷和奸淫在社会出现的时候,那么,这些罪犯确已给全社会人民招来了真主的刑罚。”禁止通过高利贷的盘剥方式致富的措施也同解决贫困问题相关联,也成为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贷方往往是富人,而借贷者往往是穷人,那么,如重利是允许的,富人就能够向穷人榨取更多的钱财,就会导致穷者更穷,甚至被逼上绝路,这违反了伊斯兰教的社会福利思想,起到加剧社会贫困化的进程,扩大贫困化范围的作用。所以,禁止高利贷,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防止贫困化范围扩大的有力措施。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将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思想的基本特征归纳为:伊斯兰教社会福利的范围不仅仅是救济贫穷,它涉及、包含着社会全部生活。这一概括是我们从其纷繁复杂、丰富但又零散的有关经济问题的论述、主张、规诫、教律、教法中总结归纳得出来的。我们只要细心阅读这些零散的论述、教规、教法,便会感受到其中强烈地张扬着社会福利精神的特征了。

世界三大宗教中的佛教、基督教也十分重视社会福利问题。在基督教和佛教的道德价值观中施济穷人均被视为善行。但同佛教、基督教相比,伊斯兰教把社会福利问题放在更为突出的地位,不仅倡导社会福利行为,而且从制度上、组织上采取措施来保障社会福利的实施。如天课制度与瓦克夫制度的形式、组织、内容都是佛教和基督教所没有的。伊斯兰教是出世兼入世的宗教,它的教义、教规涉及到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伊斯兰教的社会福利思想同涉及方方面面的教义、教派相结合,使伊斯兰教的福利思想包含的内容较之基督教与佛教的社会福利思想显得更为广泛、复杂和丰富。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中所表现出的这种极为重视社会福利问题和浓厚的福利精神特征,为现代伊斯兰经济理论所承袭。在现代纷繁复杂、流派不一的伊斯兰教经济主张、经济理论之中,大都十分重视对社会福利问题的探讨,也都体现出浓厚的社会福利精神特征。

(三)积极意义与时代局限

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思想伴随着伊斯兰教的产生而产生。在穆斯林社会的发展、繁荣与衰败过程中,伊斯兰教的社会福利措施得到充实、调整,但基本的理论核心和措施没有变,这些思想和措施对穆斯林社会已经产生过并仍然产生着巨大的作用,辩证地分析它的作用,我们认为其主导性方面是积极的。

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思想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缩小穆斯林社会的贫富差别,有利于穆斯林群众的共同富裕,从而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阶级矛盾,起到了增强穆斯林团结、维护穆斯林社会稳定的作用。伊斯兰教建立之前,私有观念、私有制已根深蒂固,带来社会贫富分化。伊斯兰教的社会福利思想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穆斯林群众贫困化的加剧,增强了穆斯林内部的凝聚力。这是伊斯兰教力量不断壮大的原因之一。

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思想和措施也具有历史局限性。无论在中世纪或现代社会,伊斯兰教的社会福利思想和措施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穆斯林社会自身的基本矛盾,贫富之间的差别和对立依然存在。而且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思想和措施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消极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它的社会福利思想和措施的基本思路和方法是“输血”式的救济,便容易使一部分贫穷的人因为救济的保障而不思进取;有的教派把“施济贫穷”转化为向宗教上层奉献;片面强调和采取过多的济贫措施也使经营者的资金分散,不利于大规模的经营投资与发展。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有赖于投资的增长与经营规模的扩大,经济越发展,要求投资规模越大。伊斯兰教的社会福利思想与措施使经营者的大量资金分散性地转入施济贫穷的领域,削弱了经营者投资与生产的能力,不利于经营的发展。如果从比较的角度来看,世界三大文化——中国古代文化、西方古代文化、伊斯兰古代文化中只有伊斯兰提出了如此系统的解决社会福利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从这一意义上讲,伊斯兰社会福利思想的历史贡献是不可磨灭的。它的不足是时代的局限。

四、独特的消费原则与禁戒

伊斯兰经典中有关消费的具体论述十分丰富,如《古兰经》在《筵席》中对穆斯林饮食方面的消费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在《竞赛富庶》中表达了对人们竞相攀比富庶的憎恶。《圣训经》中进一步深化和拓宽了《古兰经》有关消费的原则思想,不仅论述了伊斯兰的消费价值取向、基本原则,而且专题论述了饮食、服饰、家庭用具、招待客人、婚丧嫁娶、娱乐活动等具体消费原则。伊斯兰教法更进一步使《古兰经》、《圣训经》中的消费原则和命诫法律化,如在《伟嘎耶教法》中设专章来论述有关饮食消费的法律原则和条例。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中的消费观可初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一)适中消费论

伊斯兰经典中有关经济问题的论述初读起来感觉十分零碎、不系统,各个问题之间似乎联系不多。但经过深入地研究,我们发现它们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内在关系。伊斯兰教财产权的观念是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核心和基础。伊斯兰教的消费观也以伊斯兰教财产权观念为基础。伊斯兰教认为真主是一切财富的创造者和所有者,真主创造财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古兰经》说,真主“在大地上为你们所不能供养者而创造了许多生活资料”(15:20),“他创造了牲畜,你们可以其毛和皮御寒,可以其乳和肉充饥,还有许多益处……他创造马、骡、驴,以供你们骑乘,以作你们的装饰……”(16:5,8)“真主为他的臣民而创造的服饰和佳美的食物,谁能禁止他们去享受呢”(7:32)?伊斯兰教允许人们享受一切佳美的财富。

伊斯兰教虽然反对禁欲主义的消费观,允许教民享受一切佳美的东西,但也反对奢侈、豪华、浪费,不允许“过分”。伊斯兰教认为人的欲望是无穷的,过分的追求享受只能使人变得自私、冷酷、贪婪。所以,人们在使用财产时应该有节制。另外,如果一部分人过多地享用财富便会影响到另一部分人享用真主所赐财产的权利。所以,物质生活上适当的自我克制是伊斯兰教的一种美德。《古兰经》说,“你们应当吃,应当喝,但不要过分,真主确是不喜欢过分者的”(7:31)。“不义的人们追随他们所享受的豪华的生活。他们是犯罪的人”(11:116)。“你不要挥霍,挥霍者确是恶魔的朋友,恶魔原是辜负主恩的”(17:26~27)。穆罕默德说:“拜金拜银、锦衣玉石之徒,必遭殃。”又说“财如美食,人多贪之,食而不化,必被胀死。如牲畜吃草,必经反刍、消化、排泄,始得营养。财富亦然,合理地取之用之,必得善报。非理地取之用之,必受其害。”这说明伊斯兰教对追求豪华、挥霍、奢侈的过分者是憎恶的。伊斯兰教禁止男子穿戴丝织品和金饰,“穆圣说:今世穿绸缎者,后世不得穿之。”“穿绸用金,对教族之男性为非法,对女性为合法”。这种禁令一方面具有反对奢侈之风的含义,另一方面也具有维护男子尊严的含义,“欧格白的传述:有人给穆圣送一件绸外衣,他着上礼拜,转过身来,他狠狠地扯之像讨厌它似的。他说:‘有德威者,不宜穿此。’”另外,禁止穆斯林穿有名气的豪华衣服,禁止穆斯林家庭中使用金银器皿和纯丝制的床上用品,禁止非需要而养狗,规定丧礼节简、薄葬等,都含有反对追求豪华、奢侈、挥霍的因素。伊斯兰教是出世兼入世的宗教,今生与来世兼顾,既反对追求豪华、奢侈、挥霍的消费行为,又反对禁欲主义的消费行为,而主张一种适中的消费原则,鼓励穆斯林以诚实而勤奋的劳动去创造今生与来世的幸福。

(二)正当消费论

伊斯兰教从其宗教道德、精神文化准则、人类健康等原则和角度出发,把消费行为划分为正当与非正当、合法与非法的不同类型,倡导正当的消费行为。所谓正当消费主要指符合伊斯兰教适中消费的基本精神,对社会生活、风气、秩序、关系、人的健康、人的良好精神面貌没有不良影响的物质与精神消费,即主张将财产用于教法允许或赞扬的消费范围,如维持一般生活、抚养亲属、接受教育和从事朝觐等方面。所谓不正当消费主要是指不符合伊斯兰教适中消费的基本原则,对社会生活、风气、秩序、关系、人的健康、人的良好的精神面貌有不良影响的物质性与精神性的消费。据此,伊斯兰教法对不正当的消费进行了法律上的严格限制和禁戒,主要包括饮食、服饰、娱乐、婚丧嫁娶等方面的内容。如禁止饮酒、赌博、嫖娼、吃禁食等。

伊斯兰教对穆斯林的消费指明了正当与非正当的界限,并把这种消费观念同信仰与道德相结合,并进一步使这种观念、界限和要求法律化,使其成为全体穆斯林消费生活中严格遵行的诫条。

(三)强调宗教和道德消费

伊斯兰教十分强调宗教消费和道德消费,遵照伊斯兰教教义,穆斯林群众要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用于道德施舍和奉献给宗教事业,这成为穆斯林个人消费的一个重大特点。

伊斯兰教认为人人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权利,为了保证人们相对平均地获得财富的权利,反对财富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反对少数人过多地享受财富。《古兰经》中明确规定,富人的财富中“有乞丐的权利”,财产的主人有义务让他们分享(51:19)。伊斯兰教主张采取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系列措施,如纳天课、分散遗产、提倡施舍、反对囤积财富和禁止高利贷等来保证人们相对平等地享用财富的权利。这其中就包含着鼓励道德消费。所谓道德消费就是鼓励穆斯林积极参与救济贫穷者的施舍等活动,同时不指望任何回报:“他们问你他们应该怎样费用,你说:你们所费用的财产,当费用于父母、至亲、孤儿、贫民、旅客。你们无论什么善功,都确是真主所全知的。’”(2:215)这类消费活动不是教法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又是伊斯兰教所提倡的。

伊斯兰教十分强调道德消费的重要性,《古兰经》、《圣训经》中多次鼓励穆斯林施济贫民,并且把道德消费列为“正义”行为:“正义是信真主、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经、信先知,并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亲戚、孤儿、贫民、旅客、乞丐和赎取奴隶……”(2:117)伊斯兰教认为这种道德消费的善行必将得到真主的嘉奖。

伊斯兰教也十分强调宗教消费的重要性。所谓宗教消费就是用于宗教活动、宗教事业的消费。这种宗教消费与后世升入“天园”是密切相关的。在许多方面,伊斯兰教把宗教消费和道德消费紧密结合,视为一体。如规定穆斯林所纳的天课,既可用于施济贫穷,也可用于“主道”。而且道德消费通常同宗教活动的形式相结合,重大宗教节日活动往往就结合着济贫等道德消费。伊斯兰教十分憎恶不施济穷人、不为主道施舍的吝啬之徒,“你们这等人啊!有人劝你们为主道而费用,你们中却有吝啬的。吝啬的人自受吝啬之害”(47:38)。中国穆斯林学者也指出:“贪积不舍,不仁也。”一个穆斯林不能因为不愿帮助别人,害怕纳天课和施舍而装穷。

(四)精神文化消费的有关原则

伊斯兰教不仅对物质消费有许多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而且在精神文化消费方面也有许多明确而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