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也是社会道德的基础。道德的基本要求就是不损害他人,只有我们尊重个人的权利,每个人必须通过为他人创造价值而获得自己的收入,我们才能真正成为有道德的人。我从未见过一个不尊重私有产权的社会,会有良好的道德水准。对财产权的任意侵害,必然滋生不劳而获的道德文化。当政府官员可以肆意妄为地侵害百姓利益的时候,我们不要指望老百姓会见义勇为。我们国家目前道德衰落的很大一个原因就在于没有能够很好地尊重个人的权利,保护个人的财产。
产权也是社会信任的基础。如果私有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没有人会长远考虑,没有企业有积极性建立良好的市场声誉,我们就会看到大量的坑蒙拐骗行为和假冒伪劣产品,我们在市场上买的大量的东西就没法被信任。
产权也是创新的基础,因为只有企业家,只有每个人对自己靠智慧和勤劳获得的东西充满了信心,他才会愿意投资,才会愿意花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去追求一种新的但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东西。就此而言,无形资产的产权保护举足轻重,我们国家目前对有形资产的保护还好一点,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是最糟糕的,并且,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常常是有选择性的,并非一视同仁。比如说,如果你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你去报案,警察会问你是不是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或者什么大名人,如果你什么都不是,就很难立案。这实际上是基于特权理念的执法。
我讲的这些当然都不是新的理论,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到中世纪的大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和其他神学家都有精辟的论述。我举两个例子。13到14世纪的英国经院哲学家威利姆就讲过这样的话:私有产权是一项先于主权者颁布的法律权利,统治者不可篡夺和任意夺取被统治者的财产。13世纪罗马的大主教Giles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保护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制度,“世俗权力机构的职责是维护正义,不允许任何人伤害他人的人身和产权安全,让每一个公民和诚实的人都可以享用自己的财物”。
对私有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政府征税权力的限制,如果没有对政府征税权力的限制,产权不可能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中国企业家论坛研究院的岑科研究员说过一句话,不受限制的征税就是掠夺,这话非常正确。1215年英国约翰王被迫签署的《大宪章》,就是约束国王的征税权,也就是说国王从此之后不能任意地征税了,由此开始了英国漫长的宪政制度建设。但时至今日,对政府征税权的约束在我们国家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我们总是把政府税收的增加当作好消息,而不去问一问为什么。
我还要强调一点,国有企业所拥有的特权本身就是对产权的一种严重侵害。一些行业只有国有企业可以进入,非国有企业则不能进入,这是对个人权利的否定。像煤炭、钢铁、石油等行业发生的国有企业强制性地收购非国有企业,是一种强盗逻辑,而非基于产权的市场规则。
任何阻碍企业家精神的法律和政策都是反市场的市场的第三个基础是企业家精神。企业家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经济增长的国王。市场本身就是企业家不断创造和创新的过程。没有企业家可能会有交换,有简单的产品交换,但是不会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不会有真正的创新。企业家是嗅觉灵敏、有进取精神、善于创新、能吃苦、敢冒险的人,人群当中,这样的人比重是比较少的,所以他们的精神和能力能不能够有效地发挥出来,决定着我们这个社会创新的速度,决定着社会财富增加的速度。
过去二百年人类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可以说是在企业家能力、企业家精神的推动下取得的。中国过去三十年取得了这样大的成就,也是由于发挥了企业家的作用。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家所做的事情都是伺候人的事情,他们的成败取决于他们给我们创造的幸福的多少,取决于我们对他们的服务的满意程度。任何阻碍企业家创新的政策都是反市场的,反消费者的。
计划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就是阻碍企业家精神发挥作用,结果让我们在短缺经济中生活了三十年。限制企业家活动的最大受害者是谁?是普通老百姓,是广大消费者。我们不允许谷歌进入中国市场,真正受到伤害的是数亿中国网民,他们难以获得更准确、更有价值的信息,而不是谷歌公司本身。如果一个社会自由不足,产权得不到保护,特权盛行,政府控制的资源太多,企业家的活动就可能被导向寻租,而不是为消费者创造价值。
我要特别提醒一下,并不是所有被称为企业家的人都是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在一个特权盛行的社会,会出现很多强盗型企业家,他们在掠夺财富,而不是创造财富。我们也要防止中国的企业家,包括民营企业家既得利益化。任何一个制度都会有成功者,某些成功者可能就会有很大的积极性去维护这种制度,而不是推动这种制度的变革。靠特权成功的人通常更有积极性维护他们赖以成功的特权,而不是推动从特权到平等权利的转变。
总结一下,市场经济有三个基础:自由,产权,企业家精神。
如果公民不能够充分享有言论和行动、创业的自由,如果私有财产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文化保护,如果企业家精神得不到有效的发挥,我们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也必须以此为前提,必须承认自由和产权的神圣性,否则,所谓的“民主”就可能变成一部分人剥削另一部分人的工具。
计划经济本质上是强盗逻辑,中国过去三十多年的改革,就是逐步从强盗逻辑走向市场逻辑。邓小平二十年前的南方讲话的基本精神是什么呢?就是给中国民众更多创业的自由、赚钱的自由,承认私有财产的合法性,让企业家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角。这就是1992年之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因。
在迈向市场经济的道路上我们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改革的路还很漫长,因为我们仍然是一个建立在特权而非权利基础上的经济。西方世界过去二百年的进步就是把传统社会中只有少数人享有的特权,变成普通大众的基本权利,但是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是特权大于权利。
回到吴英案。吴英案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基本的权利,同样的融资行为,国有企业做就是合法的,民营企业做就是不合法的;意味着在中国,建立在个人自愿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保护。吴英案中,给她借款的人都不承认自己被骗,但我们的法院仍然认定她是“诈骗”。吴英在被捕之后,她的财产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被强制拍卖了,这本身也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不尊重。吴英案也意味着我们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在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残。非法集资罪应该说是一个恶法,它和当年的“投机倒把罪”没有两样。我记得在早年的时候,我们人民银行有一个概念,叫作“体外循环”,凡是不在国有银行系统的资金流动都被叫作体外循环,都要打击。现在我们有进步,不再打击“体外循环”了,但“非法集资”是一个很重的帽子,它可以扣在几乎任何民营企业家头上。市场上会有欺诈,我们用欺诈罪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不需要再有一个“非法集资”的条款。法律本身是规定人们的行为准则和对违反这些准则的惩罚措施,对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写清楚就可以了。在法律中写上抽象的“非法罪”条款,就是保护特权。
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所以我只能呼吁我们的企业家、我们的政府官员、我们的媒体人士,多多关注吴英案,因为关注吴英就是关注中国的前景,就是关注我们每一个人的自由和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