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独立学院运行与决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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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独立学院的产权问题(3)

多元产权结构的独立学院除了由单个或多个民间投资机构投入资本外,还有政府公共财政资金投入或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目前,试办独立学院的实践中还鲜有社会捐赠,但通过政府组织无偿划拨或并入部分资产的情况是存在的。)但这些投入本身不是寻利的,而是追求教育事业发展,追求社会综合效益。这部分投资虽然构成了独立学院的法人财产,但投入者并不谋求这部分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剩余索取权等产权权能。这类投入对促进独立学院生产要素聚集,推进独立学院发展有极大的影响,对发展独立学院还有社会示范和导向作用。但是这类产权结构与前一种多元产权结构的高校独立学院相似,没有改变其制度性缺陷。

高校独立学院是以民营机制运营的高等教育机构,作为教育机构,其生产活动就是教育活动本身。教育生产活动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就是人,即学校的校长、教师和其他管理者。独立学院产权结构的效率还要取决于学校的校长、教师等人力资源所蕴含的人力资本在学校产权中的表现程度和实现方式,因为它直接影响生产中能动的要素——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虽然人力资本是教育生产活动中的核心要素,但在高校独立学院的运营实践中,人力资本却没有象其他物质资本那样占有应该的、合理的位置。在高校独立学院运营中,普遍没有对校长和其他教职工的人力资本给予制度性的产权安排。目前,有的民办学校逐步认识到了教育这种生产活动的特殊性,开始承认并逐渐明确人力资本的产权。比如,有的给予学校的经营经营者一定的股份;有的让校长和骨干教职工在在校期间拥有一定的资产收益分享权,即享受“红利”收入,但离开学校后,这项权利就自动终止;有的则是让人力资本所有者出一部分资金,并按预定比例或收益率拥有学校资产收益的分享权,不拥有所有权,离开学校时返还出资,终止收益分享权。

这些探索和实践仍未较好地解决人力资本在教育机构中的产权地位,还未将人力资本放在产权结构中应有的位置,这一点,将在后面章节继续讨论。

3.4高校独立学院产权的明晰

独立学院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办学模式,如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没有现成模式可套,没有现成范本可寻,没有现成经验可学,一切都是在实践中摸索。在独立学院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当独立学院进入规范发展阶段,对独立学院的产权归属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3.4.1 独立学院产权关系现状

产权不清晰是当前独立学院最为明显的表现,这种模糊的产权现状既不能调动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也难以达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效果,这将是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重大隐患。独立学院产权不是对其所有权进行界定的静止概念,而是对独立学院不同属性主体(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在对不同属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进行使用与经营时的收益关系的动态描述。独立学院现有产权关系非常模糊,主要表现在:独立学院产权的不合理分割,产权要素重组的不对称,部分产权要素主体虚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独立学院的母体学校及投资主体对学校不具备所有权,只具有事实上的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这必将造成事实上的所有权及处分权“主体虚置”。

(2)独立学院的产权结构复杂,“公办”与“民办”兼备,独立学院的产权主体是多元的,至少有包括公立高等学校在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各主体间围绕共同的办学目标存在相互合作以及相互监督和约束。但产权主体事实上是不明晰的。产权主体之间产权关系不明晰,意味着谁的权利都没有限度、没有边界,但谁都不能确保自己的产权,也就等于事实上的“没有产权”。另外,独立学院本身融入了母体高校国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又有民间投资者的民间有形资产,有的还有政府资金的投入等等,多种所有制性质不同、表现形式也不同的资产成份融合到一起,使得独立学院的资产构建模式多种多样,较为复杂。

(3)法律方面不完善。教育产权没有得到明确规范与定位,独立学院的整体产权属性徘徊在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独立学院的终极产权属学校所有,没有将财产主体人格化,独立学院的产权关系事实上处于待定状态,学校财产归属不明晰。我国现行的产权法制制度本来不健全,法律法规对产权的界定和规范没适应客观存在的产权关系,甚至限制了合理的产权关系。《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产权的规定集中为以下几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于国家的政策只是对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和受赠资产的监督,使用和管理作了原则规定,完全回避了对举办者投入和办学积累增值部分校产的产权及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产权纠纷将无法回

3.4.2 明晰独立学院产权的意义

3.4.2.1独立学院产权模糊带来的问题

正是因为独立学院产权的复杂与模糊,严重影响着独立学院进一步发展。独立产权的模糊带来一些列的问题,重点阐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独立学院投资是以资本增值为目的资本寻利行为,尽管投资主体目标具有资本增值或寻利倾向是无法掩盖的,但它也符合国家提倡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有效统一。但是,产权模糊将使独立学院产权处于公共领域,资产的使用必将面临“租金耗散”而导致资产的使用效率降低。

(2)产权模糊使得各主体与经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尤其是投资方收益权的不明确,导致投资方事实上的缺乏动力。独立学院所有权主体虚置和缺位导致投资方追求短期效益,为母体学校埋下了民事责任和侵权债务等诸多的隐患,如果国家法律明确了独立学院的私有性质,投资方也不会处心积虑处置或转移增值财产,也不会存在后期不投入或少投入的状况,这不利于独立学院的发展。

(3)由于产权不明确也使产权主体们难以产生稳定的预期利益,也就更少地从长远利益考虑办学,而是强化了短期化行为与机会主义,这也是由于产权不明晰未能达到各主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和相应约束。

(4)独立学院的增值部分(如土地、建筑物等增值)没有明确的界定,如不加以规范,必将导致国家财产流失。在实际的操作中,大部分母体学校主要是按学费比例收取管理费,以及对办学节余的再分配,这种分配方式简单,可操作性强,在早期独立学院的发展中起到了较好的制度约束作用。但是,随着独立学院的进一步发展,一些掩盖的矛盾和问题就暴露出来了。原有的合同(联合办学协议)在实践中缺乏科学性,这主要是当时对诸多敏感问题回避或遗漏造成的。这就给效用最大化的独立学院投资方追求效益扩大化和规模过度膨胀等诸多自由。另外,母体学校每年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这显然不能准确反映母体学校的实际贡献及品牌价值,存在对的公办高校无形资产的低估,以及人为使其贬值的可能,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3.4.2.2明晰独立学院产权的功能

根据“科斯定理”推论,产权的界定不是万能的(任何产权界定都存在交易费用),但没有产权是万万不行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努力做到独立学院发展的收益与风险、权利与责任相对称。

(1)产权明晰具有界定财产归属的功能

产权概念的核心是财产所有权,即主体对于客体“绝对的”支配权、财产的最终归属权。产权的这种排他支配使用权的明晰使财产主体得以人格化,从而有效地排除财产所有权和财产运营中一些非主体因素及非经济因素的干扰,为财产运作提供了权利基础。对独立学院而言,产权明晰的排他性功能,一方面能提高社会力量投资教育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能有效保护举办者和办学者的行为,从而避免现实中许多举办者的短期行为。34

(2)产权明晰具有激励和规制产权主体行为的功能

产权的明晰使产权主体因责、权、利的明确而必然使外在的责任内在化,所有权的明晰确立了产权主体的义务,收益权的明确更是增强了其主体运营财产的动力。产权这种责、权、利的有机统一,使独立学院各产权主体在办学和管理活动中表现出高度的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产权主体从长远利益考虑。产权明晰也意味着对产权主体拥有的权限进行了界定,使独立学院法人实体经营权与投资主体所有权分离,赋予学校管理者必要而充分的使用权能,从而规制举办者和管理者之间的经济行为。35

(3)产权明晰具有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效率的功能

任何产权只有在能被分割的条件下,才能被有效的利用。独立学院产权也同样,即学校所有权以及其他各项派生的权利是可以分离的,各项权能可分别属于不同的产权主体。这样具有不同需求和知识的人就能将某项独特的资产投入到他们能发现的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另外,产权还应是可转让和处置的,如果产权被束缚于一个既定的所有者,就会阻碍其他具备更好的知识和技能的人才接管该财产并更好的利用。所以,产权明晰对充分挖掘独立学院的潜能,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具有重大意义。36

3.4.2.3明晰独立学院产权的原则

(1)学校持续发展原则

教育不是一种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久事业,其经济和社会效应的发挥是通过长时间的积累逐步完善和成熟的。因此,教育投资不可能是短期行为,投入教育的资产及资产的积累不得随意抽逃,绝大部分必须仍用于教育事业本身的滚动积累和发展。37同时,为实现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举办者还应承担起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产权明晰,将肯定投资办学者的贡献,激励其办学积极性,又有利于学校的长期持续发展。

(2)对出资者财产保护的原则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私人财产不得侵犯。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因此,个人或营利性组织投入教育的资产所有权应受保护而不得被随意剥夺。投资办学要承担资产风险,若剥夺其出资所有权和收益分配请求权,则显然不符合权利相统一原则。界定产权归属时应当坚持这一规定,贯彻比例风险和利益并存原则。

(3)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要充分体现激励与约束相合的原则,通过制度的约束来保证教育的公益性,又要体现对举办者贡献、能力和精神的鼓励。对教育的投资也应体现收益。经济学最基本的原理是有产出的投入才是有效的投入。尽管办学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不否定营利,学校营利是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有益补充。38承认投资办学的合法性,也应当承认投资回报的合法性,国家应依法维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3.5高校独立学院产权的制度创新

林德布洛姆认为,渐进的决策方法不仅仅是对理性方法的补充或妥协,更重要的是它有助于在制定政策时兼顾民主的价值。根据现行民办高校产权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个效率最大化的方案,从而解决现有的问题。39

现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起开放、灵活、规范的现代大学制度,现代大学制度是一种高等教育思想,同时也是以一系列制度作为载体和支撑的。其中,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日益成为现代大学制度一项重要的内容。民办高校产权主体结构多元而复杂,使得以协调责权利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民办高校产权运作方式需要不断创新,市场机制所发挥的作用变得更加特殊。40根据德姆塞斯观点,为了降低监督成本,监督权和剩余索取权最好一并授予固定要素的投入者即资本家,也就是企业的固定要素的所有,在德姆塞斯看来,固定要素的投入者由于相对于其他非固定要素的所有者对企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更为关注,因为固定资产的专用性更强。根据德姆塞斯的论述,将产权的剩余索取权交由监督会生成效率,那么可以设计将剩余中的一部分赋予被监督的团队成员,或者给予关键成员,形成更强的激励机制。41

民办高校的经费多元化及办学模式的多样化,导致了其产权结构多元化,也是导致产权不明晰的根本原因。产权多元化是民办高校在建立多渠道融资的同时所形成的多元产权结构。民办高校产权多元化结构的形成,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从必然性方面来看,民办高校属准公共产权,从其合理性来看,改变单一产权关系,建立多元化的产权关系,用市场方式推进资源的流动和重组,可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经营,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不仅可以增强学校融资能力,而且还可建立起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对民办高校产权进行调整,以达成民办高校产权关系的和谐,实现民办高校产权的良性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