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独”——模式
独立学院体现为“六个独立”要求,即“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独立进行招生”、“独立办法文凭”和“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学院和母体学校之间,在办学和管理上要经历一个从依赖到依托,从相对独立走向完全独立的发展阶段,这也是独立学院成为一种完全意义上的高等教育形式的必经之路。独立学院,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要有独立的校园,要有独立的招生计划,要有独立的教学体系,要独立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要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强调一个“独”字,既有利于明确独立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规范独立学院办学的根本,还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了独立学院的独立地位和相应权力,避免母体高校对其过分干涉,有利于独立学院在办学机制和模式方面进行大胆的、独立的改革和探索。为了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需要规范管理,希望独立学院真正独立于母体学校。⑧
(3)“优”——定位
“优”即优资优质。“优”字有两重含义,一是优质的资源组合,二是优秀的人才培养。优质的资源组合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现有公办母体高校,他们有好的教学传统和教育资源,也有好的管理模式,师资队伍略有余力;另一个就是社会力量,他们有资金、资源和办学热情,更重要的是他们会带来民营的机制与活力。独立学院之所以能在短期内,办学上档次、招生成规模,主要是将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与社会资源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具备了公办高校的“信誉”和“品牌”,又有高等教育灵活办学机制的特点。
(4)“竞”——体制
民办教育最大的体制优势在于竞争性。“一个众所周知的自由市场学派的政治经济理论家们反复论述过的基本原理是:关于资源有效配置的信息在人群中的分布越是离散,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就越是要求自由竞争。换句话说,竞争是“少花钱,多办事”的最佳途径。一个不太为人知的自由市场学派的看法是:自由竞争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每个人的主动精神,从而实现每个人的健康发展。这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尔的看法,令人惊讶地,这也是康德的看法。⑨”
(5)“民”——机制
独立学院是民办机制的学校,由普通本科院校和社会力量合作创办,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公办学校,在经费筹措、人员管理和管理机制上,都体现出“民”的特征。独立学院建设和发展的经费投入,不是靠增加国家和地方财政性的教育经费支出来实现,而是由合作方承担或者以民办机制共同筹措。独立学院教职工队伍的管理,突破过去公办学校在人事管理上的樊篱,实施全员聘任、外部引智、优教高酬等创新管理思路,这就保证了独立学院在用人上包袱轻、起点高、动力足。独立学院的管理机制能够借鉴企业特点,发挥合作单位的优势,灵活地适应办学规模的变化,其管理效果最终体现在以人为本的服务体系建构上。
1.1.2.2独立学院与其他主要高等教育办学机构的根本区别
根据独立学院的概念和特征可知,产权是区分独立学院与其他教育组织的核心标准。
(1)与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的根本区别
独立学院的产权主体是多元的,其主体中包括公立高校以及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机构。其他机构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它们的所有制性质可以与公立高等学校相同,属于公有性质,可以不同,属于私有性质,其他主体的所有制性质对独立学院的运行效率会产生影响。一般来说,私有产权能够使个人的努力与其报酬更加紧密地成正相关关系,因此能够产生更积极的激励与监督作用。
独立设置的民办高等学校产权主体可能是唯一的,可能是多元的,其主体可能是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但其产权主体中缺少公立高等学校这一传统的专业教育组织。公立高等学校对独立设置民办高校的办学不具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2)独立学院与公立高校及其传统学院和新校区的根本区别
①产权不同。公立高等学校产权是高度统一的,其所有权主体是全体人民或公立高校所属地方的人民,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人民的代理人实际履行公立高校的狭义所有权,并作为实际的所有人挑选、监督下一级代理人履行具体的办学权利。公立高等学校传统院系或新校区,其直接的所有人就是其所属公立高校,因而其产权主体也是唯一的。公立高校和它的传统院系、新校区的产权主体是单一的,产权结构是高度统一的,是公立性质,其监督约束机制是纵向的。显然这一点与独立学院完全不同。前面已经提到,独立学院的产权主体是多元的,其他主体的属性可能是公有性质,也可能是私有性质,各主体间的合作以及监督约束机制是横向的。另外,独立学院是纯粹的教学型组织,往往开设一些作为合约一方的公立高等学校有优势和特色、符合未来科技发展趋势、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学生和家长欢迎的热门专业。这些专业教育的私人收益率高,外部性小。而且独立学院入学门槛低,学费高。这些与公立高校的传统院系和新校区都明显不同。但他们只是因为产权结构不同而引起的外在办学形式的差别,不是根本差别。如果把独立学院比作“中外合资企业或公司合营企业”,则民办学校就是“私营企业”,公立高等学校就是“国有企业”,公立高等学校新校区或传统院系就是“国有企业车间”。它们不会因为某些用人体制、融资体制、营销体制创新而改变性质。②筹资体制不同。公立高校的经费几乎全部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而独立学院的办学经费主要是由合作方承担或者以民办机制筹措,学生按照成本交纳比公办学校高的学费。③管理体制不同。公立高校的书记、校长或者只要的行政机构的设置由政府任命或者审批,而独立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的院长、董事长、主要机构由董事会决定。④自主权不同。独立学院有较大的自主权,它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情况变化自主设置专业和学科;在人事方面可以自主聘用或解聘教师。⑩
1.2独立学院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教育投资多元条件下应运而生的新事物,它源于20世纪90年代浙江、江苏等省率先探索和试办的二级学院。2003年4月,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之后,“独立学院”作为一个比较规范、统一的名称确定下来。
1.2.1独立学院的雏形—二级学院的兴起与发展
1.211二级学院产生的历史背景
(1)高等教育大众化趋势明显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总体发展目标: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2010年适龄人口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5%。按照马丁·特罗提出并得到国际广泛认可的标准,毛入学率达到15%是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的标志。这意味着我国开始向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目标迈进。
(2)高等教育资源缺口严重
据1999年末统计,按教育部发展规划司1996年制定的办学条件、招生标准,1071所普通高校中,超过2/3的学校办学条件有缺口,其中教学行政用房缺2377万平方米,学生宿舍缺558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等缺38.3亿元,图书缺1.7亿册。我国510所教学型高校中,有305所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在标准要求的80%以下,有193所生均教学实验仪器资产值在标准要求的80%以下,有307所生均拥有图书数在标准要求的80%以下11。
通过上面的数据,不难发现我国现有的高等教育资源的供给远远无法满足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需求,落后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步伐,在体系外寻求新的高等教育发展空间的问题亟待解决。
1.2.1.2二级学院应运而生
1999年4月22日,浙江省普通高校第一所二级学院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成立。此后,这一星星之火随即以燎原之势掀起全国二级学院推广的热潮。这一新式的办学形式和特殊的办学机制,以其多方面的优势占领着各地的高等教育阵地。主要表现在普通高校二级学院是由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力量联合举办的,它找到了一种引导民间富裕资金投入高等教育的有效机制,使制约高等教育扩容的关键问题——办学经费得以缓解;它充分利用了普通高等学校现有的办学资源,为高等教育扩容提供了质量保证;它为普通高等学校注入了活力,成为推动普通高等学校改革和发展的辅助力量12。据不完全统计,到2003年,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了300多所二级学院,在校生达到40万人左右。这表明,二级学院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新生力量13。
1.2.1.3二级学院溯源
追溯这种办学形式的历史,早在20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出现。据潘懋元教授介绍,天津师大是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始作俑者”,该校在1992年就成立了民办性质的国际女子学院14。该学院依托天津师大的资源,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办学、自主分配,收费比一般的非师范专业要高一点,学费不用上交学校,但天津市财政人均经费给女子学院的拨款全部归天津师大所有。但真正符合独立学院独立办学的二级学院应是1995年成立的四川师范大学电影电视学院,基本上按照教育部8个独立的要求办学,培养了一大批高质量的人才。随后,上海又相继出现了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航空运输学院、上海交大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上海理工大学四所国际合作学院(斯隆商学院、上海-纽约雪城商学院、上海-纽约联合语言学院、上海-汉堡国际工程技术学院)、中国纺织大学拉萨尔国际设计学院无所由本科院校与国内外机构合作举办的二级学院,开创了普通高校与外界机构、组织合作举办新型二级学院的先例。但是他们成立的特殊背景,使得它们在全国也没有产生多大影响。二级学院真正得到发展是上面提到的在1999年高校大扩招背景下,江浙等沿海发达省市二级学院的兴起和发展。
1.2.2独立学院的产生——二级学院的规范化
1.2.2.1二级学院存在的问题
(1)办学的合法性遭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但是,事实上我国二级学院的设立多数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甚至根本就没有经过政府部门审批。这为二级学院取得合法地位造成了天然的障碍,当然也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可。
(2)威胁教育公平。二级学院招生时,录取分数通常低于高考的录取分数线,采取降分录取的招生原则,而这些学生却在其毕业时颁发母体高校的文凭,这显然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对其他经过努力以较高分数考上大学的同学形成了不公平的对待。
(3)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国务院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中对高等学校的师资力量、硬件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的条件进行了硬性的规定,但是我国二级学院几乎都没有达到要求,有些学院没有独立的办学场地和校舍,学生入学后跟母体高校同级同专业的学生一起上课;教师以兼任教师为主;图书资料与母体学院师生共用等等。这些情况反映了我国二级学院在硬件及软件设备上的严重不足,以致教学质量难以得到保证。特别是一些二级学院,属于典型的校中校,没有任合社会资金的投入,只是在校内租一个地方,实行高收费,社会影响很差,还有就是由于没有区分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导致一些学校发生不稳定的事件,因此,规范二级学院势在必行。
1.2.2.2从二级学院向独立学院的规范
针对二级学院急需要进一步加以引导和规范的情况下, 2002年下半年,李岚清同志、陈至立同志和教育部党组再次讨论后做出一个判断,认为经过四年的实践,民办二级学院的办学模式已显露出相当多的优越之处,如果引导得好,很可能会成为较快较好地发展我国高等教育,特别是本科教育的一种新途径。周济同志任教育部长后,教育部党组进一步讨论了独立学院的问题,并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为防止一哄而起和“刮风”现象,确保独立学院稳妥、健康地发展,制订了一系列的规范引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