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基于资产价格的金融安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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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中国的银行经营 资产价格与金融安全(1)

第一节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与现状

分析世界几次影响较大的资产价格泡沫破裂事件以及所导致的对金融体系的破坏,可以发现其共同的特点是资产价格最初的下降,通过各种途径导致银行体系的资金出现问题,从而影响到银行体系的正常运转,银行体系其后的信用收缩行为又将这种影响作用于实体经济,并最终将整个的经济社会拖入危机。显然,银行体系在泡沫的形成、破裂及将这种影响扩大化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影响。从理论上讲,股票的价值是其未来盈利水平的现值化,在完全理性和充分信息的情况下,股票价格是其价值的真实反映,投机及其可能导致泡沫的基础是不存在的。但现实是公司本身的未来盈利状况也是不确定的,而并非完全理性的人们基于有限信息的判断更不可能完全一致,这就为投机活动的产生提供了现实基础,当投机活动形成一种趋势,它所展示的盈利效应会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其中,在某种条件下这种由不同判断所产生的有限投机会演变成一种纯粹的投机活动,而价格泡沫在投机活动中则不断膨胀。银行的信用资金即使在监管当局明令禁止的条件下,也可能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这种投机活动中,如企业可能挪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股市,银行本身也可能在自身提高盈利水平的压力下通过正常或非正常渠道投资股市,这就为泡沫的扩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非理性泡沫的破裂是不可避免的,一旦泡沫破裂,银行的信贷资金将遭受损失,而为保持正常运转,银行就可能收缩信贷,包括对实体经济的,这导致连锁反应,最终可能导致金融体系的崩溃,产生金融安全问题。本章则主要讨论资产价格、银行体系与金融安全的内在联系。

新中国建立至今,中国经历了单一的计划银行体制、专业银行阶段及商业银行阶段,大致的可以把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五个阶段。

5.1.1第一阶段:单一的计划银行体制

1948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在当时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组建了中国人民银行。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发行人民币,逐步统一各解放区的货币以及相关的金融管理。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仅是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资金的簿记机关,并不具有中央银行的职能,只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经济计划职能的单一资金收放工具,它的主要职能就是执行国家的货币信贷计划,并曾经于1969年并入财政部,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这时的中国人民银行仅是国家财政的一个附属机构而已。

这一阶段,中国还先后建立过两家专业银行,它们分别是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早建立的国家专业银行,并经历了三次建立,又被三次撤并的过程。1951年7月国家成立了农业合作银行,负责农村金融工作。但在1952年农业合作银行又被撤销,农村金融工作则转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局负责;1955年,为了更好的发展农业,国家又重新组建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之后又于1957年再次被并入中国人民银行;1963年国家再次组建了中国农业银行,1965年第三次被并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中国成立的第二家专业银行,1954年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国家的基本建设以及监督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成立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它的主要职能是统一办理和监督国家基本建设拨款的使用以及企事业单位包括自筹资金在内的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监督。

从整个金融体系来看,这一段时期仅存在单一的国家银行信用,金融资产基本上仅限于银行的存款和贷款,同时由于严格的财政金融分口管理,财政承担了投资保险等所有的金融功能,银行仅仅是负责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并且这期间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也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定,银行在处理相关业务时,并不具有更大的操作空间。实质上,这时的银行同国家的行政机关相比,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仅是国家的政策工具在金融领域的延伸而已。改革开放后,中国的银行业才开始逐步向商业化体制迈进。

5.1.2第二阶段:中央银行体制的初步建立

这一阶段大致从1979年至1985年。这期间政府提出要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从而能够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所需的资金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这一思想指导下,1978年3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恢复了中国人民银行部级单位的建制,从而能够使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行使货币发行、信贷、利率、汇率等金融职能,在此基础上,更好的运用经济及金融手段灵活的调节经济的运行。

1979年国家批准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相关业务成立了中国银行,主要负责国家外汇储备的统一经营管理,办理国家外汇收支,代理国家的对外筹款,经营所有的外汇业务和相关的人民币业务,同时经国家授权或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从事国际金融业务活动。同年,中国农业银行也恢复设立,它的业务仍然是面向农业,为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相关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1983年9月,国家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承担商业性银行业务,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将中国人民银行原有的商业银行职能及业务分离,成立了中国工商银行,主要开展工商信贷和城镇等居民储蓄业务,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正式成立。这段时间,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地位的确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成立以及加上原有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级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也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除了三家主要的专业银行设立或恢复以外,一些其它的金融机构也相继建立,1978年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成立,1981年具有商业银行性质的中国投资银行成立,这也标志着单一国家银行的体制在这期间开始有所松动,为其后其它非国家商业银行的建立提供了基础和有益探索,但总体来说,这一阶段仍然属于国家专业银行体制阶段。

5.1.3第三阶段: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过渡阶段

这一阶段大致在1986年至1994年。1986年,为配合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与银行体系,国家提出了金融改革的四大目标:

1)建立一个以间接调控为主要特征、宏观调控有力,灵活自如、分层次的金融控制与调节体系。促进社会资金的有效筹集与运用,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保持货币基本稳定,以推动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合理化。

2)建立一个以银行信用为主体、多渠道、多种方式、多种信用工具筹资和融通资金的信用体系,推动资金的横向融通,逐步形成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金融中心和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市场。

3)建立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银行为主体、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中央银行职能不断强化,各类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逐步成为真正的企业;国家的金融政策既能得到贯彻落实,各金融机构又能自主地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使责任和权力、风险和收益逐步统一。在适当的竞争中增强金融企业内部经营的动力、活力和压力。

4)建立一个科学的管理体系。干部队伍素质要明显提高,并应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级金融管理人才,运用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建立一套管理科学、信息灵敏、方便客户的服务网络,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良的服务。

建立适应市场的金融体系和银行体制目标的提出,使得原有的四大国家专业银行开始向面向市场的商业银行转变。但这个时候,四大国家银行的市场角色实际上是不完全的,一方面它们开始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开展一部分业务,并且和其它银行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关系,银行企业的经营体制也得到了初步的转变,另一方面,四大银行在这期间又不得不承担相当一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或在政府的授意下被动的从事一些业务,这又限制了它们经营机制的全面转变,因此,它们实际承担了双重的角色,并因而形成了大量的政策性坏帐。

这一时期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建立了多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1986年7月,国家发文重新组建了交通银行,并且明确交通银行为全国性综合银行,它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金融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控股50%,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参股,并且允许个人参股,个人股份控制在10%以内,这是我国成立的第一家真正意义的商业银行。这之后,国家又相继批准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福建行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全国性和区域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在各个城市也相继成立了相应的城市合作银行及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地方性银行组织。这些银行的成立,丰富和改变了单纯四大国有银行组成的银行体系,推动了金融体系和银行经营的市场化进程。但这些银行的成立时间有限,经营规模还不大,全国的绝大部分金融业务仍然由四大银行控制,因此将其划为专业银行体制向商业银行体制的转变阶段。

5.1.4第四阶段:商业银行体制的初步建立阶段

这一阶段大致为1994—1998年。在这之前,国家虽然将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分设,并把专业银行定位为企业,但却规定国家专业银行在一定领域内活动,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其首要任务是实现国家经济计划。这样的角色定位与建立商业银行体制的目标实际是矛盾的,因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是不可能不追求经济效益的。为把四大国有银行转变为真正的银行业竞争主体,建立完全的商业银行体制,国家提出了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分离的改革目标。1994年国家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正式将四大国有银行所承担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剥离,并不再将它们的业务局限在原有承担的专业金融业务领域,自此,四大国有银行在形式上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的特征。

1994年国家还规范了国有商业银行与其它商业银行的税收规定,为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按照市场机制运营创造了进一步的条件。从1994年开始,逐步改善了信贷资金管理办法,首先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限额以下的资产负债表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1996年开始实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贷款规模管理,之后又逐步取消对流动资金贷款的规模管理。同时传统的信贷计划管理开始转向以资金、成本、利润为主的业务综合经营管理,实行了贷款三查和审核、贷款分离制度等。

国家还明确了人民银行与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为了加强对金融业的风险管理,保障金融体系的有序运转,金融改革方案还提出了分业管理、分业经营的原则,实现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管理。如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就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样的规定,既排除了银行投资实业的可能,也排除了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可能。根据这一原则,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都相继和自己投资的经济实体以及非金融机构实现了脱钩,这有效的控制了金融机构的风险。

1996年1月,银行业通过联网运行初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该网络由一级网络和二级网络组成。同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同业拆借利率的限制,放开了各期限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拆借双方按照自主报价方式互相融通资金。由此,逐步形成了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有管理的、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同业拆借利率的市场化一方面大大促进了金融机构同业间的资金融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引导及以同业拆借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的建立。

这一阶段,股份制商业银行迅速壮大,规模也有了较大的提高,而国家专业银行也基本完成了向商业银行的转变,银行的监管体系以及市场体系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这也为中央银行的市场化金融调节提供了基础,自此,以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为监管,四大国家商业银行、全国性和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及地方性商业银行为运营主体的商业银行体制得到初步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