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起人与安排人之间,具有信息优势的是发起人。由于发起人可以通过发行原始贷款获得中介收入与转让溢筹。显而易见,原始贷款的规模越大,发起人的收入越高。因此,发起人有着与抵押人共谋,制造不实贷款申请的动机,进而不仅可能造成前面提到的掠夺性放贷(贷款方诱导借款方过度贷款),还可能形成掠夺性借款(与掠夺性放贷相反,指的是借款方诱导贷款方过度放贷,即此时信息优势方为抵押人,如抵押人造假以成功融资)行为。
当然,为了防范抵押贷款中的造假行为,证券化过程中是设计有许多应对机制的。最主要的有两种,一是安排人的严格审贷,在证券化过程中分立发起人与安排人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希望通过严格审贷来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安排人与发起人多为同一家公司。一旦安排人没有对风险有足够的重视,进行审慎的查核,就很难避免发起人大量造假现象。如Rucker(2007)指出,在“次贷危机”爆发前,安排人审查不严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二是发起人的信用担保。在证券化过程中,要求发起人就抵押人资信做出声明和保证,进行承保。一旦发生违约,发起人往往有义务回购不良贷款。但这一回购条款设计能真正起作用的前提,是发起人有足够的资金回购这些贷款,从“次贷危机”的教训看来,这实质上反而强化了流动性对于金融体系的重要作用,发起人的流动性风险也是“次贷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之一。
(3)二级市场之二:安排人与第三方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
这里所指的第三方包括了为安排人持有贷款池提供融资的暂持贷款人(warehouse lender,其目的是为实现外部信用增级)、资产管理人和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对他们来说,安排人在掌握抵押贷款的质量上都具有信息优势,由此容易出现逆向选择现象:安排人将劣质贷款证券化,而保留优质贷款。下面分别说明:
①与暂持贷款人的逆向选择问题:
一般说来,在证券化过程完成之前,安排人都是抵押贷款资金的提供者。如果安排人本身就是储蓄性机构,这部分资金一般可以内部解决。而对于专业安排人来说,在完成证券化实现再出售之前都需要从外部的贷款者(即暂持贷款人)那里得到融资。由于暂持贷款人对抵押贷款价值具有信息劣势,故他们会采取一些措施来防范对抵押资产价值的高估,如对初始贷款人的深入核查,折扣贷款、收取信用利差等。其中,折扣贷款即超额抵押,如就抵押资产价值100万的贷款,暂持贷款人只提供90万的融资额,剩下的10万头寸由安排人自己承担。这种方式简洁明了,不需支付第三者费用。但超额资产在证券未到期前不能移作他用,流动性受到限制。
事实上,上述折扣机制的设计,使得第三方贷款人对基础资产价格判断的逆转可能使发起人(或安排人)陷入困境。Wei(2007)和Sichelman(2007)都指出,在2007年上半年大量单一业务结构型(无自身储蓄业务支持的)发起人的倒闭均与他们无法应对第三方贷款人的超额抵押要求有很大关系。
②与资产管理人的逆向选择问题
在抵押贷款证券化中,一个重要机制是破产隔离机制。贷款池会由安排人出售给SPV,由SPV来发行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对于证券化方式的信用转移功能而言,SPV起着核心作用。一方面,它保护了投资者不受发起人或安排人破产的影响。另一方面,只要不触及发起人所做的外部信用增级条件(如有关回购的陈述与保证),一旦贷款出售给特殊目的实体以后,抵押贷款的损失就不会传递给发起人和安排人。
在此基础上,安排人承销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给资产管理人(主要指各种基金管理机构),这些资产管理人是最终投资者的代理人。显然,安排人与资产管理人之间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安排人具有信息优势,由此可能引发典型的柠檬市场问题。为减轻这一问题,通常会采取一些措施:如重视安排人的声誉、安排人以自有资金对这些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以及资产管理人对安排人和发起人进行核查等。
③与评级机构的逆向选择问题
评级机构对抵押支持债权进行评级,对信贷质量的判断通常依据一套公开的评级标准,将贷款池的风险特征归于估测的损失分布,以此来考察一系列与信用质量相关的指标,如违约率、回收率、损失率等,据此评定信用等级。以损失率为例,评级机构根据某一特征损失分布,来计算要某证券达到某一给定信用级别所需的信用增强。就评级机构的评级而言,仍然存在柠檬市场问题(安排人具有信息优势,评级机构对安排人和发起人的核查仍然有限)。
(4)二级市场之三:服务商(servicer)与抵押人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
抵押贷款通过二级市场出售,产生了新的债权人,他们对最初的抵押人并不熟悉。在这种情况下,SPV都会雇佣服务商负责按期收汇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SPV预付抵押人未支付的利息、记录本息、向抵押人提供客户服务、保有支付税收保险的相关款项、联系欠款的抵押人、管理断供和资产处置。服务商的收入来源一般来自SPV的定期付费。在很多情况下,服务商都是由发起人兼任的,原因在于他们在了解初始抵押人信息方面最有优势,便于转付本息。
所谓道德风险,是指重新配置风险所引起的事后行为模式的变化。如以保险为例,当被保险人无须承担全部恶果时,保险就容易诱导事后的风险行为。在抵押贷款市场中,也存在类似问题,一方(抵押人)的行为会直接影响证券化资产的现金流,其后果是与另一方(服务商)共担的,但前者(抵押人)的行为既难以观察又不负全责。因此,在管理贷款违约方面,抵押人与服务商间存在典型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服务商与投资者激励相容的情况下,服务商会尽力管理违约贷款以实现损失最小化;而当抵押人疲于偿付贷款时,可能会难以支付各种税费和物业维护费用。如抵押人未支付物业税可能导致投资者行使留置权时的成本增加;不支付物业灾害保险等可能使投资者存在全损的可能性;懒于房屋维护则可能使房屋的市价受损,加大断供时投资者出售物业的费用。而在接近断供时,抵押人往往是没有动力进行上述举措的。
为防范上述问题的出现,一般的解决措施是,要求抵押人定期向服务商缴纳保险和物业税费,而当抵押人未预付这些款项时,则由服务商代表投资者进行支付。与此同时,为了避免服务商在判断损失可能和回收物业方面过于轻率,对服务商回收违约债权的行为,美国政府出台了许多法案进行规范,如《房地产清算程序法》(“the Real Estate Settlement Procedures Act”)、《正当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等。
(5)二级市场之四:服务商与第三方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
服务商在抵押贷款资产损失实现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穆迪公司(Moody)认为,服务商的质量会给抵押贷款损失带来正负10%的作用;而损失无论对投资者,还是评级机构都会产生影响。一般说来,投资者总是想最小化损失,而评级机构总是想更精确地评估损失程度。因此,他们都不免会与服务商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问题:一方(服务商)的行为会直接影响证券化资产的现金流,但其行为却难以观察,损失后果也与他方共担、不负全责。
①与资产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
服务商的收费标准是抵押贷款本金余额的固定比例。此外,服务商一般是月初查收抵押人各种预付款项,而在月末才分配给投资者,这样一来,服务商也可以获得浮动的利息收入。
服务商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合理的垫付费用,二是贷款变更与断供决策。
首先,就垫付费用来讲,服务商具有报高的动机。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只要认为还不存在偿付问题,服务商都会向SPV预付未付利息(有时甚至包括本金),换言之,抵押贷款一般是有90天的滞纳期的。在预付利息的同时,只要抵押物业还存在,服务商就还得缴纳各种物业税和保险费用。此外,一旦断供,在物业变现前,服务商都还得支付各种费用。显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尤其是当断供资产的回收率还较好时,服务商都会倾向于报高费用。
其次,对服务商而言,取消抵押人赎回权所产生的大多数费用都是固定且在早期发生的:如在服务系统中进行登记、首发通知信函、进行各种税费分析和预付准备等。与此同时,贷款服务期越长,服务商的收入也会越多。由此可见,服务商会希望抵押贷款在其帐薄上的存续期尽可能长,这就使服务商有很大的冲动变更违约贷款的期限,推迟断供。
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平衡以下矛盾:一方面,从理论上说,除了要在服务协约中制定严格条款限制贷款变更,资产管理人(投资者)还需要对服务商的费用情况实施严格监控。另一方面,在实践中,由于存在“搭便车”现象(当一部分投资人努力监督时,另一部分人总是会搭便车),资产管理人(投资者)往往倾向于放松对服务商的监控,以避免产生过多的监控费用。因此,评级机构对服务商的质量评级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此外,服务商声誉与主服务商制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服务商声誉,是指为维护声誉,致力于长期运营的服务商会加强自控,尽量减少道德风险现象。主服务商制,是指由一个主服务商负责监控服务商是否较好履行着贷款池和服务协约,它会核实服务商的报告、复查违约贷款的服务情况、代表信托实体纠正服务商的违约行为。
②与信用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
如前所述,服务商的质量也会影响证券信用评级。因此,为了最小化这种影响,信用评级机构一般会深入审查服务商,根据审查结构调整证券评级,并公布调查结果供投资者参考。
服务商的质量评级旨在考察服务商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中预防和减缓损失的优劣。它包括了对清收/客户服务的评估、损失减缓、断供时机管理、经营水平、人力资源与培训、财务稳定情况、容灾等相关技术、法规遵循度、监管与财力情况的考察。具体来说,通过将服务商的实际历史损失情况分为贷款的潜在信用风险程度,以及服务商清收与服务管理能力两部分来完成。就评级机构的评级而言,仍然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只能依赖评级机构的严格核查来解决。
(6)二级市场之五:资产管理人与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问题
在金融市场中,尽管投资者提供了购买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的资金,但由于他们大多不具备专门的金融知识,所以通常是由资产管理人(主要指各类基金)代表其制定投资策略,审查可能的投资品情况,以最优价达成交易的。显然,投资者与资产管理人之间对理财知识的掌握程度存在差异:投资者并不一定完全理解投资策略,也不知道资产管理人的能力究竟如何,是否对投资品进行了足够的研究审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采用投资委托书、用相应基准或与同行的业绩比较等措施来缓解投资者与资产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例如,公共养老金会限制资产管理人所投资证券的信用等级,以某一基准指数来衡量资产管理人的能力。再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会限制参保银行投资于高风险证券,或者提高风险资本金要求(风险权重是基于信用评级做出的)。而结构设计精美的CDO通常会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
此外,投资委托书中的很多条款都会涉及到信用评级。由此可见,通过提供对相关证券的信用评估,信用评级机构在证券化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投资者正是借由评级进行投资决策的。
(7)二级市场之六:投资者与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不对称
信用评级机构的收入来自安排人而非投资者的付费,这无疑形成了投资者与信用评级机构间潜在的利益冲突。投资者对评级机构所采用模型的优劣很难判别,信用评级可能存在影响投资人利益的两类误差:一方面,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与证券化产品的日益复杂,模型本身的客观误差难以避免;另一方面,评级机构收入来自于安排人所导致的利益问题,也可能使评级机构不能完全公正地评级。
这种由安排人付费机制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广受诟病。如Tomlinson和Evans(2007)指出,以穆迪公司为例,其2006年44%的收入都来自结构化金融产品。一些研究指出,在这种收入激励下,很难保证评级机构做出完全客观、独立严苛的评级。
Ashcraft和Schuermann(2008)认为,已有的两种机制使主观误差并不突出:一是评级机构的声誉机制。声誉是评级机构运营的基础,因此,很难想象评级机构会为了赚取来自结构化产品的收入而拿声誉来冒险,有意提高相关证券的信用评级。二是评级和降级标准的公开报告,主观地歪曲模型结果是很容易被发现的。
3.2.2次贷危机与信息不对称
下面,不妨从信息不对称这一视角对次贷危机的生成机制做一个简单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