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广播电视艺术学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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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广播电视艺术的“传—受”关系(1)

当代中国的广播电视艺术,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稚嫩到成熟与自觉的历史发展过程。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广播电视艺术更是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不仅仅体现为全国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数量的剧增,广播电视文艺节目播出时间和频率的大幅度提升,也不仅仅体现为广播电视文艺节目的新品种和样式的不断涌现以及广播电视艺术创作的空前繁荣,而且,更重要的,还体现在广播电视艺术与其受众日益密切的关联中。当前,广播电视传播中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特别是作为一种成熟形态的广播电视艺术,业已成为广大受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不可替代,而且越来越普遍的审美娱乐的对象。

第一节 广播电视“传—受”关系的演变

曾几何时,广播电视只是一种单纯的“宣传”工具,只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广播电视文艺自然也只能被赋予“为政治服务”甚至是“为政策服务”的使命。从而,为配合政策的发布、法令的传达而不断地生产出许多即时应景的“广播电视文艺”。这时的受众还只能是处于一种全然被动接受的状态。或者说,这时的广播电视文艺创作还基本上谈不上什么受众意识。新时期以来,特别是随着广播电视事业自身的迅速发展,媒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收视(听)率成为广播电视节目生死存亡的关键;广播电视文艺在传播理念及其与受众的关系上才逐渐实现了根本性的转变。这就是从对受众的漠视转变为给予受众应有的理解与尊重。或者说,受众对于广播电视从完全被动的接受转变为积极主动的选择;受众审美接受的趋向对于广播电视艺术创作构成越来越明显的影响与制约。正是这种转变,带来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广播电视艺术的全新的姿态与繁荣的局面。也可以说,正是出于对受众的真正理解与尊重,并且构成与受众之间的切实的交流与对话,中国的广播电视才真正开始了艺术上的自觉与自新。

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当时的联邦德国的“接受美学”强调美学研究的重心应该转移到读者与观众的审美接受上来,认为文学艺术的价值和意义只有在读者和观众的自觉自愿的接受中才能得以实现和具体化。接受美学的观点与立场对于我们从受众的角度来审视广播电视艺术无疑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从接受美学的立场来看,广播电视艺术的受众就不止是信息的接受者,而且更重要的是这种艺术作品的完成者和艺术价值的实现者。广播电视艺术并非仅仅意味着编导制作出节目,再由电台、电视台组织播出便可宣告完成。从广播电视艺术的传播和交流来看,广播电视既是手段、工具,也是目的本身;作为艺术传播的手段和工具,它必然要诉之于具体的对象,即受众;而作为一种具有自身的艺术目的和品格的艺术品种,它更需要在现实的审美接受中得以具体化,通过与受众的切实的审美交流,以实现其固有的艺术价值。从而,无论是传播各种已成的艺术,还是创造自身的艺术形象和艺术价值,广播电视艺术如果没有或者未经受众的接受,显然都只能是一种未完成品。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受众乃是实现和检验广播电视艺术本体性的一个重要标志。

然而,事实上,广播电视的“受众”是一个模糊而又笼统的概念。它既是集体性的,又是个体性的。自从广播电视被发明出来并用于传播各种信息,它的受众就是一个庞杂无比的群体;然而,随着广播电视的迅速普及,在最初阶段的仪式化的接受之后,绝大部分的受众又是在非常个人化的状态下接受信息,依赖于作为个体的接受者的感知和体验。可以说,广播电视的受众既是作为一个外延模糊的群体而常常难以做到十分准确的量化统计,同时又是(或者本质上更属于)作为日常化接受中个性差异巨大的一个个具体的接受者,却又往往表现出相当普遍的认同趋向甚至也不乏比较强烈的集体性的体验。面对如此复杂的研究对象,试图对于受众接受的内在的心理奥妙进行深入的探究显然是相当棘手的。这里,一方面广播电视既明显地体现出受意识形态控制或者表现某种宗教狂热的可能性,并且事实上也正是如此;另一方面更现实地存在着广泛的满足受众多方面需要(包括信息消费与情感交流)的功能性。从而,对于广播电视艺术来说,受众既有着接受各种艺术信息与审美感染的被动性的一面,甚至不可避免地受到特定意识形态抑或某种宗教性情绪的潜在控制,同时又有着不同层次的对于具体节目内容的选择、参与抑或拒绝的主动性的一面。

或者说,本质上,受众既是对象,又是主体;既是艺术产品的消费者,又是艺术生产的参与者。

正因为如此,广播电视受众的接受与消费对于广播电视艺术的创作实践及形态表现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广播电视在中国几十年的发展,从非艺术、准艺术到成为一门真正的艺术,在其创作实践的过程中,不能不体现出对于受众越来越明显的重视。而真正的艺术活动本质上都是属于一种基于创作者与接受者之间相互理解之上的意向性的对话与交流活动。从而,一方面,在广播电视节目的生产与制作中,从具体节目的内容到栏目的设计越来越需要考虑到受众的审美兴趣与审美需要,设定具体的目标观众;而另一方面,广播电视受众也必然要受到传统艺术模式的影响与制约,从接受方式到具体的观赏体验的过程,都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各种已成的渠道,运用各种流行的习惯与观念来要求广播电视艺术,并且也正是通过受众的接受与体认而真正确立了广播电视艺术自身的艺术本体性。从而,在被称为“信息化时代”、“大众传媒的时代”的今天,一方面,广播电视艺术作为一种意象化世界的创造,构造出某种社会共同的想象性关系,最广泛地体现了受众审美欲望的替代性的满足;另一方面,受众更是在某些时刻、某种特定的情境下,对于广播电视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巨大的热情甚至过分的依赖,使得广播电视艺术成为当今大众信息消费和审美文化消费的最主要对象。在这样的历史情势下,广播电视艺术与其受众之间,如果缺乏一种真正的理解与交流,如果不能在形成某种共识的基础上进行广泛的对话,其结果便是很显然的:要么还是意识形态之网对于广播电视传播的严密的控制,要么就是传播者盲人骑瞎马式的摸索。这两种情形都只会造成受众对于传播者十足的漠视,都不可能促使广播电视艺术真正的成熟。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广播电视在从作为单纯的“宣传”工具到具有多维的形态选择与多种价值取向的大众传媒的发展过程中,正是由于其对于受众的真正的理解与尊重而体现了中国广播电视艺术的本体的自觉。这种自觉正在于不只是把受众作为对象而且也是作为主体,不只是掌握受众的意识,满足受众的需要,而且更重要的是确立真正的受众本位的立场,调动受众的热情,激发受众的参与意识,接受受众的选择。从而,既要在具体管理操作的层面上,坚持长期的、有效的受众收视(听)调查,及时而准确地掌握和分析每个栏目甚至每档节目的收视(听)情况,了解受众的收视(听)需求,以便随时调整和革新栏目(节目)的播出内容、风格、方式及时段等;在广播电视艺术创作的实践层面上,不是为了创作者的高蹈自娱,而是为了满足受众观赏与接受需求,在设定具体的目标受众、把握受众审美心理的基础上确定适当的表现风格与作品风貌,运用某些新颖独特的表现手法和表现方式,创造出真正为受众所喜闻乐见的广播电视节目来,真正实现与受众的审美对话与交流;而且重要的还是在更为根本的立场与观念上,不断地追寻广播电视艺术的本体特性,理解并尊重受众的审美期待,走向创作者与受众之间的一种全方位的“视野融合”。

因此,从学理上来切实地审视当代中国广播电视艺术受众的审美接受与审美选择,探寻其审美心理的奥秘,揭示其审美趋向的流变,阐释当代种种与受众密切相关的大众审美现象等,就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诸如此类,也便成为当代中国广播电视艺术学研究的一个必要的视角与有待深入开掘的新领域。

第二节 “传—受”关系:广播电视艺术传播的核心

传播,简而言之,乃是传受双方通过交流互通以实现信息共享。“传播”的定义有很多种。美国传播学者威尔伯·施拉姆认为:传播是对一组告知性符号采取同一意向性的活动,是“使我们能够在头脑中构成印象观测我们的环境和指导我们的行为的过程”;亚历山大·戈德则指出:“传播是使一个人或数个人所独有的信息,化为两个人或更多人所共有的信息,”也就是强调信息的共享性。强调“劝服”作用的美国学者卡尔·霍夫兰等则认为:传播是某个人(传播者)传递刺激(通常是语言的)以影响另一些人(接受者)行为的过程。美国传播学者伯纳德·贝雷尔森则在重视传播互动性的基础上提出:“运用符号——词语、画片、数字、图表等,来传递信息、思想、感情、技术以及其他内容,这种传递的行为或过程通常称作传播。”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传播”的定义虽然各有所侧重,但是,传播的行为则有其基本的共同点,即存在于人类社会当中,属于人与人之间,是时间与空间的集结体,主要目的是传播信息,具有传受双方,体现为一个流动的过程。从这些传播范围和传播行为的角度,传播可基本分为:自我传播、人际传播、团体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等。其中,大众传播属于现代社会最为广泛和重要的传播形态,是指专业化的传播媒介通过运用现代化的传播技术和手段,对广泛的受众进行有效的信息传播的过程。大众传播无疑包括报纸、期刊、书籍等纸质传播媒介,当今则主要是指广播、电视、电影等电子传播媒介以及网络媒介,甚至还有一些学者将新近最为流行的手机媒介也纳入其中。

广播电视艺术传播,无疑是经由广播、电视媒体传送各种艺术信息给受众,与广播电视新闻传播一起归属于广播电视传播。广播电视艺术传播,相对于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的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等既有着广泛的联系,又有着较大的区别,从而在当今大众传播领域内显示出其独特的传播样式与特点。这里仅就广播电视艺术传播与新闻传播的比较,考察广播电视艺术传播的特点。

其一,广播电视艺术受众的广泛性。较之以往的传播媒介,广播电视文艺节目的受众范围更大、人数更多。由于视听信息的观赏性和娱乐性较强,受众的阶级、年龄、受教育程度的影响较小,城乡普及率较高,艺术传播的信息接受也相对便捷。

其二,广播电视艺术表达的直接性。广播电视艺术传播以其视听语言直接诉诸受众,相对于广播电视新闻等纪实性的信息传播,广播电视艺术传播在表达手段上趋向于更多艺术化表现手法的运用;广播电视文艺节目需要塑造艺术形象,传达艺术体验,进行艺术熏陶,因而也就更多地采用夸张、虚构等方法,讲究更多的艺术技巧,以实现其“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艺术目标。

其三,广播电视艺术传播内容的丰富性。较之以往口头与书面的传播,广播电视艺术传播的信息量更大。随着广播电视的普及,广播电视文艺节目数量也越来越多,而且不受传播时效的限制,形式多样,便于创新;在传播范围上更是无远弗届;其中所包含的艺术信息还可以重复传播,阻碍较少。

其四,广播电视艺术传播手段的多样化。广播电视艺术传播声形兼备,它与各种艺术作品本身的视听符号有着天然的联系;而且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现场直播已十分便捷,可以给予受众身临其境的现场感,对于受众的视听感官形成直接的冲击。

应该说,诸如此类的特点使得广播电视艺术传播的范围更为广泛,也在很大程度上彻底改变了当代艺术的发展轨迹,促进了新艺术样式的产生,甚至带来了艺术生存的生态危机与生机。它一方面明显显示出广播电视媒介传播的巨大优势,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给诸多传统艺术样式的生存带来新的危机与挑战。

以上列举了广播电视艺术传播的种种特点。但是从根本上说,广播电视艺术传播仍然属于现代大众传播的一部分,具有大众传播的一些基本共性,比如传播媒介的专业化,传播手段的现代化,传播信息的公开化,传播模式以单向传输为主,传播者是传播信息的把关人,受众广泛、分散等,诸如此类,也就成为我们理解广播电视艺术传播的性质、过程及效果的一个重要的基点。

现代大众传播是一个复杂的结构和过程,广播电视艺术传播也是如此。由信息传播的“申农—韦弗”模式(线性模式或技术模式)、“施拉姆”模式(双向循环模式)、系统互动传播模式发展到“韦斯特利—麦克莱恩”模式(大众传播模式),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便是,传播过程中需要有信息及信息的发出者和接受者、传播方式及渠道,还需研究传播的环境及反馈。根据美国传播学先驱拉斯韦尔提出的传播中的“五W”模式(谁?说了什么?通过什么渠道?传播给谁?达到了什么效果?),可以看出,在现代大众传播体系与传播过程当中,传播者、信息、传播方式、受众、传播效果五大元素,缺一不可。信息由传者到受者的过程也就是传播的过程,它们从源头至终点完成了信息传播的全程;在这一传播过程当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便是传播者和受众,亦即传者和受者;而“信息—传者—信息—受众”,也就构成了传播过程中一个最基本的链条。或者说,正是传者与受者双方的相互关系及其相互影响与角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传播的进程,影响着传播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来审视广播电视艺术传播,可以说,其“传—受”关系的确立也就显得尤为重要,甚至可以说已成为整个传播过程的核心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