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论新闻学学科地位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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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透明度与新闻传媒的自由报道权利(2)

(4)批评自由

即运用新闻媒介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种社会丑陋现象的自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国家保障公民利用新闻媒介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及各种腐败现象的自由权利,同时,对新闻单位采访、写作和传播批评稿件(节目)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对那些干扰和剥夺新闻单位采访、写作和传播新闻批评稿件(节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尤其注意保护新闻工作者,使其不致因采写批评稿件而招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上述自由报道权利必须得到有效的保护,才能使其在维护公民知晓权,保证传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近些年来,在国家的政治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和发展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在保护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上述自由报道权利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为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报道和传播新闻,开展新闻批评创造了有利条件。

但不容否认,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也还存在着侵害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上述自由报道权利的情况。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自身利益需要,任意对新闻单位封锁消息,拒绝接受采访,拒不提供相关材料,阻挠和压制新闻批评,甚至发生对执行采访任务的新闻工作者施以暴力的情况,致使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的自由报道权利受到侵害,无法完成新闻报道任务。

2001年,广西南丹发生矿井透水造成严重矿工死亡事件后,事故单位及当地政府隐瞒不报,向上级机关和新闻媒体封锁消息,并对前往采访的记者跟踪、盯梢,威胁知情者,不许其向记者提供情况,这种做法就是一个典型。这种情况虽属个别,但它说明,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自由报道权利的保护依然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需要下大力气解决。

在实现政府工作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的公开、透明方面,难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一些敏感问题、突发事件和批评报道上。由于这些问题往往情况复杂,涉及许多利益关系,搞不好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报与不报、报多报少、报到什么程度,常常会出现截然不同的意见,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这就需要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从大局出发,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意愿出发,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度”,既不能不考虑传播效果,毫无原则地把一些本不宜公开的东西任意公开报道,也要防止把那些本应公开报道,让群众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而吸引他们更好地履行公民的监督责任的事情,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人为地设置“禁区”,压制和阻挠公开报道。而政府部门也应在报道政策上把好关,既要注意保护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在实现政府工作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的公开、透明方面所应享有的自由报道权利,尽可能减少报道“禁区”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又要防止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滥用新闻报道自由权利,导致有害传播效果的情况发生。

四、新闻传媒自由报道权利的保护与规制

1.新闻传媒自由报道权利的法律保护

新闻自由需要法制作保障,没有法制保障的新闻自由是不可能实现的。上述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自由报道权利,只有在国家法律及相关法规的保护下才能顺利实现。因此,国家通常都要通过新闻立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应享有的上述自由报道权利。而对那些损害上述自由报道权利的单位和个人则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实行法律制裁。

目前,中国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通常,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自由报道权利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来实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许多条款的内容是直接或间接涉及保护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自由报道权利的。

如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这些法律条款涉及了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报道自由、新闻批评自由等,也涉及了新闻工作者作为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其他自由权利的法律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也有一些适用于保护新闻工作者自由权利的相关条款。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对除时事新闻以外的新闻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给予法律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的条款,也含有对新闻工作者相关权益实行法律保护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于保护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权利的规定。这些法律对于新闻工作者的自由报道权利都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现有的这些法律大多是面向全体公民的,带有一般性和普适性,因而在用于处理涉及新闻传播中记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时,有时或在有的情况下还难以直接、有效地发挥作用。有些问题还需要靠专门的新闻法来解决。

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它们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的力度直接关系到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自由报道权利保护的效果。

近些年来,中国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和提出内部工作要求等方式加强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自由报道权利保护的力度。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对人民法院支持舆论监督、为新闻单位提供司法保护提出了六条要求,就是司法机关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行使新闻批评权利、履行舆论监督责任的有效保护措施。对于那些无视新闻单位的批评监督权利、侵害记者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者,则起到了一定的限制和震慑作用。

2.新闻传媒自由报道权利的政府支持

除了国家的法律以外,政府还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借助相应的行政手段(如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等)来保护新闻传媒及新闻从业人员的上述权利,对那些侵害上述权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进行行政处罚。

近些年来,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像《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1月2日210号国务院令发布)、《报纸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2月25日发布)、《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228号国务院令发布)等等,其中有许多内容都涉及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政府支持和行政保护。

如《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公民可以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表达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这些内容对于保护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一系列自由报道权利都有重要意义,体现了政府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一系列自由报道权利的有力支持。

3.对滥用新闻传媒自由报道权利行为的规制

新闻自由从来就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它的拥有和存在是以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为条件的。一切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在享有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要以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为条件。对滥用新闻自由报道权利的行为,国家通常要通过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制。中国近些年来在对新闻业进行规范管理的过程中已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作为国家公民应当遵行的一些基本行为原则。如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公民的行为罪与非罪的一些基本界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对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及公民的肖像权和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还在一些专门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对涉及国家安全、未成年人保护、妇女权益保护、震情灾情报告、证券信息披露以及公民著作权保护等方面作了许多具体规定,要求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按所限定的内容和报道形式组织报道。有些不宜公开报道的内容可以通过内参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促成问题解决。

这些法律内容有的是面向全体公民的,有的则是主要针对新闻传媒及新闻从业者的,这对于规制新闻传播行为,惩治滥用新闻自由的媒体和个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除了上述法律外,政府还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用于规制新闻传媒的新闻传播行为。

上述法律、法规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新闻传播行为可以起到规制作用,可以防止少数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以“信息公开、透明”、“维护自由报道权利”为由,传播严重损害社会、国家和民众利益的新闻信息的违法、违纪行为。

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制外,行业自律也是规范新闻传媒自由报道权利的手段之一。近些年来,中国新闻界的一些行业组织及中央新闻单位陆续制订了一些行业规约及职业道德准则,用以作为实行行业自律的依据。

如1991年1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在制约和规范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传播行为方面就具有重要意义。该准则确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发扬团结协作精神”等八项具体要求,成为规范新闻从业者新闻传播行为的基本依据。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尚处在不断完善和发展过程之中。在新闻传播领域,一方面还存在着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的自由报道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侵害新闻自由的事件还时有发生,因而影响了新闻传媒在传播政府工作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提高传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由于滥用新闻自由权利,而导致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随着国家的稳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的增强,新闻传媒在加强政府工作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方面将会取得更大的进展,而媒体自身在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方面也会有更大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