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亚洲,新加坡的做法很有代表性。作为一个新兴国家,新加坡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政治体制和与之配套的新闻体制。新加坡的领导人李光耀和李显龙在不同场合向外界解释新加坡政府的立场,其主要的论点是:新加坡政府欢迎客观信息的流通,但这并不意味着新加坡政府接受一些西方国家提出的新闻自由和信息自由流通的提法。由于本国在民族和宗教方面的特定情况,美国那种“思想自由市场”的观点往往会引起暴乱和流血,新加坡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没有义务维护西方的新闻自由和信息流通自由,同时有权决定批准何种外国报刊进口,外国报刊得以在新加坡发行是新加坡政府给予它们的特权,而不是这些报刊的固有权利。
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新加坡与西方一些媒体集团发生了一系列冲突,政府均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或停止外报外刊发行,或削减发行量,或删剪后发行。政府也禁止私人安装卫星电视天线。1996年3月,新加坡广播管理局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作出了管制规定,要严格审查涉及性、宗教和政治的内容。按照颁布的条例,图书馆、学校和咖啡馆等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场所,必须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政府保证这不会影响在互联网上的大多数活动,但禁止同互联网上传播的可能会引起宗教和政治动荡的材料的外来节点接通。经过一年半法规管理的实践,新加坡广播管理局对互联网执业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1997年10月22日再次颁布。新的执业准则为互联网接驳服务商和互联网信息提供者的责任范围以及受禁信息定下更明确的定义,把色情、暴力和足以引发种族与宗教冲突的信息都列为受禁信息,网络接驳服务商必须按照广播管理局所列出的受禁网页,限制网络用户进入阅览。
综上所述,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面对全球传播的格局,出于民族语言文化、风俗传统的保护,不得不制定相关的传播策略。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文化领域的非传统安全问题比较容易被忽视,因为文化因素的影响往往不会直接导致损害国家安全的后果。正因为如此,文化安全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又是长远的,深刻的”。
第三节 国家传播战略的实施
一、政府与媒体的关系
在现代国家中,新闻媒体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按照不同的标准,媒体可以划分为多种:以传播介质划分,可以分为纸质媒体、电子媒体;按照所有制划分,可以分为国有或公有媒体、私营媒体等。如果从国家制度来划分,新闻媒体又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媒体,其特点是新闻媒体归国家所有,新闻媒体以有利于国家利益为价值目标,新闻媒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第二种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新闻媒体,其特点是媒体持新闻自由的理论,政府通常不直接控制媒体,公营和私营媒体并存,私营比例逐渐上升;第三种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混合型新闻媒体,多存在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或比较贫穷的国家,其特点是多种媒体所有制同时存在,新闻媒体大多有政府或政党背景,新闻媒体支持国家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新闻媒体的所有制性质如何,它总是存在于一国之内,而且属于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因此,新闻媒体总是与政府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研究政府与媒体的关系,长期以来,主要有两种传统的理论。
(一)“喉舌”论
马克思曾经指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列宁沿用马克思的说法,认为:“合法存在的、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针的俄国报纸,目前已成为向俄国社会民主党工人群众进行党的宣传鼓动工作的一个最重要的公开喉舌。”
上面的论述虽然各有侧重,但都集中体现了执政党管媒体的原则,也即媒体是执政党的宣传工具,是执政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媒体与执政党、政府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前者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后者。
在我国,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从历史上看,1942年9月22日《解放日报》社论《党和党报》明确提出:“报纸是党的喉舌,这是一个巨大集体的喉舌”,报纸是党的言论机关和代言人。1954年中共中央专门作出决议指出:“党委的机关报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1981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当前报刊新闻广播宣传方针的决定》中再次明确:“报刊、新闻、广播、电视是党的舆论机关。”邓小平也曾经明确要求,“党报党刊一定要无条件地宣传党的主张”。2008年,胡锦涛在纪念《人民日报》创刊60周年的讲话中指出,新闻媒体“必须坚持党性原则,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舆论引导正确,利党利国利民;舆论引导错误,误党误国误民。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把坚持正确导向放在新闻宣传工作的首位,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更加自觉主动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严格宣传纪律,做到守土有责,在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热点问题上把好关、把好度”。
另一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尤其整个90年代中国传媒从规模到格局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的报纸至少可以分为三大类,即党委机关报、晚报都市报、专业报;电台可以分三大类,即综合台、经济交通台、以文艺为主的专业台;电视台也可以分为三大类,即新闻综合台(频道)、专业台(频道)、教育台(频道)。众多的媒体由于办刊(台)方针不同,功能定位和受众定位不同,呈现出各自特点和不同的价值取向。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以新闻媒体为核心的传媒业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此,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我国的新闻媒体具有两重属性:从政党和政府的角度看是党和人民的喉舌;从社会系统的运作角度看,新闻媒体具有产业属性,是信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媒体的“喉舌论”随着时代和形势的变化,也增加了新的内涵。
(二)“第四种权力”论
这种理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认可的理论。1787年,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弗逊提出:“自由报刊应成为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起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1789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同年,法国通过的《人权宣言》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乃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是,在法律限定的情况下,应当对滥用此项自由承担责任。”1881年,法国正式颁布《新闻自由出版法》。该法规定:“印刷、出版享有自由权。任何报纸、期刊的发行,……既无需事前申请许可,也不需缴纳任何财力保证。”有关新闻出版自由的这些法律,直接影响了其他欧美国家,确立了西方国家新闻自由的法律地位。基于这些法律,西方国家将媒体视为社会舆论工具,是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他们与执政党和政府的关系,至少在表面上互不统属。
实际上,作为“第四种权力”的媒体,其独立性是相对的。西方国家的媒体既是社会组织,也是商业组织,其新闻出版自由仍然受到政府保密规则等行政特权及媒体自身利益的制约,因此,其法律所规定的新闻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超阶级的,也不是全民人人可以享有的。新闻出版自由主要是媒体所有者的权利,是资本的权利。
以上两种理论,也存在一些共通之处,就是在任何情况下,媒体都有相当大的独立性。虽然政府与媒体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从传播学的意义来讲,媒体是独立于政府和民众之外的第三方,媒体在运行中有一定的自由度。此外,媒体作为独立的社会组织,在发挥着本体性功能的同时,还受到社会多元利益的影响。媒体在传播中通常表现出不同的报道特点和立场倾向。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媒体在传播手段及发挥作用的内容和形式方面都会发生相应的改变,这是无论哪一种所有制的媒体都共有的特点。
二、政府对媒体的控制
媒体是一个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政府常常通过不同的手段对媒体进行控制。概括来说,政府对媒体进行控制的手段有下面几种。
(一)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指行政机构以强制性的命令、指示、规定等形式调节信息传播活动,以达到预期目的的一种控制手段。这种手段的具体形式有:(1)对媒体的创办进行审批、登记;(2)直接或变相地资助某一传播机构;(3)对倾向政府的传播媒体给予种种优惠或特权;(4)在纸张、无线电频道等方面进行有选择的配给;(5)压抑持不同政见者的传播媒介;(6)遴选传播从业人员等。
无论在哪一种类型的国家里,媒体都摆脱不了来自政府方面的行政控制。例如20世纪70年代,美国总统尼克松以行政手段,拒绝公布有关“水门事件”的文件和录音。2001年11月,美国总统布什也下令禁止公开历届美国总统的文件记录。安然公司倒闭案发生后,布什政府拒绝向国会和媒体透露副总统切尼领导的能源小组制定新的能源政策前会晤有关企业主管的名单。尽管这些行政命令最终未能阻止消息的透露,但是对媒体报道还是起到了限制作用。在俄罗斯,政府对那些民办的新闻媒体一般不作干预,但是如果其言论超出了一定限度,政府就会对它们施加压力。例如,在1993年10月总统与议会的冲突事件中,颇受读者青睐的《独立报》发表了对政府不利的言论,总统叶利钦就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大段删除了该报准备付印的文章,致使报纸开了“天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