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的依据
尽管我国开展媒介教育已有十多年的时间,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地方或全国性官方机构提出实施媒介教育,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媒介教育内容、产品与未成年人的条款却不是空白的。这些法律法规可分为两类,即鼓励性的和禁止性的,而且,禁止性的规定明显多于鼓励性的规定,而禁止性的条款基本上属于保护性的。
1.鼓励性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鼓励性的法律法规大多比较笼统,没有较为具体详细和针对性的规定。
1991年10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提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科技等一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部门,要努力为广大中小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199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国家《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制订的《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整体上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节目,可以出版、复制、进口:
(1)主题积极,能陶冶听众、观众高尚情操,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
(2)传播科学、人文知识,开阔观众眼界,启迪人们智慧的。
(3)真实再现历史,揭示人类社会发展必然规律的。
(4)突出娱乐功能,具有一定审美情趣,符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有教育意义的。
(5)主题思想可以接受,并有一定艺术价值,能为听众、观众提供艺术享受和文化借鉴的。
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条规定:“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2004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颁布,其中提出,“各类大众传媒都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把推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制作、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增加数量,提高质量,扩大影响。各级电台、电视台都要开设和办好少儿专栏或专题节目”;“少儿节目要符合少年儿童的欣赏情趣,适应不同年龄层次少年儿童的欣赏需求,做到知识性、娱乐性、趣味性、教育性相统一。各类报刊要热心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宣传报道。面向未成年人的报纸、刊物和其他少儿读物,要把向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精神食粮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努力成为未成年人开阔眼界、提高素质的良师益友和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精神园地”;“各类互联网站都要充分认识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的网络风气。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教育网站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开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网页、专栏,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网上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在有条件的校园和社区内,要有组织地建设一批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绿色网上空间”;“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进步的需求,精心策划选题,创作、编辑、出版并积极推荐一批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未成年人读物和视听产品。”
其实,早在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首次提出“公民意识”问题。决议指出:“要在全体人民中坚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提到“公民意识”问题。胡锦涛要求:“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公民意识”首次出现在党代会报告中,说明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公民意志的日益尊重和引导。媒介教育旨在倡导造就媒介公民,“十七大”报告无疑是开展媒介教育的重要法理依据之一。
2.禁止性的法律法规
禁止性的法律法规一般比较细致,尤其是对涉及色情和暴力的内容限制比较严格。1996年,原广电部和文化部发布的《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个别情节和画面上有下列内容的,删剪这些内容后可出版、复制、进口:
(1)夹杂淫秽、色情、低级庸俗内容的:
①描写性行为、性心理,直接显露男女生殖器宫和女性躯体裸露至乳房以下的画面,会使未成年人产生不健康意识的。
②宣扬性开放、性自由,违反公共道德规范的。
③具体描写腐化堕落行为,足以导致未成年人仿效的。
④与剧情无密切联系,时间较长的接吻、爱抚等具有挑逗性,没有艺术价值的画面。
⑤赞赏性表现或具体描写淫乱、强奸、通奸、卖淫、嫖娼等情节和画面的。
⑥刻意表现或过多描写与性行为有关的疾病,如梅毒、艾滋病等。
⑦内容粗俗、趣味低下的对白。
⑧含有色情意味的背景音乐及动态效果。
(2)夹杂凶杀暴力内容的:
①美化罪犯形象,足以引起未成年人对罪犯同情或赞赏的。
②具体描述犯罪方法或细节,会诱发或鼓动人们模仿犯罪行为的。
③表现血腥、残酷、恐怖、吸毒、赌博等刺激性较强的画面。
④描述离奇荒诞,有悖人性的残酷或暴力行为,会对未成人造成心理伤害的。
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出版、复制、进口、发行:整体上宣扬淫秽内容,具有强烈感官刺激,伤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诱发未成年人堕落的:
①淫亵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②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③淫亵地描述或传授性技巧。
④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⑤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⑥淫亵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⑦其他令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第十六条第(七)款规定:整体上宣扬凶杀暴力等犯罪活动,描述罪犯践踏法律,唆使人们藐视法律尊严,足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
1991年10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提出“要继续认真整顿文化市场,严禁编写、制作、出版、发行、销售、播发、租借对青少年有害的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对有一定认识作用和艺术价值但不易为少年儿童理解,并可能对他们产生不良影响的影视片,电视台应安排在22时以后播放”。
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如下的规定:
第十四条第(七)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第三十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第二十四条要求:“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严格审查面向未成年人的游戏软件内容,查处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恐怖、残忍等有害内容的游戏软件产品。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玩具、饰品制作销售的监管,坚决查处宣扬色情和暴力的玩具、饰品。严格未成年人精神文化产品的进口标准,严把进口关,既要有选择地把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产品介绍进来,又要防止境外有害文化的侵入”;第二十五条要求“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要按照取缔非法、控制总量、加强监管、完善自律、创新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网吧的整治和管理。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的规定,落实在网吧终端设备上安装封堵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过滤软件,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推广绿色上网软件,为家长监管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上网行为提供有效技术手段。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治理利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远程通信工具和群发通信传播有害信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
可以看出,我国有关媒介教育内容和方式的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为有效地开展媒介教育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事实上,有关团体和组织也在为媒介教育积极努力,并向社会发出呼吁。2004年12月12日至13日,来自大众媒介和青少年社会教育界的代表相聚上海,参加在此举行的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论坛第二届年会“2004·媒体与未成年人发展论坛”,就增强大众媒体的社会责任感,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达成广泛共识,并庄严发出宣言:
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深刻认识现代传媒迅猛发展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复杂影响和诸多挑战,肩负起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使大众传媒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
2.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坚持高格调、高品位,积极向未成年人提供丰富有益的精神食粮,努力成为未成年人学习知识、提高素质的良师益友和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精神家园。
3.加强未成年人与大众传媒关系的研究,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受众群体特点,倾听未成年人对大众传媒的需要和呼声,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娱乐提供有效的服务。
4.加强对未成年人参与和运用媒体的教育引导,增强未成年人对大众传媒信息的鉴别能力,培养未成年人参与和运用媒介的基本技能,健康利用大众传媒,主动抵御不良影响。
5.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媒体的自我约束意识,增强大众传媒的公信力,不刊播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报道,抵制一切妨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信息的传播。
6.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畅通媒体和未成年人之间的沟通渠道,广泛动员共青团、妇联、少先队和其他社会各界的力量,多层次、多渠道发挥媒体对未成年人的积极作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7.始终贯彻发展先进文化的要求,努力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进体制、机制和表达方式创新,增强大众传媒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关心未成年人、爱护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良好舆论氛围。
我国台湾省于2002年公布了《媒介素养教育政策白皮书》,作为台湾当局的“官方”文件,文中提出:“本白皮书视媒体素养教育为一种终身教育,为达成教育的愿景——‘健康的媒体社区’。个人透过媒体素养教育获得‘释放’和‘赋权’的知识和能力,并运用媒体来沟通表达和获取改善社会的能力。因此,从国小、国中、高中、专科、大学校院与成人教育等不同层面切入;在基础教育上融合统整入九年一贯领域与议题,鼓励学校开设及媒体素养相关选修通识课程,结合媒体机构发展教材与开放资源,透过社教网络及家庭教育网络全面推动媒体素养的社会教育,同时着重师资培育和支援体系的建立,使教育与媒体形成伙伴关系,让媒体问题不只是专业问题而是全体公民的责任。”
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媒介教育均在不同程度和范围内逐渐走向了法制化、正规化的道路,这对我们而言,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有宝贵的成果与经验可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