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告别“蜗居”:“80后”购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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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防范购房中的那些“花招”(3)

2.贷款细则存风险。

虽然最新的合同文体对付款方式、时间、到款期限等都有很明确的规定,但是有时候有关延期到款的约定却对购房者非常不利。

目前,购房者的付款方式多为银行贷款,但是很多时候,银行等方面的不可控因素,往往导致贷款的到账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这样一来,购房者就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存在贷款情况,应约定不能贷款以及延期到款的责任承担。

人员陷阱

签约代表有“猫腻”。

在签约前,购房者最好查明代表开发商签定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中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另外,经常的情况下,与购房人洽谈合同的是售楼小姐。需要注意的是,售楼小姐的实际职责只是解释合同,没有权利对合同内容作出修改。因此,购房者应尽可能与有权作出决定的人员谈判。

七. 避免“交房陷阱”

楼房现场验收时,发展商是要首先出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竣工备案表》上有没有建委同意备案的章)、《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盖测绘队公章)、《住户验房交接表》、《楼宇验收记录表》和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这些证件,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这些文件,你可以拒绝收房。

收房的时候,要查看“三书一证一表”,然后要做好充分准备,开始收房工作。即使这样,还是会在收房过程中遇到很多收房“陷阱”:

陷阱一:收房时限

发展商约定的收房时限一般在收房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视为发展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买家应从通知单的最后期限之日起承担所有购房风险责任及税费。收房通知书一般以挂号信方式寄出。

对策:购房者在购房时切记要写清楚邮寄地址(一定要容易接收并能保障亲自签收的地点),如合同约定的收房期恰遇上购房者出差等,可通过电话或亲友咨询具体情况。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到场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亲友、律师帮忙,也可及时与发展商联系,商议另行约定时间,并有书面形式确认。

陷阱二:证件不齐要交楼

“三书一证一表”不齐全,特别是《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往往因为楼盘整体建筑未完成而根本无法验收。而为尽快回笼资金等原因,发展商又急于交楼,问题往往因此而起。

对策:遇到这种情况,购房人可选择不收房,如果确实被要求收,也要在相关文件,如《住户验房交接表》、《楼宇验收记录表》等相关文件中写明“未见《××××表》”等字样并妥善保留好相关文件副本。

陷阱三:先签文件后验房

上文所述的先验房后交费、签文件的收房程序是较合理的正常程序,但商家大多数采取先交钱填表、签文件,再验房的伎俩,目的是让消费者先签了收房认可书再验房,等发现问题时购房者后悔已不及,而商家的主动性更大责任更小。

对策:针对这种陷阱,购房者在定合同时就应该将先验房再收房作为附加条款写在合同里,不验房不收房。如当初合同未有约定,商家要求一定要先签文件,则可采取变通方法,在每份文件中注明“房内情况未看”或“屋内情况未明”、或“未验房”等字样,验房时如出现什么情况,也可灵活处理。

陷阱四:疲劳战

商家典型的做法是先办手续再验房,并将办理换发票、发表、交费、入住登记等各种手续地方特意安排在不同的地方,更绝的是集中在同一时间里通知更多的买家收房,造成收房人要东奔西跑排了这队排那队的现象,让收房的人未进自家门已经精疲力尽,恨不得早点结束,哪有耐心仔仔细细地查验所购房屋的上上下下、里里外外,更没精力再就房屋出现的问题与发展商细加理论。于是,对于发展商来说,最关键的验房一关便轻松过去。而买家累惨之余,也往往亏透了。

对策:应对这种伎俩的方法是莫被收房现场的人山人海吓怕,最好与发展商另约时间;如没法再约时间,可采取“人多好办事”的战术,请来多位老友亲戚一起亲临现场,大家分工合作,分头排队,发现的问题自然会更多些,一举两得。

陷阱五:灰尘满积

清洁明净一般较讨好人,因此大多数发展商交楼时都会提前将屋内打扫干净,以博个印象分。但也有商家例外,有意或无意地在地板、窗台等等地方留下一层土。可别小看这层土,往往裂缝呀、漏水渍呀、砖面不齐呀等等问题就全在这土底下了。因为这层土,你可能就忽略了好多质量问题。

对策:扫去土或往地面冲水,一方面可冲去泥层,看清地板质量,另一方面也可测测地板的水平状态及排水状况。

陷阱六:大事化小

无论你在验房时发现了什么问题,陪同验房的人员第一句话总会说:“这没什么,小问题啦,我们到时让人整一整就可以了。”还直拍胸口让购房人放心,不用写进验收文件里。

这其实又是商家的一个陷阱,将房屋的一些毛病如墙面、地砖破裂、漏水,甚至是房屋结构性问题等故意说得无足轻重,让不明就里的你麻痹大意,又以“私人感情”动之以情,目的就是不将缺陷写进验房文件里。如果轻信了他轻易收了楼,到时,小问题极有可能因无人管而变成大问题。

对策:不管陪同人员如何巧舌如簧,如何信誓旦旦如何套交情,你都要坚持原则,只要发现问题,不管大小,都要在相关文件与表格中记录下来,如楼盘根本就没准备验收登记表,则要自备纸笔,将有关问题一一记录,并写清自己的意见,再与发展商交涉。

陷阱七:巧立名目的收费

虽然物价局已对入住费的相关费用有明文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对发展商样板间及附送物品等有较明确行文,但发展商往往在签合同时对购房者大加承诺,而到收房入住时又巧立名目乱收费用。

如有一位张生在看楼时,发展商在样板间的门上贴出说明,明示此门“随楼附送”。签合同时,张先生没有将这件小事写进合同附件。结果收房时,开发商未装防盗门却提出收防盗门安装费,理由是门确实附送了,但锁是具备防盗功能的进口货,因此要收费,且他们的收费也符合物价局的标准,发展商把无理的事情说的似乎头头是道。

王小姐在楼盘的认购须知里,发展商明确标出了入住收费的价格,其中一项收售费让王小姐甚为不解,售楼小姐明明说可视对讲系统是赠送的,但收房时却要交3500元的开通费。还有物价局明文规定的邮箱不列入收费项目,而发展商解释说邮箱作为小区的一项配套是不收费,但要花400元购买长期所有权。

对策:发展商的解释无非都是在玩文字游戏,订合同时最好请律师帮你逐个分析各项收费条款,少花冤枉钱。

八.房屋产权问题要知道

房屋产权存在哪些陷阱?不管人们把购房作为投资还是消费,房产进入市场交易已是大势所趋。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时间不长,目前房屋的权属情况十分混乱。因此,购房人必须要了解房屋产权现在都有哪些陷阱?

部分产权:转卖有限制

如:1990年北京市推动住房改革后规定:公有住宅优惠售给居民后,如需转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住满五年。

2.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这就是说,单位卖给你的房屋,转售时再优先卖给原产权单位,否则不准进入交易市场自由买卖。

自管房:逃不出去的关卡

当居住成为“衣食住行”中的矛盾焦点时,单位建房、分房对职工有巨大的吸引力。有的职工为了解决住房问题,不惜失去个人发展的机会而屈就单位。单位把所属房屋优惠售给职工时除执行地区房改办的所有规定外,还有留住人才的考虑:即优惠购房者拿不到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凭证,仍在原单位工作,如果你想调离原单位时,房屋收回,产权证没收,房价款原数退回。一个系统一堵墙,一个单位一道闸,这种壁垒式的房屋管理体制是自管房单位所属房屋不能直接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重要原因。

联合建房:可能是异类

在计划经济时代,哪个单位想使用土地只要写份报告,交一个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就可以永久使用。那块土地使用情况很少有人再过问,变成了单位的私有财产。前些年一些占用土地的单位与有资金的单位联合建房。一方出地,一方出钱,房屋建成后,双方三、七分成,或四、六分成,他们认为这样做是合理又“合法”,谁也管不着。他们不仅把分成得到的房屋有偿分给职工,为了“搞活”也卖给其他居民。无论是把房屋有偿分配给职工,还是出售给其他居民,因联合建房单位逃避了缴纳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收益流失。因此,这类房屋买卖就无法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

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所建房屋

农村,特别是城近郊区的城乡结合部和远郊区县的城镇是房产商们瞄准的一块肥肉。他们以旧村改造为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如某县城关镇共有22个行政村,其中进行旧村改造的就有17个村。他们未经合法手续就在集体所有制土地上进行联合房地产开发,所建住宅因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决定这些住房不能进入市场。前几年,无论这些住宅能不能进入市场,仍还有销路,但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逐步规范化后,无内销许可证的住宅销路越来越陷入困境,虽然现有的房产商采取降价促销的办法,每建筑平方米降到1300~1500元之间,仍无人问津,这是因为这类房屋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

也有没法卖的商品房

在房地产开发热的时期,一些不具备搞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也一哄而上。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不合格,或根本不具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可能取得内销商品住宅的许可证,他们所开发的商品房,无论是销售的,还是没销售的,都会被堵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大门之外。

对此,购房者须特别加以留意。从上面几点可以看出,目前不能进行房产交易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住房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和违规售房两点上。前者需要政府采取措施开放市场,鼓励交易;后者则须购房者时时留意,避免购买无合法产权和交易资格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