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合同管理与合同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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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合同内容(13)

§§§第九节 解决争议的方式条款

解决争议的方式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在外国进行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选用中国的法律、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外国的法律。但法律对有些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决争议的方法的选择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慎重对待。但要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比如选择仲裁,是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要规定得具体、清楚,不能笼统规定“采用仲裁解决”。否则,将无法确定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

§§§第十节 生效条件约定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

案例:原告周某于2007年7月8日向被告吴某承包的垫江县鹤游镇水井村民委员会的村级公路供应水泥。2008年2月8日吴某欠周某货款44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周某现金44000元。利息按每月5%计算至还清止。限于2008年3月10日前付清”。被告廖某在借条上以水井村委会名义作为担保人对该笔货款提供担保,载明:“担保人:此款待县交通局和移民项目后扶款到位后付清,担保人,水井村委会,廖某”。经查明,有关部门至今未拨付给水井村委会全部移民项目后扶款。原告周某向被告吴某、廖某索要无果,遂诉至垫江法院高安法庭,请求判决被告吴某、廖某共同支付其货款44000元及利息。

垫江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法判决由被告吴某付给原告周某借款44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廖某、被告垫江县鹤游镇水井村民委员会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生效条件约定的效力及特点

合同生效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关系到合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体现国家的价值判断,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即附条件的合同。如果合同附有条件,审查判断合同有无生效关键在于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否成就。

合同生效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所附条件有以下特点: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法律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二、生效条件约定的分类

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同意把房子卖给乙,但是条件是要在甲调到外地工作过后。这个条件一旦出现后,则卖房的合同即生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具有效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即成就)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不出现(不成就),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

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现或不出现),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出现)。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案例解析:

1.被告吴某给原告周某出据的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吴某理应按照借条上载明的事项全面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吴某支付440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尽管每月5%的利率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对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在借条上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3.被告廖某在借条上是以水井村委会名义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因此廖某对被告吴某所欠债务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水井村委会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已明确约定此款待县交通局移民项目后扶款到位后付清,该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未成就,因此被告水井村委会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