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务
3372800000020

第20章 社会保障类资金的监管(3)

(三)政策要点

目前该政策的主要执行依据为:《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对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出进一步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要点在四川省集中表现在:

1.保障对象

具有四川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成员中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家庭中持有非农村居民户口的成员,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水、电、燃料、日常生活用品等费用,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3.保障方式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为主,按月或按季度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推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或信用社直接发放给保障对象。相关部门在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

4.资金来源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以地方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以上专项补助资金应当根据各地保障情况和财力状况等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地区和民族地区予以照顾。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保障人数、保障水平等提出保障资金年度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代发金融机构。

二、资金兑付程序

(一)提出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须持户主的委托书)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残疾或患病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无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村级初审

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人户调查核实后,由村民代表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和初审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日以上。经公示无重大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和人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10日以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南。

(四)县级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返回乡、镇(街道)张榜公示10日以上。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发放《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建立档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发放保障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南县级财政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专账核算,封闭运行。通过审批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通过社会化方式、以“一折通”形式按月或按季发放。

一、资金监管要点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工作。保证资金的安全、及时发放,是各级财政部门的重要任务。结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的特点,乡镇财政部门监管工作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政策宣传

乡镇财政部门要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及时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包括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申请程序、咨询电话等,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二)保障对象动态跟踪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人数,会随着受保农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的变化发生增减,因此,必须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乡镇财政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每年复审。乡镇财政在向县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补贴名册前,要有重点地派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

(三)保障信息公示

乡镇财政部门要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将经县级审批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标准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防止骗保现象发生。

(四)落实资金到户

乡镇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按时将保障金拨付给农村信用社,以保信用社及时将保障金以“一折通”形式划人保障对象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案例

离奇的低保名单

2009年4月27日大河网发表题为《7位死者上了低保名单最早的2006年5月已去世》的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据报道,“河南省偃师市翟镇二里头村近日爆出怪事:已离开人世三年的村民竟还在享受国家的农村低保政策。2006年4月25日上午,读者报料称,在该村近日公布的享受农村低保人员名单中,有7位村民早已不在人世。接到读者报料后,记者迅速赶到二里头村。在该村一处墙壁上,记者见到了两张红纸上手写的‘二里头村享受农村低保名单公示’。知情村民指着上面的名单向记者一一介绍:名单公示的该村第一组村民刘某于2008年9月去世;第四组村民王某于2006年5月去世;第五组村民王某于2008年4月去世;第九组村民温某于2008年10月去世;第十三组村民陈某、殷某、秦某,分别于2007年12月、2008年9月和今年3月去世。”“该村多位村干部和数十位村民表示,这份公示名单是国家实行农村低保政策以来村里张贴的唯一一份,这还是在村民多次向上级反映后,镇民政所才于4月初发布的。但名单上的这些人是如何被确定下来的?已享受了多少年低保?他们无从知晓。”“村主任王要红则表示,他从2005年起就担任村干部,但从来没听说村里研究过低保的事,也不知道名单上的人是咋确定的。”

一则看似“闹剧”的新闻报道却发人深省。死者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暗箱操作、受保人员名单多年不公布、上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经村委员研究,种种“怪事”暴露了目前个别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不难看出,河南省偃师市翟镇二里头村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处于无监管的“真空”状态。当地民政、财政、村委会等相关机构的严重失职,给需要获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关乎贫困农民生存的重要工作,是实现礼会救助的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这样的工作不容“闹剧”上演,必须保质保量完成。乡镇财政部门作为我国财政系统直接面对农户的基层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农村居民最低保障资金监管职责,切实保证资金的安全、快捷发放,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第四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监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政策背景

农村五保供养是具有显著中国特色的弱势群体保障制度。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已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闲难农民群众给予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农村社会救助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出台,五保供养被正式纳入国家救助体系。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爱老敬老、扶残助孤的优良传统,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二)政策的发展

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经历了从农民集体内部的互助共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为主的现代社会保障体制的“历史性转变”。

1.集体供养的互助共济阶段(1956-2006年)

政策建立之初,农村五保主要依靠集体供养。在此阶段,早期做法是对生产队提留的公益金,集体经济在分配前预留一定量用于五保供养;后发展为乡镇收取统筹费和村集体组织收取村提留用于五保供养。

2.国家公共救助阶段(自2006年起)

国家公共救助是以国家财政供养为主,集体保障为辅的救助形式。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三)政策要点

目前该政策的主要执行依据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四川省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颁布了《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根据以上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在四川省的执行要点为:

1.供养对象

具有四川省户籍的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供养内容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

3.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四川省现行供养标准为:对已享受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对象,其供养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4.供养形式

农村五保供养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形式,鼓励实行集中供养。患有精神病和法定传染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应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实行集中供养的,南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实行分散供养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5.资金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省、市(州)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帮扶。非定向的社会捐赠款物可以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散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建设。

二、资金兑付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由农村居民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凶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村民小组或者其他农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级初评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在本村范闱内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白收到评义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县级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建立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南。

(五)发放供养资金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确定的名单按月足额拨付。其中集中供养的,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通过金融机构、信用社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资金监管要点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是关系到农村老、残、孤弱势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资金,各地乡镇财政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

(一)政策宣传

乡镇财政要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及时公开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包括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标准等,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二)做好基础信息工作

各村具体五保户供养人数是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乡镇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资金享受对象相关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并适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财政在向县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补贴名册前,要有重点地派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

(三)供养信息公示

乡镇财政要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将村委会上报的供养对象、供养标准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保证内容完整、信息真实、对象准确、数据无误,加强社会监督。

(四)落实资金到户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的有关规定,以“一折通”形式将供养金划入五保供养对象账户或及时拨付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农民五保供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