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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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社会事业类补贴资金的监管(1)

第一节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管

为了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增强农民综合劳动能力和技术能力,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帮助贫困家庭脱贫致富,丰富农民的日常文化生活,中央和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事业类补贴资金。这一类政策的资金监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计划生育和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扶助;对农村和城市低保人群提供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支持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对农民进行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科技培训;对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给予补助政策。

本章主要介绍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管、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监管、农村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资金的监管、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资金的监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资金监管、新型农民科技培训政策的资金监管和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补助的资金监管。

一、政策内容

(一)政策要点

1.政策目的

为了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解决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国务院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充分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以期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局面,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政策内容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按照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2004年,这项政策首先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和重庆市,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各一个地(州、市),贵州省遵义市进行试点,从200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从2008年起,四川省将该政策女性享受年龄提前到58周岁。从2009年起,四川省将奖励标准提高到每年人均不低于720元。

3.政策实施对象

(1)实施范围:全国农村。

(2)实施对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58~59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说明:年龄以个人为单位认定,夫妻双方一方符合规定即一方为奖励扶助对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是指按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无身份证的,由公安部门提供其出生年月或按照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判定),以年份计算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4.奖励扶助标准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照年人均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我省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因本人原因未能及时享受奖励扶助的,从本人申报并被批准之年起享受,之前的奖励扶助金不予补发。

(二)政策实施

1.政策依据

该项政策实施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

2.资金情况

西部地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我省地方负担部分南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由省、市、县各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四川省财政根据各地的财力等因素,按分级负担的原则,分别制定各级财政负担的比例。

从2008年起,我省将该政策女性享受年龄提前到58周岁,对扩面带来的新增资金总体由省级财政负担80%,市县级财政负担20%。

2009年,我省奖励扶助人数510710人,应奖总额3677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259万元,省级财政补助7738万元。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实行分账核算,分别核算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银行开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专项核算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3.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发放机构

根据2006年《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统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作为代理发放机构。接受委托的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对象进行信息化管理。

二、资金拨付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

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和《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确认程序(试行)》的规定,按照“个人申报、乡级调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复查审批公示”的程序开展对象申报确认工作,把每一步工作做实做细,不得走过场。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报

凡本人认为符合条件的,男方可在年满60周岁、女方可在年满58周岁上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前向其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报。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申报。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2)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3)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奖励扶助对象经确认后,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发给奖励扶助对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作为领取奖励扶助金的取款凭据。

(二)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的报送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每年6月底以前,向省农行提供电子文档形式的、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建立相关档案,并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对象进行信息化管理。

(三)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

中央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省后,由省财政连同省级应负担部分一并及时下达各市州,并于每年7月20日前专项调度资金到各市(州)。各市(州)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必须于7月25日以前,将省下拨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与本级应配套资金,一并足额下拨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必须在7月底以前,将市州下拨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与本级应配套资金,一并足额划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对于扩权县(市),由省财政厅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下拨到各扩权县(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将省下拨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与本级应配套资金,一并足额一次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代理发放机构。

代理发放机构于每年8月20日之前,按照每人720元的标准,将奖励扶助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上。

(四)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对象凭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在代理兑付工作开始之前发放的与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个案信息内容一致的取款凭据、《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农业银行指定网点领取奖励扶助金。如果他人代理领取,除了需持有以上证件外,还需要持有代理人身份证,才能领取。

代理发放机构于每年8月20日之前,将奖励扶助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上后,也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及时通知奖励扶助对象从个人储蓄账户领取该项金额。

(五)发放错误的处理办法

凶奖励扶助对象发生错误的,涉及的奖励扶助资金按以下原则处理:在未拨人个人账户前或虽拨人个人账户但尚未领取前,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公函(公函同时报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据此将所涉及资金退回财政专户;当事人已领取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在追回时应出具收款凭据,并直接退回财政专户。

三、资金监管要点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实行分账核算,分别核算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银行开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专项核算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该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

乡镇财政部门需要从以下几个环节人手,重视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政策的公示和宣传

在农村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大措施,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在农村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有益尝试。对于该项制度,乡镇财政部门首先要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公示相关政策的内容、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让农民充分了解这一政策;要按照上级计生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宽领域的宣传工作。在宣传内容上,乡镇财政部门既要坚持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又要突出宣传调整后奖励扶助制度的具体政策条件、个人申报的相关要求。在宣传对象上,乡镇财政部门既要对全体农民进行宣传,又要重点对可能符合条件的中老年人群进行宣传。在宣传形式上,乡镇财政部门既要利用赶集日,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又要组织宣传车、宣传队进村人户,面对面向群众讲解奖励扶助制度的具体政策和申报要求,要将奖励扶助政策条件纳入政(村)务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进行宣传,进一步扩大奖励扶助工作的政策感召力和社会影响力。

(二)基础资料的核实和更新

乡镇财政部门协助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公开补助政策,认真做好辖区内奖励扶助对象相关基础信息的收集、核实、整理和建档工作,管理好奖励扶助制度的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更新,并报送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相关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三)公示奖励扶助对象和金额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要严格按照个人申报、乡级调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复查审批公示和省市备案的申办程序进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后,乡镇财政部门要及时公示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和金额,对补贴信息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财政部门在公示时要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联系方法,耐心回答农民的问题,听取各方关于该政策的意见。

乡镇财政部门要落实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四)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公示之后,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在代理兑付工作开始之前,向奖励扶助对象发放与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个案信息内容一致的取款凭据(《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确保基础信息的准确性。

县(市、区)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必须及时于每年8月20日之前,将奖励扶助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上,并采取多种形式及时通知奖励扶助对象领取。奖励扶助金不得交由人口计生、财政等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代领代发。

代理发放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充分满足储户的存取要求,严禁用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融资活动,不得用以抵扣或代扣个人贷款等任何款项。

(五)信息的反馈

县(市、区)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资金划拨情况和活期存折(卡)的领取情况。每年12月底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保送到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