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个人理财规划
3373800000028

第28章 个人税收筹划(3)

鉴于税收政策对房屋租赁市场的重大影响,2000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根据财税[2000]125号等文件精神:对个人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暂减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暂减按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对个人住房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这为人们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案例8.15】甲有一套住房准备出租,现有乙、丙两人分别出价3000元/月及2900元/月要求租用。其中,乙租入该房后将用于经营餐饮业,丙用于居住(当地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起征点为1000元)。如果从税收角度考虑(不考虑相应附加及印花税,同时由于居住和经营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相同,在此不进行计算),租给谁更合算呢?

如果租给乙,按税法对个人住房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相关规定,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150元,缴纳房产税360元,则甲每月应纳营业税、房产税合计510元,每月实际收入为2490元(3000-510);如果租给丙,按税法对个人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相关规定,每月应缴纳营业税87元,缴纳房产税116元,则甲每月应纳营业税、房产税合计203元,每月实际收入为2697元。

虽然每月租金少100元,却因为承租人用途不同,租金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使得租给丙比租给乙每月节省税收307元,反而增加了207元的实际收入。显然租给丙更合算。

技巧二利用税收临界点“免征点”和“起征点”筹划中国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工薪所得实行免征点是2000元,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起征点为800元。另外,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代征代缴,即实行源泉扣缴的管理办法。因此,通过合理安排收入渠道及支付次数,充分利用免征额的规定,使免征额达到最大化,以减少应纳税款、从而降低税负。如在劳务费报酬的安排上可通过多次支付的方法使每次支付额在800元以下,由于每次的收入所得均在免征额以下,因此取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益。

【案例8.16】某企业为季节性生产企业,该企业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其一年中只有四个月生产。期间,职工平均工资为3000元/月,若按其企业实际情况,则在生产四个月中,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75元,四个月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共300元。若企业将每名职工年工资12000元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生产月份照发工资,每月工资额为1000元,则该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达不到免征点,无需交税。

【案例8.17】刘某为某县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月工资收入25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企业发给其年终奖金20000元,同时县政府因其企业经营得好,又发给其30000元奖励金。此处可以三个月时间做一下比较。

若刘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50000元奖金,那么刘某12月、1月、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

12月应纳所得税为1312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25元;

2月应纳所得税为同上25元。

这样,刘某三个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13175元。

如果刘某在12月和1月分两次领取政府奖30000元,在1月和2月分两次领取本单位奖金20000元,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应纳所得税为272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3525元;

2月应纳所得税为2725元。

三个月共纳税款8975元,这样,通过筹划后共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4200元。该实例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做法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8.18】陈某为某行政单位软件开发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电脑公司开发软件并提供一年的维护服务,按约定可得劳务报酬24000元,陈某可要求对方事先一次性支付该报酬,亦可要求对方按软件维护期12个月支付,每月支付2000元。

尽管后一种付款方式会有一定的违约风险,但考虑个人所得税因素后,两种付款方案利弊会有新变化。

若对方一次支付,则陈某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840元。

若对方分次支付,则陈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40元,12个月共计缴税2400元,比一次支付报酬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1440元。

该例中陈某可以要求对方按月支付劳务报酬,因为是多次劳务报酬所得,每次可扣除20%的费用。经过多次分摊,多次扣除来实现降低税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营业税)的起征点。据此,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个人出租房屋的营业税起征点进行了确定。如广州市的起征点全省统一为1000(含)元。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个人,下同)的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这为人们利用“起征点”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便利。

【案例8.19】张三和李四同为某市居民(该市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起征点为4000元),2006年7月份他们将各自的原有住房出租。其中,张三每月租金收入为4020元,而李四的每月租金收入为3980元。

由于张三的月租金收入达到了该省的起征点,要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营业税额,则张三应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32.66元;李四的月租金收入未达到该省的起征点,不用缴纳营业税。

假设不考虑其它税收,则张三实际收入为3887.34元,李四实际收入为3980元,张三多收了40元的租金,实际收入反而比李四少了92.66元。

出现上述情况,正是由于起征点征免税的原因引起的。

假设当地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起征点为A,租金收入为X(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3%)。

对纳税人而言,若X<A,则不需要纳税,实际净现金流入为X;若X≥A,则需要纳税,纳税人要获得更多的净现金流入,那么租金收入高出营业税起征点部分必须大于或等于按规定所缴纳的各项税费,即X-A≥X×3%×(1+7%+3%),求得X≥1.034A,即租金大于或等于起征点的1.034倍时,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后所带来的利益大于起征点所带来的利益,因而对纳税人来说是划算的。

技巧三正确计算各项扣除税费,有效节省个人所得税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去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明确如下: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这为人们进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创造了条件。

【案例8.20】刘大爷准备在下月初把地处市区的一套老房子出租,租期为12个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刘大爷的房屋出租收入减去应纳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同时,他还有意向将该房子进行装修。经维修队的技术员测算,房屋维修费要10000元。如果现在装修,只需一个星期的时间就可维修好,不会影响房屋出租。张大爷到底什么时候装修更划算呢?

方案一:房屋出租期满后维修

税法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张大爷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元,即在12个月的房屋租赁期内,张大爷总共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元。

方案二:对房屋马上进行维修

假定维修费用为10000元,依照上述规定,房屋租赁期的第1个月至第12个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9200元,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20元,在房屋租赁期的第1个月至第12个月内,累计可扣除房屋维修费9600元,剩余房屋维修费400元,可在以后的房屋租金中扣除。张大爷在出租房屋12个月的时间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为11040。

该房产1年租期满后,采用方案二可以节税960元。如果今后仍对外出租,该房产维修费可以在以后扣除。当然,纳税人在支付维修费时,一定要向维修队索取合法、有效的房屋维修发票,并及时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才能扣除。

五、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技巧四了解税法一些特殊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如编著一本书、参加同一场演出等,应当对每一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即实行“先分、后扣、再税”的办法。

【案例8.21】某高校5位教师共同编写出版一本教材,共同取得稿酬收入21000元。其中主编一人取得主编费1000元,其余稿酬5人平分。计算各教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扣除主编费后所得20000元;

平均每人所得4000元;

主编应纳税额560元;

其余四位每人应纳税额448元。

任务二设计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技巧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转换在实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国家,对临时入境者和非居民大多提供税收优惠。中国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于缴纳所得税。

通过流动来降低税负还有一种方式,是在取得适当的收入之后,将财产或收入留在低税负地区,人则到高税负但生活费用较低的地方生活,以取得低税负、低费用的双重好处。如香港的收入高,税收负担低,生活费用高,于是有的香港人在取得收入后,就到内地来消费,既不承担内地的高税收负担,又躲避了香港的高消费费用。

【案例8.22】美国公民A从02年1月在中国境内合资企业甲任工程师。02年他在中国境内停留310天;02年4月和12月在美国休假共25天;于3.1-3.21和10.1-10.11分别到合资企业甲的香港公司和日本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在以下两种情况,分析A的纳税义务。①由美国总部支付A工薪,中国合资企业甲不负担任何费用;②由美国总部支付A工薪,其报酬成本最终由中国合资企业负担。

中国境内企业雇佣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所度过的法定公共假期、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度过的年度休假,或是培训的时间。因此,02年在中国实际工作时间是335天。按照一年居住时间算,在一个日历年内累积少于90天的离境忽略不计。因此02年在日本和中国香港的30天时间忽略不计。即02年整个年度都视为在中国居住。

①他在中国境内的实际工作期间(即335天)内所获工薪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临时离境期间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收入无须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他应就所有工薪所得(即来自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及临时离境期间所获得的收入)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技巧二针对经营所得的纳税人身份规划

①企业承包方式的选择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其利润分配方式对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被个人承包后没有改变性质的话,那么,承包、承租经营者除了缴纳个人所得税外,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得总体税负增加,从而最后归到个人手中的收入就会大大减少。如果承包、承租者经营有条件的话,可以考虑改变企业的性质为个体户或者其他性质,这样就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节省部分税款,使得总体收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