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这里所谈到的是规范价值——只要它们仍然缺少别的根据,也同样是独断的。说生命无价值或是有价值,并且赋予维持生命的行动以价值,并不是一件孤立的经验事实,也不是一种生存的自明事实。在这个意义上,对于一个蓄意破坏生命的人来说,生命与他确实是无价值的。在战争期间,一个敌人的生命是无价值的,可是倘若你笃信基督十诫中所说的先验格言——勿开杀戒,那么,生命的价值就会被当作一个源于一种假设前提的定理来遵循。这与忠诚、诚实、友谊、人类之爱以及所有别的类似现象也是同样的:他们从一个人所服从的命令或指示中汲取和指明了他们的价值。价值总是与命令相联系的;价值命题就等于人们所服从的劝诫,排除这种服从,否认这种命令,就会破坏或改变价值的标记。
价值理论之所以一度停留在毫无结果的哲学水平上,是因为人们试图以一种实质语言来分析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假如人们当初研究的是那些在某些神圣场合下照耀着历史的规范命令之光,并且考察官在按照这些命令行事的人类行为小滴之中的折射情况,那么,将肯定会对价值之迷有更好的理解。
价值命题往往被表述为一种省略的形式,这种情况易于掩盖它与信奉之间的关系。我们常说:忠诚是好的品质,并且由此强调了好的意思,“好”自然是一种价值用语,不过它确实又是一种最为模糊的用语。如果我们将其改成“有益的”,那么该陈述就不完全了,因为“忠诚是有益的品质”这个句子缺少规范的内容。为了使之完全,我们必须加上“我乐意做有益的行为”这一句,它与“忠诚是个有益品质”一起,使得忠诚对我来说是有价值的。对于好所作的任何其他解释,例如,凡是能导向幸福、某种完美和长寿,都需要完全的价值句子。“忠诚是好的品质”,它是达到幸福、完美或长寿的类似奉献,这种奉献也就等于接受我为了简便起见所说的一道命令:为了幸福!如此等等。
因为含义模糊的缘故而将一种不相干的因素包括到劝戒语句中,只会使问题变得愈加混淆起来。人们常听到“科学显示忠诚是好的品质”,在这里,科学绝对没有提出规范的要求,除非将其与某种命令合起来考虑。它本身只能表明行为的一种特定原因的结果;在目的确定的情况下,它容许在手段上有所选择,它告诉人们怎样破坏和维持生命,怎样减轻和怎样制造痛苦。可以相信,科学或许会证实,只有忠诚才能导致人类集体幸福,然而这种幸福却是永远不合乎需要的。只有当我使自己信奉“你将会幸福”这一命题,并且为此加上科学的合法手段,这一段开始所提到的那句话才会具有规范的意义。
但是,生命科学又怎样呢?它们难道不包含价值定向的动力吗?人们已经从进化论中引申出许多价值见解,并且试图以科学人道主义的形式为价值下定义,“合乎需要的东西是进化过程中人类种族的目的”。这样,价值便通过一种自然过程得到定义,它与以上所提到的看法是明显矛盾的。
不过必须注意,既然这里所断言的情况极为模糊,易于被否定。因此,这种看法仍然不能使我们免除下述一致性看法,即价值是进化过程进步的产物,对此所作的隐秘允诺只存在于实际情形之中,如同箭在一项命令的指引下具有了方向。
就这方面讲,诉诸于进化并没有给我们带来什么益处,相反,它甚至揭示出一个更为严重的缺陷,因为,当我们将进化论视为价值理论的基础时,进化的目的并未得到说明,而且会产生一种不堪忍受的模糊。的确,在某种伦理的或美学的意义上,存在着种种人类进步的征兆,而且这些可能被当作信奉的对象,不过,最适生存的主旨,达尔文主义关于牙齿和脚爪的学说同样是合适的,它们导致所有合理价值的颠倒。
人的本性有时被用于定义和暗示着价值,他的自然倾向(渴望生存、爱、为幸福而斗争)为那些被广泛接受的价值判断提供了明显的标准。这种观点十分接近于这篇论文的主题,然而,它的现有形式是不值得考虑的。对一种命令判断的信奉——按照你的自然愿望行动——仍然是需要的;人类自然倾向在一个人身上常常是互相冲突的,而在不同的个人那里又有不同的表现。应当找到这样一些途径,它们使得信奉清晰明白;消除在人与人之间以及人的内心中自然倾向表现上的差异。
倘若规范价值建立于命令的基础上,那么,谁是命令者?或者说,它的起源是什么?如果对于一个起作用的价值理论来说,它的种种命令必须保证有信奉者的话,则上述问题就极端重要了。这里需要强调指出,凡是在历史上获利最大成功的价值理论,缘由恰恰就是那些命令可以一目了然,并且其理论可以毫无疑问地被接受的价值理论。它们首先是植根于神启学说的不同伦理体系,在这里,上帝是命令者,其次则是各种法规体系。君主这个被委任的或被选择的人——不过总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和特定的起源——提出这些命令。同样,对命令的信奉或者是自动的或者是被迫的,如果命令所蕴涵的价值是有效的话,那么,信奉将被认为是必需的。
这里涉及的一个术语应当加以说明。人们或许会说,一个命令往往定义了一种价值,然而,履行命令则使之成为有效的。既然在接下去的内容里它的兴趣将集中在既被定义又有效的价值之上,所以,这里将不再反复地说明。
今天,宗教作为价值的源泉似乎是过时了,而法规因其范围过于有限以至于不能建立包罗万象的道德、美学和逻辑的价值,更不用说至今仍然蒙着一层阴影的反复无常的哲学。在这种困窘的情况下,我们再度看看科学,不过不是重复那种徒劳无益地根据科学来理解价值的企图,而是努力理解这么一个问题,那就是,建立于它本身诸前提之上的科学,怎么能令人信服地为它的结论下定义(因为科学诸前提的本质是非价值的,而且还抱着一种捕获的希望,以为或许能将形式特点移植到价值理论中,而正是这种形式特点使得科学成为普遍接受和有劝说力的。确实,我希望能表明,对行动所提出的一种命令的力量。往往被认作是价值的构造者,实际上就如同理论科学命题是一样,是通过同一方法论途径所产生的。
然而,进行科学判断的说服力与价值命题的劝说力的对比从一开始就遇到了主要的障碍,因为它必须战胜一个根深蒂固的信念,那就是,科学命题在原则上是普遍有效的,可以由每个人予以检验的、“客观的”,与命令和信奉无关,同时也没有什么可以适用于价值。幸运的是,这种障碍已经为科学本身克服了。上个世纪的种种进展,多值逻辑、非欧几何、非交换代数学的出现,甚至象物理学这样的应用科学的发展,都清楚地显示出所有超出描述特征的陈述的科学断言的限度,以及由公认假设所制约的条件,只有在科学的某些深奥领域内,这些性质才是不明显的。对于任何一个愿意反思的人来说,它们在最简单的情形下是显而易见的。“1+1=2”能被视为不可能反驳的事实吗?毫无疑问,答案是肯定的,不过有其条件,那就是,这个定理是由特定的算术假设推出的。作为一个假言陈述,如果某种算术公理是公认的,则“1+1=2”是明显真实的,是一种分析真理——不过,这也恰恰就是价值与命令之间的实际关系。作为综合命题,“1+1=2”在我们大多数经验场合下都不可能是真实的。当一加仑水加上一加仑酒精时,这一公式就不能成立了。而当该公式被运用于计算云层和观念时,一般都是错的。因此可以谨慎认为,这个定理并不适用于计算液体这样的整体,不过却适用于组成这种整体的分子量计算。但是我们迟早会学习量子力学,运用其新的方法来修改算术规则,并且最终不得不承认,就象一种轻蔑的批评所说的那样,科学定理和价值“乘的都是同一条船”。倘若这对科学的赞赏者是一个冲击,则他将会在一种更为重要的思想中找到安慰;他在科学中所发现的可赞赏的东西也许同样会出现于价值理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