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天圣年间,四川寿县的江知县上任不久,就受理了一桩田地诉讼案。原告洪某是个专管征收税的小吏,告他的邻居汪某无端占他良田20亩。
汪某申辩:“并无此事。这20亩地是我祖父留下来的。去年洪某来我家收税,说如把田产划归他名下,可以不交赋税,不服徭役,我就答应了。当时我们商定在字据上写着将我的田产过拨给他,但实际上田产还是属于我的。
洪某说:“10年前,汪家遇有急事,主动提出把20亩地卖给我的,有字据为证。”
知县接过字据,仔细审阅。这张叠起来的字据是用白宣纸写的,纸已发黄,纸的边缘也磨损了不少,像是年代很久了。知县将字据叠起来又展开,展开又叠起来。突然,眼睛一亮,把惊堂木一拍,喝道:“大胆刁民,竟敢伪造字据,诓骗本县,还不从实招来?”
知县从字据上发现了什么破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