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农村微型金融机构风险生成机理及控制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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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附录(2)

第二十三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根据风险识别程序和方法,对经营管理中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等,进行主动的识别,分析风险来源,确定风险的影响范围。

第二十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或设立新机构时,应事先充分识别评估潜在的风险因素与影响,由业务、风险、合规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或会签。对决定开展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明确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设定整体风险评估的工作模式和各类风险评估模块的联系机制,优化改进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的评估体系。

第二十六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适合本机构业务特点的信用风险评级方法,逐步开发和完善针对中小企业、农户的评级打分卡,完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机构采用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计量方法管理信用风险。

第二十七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针对自身特点选择灵活的风险缓释策略,创新风险缓释方式,扩大抵押担保范围,逐步建立完善贷款风险评估与定价机制,增加涉农信贷投入,有效平衡支农服务目标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加强综合风险关联性管理,逐步探索采取资产管理组合、银(社)团贷款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严格控制授信集中度,明确行业风险限额,严格防范过度授信和集中授信风险。

第二十九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本机构业务性质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基于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决定债券投资业务的品种、交易范围、交易限额、交易方向和方式等。确定总体限额与本机构的存款规模、涉农贷款规模和资本水平相挂钩的政策,并每年根据新增存款、涉农贷款增量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完善资产保护机制,充分关注法律风险,研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等新型抵押担保方式的法律保障,对抵押担保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不良贷款积极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系统梳理各项业务活动,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完善业务流程,制定操作手册,清晰划分各流程环节的岗位职责、风险要点、操作规范、合规要求,强化岗位相互约束与制衡,坚持关键岗位人员的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农户与微小企业授信岗位职能可适当合并。

第三十二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严密的分级授权管理体系。以书面方式确定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岗位和工作人员的授权,不能存在管理盲点与空白。对于转授权,应结合机构人员配置和工作特点,以书面方式做出有效的制度性安排。严禁越权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权限设置、授权检查和规范化管理来防止超授权风险,凡发现被授权人有越权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处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确保业务、财务和其他管理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和及时。完善交叉核对与对账制度,加强与客户、金融机构之间及本机构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对账,规定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和可参与人员等要求。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建立事后监督机制,具备条件的机构逐步实施事后集中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合规检查制度。应对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主要领域、层面、环节和关键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确保经营活动符合外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内部程序。

第三十五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逐步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提高风险管理有效性。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对各种风险的计量和定量分析,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种数据,实现对各类风险的监控和预警,满足风险管理内部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信息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保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各类风险报告制度。根据不同业务风险特征,制订差异化的报告方式,明确报告对象、报告种类、报告内容、报告频率、报告路径等内容。风险管理条线的纵向报告路径应具备独立性。

考核问责

第三十七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含收益和风险在内的风险绩效评价体系,合理设置评价指标,逐步开展经济资本管理,提高风险管理绩效,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的考核机制,设定合理的考核范围、内容、标准和方法,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考核纳入经营管理综合考核之中,考核结果与员工奖惩激励挂钩。

第三十九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贯穿各个业务领域以及对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日常行为的问责制度。各业务条线要根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各项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违规行为及造成风险损失的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各项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风险管理文化

第四十条风险管理应植根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企业文化,并作为董事会战略决策和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和其他业务条线的负责人及员工日常工作的核心。

第四十一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稳健审慎的价值观念,制定高标准的员工行为准则与职业操守,规划企业文化渗透方案,并在本机构推行实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率先垂范并引导全体员工参与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并通过激励约束、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进行传播与渗透。

第四十二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管理与配置人力资源,实施主要风险岗位人员准入与退出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能够达到风险管理岗位资质要求的人员,并随风险管理状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三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中长期培训计划,加强对员工从业知识、风险管理要求及道德思想方面的培训,强化案件警示作用。培训计划应定期评审,充分考虑不同层次员工职责、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面临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以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为导向,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基础,风险、发展与效益平衡的激励制度,从源头上遏止经营人员为追求自身短期效益最大化而偏离机构长期目标的短期行为。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五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专业的内部审计体系。对风险管理各个组成部分和环节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准确性、可靠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实施评价。

第四十六条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情况实施检查与评价,做出风险提示,提出评价结论和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将评价结论与处理意见报监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可以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审计,并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八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重视监管部门的风险检查评估与监管评级结果,依据监管意见认真改进,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第四十九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定期对风险管理状况组织开展自我评估,评估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发现风险管理的缺陷。评估应定期持续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评估。

第五十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各类评价结果对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对照研究,分析问题性质,对属于风险管理体系的问题,应建立科学的纠偏和纠错机制持续改进,对因执行不力和违反风险管理制度而发生的问题,应限期整改。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五十二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