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刘邦驰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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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税收与国债经济(2)

法国经济学家多马则利用类似的方法研究分析了课征公司所得税对企业投资的影响。他认为企业的情况各不相同,有的企业盈利率并不高,但获利的或然率很高即风险很小;有的企业盈利率很高。但获利的或然率很小即风险很大。从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的角度看,政府应鼓励投资有风险的企业,但如果政府因后一类企业获利高而课征较高的所得税,同时又没有风险扣除的规定,其结果必然是扰乱了这类企业投资的风险代价,因此,尽管获利率很高,但投资者也许会最终放弃对这类企业的投资,这样,就使得资源不能得到高效率配置,从而使社会承但另一种意义上的税收超额负担。因此多马认为,从是否有利于鼓励风险投资这一角度看,对商品课征的间接税则不存在这一问题,因而是中性的,而所得税则是非中性的。

另外,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认为,政府课税对储蓄也会产生所谓的超额负担问题。他们认为,纳税人缴纳所得税后,如果其挣取的所得不能与其缴纳的税收同等增加,则其税后所得用于储蓄的数额必将减少,因为纯所得既然已经减少,作为储蓄的数额也会自然减少。

综上所述。西方中性税收理论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中性税收理论是建立在税收超额负担理沦基础之上的。正是因为课税后会对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以及投资、储蓄等产生超额负担,所以许多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认为应当把旨在消除超额负担的中性税收原则运用于税制建设,并认为能否体现中性税收原则是衡量一国税制是否达到最优比的标准之一。

2.中性税收的确切含义是指国家在课税时,除了使纳税人负担税收以外,不能因课税而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有效配置。因而其要旨是从保证经济发展与增长的角度考虑税收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既要课税,同时又要使社会资源得以充分有效利用。

3.中性税收理论是以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为背景的,其最基本的要求是不能因课税而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所以其实质是政府尽可能消除税收政策对自由市场经济的不当影响。

中性税收理论中蕴含着丰富的治税思想。如果从发展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产生于西方国家的中性税收理论对于我国的税制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税种的设置应避免干扰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

从保证国家一定时期各种政治经济目标的实现以及体现各种税收原则的要求出发,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应该由具有不同作用的多个税种构成;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税种过多,甚至到了泛滥的地步,则会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很多干扰。可以说,这些干扰也是一种税收超额负担。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税种数量已达42种之多,而且其中有的由税务部门征收,有的则由财政部门、海关征收,既不利于税收征管,又使纳税人感到税多,税负重,难以承受。因此,今后的税制改革,应根据中性税收理论的基本原理,对现有的税种进行一次彻底清理,该合并的合并,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这也是优化税种结构的基本要求。

(二)税负的确定要尽可能公平合理,而不能过分倾斜

如果将中性税收理论运用于税负的设计,则其基本的要求之一就是在保持宏观税负适度的前提下,同一税种或同一类税种的不同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上要公平合理,而不能过分倾斜。当然,为达到国家一定时期特定的政治或经济的目标,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积极作用,有针对性地加重某些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情况应另当别论。我国现行的税制中,从所得税来看,按不同的所有制形式设置税种,结果使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税负不尽相同,特别是国有制企业税负明显重于非国有制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效率和活力;从流转税来看,其税负倾向是原材料工业重于加工业,生产资料重于消费资料,这种不合理的税负结构非但无益于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反而对合理产业结构的形成起到了一种逆向调节效应,导致了资源在很大程度上的错误配置,从而使长线更长,短线更短。因此,现阶段应把在中性税收原则下体现税负的公平做为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所得税方面,目前已完成了两个涉外所得税的统一,同时为配合“税利分流”的顺利实施,统一国内所得税的措施也即将出台。可以说这是对中性税收原则的灵活运用,今后应创造条件,进一步将国内、涉外所得税统一起来;在流转税改革方面,应进一步扩大能较好体现中性原则的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同时简化税目,减少税率档次,以避免其税负对不同产品和不同行业的不合理倾斜;另外,还应及早统一内外资企业流转税以实现内外资企业流转税税负的公平。

(三)规范减免税优惠政策,缩小减免税优惠范围

减免税是运用非中性税收原则调节经济的一种典型形式.其积极作用是应当予以肯定的。但是更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是,过多的税收优惠会破坏公平竞争,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税务实践所证明。正因为如此,当前很多国家已把削减减免税优惠,扩大税基,加强征收管理作为中性税收改革的第二大措施。近几年来,我国由于减免税过滥而产生的一系列消极作用也是为有关方面所公认的。因此,在今后的税制改革中,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应遵循中性税收原则。适当使用税收优惠;同时严格减免税审批,建立统一的减免税制度。这不仅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

(四)税收调节要有利于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市场机制在资源的配置方面有其积极的作用,因此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税收则应体现中性原则。如一般性资源的配置,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去完成,因而国家也就无需利用税收在这方面进行过多的干预。而目前我国的流转税制,除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以外,流转税还担负着配合价格调节社会产品生产、消费以及供求关系的重任。实践证明,这种非中性原则的运用,往往使价格更加扭曲,特别是在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加剧了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不合理,而且也极不利于新形势下市场功能的强化。因此,下一步应重点加快价格改革步伐、使价格发挥其正常作用,而不能再寄希望于用税收杠杆代替价格调节的作用。

(五)把中性税收原则与非中性税收原则的运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

在借鉴中性税收理论的同时,还必须同时注意非中性税收原则的运用,把二者的运用有机结合起来。因此,既要防止走向“税收万能”的极端,同样,在运用税收中性原则时,又要防止走向“税收无用”的极端。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根据一定时期现实的经济条件和预定的调控目标,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所产生的正效应大于负效应时,我们取税收的非中性原则舍中性原则;反之,取中性原则舍非中性原则。这样,二者结合起来,相得益彰,从而使社会财富在得到公平分配的同时,实现社会资源的最有效配置。

三、西方中性税收理论的启示

中性税收理论是在近代西方诞生和形成的,中性税收的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在课税时,除了使纳税人负担税收以外,不产生超额负担,具体说就是不影响社会其他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别是不能因课税而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中性税收理论的实质是要求政府尽可能抑制税收政策对自由市场经济的调节和影响,以避免使税收扮演凌驾于市场机制作用之上的角色而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这与资产阶级学者历来所倡导的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是一脉相承的。

应该明确,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中性税收理论本身存在着一些非科学的成份以及仍需要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如过份夸大税收的超额负担而忽视了在并非是完美无缺的市场经济秩序下国家把税收作为一个调节经济的杠杆使用所产生的各种积极作用;再如在理论上单纯以是否产生超额负担做为中性税收的唯一衡量标准是否恰当以及中性税收原则应如何具体实施?特别是在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复税制”的现实经济条件下,中性税收是以单个税种衡量还是以多个税种衡量等,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地研究和探讨。尽管如此,中性税收本身所具有的理论价值是不可否认的,它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说明了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的一种独特方式——不偏不倚的方式;同时中性税收理论里面也蕴藏着具有主富内涵的治税思想。因此,如果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产生于西方国家的中性税收理论的确可以给目前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目标下进行的税制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税种的设置应力求“少而精”,以避免税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扰

从保证国家一定时期各种政治经济目标的实现以及体现各种税收原则的要求出发,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应该由具有不同作用的多个税种构成;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税种过多,甚至到了泛滥的地步,则会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很多干扰。可以说,这些干扰也是一种税收超额负担。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税种数量已达42种之多,而且其中有的由税务部门征收,有的则由财政部门,海关征收。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一方面使纳税人产生苛捐杂税之感,加剧了其恐税、厌税心理;另一方面,“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恶化了经营环境”,因此,今后的税制改革中,应根据中性税收理论的基本原理,在开征若干必要的新税种以前,对现有的税种首先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其中该合并的合并,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这也是优化税种结构的基本要求。

二、税负的确定要尽可能公平合理,而不能过份倾斜

如果将中性税收理论运用于税负的设计,则其基本的要求之一就是在保持宏观税负适度的前提下,同一税种或同一类税种的不同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上要公平合理,而不能使其过份倾斜、我国现行的税制基本上是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及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后形成的,由于指导思想的失误,形成了一种有失公允的畸型税负结构。从所得税来看,按不同的所有制形式设置税种,结果使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税负不尽相同,特别是国有制企业税负明显重于非国有制企业,可以说这是造成国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效率低下,活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再从流转税来看,其税负倾向是原材料工业重于加工业,生产资料重于消费资料,生活必需品重于非生活必需品,这种不合理的税负结构非但无益于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反而对合理产业结构的形成起到了一种逆向调节效应,导致了资源在很大程度上错误配置,从而使长线更长,短线更短。因此,现阶段应把在中性税收原则下体现税负的公平做为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所得税方面,目前已完成了两个涉外所得税的统一;同时为配合“税利分流”的顺利实施,统一国内所得税的措施也即将出台,可以说这是对中性税收原则的灵活运用,今后应创造条件,进一步将国内、涉外所得税统一起来;在流转税改革方面,应进一步扩大能较好体现中性原则的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同时简化税目,减少税率档次,以避免其税负对不同产品和不同行业的不合理倾斜;另外。还应及早统一内外资企业流转税,以实现内外资企业流转税税负的公平。

三、规范减免税优惠政策,缩小减免税优惠范围

减免税是运用非中性税收原则调节经济的一种典型形式,其积极作用是应当予以肯定的,但是更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是,过多地税收优惠会破坏自由公平竞争,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税务实践所证明。正因为如此,当前世界很多国家已把削减减免税优惠,扩大税基,加强征收管理作为中性税收改革的第二大措施。近几年来,我国由于实践减免税优惠而产生的一系列消极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它强化了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加剧了政企不分;另一方亩,也严重影响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不同利益主体的机会均等竞争,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几个问题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理论依据

(一)国家履行社会保障职能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理论依据。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具有社会保障职能,即为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提供物质帮助,以实现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安定。财政的职能从属于国家的职能。作为国家主管分配的部门,财政要从财力分配上保证国家职能的实现。按照马克思关于社会扣除的理论,社会产品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应当扣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马克思困苦选集》第三卷第九页)即社会保障基金。因此,国家财政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参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实现这种预先扣除、满足国家履行社会保障职能资金需要的必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