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堵住税收流失:振兴财政第一步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跨世纪的宏伟蓝图。实现这个宏伟蓝图,我国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将发生历史性的巨大变化,为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四个现代化奠定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党中央根据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当前国家财政状况,明确提出了振兴国家财政的重大决策。作为振兴国家财政的第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意义重大。
1994年我国推出税收制度改革以来,经过两年多的运转已经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据报道:1995年全国工商税收收入完成5377.58亿元,较1994年增长18.1%,比计划超收267.58亿元,其中国税系统组织收入4111.89亿元,地税系统组织收入1265.69亿元。但税收流失问题却是十分严重的,统计数字分析,全国每年通过各种渠道流失的税款高达1000亿元以上,差不多接近整个国家地税系统组织的收入,从流失面看,国有经济占50%,乡镇企业、个体经济超过60%,公民收入则高达80%以上。如此巨额数字表明,强化税收征管、制止税收流失已刻不容缓,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都是改革和完善税制面临的重大课题。那么在进入“九五”的新形势下如何强化征管、堵住税收的大量流失呢?我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一、进一步推进税收法制建设,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是法制下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市场的行为,为公平的市场竞争提供外部环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例外需要有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完备法制,否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是困难的。税收法律法规是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改革开放16年来,政府十分重视财税法规的建设,先后出台了诸如《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重要的法规和条例,对规范市场机制运作起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国财税法规建设历史较短,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特别是地方税系法规,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给税收流失留下了缺口,征管乏力,各经济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容易导致纳税人千方百计找漏洞逃税、避税、骗税。为了有效消除偷漏税款的行为,政府必须从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考虑,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使税收征管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真正成为政府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有力工具。这是强化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前提。
二、普及税法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健全的税收法规体系,把市场主体同国家税收的分配关系纳入法制轨道,为强化税收征管,制止税收流失提供了法律保证,但并不等于公民就会自发地依法纳税。要把税法落到实处,关键在于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鉴于我国长期以来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要使税法成为人们普遍崇尚的法制组成部分就必须动员各种舆论工具,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和遵法观念。养成自学依法纳税的良好道德风尚,使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具有牢固的群众基础。
三、全面建立纳税申报制度,规范征管秩序
建立纳税申报制度,是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必然,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也是强化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把征管工作落到实处的一项基础工程。这一制度的普遍建立与推行,有利于促进公民增强纳税意识,形成纳税人自我约束、依法纳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治税的制约机制,从根本上改变长期以来税收专管员包办纳税的落后征管模式;有助于严格制止随意减免、越权减免、税收承包等违背税收政策法规等违纪现象;还有助于对不按期如实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坚持依法处理,以维护税收法规的严肃性。
四、积极推行税收代理制度
税务咨询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由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代理办税,形成纳税人、代理办税机构、税务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有利于解决税收征管中长期难于解决的税款流失问题。
五、完善个人所得税,强化征收管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施,从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至今不过16年左右。有关资料显示,1980—1993年期间,全国共征收个人所得税164.6亿元,平均每年征收11.75亿元。1995年1—10月全国个人所得税入库累计100.9亿元,比1994年同期增长82.2%,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是同世界上20多个低收入国家个人所得税平均占税收总收入9.30%相比,我国199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税收总收入的1.6%,两者差距甚远,而且偷逃税相当普遍,税收流失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区域收入差距拉大,尤其是城乡居民收入差别过分悬殊,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了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政府在新形势下有必要采取措施,如开征存款利息收入所得税、金融证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或调整应税减免项目、税率等等,强化国家宏观调控国民收入分配力度,减少分配不公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六、加强纳税监督和检查
充分发挥税收监督的职能作用,加强纳税监督和检查,有利于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令,促进纳税人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税务部门除了强化日常稽征管理外,从国情出发,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每年一次集中性财税大检查,成绩斐然、效果显著,获得了反映经济运作中的大量信息,应长期坚持下去,并把日常稽征管理和集中检查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我认为只要确立起了比较完善、规范的税收法规,公民纳税观念增强,在此基础上实行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形成相互制约机制,就能够切实强化税收征管,堵住税收流失,从而为振兴国家财政,促进国民经济待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十二、两岸四地税收制度比较与经济协调发展
2003年6月,内地与香港签署了“更紧密的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CEPA),2003年10月,内地与澳门也签署了相同的协议。CEPA具有自由贸易协议性质,是中国内地与香港第一个区域一体化制度安排。这是我国加强区域协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尝试,预示着大中华经济圈的光明前景: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为依托,以包括港澳台的CEPA为手段,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延伸,以WTO为框架的一个海内外华人组成的大中华经济圈有望在未来逐渐形成一股世界经济中不容忽视的力量。
一、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大中华圈的形成
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重要的经贸关系有三种:一是双边贸易关系,二是多边贸易关系,三是区域经济协作关系。在入世前,我国主要通过双边经贸关系安排来协调经贸活动;入世后多了一条多边经贸关系安排的途径;CEPA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于又增加了一个途径——加强区域协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态从低级到高级划分为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共同市场、货币同盟、经济与货币联盟、完全经济一体化六种形态。目前影响面比较大、涉及优惠范围比较广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组织有欧洲联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等。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对成员国有重要作用,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扩大的作用。成立区域合作组织以后,成员国之间建立了自由贸易区,整个市场就扩大了。
第二,贸易创造效果。在关税同盟内部实行自由贸易后,国内成本高的产品被伙伴成本低的产品所代替,原来由本国生产的,现在从伙伴国进口,新的贸易得到创造。从生产角度讲,国内成本高的产品被伙伴国成本低的产品所替代,资源使用效率提高;从消费角度讲,使本国该项产品消费开支减少,这两项所得使国民福利提高。
第三,成员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将有所提高。在涉及到贸易谈判时,区域合作组织以组织的身份去讨价还价,谈判的结果,不仅使成员国获得经济上的效益而且在政治上的地位也将有所提高。
根据CEPA的内容,CEPA带有明显的自由贸易区特征。目前世界上的区域经济合作多采取自由贸易区形式,最典型的例子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自由贸易区的基本含义是,在贸易区内,各参加方要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壁垒,对区外实行各自的贸易壁垒。CEPA的主要内容是:两地实现货物贸易零关税;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实行贸易投资便利化。其涉及内容之多,范围之广,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自由贸易区的要求。CEPA是中国内地与香港实现全面区域经济合作的政府间制度安排,与过去两地经济合作有本质的区别。有专家认为推动香港地区澳门地区与内地经贸一体化是中国迈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第一步。台湾很有可能在10年内与内地签订类似CEPA的经济合作协议。这样,在未来15至20年内,大中华经济圈将会逐步形成。
所谓大中华经济圈,是指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完全实现自由贸易区,倘若把CEPA与正在进行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谈判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看到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的一斑。在中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中,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将构成最紧密的核心层,东盟和东北亚国家是紧密联系层。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的三个单独关税区,又互为重要的贸易与投资伙伴。两岸四地建立自由贸易区即中华自由贸易区是两岸四地经济繁荣与发展的需要,是顺应历史潮流的举措,更是实现中华民族全面复兴的需要。根据我们预测到2030年,大中华经济圈的GDP总量很有可能达到6万亿美元。CEPA签署为中国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奠定了基础,“大中华经济圈”将与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并驾,形成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中心的世界三足鼎立,这将为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积极促进作用。
在此背景下如何使两岸四地之间的财税制度与经济发展更加协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两岸四地的税收政策比较
(一)香港税制
在香港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中,香港的税种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种相比,具有种类较少,且大多是直接税的特点,从香港政府征税的对象看,可以分为四大类,也就是所得税、财产税、消费税和关税、行为税。香港税制简单,税率低,沒有销售税、资产增值税、股息税,沒有海外入息税,沒有海外遗产税,对全球公司均具吸引力,有利于公司及私人的税务安排,对私营企业尤甚。在香港,企业所赚的绝大部份利润都可以保留。几乎所有国家都有的销售税,香港则是例外。而且进口货物一般也免关税,所以香港出售的商品,有最低成本的可能。
(1)香港税制是全亚洲及欧美最低的地方,利得税为16.5%。香港现行的公司利得税和个人标准税率,分别为16%和15%,是世界上税率最低的城市之一。
(2)香港税制简单,透明度很高,没有任何隐性收费,投资者可以很清楚地计算成本,不需担心乱收费用。
(3)香港的税收制度是划一的,不管是本地资本还是外来资本的企业,都采用同一税率,按同样的办法征收。
(4)香港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范围仅限香港本地所得,境外收入及转汇不在纳税范围之内。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香港的税种较少,而税率也是全球最低之列。
(5)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是香港税制的显著特征。香港并不征收全球税项,且不限制资本流入或流出,这是香港吸引国际资本的重要因素。
(二)澳门税制
近20年来,在祖国改革开放的强烈辐射下,澳门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昔日以博彩旅游等消费行业为主体的简单模式,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多种产业都具有一定规模的多元化经济体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了以旅游博彩业、出口加工业、银行保险业和房地产建筑业为主体的四大支柱产业。澳门税制基本上引自葡萄牙;澳门地区共开征17个税种。从税收来源区分,包括按照收益、财产或财富及按照资产、劳务征收等税项;从性质区分,又可归纳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类。属于直接税类的有营业税、职业税、房屋税、所得补充税、博彩税、专利税、遗产及赠予税、物业转移税等;属于间接税类的包括印花税、旅游税、消费税,以及多项签发证明、法务行政、稽查收费等。
从港澳税制比较看,两者税制相近,都实行简单税制和低税政策。在税制结构上,两地均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博彩税及专利税收入是澳门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台湾税制与大陆税制比较
中国大陆与台湾因政治经济体制的差异,所以在税制上不尽相同。
1.台湾地区以所得税法为统一法典,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中国大陆则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等三个所得税法,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台湾的所得税具有法律的形式,而中国大陆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则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来执行,法律层次较低,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则是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法律形式。相比较之下,中国大陆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税率结构显然比台湾地区高,只有中国大陆是以其他优惠条件(如二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来奖励外资至中国大陆投资,这些外商在创立的初期因受优惠税率的影响,初期是享有优惠,只有当免税及减税期间优惠享受完后,台商将面临较高所得税的税率。
3.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看: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的征收是采用属地主义仅就台湾境内的来源所得征收所得税。中国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采取属人主义。从制度比较,台湾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各项所得合并计算再依免税额、扣除额扣除的综合所得制度,而大陆则以各种项目分门别类,又称分项所得税。
4.台湾地区所得税是采取累进税率,其目的是为了让高所得的人,根据其本身可以负担的能力下,公平合理的征收所得税制,中国大陆个人所得税是根据所得分门别类,课征不同的税率,如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又有劳务报酬收入适用比例税率2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