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刘邦驰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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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税收与国债经济(12)

4.开征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是一种按居民受益原则征收的直接税,它是由获得某种特定收入的纳税人缴纳,用于社会保险支出的税收,有利于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帮扶和救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保障税缺位,致使我国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对低收入者不能提供稳定的保障资金。建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为所有参加社会保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工薪收入。社会保障税应有起征点,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障线为界,对收入在社会保障线以下的人免征社会保障税,收入超过社会保障线的人都应按规定缴税。由于社会保障税是以财政收入的形式积累基金,再以财政支出的形式满足社会保障的需要,主要目的是为了扶持低收入者,因而税率可采用比例税率,而不采用累进税率。

5.适时开征证券交易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对社会收入分配的影响逐步增大,证券交易收入在个人收入中的比重快速增大。从实际情况看,我国证券投资收入已具备了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基础。“至2000年11月底,我国证券市场上股票总市值已超4.6万亿元,约为国内GDP的50%,开户投资者突破5500万户,拥有1063家上市公司。”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居民收入中来自股票交易和债券利息收入的比重也在逐步增大。这些证券交易收入特别是证券交易一、二级市场的收入是一些人迅速致富的源泉。如不对这些个人资本运作的高收入或者说证券交易收入加以税收调控必然使社会收入的这一部分未能纳入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控范围,进而使这部分构成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收入分配失去政府的有效调控。开征证券交易税,其纳税人应是持有并转让出售我国的有价证券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是卖方,这样规定既符合大多数国家的一般做法,从理论上说也有利于鼓励投资,抑制投机。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为有价证券,具体可包括股票和债券两大类证券的交易、转让。证券交易税税率可采用差别幅度比例税率,可参照国际上中等偏下5%的水平,作弹性设计,以活跃股市,引导其合理走势。

6.加快农村税费改革的步法

对农村进行税费改革,基层政府及部门既不能以各种名目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也不能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切断了政府和集体对农民乱收费的口子,切实减轻了农民的不合理负担。但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还处于试点阶段,且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当前,应在总结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经验基础上,加快在全国推广的步伐。

(三)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一是按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水平排序,有区别地分配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额度;二是除西部地区税收返还的部分外,还可从东部地区应返还部分中抽出适当比例,从中央财政掌握的资金中拿出相当部分用于西部经济发展;三是中央政府各部门实行公共投资重点分配制度,降低欠发达地区的配套资金比例;四是国家直接拨款或利用国债支持帮助西部地区发展能源、交通、科技教育和有优势的支柱产业;五是对到西部地区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补贴,可按其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或按其投资使劳动岗位增加的一定比例给予投资补贴,补贴由中央和省区市分别承担。

(四)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支持力度。文化素质低是我国低收入者的显著特征之一。要改变低收入者的贫困面貌,必须高度重视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因为教育可以提高劳动力质量,为劳动者创造均等的就业机会,使低收入者实际收入有所增加。对此,财政应加大对教育的支持力度。首先,进一步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力度,提高教育经费占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教育经费人均占有水平,使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为此,可通过精简政府机构冗员,缩减不必要的人员和行政开支,以挤出一定的教育经费支持教育,有条件的省区可以把当地财政收入增长的大部分用于教育投资。其次,调整现行教育结构。目前,我国教育结构是比较重视基础教育,忽视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文化教育。这样,尽管每年都有大量的中小学毕业生,但其中真正能够适应社会需要的人力资本又非常缺乏。在总体教育水平低下的情况下,一些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发展普遍存在着入学率高,巩固率和合格率低的现象。因此,应根据这些地区文盲半文盲比重大、劳动力素质低和整体文化教育水平低的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以基础教育为基础、职业技术教育为主体、成人文化科技教育为辅助的财政投入结构体系。第三、加大中央对地方特别是落后地区教育转移支付的力度以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使各地方政府在提供教育这样的公共服务方面达到统一的基本水平。第四、发挥财税优惠政策的积极作用,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

(五)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保障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是我国当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最直接的目的。十几年来,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今后要加快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线,使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职工、老职工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生活有所保障。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必然会在较大程度上调节工资差别和工资收入总量,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尽快完善劳动力市场,为充分就业提供一个机会均等的外部环境,努力提高低收入者的受教育程度和掌握技术的能力,增加就业机会,扩展就业门路,从而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采取这种政策在于增强低收入者的“造血”功能和永久摆脱贫困的能力。

(六)抓好增加农民收入和扶贫工作。财税部门在自身的职能范围内要用大力气帮助农民发展农村经济,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改革农业运营机制,促进农村城镇化、集约化、产业化、现代化水平,尽快改变多年来农民收入徘徊不前,甚至出现下降的局面。同时,加快实施农村和城市的扶贫攻坚计划,积极帮助和促进贫困地区和个人及早脱贫,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十四、三十年税制改革的回顾与发展趋向

1978年底,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全国各项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转移以及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是我国近30年来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起点,在此之后,我国以超过10%的年经济增长率高速发展。在经济体制转变和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税收制度作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地调整。回溯改革开放30年来的税制演变历程对指导现阶段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三十年税制改革的历程及其成就

(一)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

1978年以来,随着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开始进入经济管理体制重构时期,原有的单一税收制度难以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新形势,因此,“利改税”以及工商税制大规模恢复和重建被提上议程。1983年开始第一步“利政税”,主要内容是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纳税,税后利润以1982年为基数采取递增包干上缴、定额上缴等办法将税后利润部分上交国家;国营小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第二步“利改税”从1984年开始,这次税制改革健全了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增值税改革的试点工作,调整了财产税和资源税并针对某些特定行为开征了建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新税种。同时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建立健全了涉外税制,对涉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农业税也在这一时期开始发展并不断完善。这一时期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利用各税种的不同功能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对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调节作用。到1992年,我国巳初步建立起了一个由20多个税种组成的多税种、多环节课征、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税制改革(1994年至今)

前一时期的税制改革由于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的某些特征而存在税制不统一、税负不公平、名义税率高而实际税率低、税收法制体系不健全、税收流失严重、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不规范以及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不合理等缺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渐完善,原有税制在一些新兴产业领域己无法发挥作用,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税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得到了普遍的认同。这期间税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和保障财政收入的思路不断完善。改革的重点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在流转税改革中,建立了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对少数产品征收消费税、对劳务供给、无形资产转让和不动产销售征收营业税的流转税体制,并统一应用于内外资企业。取消了对内资企业征收的产品税和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在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中,规范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取消了按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做法,2007年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实现了对企业税收的“四个统一”。在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合并了外籍人员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建立起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财产税改革方面也对内外资企业统一执行新的房产税征收制度,开征土地增值税。对资源税和行为税类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调整。在税收管理的形式上实行了中央和地方税收分级管理的体制,建立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收入体系。加强了税收征管和监控的力度,进一步提高了税收制度的效率和分配水平。1994年以来的一系列改革使税制更加简化,税收结构和税率设计得到改进,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宏观经济调控的功能得到了增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的税制建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索和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已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辅助配合、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复合税制体系。事实证明,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税收制度的重构、突破和发展为各个时期的财税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提供了一种制度性的保障力和推动力。我国税收收入从1978年的519.28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49442.73亿元,税收规模增长了95倍,年平均增长率为29%,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78年的45%增长到2007年的96%。税收占GDP的比重逐年增加,1994年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10.84%,2007年为20%。税收征管不断加强与优化缩小了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间的差距,据估算我国因为加强税收征管而带来的管理性税收增长占税收增量的比例在1998年达到了51.4%,2001年这一比例降为26.6%,这使得整个税收制度的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从总体来看,改革后的税制体系在结构上更趋完整,税负公平得到改善,税收在实现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和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功能得到增强,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二、当前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是必须与其赖以存在的经济环境和经济制度体系相适应。我国现行的税制从1994年税制改革后一直沿用至今已有14年,其间,在基本框架不变的前提下也做过一些调整,但相对于新的经济环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税制结构尚欠合理性

首先,流转税类在整个税制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2005年流转税的比重为57.88%,而增值税在流转税中的比重为64.78%,所得税比重从2001年起才开始超过20%。这种状况使得所得税功能被弱化,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当前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实践证明选择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双主体税制是优化税制结构、兼顾税收公平与效率的有效途径,我国现阶段的税制结构与此目标尚有差距。

其次,现行税制结构的功能不健全。我国现阶段的税制结构无论是从绝对数量还是从相对比例来说都侧重于体现财政收入的汲取和经济调控功能,即侧重于体现税收的效率原则,而能够着重体现公平和稳定职能的社会保障税和财产税尚处缺失状态。

(二)现有各税种的功能有待强化

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过程中效果不显著,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尽管便于实现源头扣除,但可能存在应税所得项目的遗漏和税基覆盖不全面等方面的问题,不利于全面地对综合收入差距进行调节,弱化了所得税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力度,累进税率的档次相对复杂增大了征税成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存在重复课征现象。

流转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但其覆盖面窄,课税环节单一,动员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活动的功能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从发达国家近期的税制改革走向来看,流转税类特别是增值税的税率有明显的提高趋势,相较我国增值税仅有一个税率档次17%而言,在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过程中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名义税率。

我国目前还没有实际意义上能在财富持有环节征税以公平财富分配的财产税,被归为财产税的房地产税并非直接针对个人,这种财产税的缺失与现阶段抑制财富分配差距拉大、促进社会和谐的政策取向不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