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理论涵盖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现阶段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外交和党的建设等各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内容丰富,博大精深。作为邓小平经济理论组成部分的国债思想,集中体现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许多指示中。1979年10月,邓小平《关于经济工作的几点意见》一文中指出:“我提议充分研究一下怎样利用外资的问题。我认为,现在研究财经问题,有一个立足点要放在充分利用、善于利用外资上,不利用太可惜了。”同年11月进一步指出:“我们实现四个现代化主要依靠自己的努力,自己的资源,自己的基础,但是,离开了国际的合作是不可能的。应该充分利用世界的先进的成果,包括利用世界上可能提供的资金,来加速四个现代化的建设。这个条件过去没有,后来有了,但一段时期没有利用,现在应该利用起来。”1980年8月邓小平在答复《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问》中,再次重申了他的国债观,指出:“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方针。不管怎样开放,不管外资进来多少,它占的份额还是很小的,影响不了我们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吸收外国资金、外国技术,甚至包括外国在中国建厂,可以作为我们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补充。”为了推动干部思想的进一步解放,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步伐,1986年8月邓小平《视察天津时的谈话》中提出:“你们准备向外国借一百亿美元,有没有对象?可以多找一些国家。人家借给我们钱都不怕,我们怕什么?我向来不怕。十年时间,有一两个地方,借百把亿美元,只要讲效益,有什么风险?两百亿没有什么了不起!”利用国债手段筹集建设资金,除了思想上要解放,要大胆而外,对借钱的规模、结构和如何使用等重大问题,邓小平也作过许多明确指示。1986年12月邓小平在《企业改革和金融改革》的谈话中,也指出:“对借外债要作具体分析,有些国家借了很多外债,不能说都是失败的,有得有失。他们由经济落后的国家很快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我们要借鉴两条,一是学习他们勇于借外债的精神,二是借外债要适度,不要借得太多。要注意这两方面的经验。借外债不可怕,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如果用于解决财政赤字,那就不好。”“要把地方上和社会上的钱转一部分用于基础建设。我们只能走这条路。”邓小平把马克思主义的国债思想,创造性地运用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2002年我国国家外债余额已达1685.38亿美元。其中,国外政府贷款244.23亿美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77.02亿美元,国际商业贷款900.90亿美元,十分明显,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国家举借大量外债收入,对于引进当代世界先进技术设备,加速国内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提高管理水平起着内债无法替代的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政府通过发行国债方式,为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筹集了大量社会闲置资金,有力支持了国家重点建设,支持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地健康发展。
可见,我们既不能把国债看作是解决财政困难的权宜之计,也不应只看到政府负债的消极一面,看不到国债对发展经济的积极作用。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通过国债的发行和使用,不仅可以调节社会需求和供给总量的矛盾,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国民收入使用中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是政府加速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十七、论国债产生的理论基础
一、国债与公债
现代经济社会中,国债与公债是人们生活接触最多、使用为最为频繁的一对经济范畴,可谓家喻户晓。国内外经济学辞书一般都把国债同公债诠释为意义基本相同的同义词或等义词。如英国剑桥大学约翰·伊特韦尔、美国哈佛大学默里·米尔盖特和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彼得·纽曼三位著名经济学家主编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把国债与公债定义为“政府债务,是政府方面的一种法律义务”,即“按照规定的时间表政府应对法定的债权持有者支付利息,并分期偿还债务。”国内经济辞书如《政治经济学辞典》以及《经济与管理大辞典》等,同样把国债同公债定义为政府债务,即“国债也称公债”或“国家公债”简称“公债”,是以政府的名义,凭借政府信誉,按照信用原则发行公债券或国库券所形成的一种债务关系,是政府组织财政收入以弥补财收支缺口的一种特殊形式。
从金融关系角度考虑,虽然国债与公债都是政府举债所形成的债务关系,在举债背景和债务本质方面没有多大差别。但是我们认为不能由此简单结论国债就是公债,国债=公债。因为公债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可利用其发挥筹资功能以弥补财政收支差额,缓解财政资金供求矛盾。因此,只有一国的中央政府作为举债行为主体所发行的公债才叫做国债,比如中央政府在国内采用发行公债或国库券方式,向国内公民、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经济团体举债组织的财政收入,并纳入中央政府预算统筹使用债务收入。凡是以地方政府作为举债行为主体发行的公债则统称为地方债,属于地方政府债务范围而不能叫做国债。正确理解国债与公债两者之间的同一性和差别性,有利于从理论上弄清国债和公债的内涵和差别的边界,消除国债与公债概念使用方面的混乱不清现象。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家债务都由内债和外债两大部分构成。凡是中央政府在国内举债借款形成的债务统称为内债。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公民举债借款形成的债务统称为外债或国家外债。外债通常采用政府与政府间、政府与金融组织间订立借款协定或者向外国经济组织、外国公民发行可销售的证券(债券或票据)方式募集,也可以是不可销售的债,如银行贷款,政府间贷款等。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正确理解国债与公债的涵义,对于政府根据经济运行态势和体制环境选择国债政策,运用国债手段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平衡财政收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国债的基本特征
如前所述,国债是中央政府对内对外通过发行证券方式所形成的政府债务,它同个人债务和非政府机构债务相比,有着自己鲜明的基本特征。
(一)债务信誉度高
国债的债务人为政府,政府代表国家具有至高无上的政治主权。政府举债必然要以国家政治权力和经济实力为后盾,以国家财政担保为条件,有着坚实的财力基础。国债还本付息,除少数特殊情况,如国家破产灭亡或国家发生革命,债务行为主体已不复存在,索债无着者外,一般不会受到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变迁和政权更替的影响。因而投资者风险最小,投资收益最为稳定,人们通常把这种享有高度信誉的政府债券称之为“金边债券”。
(二)债券种类多发行方式灵活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发行的国家债券可谓名目繁多,如西方发达国家根据国债发行的性质、地域、筹资用途等先后发行过按照商业经营原则,由公民自愿选择承购的各种形式的自由公债(生产性公债、非生产性公债、货币公债、实物公债)。政府根据一定时期维护国家民族利益紧急需要,用强制手段要公民承购的公债,比如西方国家依据国民财产或所得多寡按比例摊派承购的货币公债或实物公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50年代根据国内外形势发展需要就发行过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国家经济建设公债。80年代后,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中央政府相继发行了特种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可转换国债券以及国库券等多种形式的政府债券。无疑,这些债券的发行对于实现政府职能,完成各个时期的政治经济任务,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开创新局面起了积极作用。由于国债发行的行为主体为政府,政府代表国家最高利益行使主权,国债发行时间、发行数额、发行方式,本息偿还时限、发行利率均由政府依据市场原则单方面决定,无需遵守非政府机构债务关系的契约约束,发行方式灵活,筹资效率高。
(三)债务关系规范
政府债务与公民个人债务和非政府机构债务相比,在法理上尽管同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举债目的都是为了融通社会资金获得货币收入,以弥补支出的不足。但是政府举债形成的债务关系却远比公民个人和一切非政府机构举债所形成的债务关系规范。体现在国债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发行方式、发行数额、流通转让、偿还期限、票面利率、市场管理诸多方面,各国政府都制定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日本大藏大臣发行政府债券就必须根据《国债法》规定举行发债例会,对政府举债金额、发行条件进行惯例审核。美国财政部发行国库券则须经过认购者索取投标单,联邦储备银行接受投标单,决定中标者及中标价格等严格程序审定,最后美国财政部才能正式发行国库券。
(四)偿债资金来源稳定可靠
国债是政府实现其职能,按照信用原则发生的债务,到期必须依照举债时约定的条件还本付息方能获得广大债权人的信赖。从国际惯例看,政府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一是年度预算收入中划出一定数量款项作为偿还国债专项支用;二是发行国家新债偿还到期旧债;三是预算执行盈余;四是建立偿债基金或减债基金。各国政府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渠道虽然多种多样,归根到底,偿债资金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依靠经常性的税收收入。鉴于税收历来都是各国政府最主要的财政资源,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柱。国家凭借政治上的权威,通过颁布政策、法律、法规强制纳税人依法照章纳税,政府机器运行有可靠的财力保证,政府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也具有相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三、国债产生的理论基础
(一)国债产生的政治基础
国债产生是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远在人类社会原始阶段,由于生产工具原始简陋,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胞族、部落或部落联盟。人们在一种公有制范围内,利用公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劳动产品以平均分配方式维持自己的生存。这种原始社会长期保持和普遍流行的氏族制度,依靠道德、舆论和习惯的力量维护着全体氏族、胞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利益,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强制手段。这一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异常缓慢,没有剩余产品,没有财产私人占有,没有贫富不均的现象。人们生活条件极端贫乏,客观上既无必要,也不可能依靠借债度日,不需要维护某些利益集团的暴力机器,更无国债可言。
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特别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所引起的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人们从事不同生产活动开始有了剩余产品,交换渗入各个氏族内部的情况下,交换从过去的一种偶然现象变为经常的行为以后,情况就大不一样了。这一时期,氏族、部落首领利用自身的权力把公有财产通过交换占为己有,生产资料私有制便逐步取代原始氏族公社制度而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占着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古老的原始公社制度便过渡到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奴隶社会。
奴隶社会作为社会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阶级社会,在奴隶占有制度下,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社会被分为彼此对立的不同利益集团。各个集团之间,比如奴隶主和奴隶之间,大土地占有者和小生产者之间,充满着对抗、冲突和斗争。少数剥削者为控制多数被剥削者的反抗,保证他们占有的财富不受侵犯,迫切需要有一种专门的强力机构来统治贫苦大众,于是就产生了人类社会最早的国家——奴隶制国家。正如恩格斯指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国家是一个非生产的暴力机关,为实现其政治经济职能,必须设置军队、监狱、法庭、官吏等一系列权力机构,以统治奴隶、小生产者,以及征服和奴役其他国家的人民。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就需要向管辖区域内的臣民征收捐税。中国租税始于公元前的夏、商、周时代。历史上尽人皆知的“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彻”的“贡、助、彻”制,实际上就是中国奴隶制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早期田赋制度。即国家对管辖区广大劳动者实行实物贡赋和劳役征调制,榨取剩余劳动。马克思指出:“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末,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